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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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36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公安
分类号: D035.3
页数: 8
页码: 390-397
摘要: 本文记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司法的机构、侦查、预审看守、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户政管理、消防等情况。
关键词: 邵东县 公安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6年(1927)邵阳县公安局建立,下设2课1处。民国29年(1940)更名警察局。民国30年,黑田铺设警察所,配警长1名,警士30名。民国34年后,主要乡镇建立警察所,由乡长或自卫队长任所长,以剿匪、“清共”、“剿共”为主责。民国37年,乡镇警察所改名派出所,配所长、办事员、警长、警士,各所20~30人不等,薪资以地方自筹为主。新中国建立前夕,全部解散。
  1950年3月,邵阳县公安局在两市塘、廉桥、黑田铺设立派出所,配备武装力量,承担防暴防特、清剿土匪等任务,以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1951年11月,邵阳县人民政府邵东办事处建立,同时设立公安局,下设政工、秘书、政保、审讯、治安、劳改等股室,建立公安队、监狱所。12月,增设牛马司派出所。嗣后,基层派出所陆续增设。1952年6月,邵东办事处公安局更名邵东县公安局。1968年3月公安局由县人民武装部实行军管,1973年7月撤销。1982年,收编区、社公安特派员,以区为单位建立派出所,承办辖区内治安案件,协助侦破刑事案件。1986年9月,撤销区派出所,分别在大禾塘、黄陂桥、檀山铺、九龙岭、流泽等18个乡和林业、公路段、汽车站等5个企业建派出所。1990年,撤销乡镇派出所,恢复区派出所。
  第二节 侦查
  民国时候,境内刑事案件,由邵阳县警察局及其在境内的警察所立案侦查,重大案件,由县局受理,一般案件,由警察所处断。民国35年(1946)12月22日,邵阳县警察局派员查获黄陂桥伪造法币案,主犯袁志成、金龙磊逮捕归案,制币工具、材料及部分伪币被没收烧毁。
  新中国建立后,公安局配专职侦查干部,充分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1951年,侦查案件,重点围绕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保卫民主政权。对破坏农会、残杀殴打干部、制造骚乱等案件,及时侦破,捕获要犯。1953年,集中力量,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1954年,侦破工作的重点转到保卫经济建设、保卫农业合作化。大要案件,全力侦查。1955年,侦破政治案件61件,刑事案件75件,侦破率95%,抓获隐藏多年的土匪34名,以及国民党特务和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地主分子等,缴获手枪2支和部分反动证件等。嗣后,在人民内部开展肃反运动,社会上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投案自首。1958年,贯彻全国第九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克服神秘主义,充分发动群众,全面突击,重点围剿,防破并举,现案、积案一并侦查,社会秩序稳定。1961年,极少数思想极端反动的人,趁蒋介石集团叫嚣反攻大陆之机,蠢蠢欲动,建立反革命组织,张贴反革命标语,制造事端,妄图推翻人民政权。公安干警,发动群众,步步深入,逐一侦破。3年中,摧毁反革命组织“同心会”、“中国救国党”、“青年进步党”、“胜利军爱民政府”、“湖南湘西特委会”、“红杀党”等28起。投毒、抢劫、凶杀等刑事案件破案率达90%。1963年9月28日凌晨1点30分,檀山铺公社石桥大队军属赵德森夫妇和女儿被杀害,房屋尸体遭焚烧,公安局教导员何叔槐、副局长张连平带领干警赶赴现场侦查,省公安厅派工作组协助,于10月25日在武汉将案犯抓获。
  “文化大革命”初期,正常的侦查工作制度被打乱,政治案件和刑事案件不断发生,1966~1972年,年侦破率为79%,破获案件中,盗窃案占70%,凶杀、投毒、纵火、抢劫、诈骗、强奸等占22%。1973年后,侦查工作,坚持两手抓,一方面,配合区社党政部门,认真作好重点人员的帮教工作,预防犯罪,减少发案率;一方面,依靠群众掌握动向,加强内线侦查,案发后,一般案件,指派专人侦破。重大案件,由领导带队,集中突击。1973~1978年,共侦破刑事案件1740件,侦破率达79.2%。1978年2月5日,高桥公社(今皇帝岭乡)大中大队2农民在彭家屋后山岩洞追捕狸子发现被石头压着的一具白骨。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副局长罗湘和带领干警,入洞勘查,认定死者为女性。据群众说,3年前本大队申才典的女儿申巧云在棕叶槽种蚕豆失踪,久寻无着。申方典回忆,其女儿失踪时的穿着与洞内残物无异。侦破人员召开群众大会,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历时14天,凶犯被抓获。1980年,公安局建立法医室、痕检室。1983年8月底,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侦查工作以流氓团伙、流窜作案为重点,对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等案件,实行集中突击、分段作战。1983~1985年,破获刑事案件1679件,破案率为78%。1987年后,县内流氓滋扰案件日益突出,盗窃、抢劫案件不断发生。侦查工作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斗争,对抢劫和流氓滋扰案件,接到发案报告后,不分日夜,随即出击。1988年1~9月底,破获抢劫流氓滋扰团伙25个,抓获400多人。1989年10月4日,县公安局在全省打击抢劫、流氓滋扰专项斗争会议上介绍了侦破工作经验。1988年~1990年,全县共侦破刑事案件2710件,侦破率为66%。
  第三节 预审 看守
  一、预审
  1951年1.1月,县公安局设审讯股,对被拘留、逮捕的刑事案犯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予以起诉,事实不清交侦查部门补查,不构成犯罪的及时释放。1955年,通过预审被告人,决定起诉案件占预审案件90.7%,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免诉或不予起诉。1958年,贯彻全国第九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预审工作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对被告人不诱供、逼供、不指名问供,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犯与从犯的关系,作到定性准确、处理适当。1959~1964年,通过讯问被告人,被起诉的被告占87.3%,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作内部矛盾处理。1965年,盗窃案件增加,是年预审的刑事拘留对象,经反复查证,相当部分属于小偷小摸,不构成犯罪,批捕起诉案件占预审案件58%,余均释放。
  “文化大革命”初期,刑事拘留,批捕案件受派性干扰,错捕现象屡有发生。1968年7月25日上午,省公安厅管辖的群力煤矿(劳改单位)政治部主任钱季康的尸体浮于矿部水库。1970年,矿部以反革命杀人案报县人保组,当即错批刑事拘留9人。预审员贺英铭等经过逐个讯问与调查,又经邵阳地区工作组复查,认定钱为自杀,9名被告全部释放。1973年7月,预审工作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提供线索,顺线追查,深挖犯罪,准确处理。1973~1978年,共审理案件1678件,批准逮捕的占45.8%。在预审中,深挖线索,重新查出触犯刑律的人,及时报捕。1980年1月,国家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预审程序进一步完善,对拘留逮捕对象,坚持两人审讯制,在24小时内进行审讯,不应当拘留的,发给释放证,立即释放。1983年8月,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预审工作实行股长负责制和预审员轮流包案岗位责任制,在办理速度上天天定要求,坚持尽责、攻难、做细,在“准”字上下功夫。1984~1987年案件预审结案率达95%,起诉的占56.3%。1988年后,一些青少年拉帮结伙,到处滋扰生事,凶杀案件增加。1989年4月29日,佘田桥镇发生一起凶杀案,批准逮捕3人。在预审中,3名被告人均以哥们义气为重,承认自己是凶手。预审员从被害者致命伤的部位和凶器痕迹分析入手,逐个讯问,终于查清了案件真像和案犯的主从关系。1990年,案件预审终结率98.3%。
  二、看守
  1951年,看守所建立,凭逮捕、拘留羁押证件,收押犯人,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对刑期一年以下的人犯(含残刑)留所改造。看守人员,尊重人犯的人格,实行教育感化政策。人犯出监凭释放证及人民法院有关证件执行。1953年,共兴建监房4栋。提高人犯的生活、粮食标准,并建立学习、评比等管理制度。人犯进监后,看守所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形势、政策、监规教育,指明出路。1958年,在入监人犯中,开展评比活动,对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的,给予肯定,少数报经审判机关核准减刑;对不服从管理教育的,加重处罚。1959年看守所实行看守、管教、生产三包责任制,整顿监房管教、卫生秩序,监房实现无老鼠、无跳蚤、无臭虫、无蚊蝇。多年被评为县内卫生先进单位。1962年,对前段被关押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原因,随后制订了看守检查、哨兵上岗、家属探监、人犯外出劳动和干警团结协作、保密等制度,监房风气进一步好转。1966~1971年,监房管理制度松驰。1972年,从有利于管教人犯,改造思想出发,制订了《看守所内部联防方案》、《看守所军民联防方案》,在被关押人犯中,开展评比,管教工作日趋制度化,并适当提高生活费标准。1986年,开展集体创“三好”(学习改造好、遵守监规好、内务整理好),个人创“五好”(学习改造好、遵守监规好、认罪服法好、检举揭发好、个人卫生好)活动,每月进行评比,根据犯人在监表现分别给以肯定。有6人减少刑期,提前释放,多数受物资奖励。1981年3月起,看守所推行“三包、一看、二评”的文明监房管理制度,即包监房、包管教、包处理;看谁管理的监房无事故;评谁管理的监房“文明监房”多,谁管的人犯自觉改造好。并不断向被关押人员作法制报告,促其遵守监规转变思想。是年,监内无事故,评出自觉改造的人犯153名,分别给以物资奖励。1990年3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工作逐步走上法律化、制度化轨道。10月,24名在监人犯发生伤寒病,经及时医治痊愈。
  第四节 治安管理
  一、特种行业管理
  1952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对全县的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列特种行业进行管理。1953年8月,对特种行业的经营范围、方式方法制订出一套具体规定。商民经营特种行业,除进行正常工商登记外,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方能营业。在经营活动中,公安机关不断检查,对违法经营者视情节给以警告、取缔。1955年后,每年组织力量进行统一检查。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后,个体经营的特种行业消逝。但对国营集体经营的特种行业不断进行检查,帮助其建立制度,整顿经营作风。“文化大革命”初期,特种行业管理制度多被废弃。1973年开始,管理制度恢复。
  1980年,县内个体工商企业兴起,旅店、修理店日益增多。1981年,县公安局会同商业、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发《特种行业管理制度》,对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规定了不同的要求。是年3月上旬,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廉桥镇进行整顿行业试点。试点后,对全县133户集体经营户和80户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整顿,有21户被封闭。1982年5月,全县特种行业重新登记发证,取缔了非法经营的26家。条件具备的38家补办了登记手续。年底,全县共有特种行业384家。嗣后多年,检查整顿连续不断。1984年始,修理业不列特种行业管理。1988年,各持证经营户与当地公安派出所逐户签订责任书,对维护社会治安起了一定作用。1989年,全县特种行业经营户发展到470家。1990年4月,为发挥特种行业的自我管理作用,县成立特种行业协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相互监督。是年10月,协会理事会组织40多人,对两市镇、牛马司、廉桥、火厂坪、佘田桥等集镇的特种行业经营户进行统一检查,逐单位进行“四查四看”,即查经营证件,看是否依法经营;查设施,看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查从业人员,看是否有劣迹和违法行为;查制度,看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历经1月,清查出无证经营店169个,条件具备的通过整顿,核发了经营许可证,违反管理规定的272户,经过整顿后开业141个。对违法经营的27个从业人员,按《治安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二、爆炸物品管理
  1957年,贯彻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县内生产、运销、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由公安局进行审批发证。其时,县内手工业生产猎枪者甚多。为确保安全,1958年3月22日,县公安局、商业局、供销社、手工业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猎枪生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凡生产猎枪者,须报经公安局批准,工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自此,猎枪生产单位减少。是年,县内发生爆炸事故7起,死7人,毁房屋19间,经济损失2万多元,主要当事人受到处罚。尔后,进一步强化爆炸物保管制度。县物资部门在城郊偏僻处建立专库储存炸药。购运爆炸物,必须持公安部门准予购运证件,使爆炸事故减少。1983年,九龙岭公社一企业擅自生产猎枪,销运外地,主管部门发现后及时查封了生产车间,全部没收尚存的产品及半成品。根据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按《治安处罚条例》分别给予处罚。1984年后,县内烟花爆竹流通量日益增大,生产黑色火药的个体厂坊增加。1985年1月,县公安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对烟花爆竹的批发、销售和运输作出具体规定。5月,封闭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3家黑色火药厂和53家鞭炮作坊。是年,帮助经营单位进行整顿,消除隐患56处。1985年底,对经营单位重新核发经营证、储存使用证、爆破员作业证。1987~1990年3年中,通过检查整顿,共消除不安全隐患690处,先后关闭了21家违法经营爆炸物品的个体企业。收缴炸药9.9吨,雷管1.5万多支,导火线2.67万米,炮竹1亿响。
  三、治安处罚
  195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后,治安管理部门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而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年满13周岁(1986年改14周岁)以下的违法人员,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拘留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1959年,依照《条例》规定处罚1066人,其中行政拘留986人,罚款8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治安处罚中断。1979年12月,县行政拘留所建立。1980年,全县发生治安案件406起,其中农村391起,集镇15起,处罚325起,385人,拘留279人,罚款83人,警告20人。1987年1月,执行新《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裁决,合并执行。1988年起,凡对治安处罚不服的人,在接到治安处罚通知单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处罚对象仍不服者,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还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终审裁定。县公安局成立治安案件诉讼小组,应付治安处罚案件的申诉裁决。1990年按照新《条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5409人,其中处治安拘留749人,警告1289人,罚款3881人。被处罚的案件中,有29件对处罚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诉,经市局复查,维持原裁决的18件,变更的6件,撤销原裁决5件。对市局裁决不服,申诉到县人民法院的6件,经人民法院审判,维持原裁决2件。
  四、禁毒
  新中国建立前,境内流传“吸鸦片,睏横床,卖了田地卖屋场,卖了屋场卖儿郎,一世无下场”之说。民国9年(1920),宝庆县知事公署发布《查禁鸦片训令公函切偿书》令:“乡董、团总具保切结,凡种罂粟、吸食鸦片、贩卖鸦片者,一经查出,同罪并罚”。民国13年,宝庆县成立抗毒会,县知事兼抗毒会长,发出布告,禁种罂粟,勒令保董,铲除罂苗。民国21年,邵阳县政府颁布查禁烟毒实施细则,组织力量,下乡铲除罂粟苗,查禁烟馆,抓捕贩毒者,收缴毒具,销毁土膏。县长杨绩荪,禁毒得力,受省嘉奖。民国24年,县长吴士烈到任后,因查禁烟毒不力,任职7个月被撤职。嗣后多年,持续查禁不断。民国24~30年,全县共收缴烟具1119件,抓获贩毒、吸毒者2669人,有3人被判处死刑,6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民国36年,国民党炮兵学校一人,从外地携带烟土公开出售,即被抓获。但吸毒贩毒现象各地禁而不止。
  新中国建立后,公安部门根据上级指示,严厉打击吸毒、贩毒行为。1952年10月,先在两市塘、廉桥、佘田桥等集镇开始试点,随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禁烟毒活动,通过宣传发动,缴获毒品150公斤,抓获贩毒者120人,由人民法院惩处。嗣后,将贩毒活动,列入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内容,发现线索,及时侦查,随时打击。使吸食毒品、种植罂粟现象在县内绝迹。1983年开始,县人民政府每年于3~6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查禁活动,连续4年,未发现吸毒、贩毒现象。1987~1989年间,县内破获6起贩毒案、收缴毒品23.3公斤,抓获案犯14人,由人民法院惩处。
  五、禁娼、禁赌
  (一)禁娼
  民国时期,境内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集镇曾有娼妓,乡、保基层政权单位未加干涉。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嫖娼,将此列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常抓不停,因此,娼妓逐渐匿迹。1983年后,个别集镇暗娼萌发。1986年上半年,公安部门采取强硬措施,严厉取缔,依法逮捕5人,送劳动教养6人,治安拘留7人,封闭个体旅社12家。1987年后,公安机关每年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斗争,取缔卖淫窝点,摧毁卖淫团伙。对容留、介绍、引诱妇女卖淫的人员从重惩处。并对性病患者,强制治疗。1987~1990年,全县依法逮捕30名卖淫嫖娼者。送劳动教养41人。
  (二)禁赌
  民国时期,境内赌博盛行,政府虽号召节赌,但公开聚赌者比比皆是。新中国成立后,明令禁止赌博,连续多年,公开聚赌的少见。1983年,赌风复起,尤以逢年过节,婚丧喜庆期间为甚。1985年,全县开展全面禁赌活动。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赌博的通告》,公安机关组织力量查处捣毁赌场,收缴赌资赌具,对常年从事赌博的人员进行治安拘留。1989年,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查处赌博案654件,收缴赌资20多万元,对长期聚赌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照《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1990年,全县抓获的“赌棍”,有28人被解送劳动教养所。
  第五节 交通安全管理
  1987年前,县内水陆交通安全管理以交通部门管理为主,公安部门给以配合,具体内容,详见交通邮电篇。
  1987年4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交通部门负责的交通监理任务移交公安部门负责。是年7月15日,县交通警察队成立,下设车管股、安全股等。1988年8月1日,县内开始实施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分期分批培训驾驶员3196人,纠正各种违章500余起,扫除路障192处,交通事故减少。1989年,聘请35名合同制交通民Œ分派到各区维护交通秩序;7个建制镇实行车辆分类分线停靠。1990年,两市镇、佘田桥、火厂坪、廉桥、牛马司组建交通分队,及时调解交通纠纷,处理交通事故。是年,全县发生交通事故672起,死亡32人,伤367人,事故结案率95%。
  第六节 户政管理
  民国35年(1946),邵阳县政府在各乡设户籍主任、户籍干事数人,对公民进行籍别、身份、迁徙等登记,无正当理由不予登记者,处以罚款。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初,贯彻公安部《关于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门对两市镇城镇户口进行登记,农村户口由民政部门管理。1953年,户口迁移一律凭准迁证办理手续。临时外出不满6个月者和经营商贩,不发准迁证。转业退伍军人凭证办理落户手续。1954年,乡人民政府建立了户口登记薄,管理本乡范围内的农村户口。1956年5月起,城镇机关、厂矿及农村户口均由公安机关管理。户口迁移证件使用统一的专用公章,凡迁出、迁入、出生、死亡等异动随时办理手续,建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口。1957年,县公安局配备户口管理专职干部,调整户口异动登记手续,农村人口的出生、死亡由农业社办理登记手续;农村人口的迁入迁出由乡人民政府办理。判刑和依法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的迁移,凭原判机关或公安机关的证件办理手续。1958年,常住人口“四项异动”登记簿设置到大队,年终进行专项统计。1961年,为压缩城镇户口,凡城镇人员回乡,干部退职、退休,学生休学待分配,劳改劳教释放,被开除回原籍的干部工人,流窜边境被遣送回家等人员,社队准予落户。1964年起,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按年内非农业人口总数1.5‰的比例控制,经权力机关批准,办理转迁手续。1977年,贯彻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县成立返乡落户领导小组,对县内无户口、粮食关系,而长期居住在城镇的728户居民,由县、区、社做好工作,回农村落户的637户,1565人。有实际困难批准在城镇落户的91户。1979年,全县因厂矿企业招工,大中专招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安置等,增加非农业人口5085人。1981年,全面进行登记,分户换发户口簿。户口异动,户主持主管部门的证件和户口簿办理手续。1983年,务工经商人员增多,城镇流动人口激增,为加强管理,在城镇增设临时户口管理机构。凡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者,办理临时户口,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1985年5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农村户口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是年,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对矿山井下15年工龄以上的工人和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家属(子女成年者在外)解决城镇商品粮户口。1987年起,办理边境通行证。1988年11月,县里组织力量,在两市镇进行颁发居民身份证试点,翌年1月结束,4月,全县铺开。至1989年9月,对全县16岁以上的68万人颁发了居民身份证。此后,对年满16周岁的人员,则按年补发,至1990年底,全县共办理居民身份证70万个,居民临时身份证1.42万份,边境通行证3582份。
  第七节 消防
  1951年,境内国营商店、仓库等单位,备有蓄水池,太平桶等简易防火设施。1954年冬,两市镇建立义务消防队,固定人员94人,分截火、救物、挑水三个班,消防队员定期到管区进行防火检查。尔后,其他集镇的义务消防队相继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购置了一批消防用的水枪、太平桶、沙袋、灭火器、蓄水池等。1956年9~10月,县内发生火灾76起,烧毁房屋169间,树木5.6万株,楠竹3.3万根,烧死11人,烧死耕牛1头,经济损失3.85万元。县人民委员会通报全县,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消防措施。1959年,全县开展消防大检查,当场整改不安全因素764处。检查后,全县建立义务消防队1173个,队员1.5万人,添置防火器具1.1万件,建消防水池783个。1965年,县公安局消防股成立,配干部3人,负责消防监督检查。1974年,县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县革委主任兼主任,设安全防火办公室。县属机关、企业和区、社建立相应机构。制订了一系列安全防火措施,火灾事故明显减少。1983年1月,县消防干警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实行部队、地方双重领导。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颁布后,各地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家喻户晓。是年火灾减少。1985年9月10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在县召开消防工作现场会议,推广仙槎桥区安全防火经验。1986年9月,县造纸厂高桥、兴隆坳两处草料场的麦杆碳化自燃,烧掉麦杆2700多吨,经济损失30多万元。为增强全民的安全防火意识,减少事故,是年冬,消防部门制作印有“防火防盗”、“火警119”字样的铁牌6万块,发给城乡各户,悬挂门前。1988年,消防部门举办15期消防知识训练班,培训义务消防员300多人;对县内37个新建工程,按消防要求进行审核,调整了部分设计图样,使其符合安全规范。1988年11月27日傍晚,县副食大楼,因镇流器发热引火,造成火灾,直接经济损失67.3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条例实施细则》,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1988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邵东消防中队建立。1989年消防工作坚持以整顿隐患为重点,对县内375个单位进行2次全县性的检查,限期整顿隐患260处。1990年3月开始,消防中队与县属38个重点防火单位签订消防责任书,收取安全防火押金,增强自防能力。不断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整顿隐患300余处,并总结推广商业局、药材公司、县造纸厂、堡面前乡等单位的安全防火经验,有效地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1987~1990年,全县共发生火灾事故127起,比1983~1986年减少36起。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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