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治安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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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36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治安管理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3
页码: 393-395
摘要: 本文记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司法的治安管理情况。
关键词: 邵东县 治安 管理

内容

一、特种行业管理 1952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对全县的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列特种行业进行管理。1953年8月,对特种行业的经营范围、方式方法制订出一套具体规定。商民经营特种行业,除进行正常工商登记外,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方能营业。在经营活动中,公安机关不断检查,对违法经营者视情节给以警告、取缔。1955年后,每年组织力量进行统一检查。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后,个体经营的特种行业消逝。但对国营集体经营的特种行业不断进行检查,帮助其建立制度,整顿经营作风。“文化大革命”初期,特种行业管理制度多被废弃。1973年开始,管理制度恢复。
  1980年,县内个体工商企业兴起,旅店、修理店日益增多。1981年,县公安局会同商业、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发《特种行业管理制度》,对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规定了不同的要求。是年3月上旬,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廉桥镇进行整顿行业试点。试点后,对全县133户集体经营户和80户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整顿,有21户被封闭。1982年5月,全县特种行业重新登记发证,取缔了非法经营的26家。条件具备的38家补办了登记手续。年底,全县共有特种行业384家。嗣后多年,检查整顿连续不断。1984年始,修理业不列特种行业管理。1988年,各持证经营户与当地公安派出所逐户签订责任书,对维护社会治安起了一定作用。1989年,全县特种行业经营户发展到470家。1990年4月,为发挥特种行业的自我管理作用,县成立特种行业协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相互监督。是年10月,协会理事会组织40多人,对两市镇、牛马司、廉桥、火厂坪、佘田桥等集镇的特种行业经营户进行统一检查,逐单位进行“四查四看”,即查经营证件,看是否依法经营;查设施,看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查从业人员,看是否有劣迹和违法行为;查制度,看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历经1月,清查出无证经营店169个,条件具备的通过整顿,核发了经营许可证,违反管理规定的272户,经过整顿后开业141个。对违法经营的27个从业人员,按《治安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二、爆炸物品管理 1957年,贯彻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县内生产、运销、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由公安局进行审批发证。其时,县内手工业生产猎枪者甚多。为确保安全,1958年3月22日,县公安局、商业局、供销社、手工业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猎枪生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凡生产猎枪者,须报经公安局批准,工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自此,猎枪生产单位减少。是年,县内发生爆炸事故7起,死7人,毁房屋19间,经济损失2万多元,主要当事人受到处罚。尔后,进一步强化爆炸物保管制度。县物资部门在城郊偏僻处建立专库储存炸药。购运爆炸物,必须持公安部门准予购运证件,使爆炸事故减少。1983年,九龙岭公社一企业擅自生产猎枪,销运外地,主管部门发现后及时查封了生产车间,全部没收尚存的产品及半成品。根据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按《治安处罚条例》分别给予处罚。1984年后,县内烟花爆竹流通量日益增大,生产黑色火药的个体厂坊增加。1985年1月,县公安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对烟花爆竹的批发、销售和运输作出具体规定。5月,封闭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3家黑色火药厂和53家鞭炮作坊。是年,帮助经营单位进行整顿,消除隐患56处。1985年底,对经营单位重新核发经营证、储存使用证、爆破员作业证。1987~1990年3年中,通过检查整顿,共消除不安全隐患690处,先后关闭了21家违法经营爆炸物品的个体企业。收缴炸药9.9吨,雷管1.5万多支,导火线2.67万米,炮竹1亿响。
  三、治安处罚 195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后,治安管理部门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而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年满13周岁(1986年改14周岁)以下的违法人员,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拘留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1959年,依照《条例》规定处罚1066人,其中行政拘留986人,罚款8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治安处罚中断。1979年12月,县行政拘留所建立。1980年,全县发生治安案件406起,其中农村391起,集镇15起,处罚325起,385人,拘留279人,罚款83人,警告20人。1987年1月,执行新《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裁决,合并执行。1988年起,凡对治安处罚不服的人,在接到治安处罚通知单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处罚对象仍不服者,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还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终审裁定。县公安局成立治安案件诉讼小组,应付治安处罚案件的申诉裁决。1990年按照新《条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5409人,其中处治安拘留749人,警告1289人,罚款3881人。被处罚的案件中,有29件对处罚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诉,经市局复查,维持原裁决的18件,变更的6件,撤销原裁决5件。对市局裁决不服,申诉到县人民法院的6件,经人民法院审判,维持原裁决2件。
  四、禁毒新中国建立前,境内流传“吸鸦片,睏横床,卖了田地卖屋场,卖了屋场卖儿郎,一世无下场”之说。民国9年(1920),宝庆县知事公署发布《查禁鸦片训令公函切偿书》令:“乡董、团总具保切结,凡种罂粟、吸食鸦片、贩卖鸦片者,一经查出,同罪并罚”。民国13年,宝庆县成立抗毒会,县知事兼抗毒会长,发出布告,禁种罂粟,勒令保董,铲除罂苗。民国21年,邵阳县政府颁布查禁烟毒实施细则,组织力量,下乡铲除罂粟苗,查禁烟馆,抓捕贩毒者,收缴毒具,销毁土膏。县长杨绩荪,禁毒得力,受省嘉奖。民国24年,县长吴士烈到任后,因查禁烟毒不力,任职7个月被撤职。嗣后多年,持续查禁不断。民国24~30年,全县共收缴烟具1119件,抓获贩毒、吸毒者2669人,有3人被判处死刑,6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民国36年,国民党炮兵学校一人,从外地携带烟土公开出售,即被抓获。但吸毒贩毒现象各地禁而不止。
  新中国建立后,公安部门根据上级指示,严厉打击吸毒、贩毒行为。1952年10月,先在两市塘、廉桥、佘田桥等集镇开始试点,随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禁烟毒活动,通过宣传发动,缴获毒品150公斤,抓获贩毒者120人,由人民法院惩处。嗣后,将贩毒活动,列入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内容,发现线索,及时侦查,随时打击。使吸食毒品、种植罂粟现象在县内绝迹。1983年开始,县人民政府每年于3~6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查禁活动,连续4年,未发现吸毒、贩毒现象。1987~1989年间,县内破获6起贩毒案、收缴毒品23.3公斤,抓获案犯14人,由人民法院惩处。
  五、禁娼、禁赌 (一)禁娼民国时期,境内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集镇曾有娼妓,乡、保基层政权单位未加干涉。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嫖娼,将此列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常抓不停,因此,娼妓逐渐匿迹。1983年后,个别集镇暗娼萌发。1986年上半年,公安部门采取强硬措施,严厉取缔,依法逮捕5人,送劳动教养6人,治安拘留7人,封闭个体旅社12家。1987年后,公安机关每年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斗争,取缔卖淫窝点,摧毁卖淫团伙。对容留、介绍、引诱妇女卖淫的人员从重惩处。并对性病患者,强制治疗。1987~1990年,全县依法逮捕30名卖淫嫖娼者。送劳动教养41人。
  (二)禁赌民国时期,境内赌博盛行,政府虽号召节赌,但公开聚赌者比比皆是。新中国成立后,明令禁止赌博,连续多年,公开聚赌的少见。1983年,赌风复起,尤以逢年过节,婚丧喜庆期间为甚。1985年,全县开展全面禁赌活动。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赌博的通告》,公安机关组织力量查处捣毁赌场,收缴赌资赌具,对常年从事赌博的人员进行治安拘留。1989年,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查处赌博案654件,收缴赌资20多万元,对长期聚赌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照《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1990年,全县抓获的“赌棍”,有28人被解送劳动教养所。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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