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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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37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4
页码: 398-401
摘要: 本文记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司法的检察院发展情况。
关键词: 邵东县 公安 检察

内容

1955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建立。承担批捕、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检察职能。同时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8年行政监督职能消失。1968~1973年,县革委人保组统一办案,检察机构和职能均被取消。1973~1977年批捕、起诉由公安机关代行。1978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下设刑事、经济、法纪、监所等检察股室,并成立检察委员会,讨论决议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988年起,先后在税务局,县供销合作联社等单位设立检察室。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5年,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人犯进行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则批准逮捕;事实清楚,但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侦。至1966年,批准逮捕占报请逮捕人犯56.8%。逮捕人犯中,经反复审查,核清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占逮捕数87.7%,余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依法受理的自侦案件,经审查,批准逮捕的占发案数的78.4%。案犯逮捕后,经反复调查,核准事实,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53人。1968年3月起,检察机构和职能均被取消,1978年8月,县检察院恢复,批捕工作,仍按196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工作的试行规定》执行,坚持个人审查、集体研究、检察长批准的原则。1983年8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严打,下同),公、检、法实行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协同作战,统一行动,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1978~1986年,批准逮捕对象占提请批捕人犯的95.3%。经讯问被告人,核准事实,有105名被告人免予起诉,14名被告人不予起诉。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定性不准或量刑不当的案件,向审判机关提出抗诉案7件、8人。通过上级审判机关复审,改判5人,改变定性3人。
  1987年,继续贯彻“严打”方针。在案件审理中,承办人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后,实行集体讨论,领导把关的原则,从案卷中找复杂因素,提审被告,注意掌握被告的不正常反映,听取被告的无罪辨解,围绕事实全面调查,以证据认定事实,坚持依法定性,堵死人情关,做到不错捕,不漏诉。是年5月,在审查报捕的一凶杀案时,案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调查中,群众反映被告有精神病,被告本人不承认有精神病,并说作了2次鉴定,可案卷中只一张无精神病的鉴定书。对此,承办人带被告再次到省精神病院鉴定,确认有幻想型精神病,决定不予批捕。是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有68人不予逮捕。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经反复审查后,免诉30人,不予起诉1人。1988年后,检察院根据上级党委的部署,每年集中力量,开展以打击抢劫犯罪为重点的专项斗争。1990年,各股室力量统一调度,组成10个办案组,由检察长统一领导,日夜加班加点,突击新案,消化积案。半个月中审理刑事案件76件,全年案件结案率99.3%。受理报捕的人犯中,有163人不予批捕。起诉的案件中,免予起诉81人,不予起诉1人。
  第二节 经济检察
  1955年始,县检察院依法对贪污、投机倒把、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是年,受理经济自侦案60件,其中贪污19件,占31%,投机倒把案21件,占35%。“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经济检察。重大经济案件,由县革委人保组统一办理。1978年8月,检察院恢复后,设经济检察股。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后达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查处。重大案件,则从主管单位抽调力量配合,反复调查取证,核清事实,逐件结案。1979~1986年,受理经济案件243件,调查后,立案100件。经过审查,17名被告人免予起诉,挽回经济损失68万元。1987年,经济检察面对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采取多种方式,广辟案件线索来源,从举报的线索中找重点,深入调查,立案查处,保卫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1987~1988年,受理经济案件84件,经审查后,立案侦查44件,挽回经济损失49万元。1989年5月,贯彻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经济检察以反贪污、反受贿(简称两反)为重点,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在办案中,做到“三优先”、“一集中”。两反案件,优先调查,优先侦查,优先安排力量;重大案件,集中力量突击。8月,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精神,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敦促投案自首。并召开宽严大会,扩大影响。期限规定的2个半月内,有43人自首,交待贪污、受贿和投机倒把牟利共12.5万元的犯罪事实。对群众举报的线索逐一查处,追缴赃款30万元,免予起诉25名。1990年,“两反”斗争继续进行,受理经济检察案件131件,立案查处70件,挽回经济损失150万元,免予起诉27人。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5年起,县检察院对国家公务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察。一般案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轻微案件提出建议,委托或批转有关单位自行处理。重大案件,检察院调查后依法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停止。1979年县检察院设法纪检察股,将渎职案件列为法纪检察的重点之一。是年,受理法纪检察案12件,起诉1件。由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1980年后,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法纪检察,冲破“关系网”,顶住“说情风”,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渎职及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逐一立案查处。1985年12月13日,牛马司煤矿发生冒顶事故,死9人。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法纪检察股股长申才亭深入矿区,广泛调查,走访200多人次,取证200个,以责任事故定性,对工区正副主任2人,以玩忽职守罪,先后2次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一次向中级人民法院抗诉,但均以意外事故,作无罪判决。历经5年,后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对2名工区领导作有罪判决。鉴于被告在事故发生后能吸取教训,对被告免于刑事处分。1979~1990年,受理法纪检察案件201件,立案42件,逮捕人犯中,有5名被告免予起诉。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6年,监所检察由检察院临时委派人员进行。对监所羁押释放人犯是否合法,人犯是否守法,狱政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等进行检察。发现问题,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者依法起诉。1962年,县检察院对县看守所检察6次,发现人犯重新犯罪10人,遂向法院起诉,做加刑处理;被拘留的55人中,发现不应拘留的6人,则予以纠正。1963年,检察看守所4次,发现错拘4人,错押1人,拘留不当的43人,久押不决的39人,检察后督促执法机关均依法作出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察停止。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股,配备专人督促看守所搞好监管工作。1985年7月,县人民检察院在省第五劳改支队即群力煤矿建立检察组。是年,办理加刑案件17件,起诉16件,免诉1件,调查处理控告申诉案25件。对判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管制的36名犯人进行考察。1986年,监所检察,以法制教育为重点,督促搞好狱政管理工作。是年,向劳改犯人做法制报告8场,个别谈话100人次,加强狱政管理,犯人无逃跑,生产任务超额完成;对判处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管制的犯人逐一进行考察,进行服法教育。对看守干警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现象,及时向主管机关反映,予以处理。1987年后,监所检察重点是帮助劳改场所文明管理监房。坚持每月清理监房,召开联系会议,给监管犯人上法制教育课,同时,对监外缓期、假释、保外就医、拘役等5种人进行全面考察,帮助基层单位落实管理措施。1990年,对监所进行执法检查18次,对劳改场所检查23次,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42起。先后清理监房19次,查出各种危险物品195件,对在监犯人重新犯罪者,核清事实后,向审判机关起诉,有17名增加了刑期。
  第五节 控告 申诉检察
  1955年起,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群众来信来访,并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执行情况,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1956年,县检察院对公民的控告、申诉和群众来信来访建立登记、自办、转办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申诉、控告检察停止。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由检察长亲自抓,股室领导具体管,配备专人负责处理。1979~1986年,共受理控告、申诉和群众来信来访5294件。1987年,控告、申,诉检察围绕稳定大局开展工作,从来信来访中发现案情线索,对重大问题及时立案,深入调查,依法处理。1988年3月,黑田铺乡双江村一村民来信控告本村一男青年强奸幼女一案,通过调查,证据确凿,公安机关原已立案侦查,因证据不足而撤案。经调查核实后,同公安协商,重新侦查,将人犯批捕归案。1989年5月,1名被告犯流氓罪对判决不服,来信申诉,要求恢复名誉。经过调查后,被告侮辱多名女学生,证据确凿,构成流氓罪,向申诉人说明情况,被告表示愿意服从原判。1987~1990年,立案审查的24件控告、申诉案件全部结案。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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