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公安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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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363
颗粒名称: 第十五篇 公安司法
分类号: D916
页数: 21
页码: 389-407
摘要: 本文记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司法情况,其中包含检察、审判、司法行政。
关键词: 邵东县 公安 司法

内容

清末、民国时期,原邵阳县在境内设立基层治安机构,防治匪患,维护治安秩序,但收效甚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司法机关为保卫人民民主政权,根据党委统一部署,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管制地、富、反、坏四类分子,推进社会改革,维护社会安定。
  1955年,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案件审判,实行人民陪审员和律师辩护制度。1958年,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办公,简化办案程序,制约体系被打乱,并取消律师辩护制度,案件实行统一调查,统一定刑,县委审批。办案速度加快,但草率结案现象时有发生,有时甚至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罪与非罪的界限。1961年起,恢复法定的办案程序和制度,依法惩治罪犯,社会安定。
  1968年3月,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由县人民武装部实行军事管制。8月,县革命委员会设人民保卫组,与军管小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的办案程序再次简化,依长官意志量刑现象难以避免,冤假错案时有发生。1973年撤销军管,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先后恢复。1979年,国家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行政机关,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侦查、预审、批捕、起诉、审判等权力,恢复人民陪审员和律师辩护制度,并对建县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的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1983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1987年刑事发案率比1981年下降17.2%。1988年,流氓滋扰案件日益增多。在县城机关和主要集镇,建立治安综合管理责任制。公安、司法机关,每年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斗争,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但1990年,县内刑事案件发案率仍比1987年增1.07倍。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6年(1927)邵阳县公安局建立,下设2课1处。民国29年(1940)更名警察局。民国30年,黑田铺设警察所,配警长1名,警士30名。民国34年后,主要乡镇建立警察所,由乡长或自卫队长任所长,以剿匪、“清共”、“剿共”为主责。民国37年,乡镇警察所改名派出所,配所长、办事员、警长、警士,各所20~30人不等,薪资以地方自筹为主。新中国建立前夕,全部解散。
  1950年3月,邵阳县公安局在两市塘、廉桥、黑田铺设立派出所,配备武装力量,承担防暴防特、清剿土匪等任务,以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1951年11月,邵阳县人民政府邵东办事处建立,同时设立公安局,下设政工、秘书、政保、审讯、治安、劳改等股室,建立公安队、监狱所。12月,增设牛马司派出所。嗣后,基层派出所陆续增设。1952年6月,邵东办事处公安局更名邵东县公安局。1968年3月公安局由县人民武装部实行军管,1973年7月撤销。1982年,收编区、社公安特派员,以区为单位建立派出所,承办辖区内治安案件,协助侦破刑事案件。1986年9月,撤销区派出所,分别在大禾塘、黄陂桥、檀山铺、九龙岭、流泽等18个乡和林业、公路段、汽车站等5个企业建派出所。1990年,撤销乡镇派出所,恢复区派出所。
  第二节 侦查
  民国时候,境内刑事案件,由邵阳县警察局及其在境内的警察所立案侦查,重大案件,由县局受理,一般案件,由警察所处断。民国35年(1946)12月22日,邵阳县警察局派员查获黄陂桥伪造法币案,主犯袁志成、金龙磊逮捕归案,制币工具、材料及部分伪币被没收烧毁。
  新中国建立后,公安局配专职侦查干部,充分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1951年,侦查案件,重点围绕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保卫民主政权。对破坏农会、残杀殴打干部、制造骚乱等案件,及时侦破,捕获要犯。1953年,集中力量,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1954年,侦破工作的重点转到保卫经济建设、保卫农业合作化。大要案件,全力侦查。1955年,侦破政治案件61件,刑事案件75件,侦破率95%,抓获隐藏多年的土匪34名,以及国民党特务和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地主分子等,缴获手枪2支和部分反动证件等。嗣后,在人民内部开展肃反运动,社会上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投案自首。1958年,贯彻全国第九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克服神秘主义,充分发动群众,全面突击,重点围剿,防破并举,现案、积案一并侦查,社会秩序稳定。1961年,极少数思想极端反动的人,趁蒋介石集团叫嚣反攻大陆之机,蠢蠢欲动,建立反革命组织,张贴反革命标语,制造事端,妄图推翻人民政权。公安干警,发动群众,步步深入,逐一侦破。3年中,摧毁反革命组织“同心会”、“中国救国党”、“青年进步党”、“胜利军爱民政府”、“湖南湘西特委会”、“红杀党”等28起。投毒、抢劫、凶杀等刑事案件破案率达90%。1963年9月28日凌晨1点30分,檀山铺公社石桥大队军属赵德森夫妇和女儿被杀害,房屋尸体遭焚烧,公安局教导员何叔槐、副局长张连平带领干警赶赴现场侦查,省公安厅派工作组协助,于10月25日在武汉将案犯抓获。
  “文化大革命”初期,正常的侦查工作制度被打乱,政治案件和刑事案件不断发生,1966~1972年,年侦破率为79%,破获案件中,盗窃案占70%,凶杀、投毒、纵火、抢劫、诈骗、强奸等占22%。1973年后,侦查工作,坚持两手抓,一方面,配合区社党政部门,认真作好重点人员的帮教工作,预防犯罪,减少发案率;一方面,依靠群众掌握动向,加强内线侦查,案发后,一般案件,指派专人侦破。重大案件,由领导带队,集中突击。1973~1978年,共侦破刑事案件1740件,侦破率达79.2%。1978年2月5日,高桥公社(今皇帝岭乡)大中大队2农民在彭家屋后山岩洞追捕狸子发现被石头压着的一具白骨。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副局长罗湘和带领干警,入洞勘查,认定死者为女性。据群众说,3年前本大队申才典的女儿申巧云在棕叶槽种蚕豆失踪,久寻无着。申方典回忆,其女儿失踪时的穿着与洞内残物无异。侦破人员召开群众大会,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历时14天,凶犯被抓获。1980年,公安局建立法医室、痕检室。1983年8月底,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侦查工作以流氓团伙、流窜作案为重点,对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等案件,实行集中突击、分段作战。1983~1985年,破获刑事案件1679件,破案率为78%。1987年后,县内流氓滋扰案件日益突出,盗窃、抢劫案件不断发生。侦查工作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斗争,对抢劫和流氓滋扰案件,接到发案报告后,不分日夜,随即出击。1988年1~9月底,破获抢劫流氓滋扰团伙25个,抓获400多人。1989年10月4日,县公安局在全省打击抢劫、流氓滋扰专项斗争会议上介绍了侦破工作经验。1988年~1990年,全县共侦破刑事案件2710件,侦破率为66%。
  第三节 预审 看守
  一、预审
  1951年1.1月,县公安局设审讯股,对被拘留、逮捕的刑事案犯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予以起诉,事实不清交侦查部门补查,不构成犯罪的及时释放。1955年,通过预审被告人,决定起诉案件占预审案件90.7%,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免诉或不予起诉。1958年,贯彻全国第九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预审工作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对被告人不诱供、逼供、不指名问供,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犯与从犯的关系,作到定性准确、处理适当。1959~1964年,通过讯问被告人,被起诉的被告占87.3%,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作内部矛盾处理。1965年,盗窃案件增加,是年预审的刑事拘留对象,经反复查证,相当部分属于小偷小摸,不构成犯罪,批捕起诉案件占预审案件58%,余均释放。
  “文化大革命”初期,刑事拘留,批捕案件受派性干扰,错捕现象屡有发生。1968年7月25日上午,省公安厅管辖的群力煤矿(劳改单位)政治部主任钱季康的尸体浮于矿部水库。1970年,矿部以反革命杀人案报县人保组,当即错批刑事拘留9人。预审员贺英铭等经过逐个讯问与调查,又经邵阳地区工作组复查,认定钱为自杀,9名被告全部释放。1973年7月,预审工作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提供线索,顺线追查,深挖犯罪,准确处理。1973~1978年,共审理案件1678件,批准逮捕的占45.8%。在预审中,深挖线索,重新查出触犯刑律的人,及时报捕。1980年1月,国家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预审程序进一步完善,对拘留逮捕对象,坚持两人审讯制,在24小时内进行审讯,不应当拘留的,发给释放证,立即释放。1983年8月,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预审工作实行股长负责制和预审员轮流包案岗位责任制,在办理速度上天天定要求,坚持尽责、攻难、做细,在“准”字上下功夫。1984~1987年案件预审结案率达95%,起诉的占56.3%。1988年后,一些青少年拉帮结伙,到处滋扰生事,凶杀案件增加。1989年4月29日,佘田桥镇发生一起凶杀案,批准逮捕3人。在预审中,3名被告人均以哥们义气为重,承认自己是凶手。预审员从被害者致命伤的部位和凶器痕迹分析入手,逐个讯问,终于查清了案件真像和案犯的主从关系。1990年,案件预审终结率98.3%。
  二、看守
  1951年,看守所建立,凭逮捕、拘留羁押证件,收押犯人,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对刑期一年以下的人犯(含残刑)留所改造。看守人员,尊重人犯的人格,实行教育感化政策。人犯出监凭释放证及人民法院有关证件执行。1953年,共兴建监房4栋。提高人犯的生活、粮食标准,并建立学习、评比等管理制度。人犯进监后,看守所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形势、政策、监规教育,指明出路。1958年,在入监人犯中,开展评比活动,对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的,给予肯定,少数报经审判机关核准减刑;对不服从管理教育的,加重处罚。1959年看守所实行看守、管教、生产三包责任制,整顿监房管教、卫生秩序,监房实现无老鼠、无跳蚤、无臭虫、无蚊蝇。多年被评为县内卫生先进单位。1962年,对前段被关押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原因,随后制订了看守检查、哨兵上岗、家属探监、人犯外出劳动和干警团结协作、保密等制度,监房风气进一步好转。1966~1971年,监房管理制度松驰。1972年,从有利于管教人犯,改造思想出发,制订了《看守所内部联防方案》、《看守所军民联防方案》,在被关押人犯中,开展评比,管教工作日趋制度化,并适当提高生活费标准。1986年,开展集体创“三好”(学习改造好、遵守监规好、内务整理好),个人创“五好”(学习改造好、遵守监规好、认罪服法好、检举揭发好、个人卫生好)活动,每月进行评比,根据犯人在监表现分别给以肯定。有6人减少刑期,提前释放,多数受物资奖励。1981年3月起,看守所推行“三包、一看、二评”的文明监房管理制度,即包监房、包管教、包处理;看谁管理的监房无事故;评谁管理的监房“文明监房”多,谁管的人犯自觉改造好。并不断向被关押人员作法制报告,促其遵守监规转变思想。是年,监内无事故,评出自觉改造的人犯153名,分别给以物资奖励。1990年3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工作逐步走上法律化、制度化轨道。10月,24名在监人犯发生伤寒病,经及时医治痊愈。
  第四节 治安管理
  一、特种行业管理
  1952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对全县的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列特种行业进行管理。1953年8月,对特种行业的经营范围、方式方法制订出一套具体规定。商民经营特种行业,除进行正常工商登记外,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方能营业。在经营活动中,公安机关不断检查,对违法经营者视情节给以警告、取缔。1955年后,每年组织力量进行统一检查。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后,个体经营的特种行业消逝。但对国营集体经营的特种行业不断进行检查,帮助其建立制度,整顿经营作风。“文化大革命”初期,特种行业管理制度多被废弃。1973年开始,管理制度恢复。
  1980年,县内个体工商企业兴起,旅店、修理店日益增多。1981年,县公安局会同商业、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发《特种行业管理制度》,对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规定了不同的要求。是年3月上旬,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廉桥镇进行整顿行业试点。试点后,对全县133户集体经营户和80户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整顿,有21户被封闭。1982年5月,全县特种行业重新登记发证,取缔了非法经营的26家。条件具备的38家补办了登记手续。年底,全县共有特种行业384家。嗣后多年,检查整顿连续不断。1984年始,修理业不列特种行业管理。1988年,各持证经营户与当地公安派出所逐户签订责任书,对维护社会治安起了一定作用。1989年,全县特种行业经营户发展到470家。1990年4月,为发挥特种行业的自我管理作用,县成立特种行业协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相互监督。是年10月,协会理事会组织40多人,对两市镇、牛马司、廉桥、火厂坪、佘田桥等集镇的特种行业经营户进行统一检查,逐单位进行“四查四看”,即查经营证件,看是否依法经营;查设施,看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查从业人员,看是否有劣迹和违法行为;查制度,看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历经1月,清查出无证经营店169个,条件具备的通过整顿,核发了经营许可证,违反管理规定的272户,经过整顿后开业141个。对违法经营的27个从业人员,按《治安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二、爆炸物品管理
  1957年,贯彻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县内生产、运销、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由公安局进行审批发证。其时,县内手工业生产猎枪者甚多。为确保安全,1958年3月22日,县公安局、商业局、供销社、手工业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猎枪生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凡生产猎枪者,须报经公安局批准,工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自此,猎枪生产单位减少。是年,县内发生爆炸事故7起,死7人,毁房屋19间,经济损失2万多元,主要当事人受到处罚。尔后,进一步强化爆炸物保管制度。县物资部门在城郊偏僻处建立专库储存炸药。购运爆炸物,必须持公安部门准予购运证件,使爆炸事故减少。1983年,九龙岭公社一企业擅自生产猎枪,销运外地,主管部门发现后及时查封了生产车间,全部没收尚存的产品及半成品。根据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按《治安处罚条例》分别给予处罚。1984年后,县内烟花爆竹流通量日益增大,生产黑色火药的个体厂坊增加。1985年1月,县公安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对烟花爆竹的批发、销售和运输作出具体规定。5月,封闭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3家黑色火药厂和53家鞭炮作坊。是年,帮助经营单位进行整顿,消除隐患56处。1985年底,对经营单位重新核发经营证、储存使用证、爆破员作业证。1987~1990年3年中,通过检查整顿,共消除不安全隐患690处,先后关闭了21家违法经营爆炸物品的个体企业。收缴炸药9.9吨,雷管1.5万多支,导火线2.67万米,炮竹1亿响。
  三、治安处罚
  195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后,治安管理部门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而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年满13周岁(1986年改14周岁)以下的违法人员,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拘留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1959年,依照《条例》规定处罚1066人,其中行政拘留986人,罚款8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治安处罚中断。1979年12月,县行政拘留所建立。1980年,全县发生治安案件406起,其中农村391起,集镇15起,处罚325起,385人,拘留279人,罚款83人,警告20人。1987年1月,执行新《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裁决,合并执行。1988年起,凡对治安处罚不服的人,在接到治安处罚通知单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处罚对象仍不服者,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还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终审裁定。县公安局成立治安案件诉讼小组,应付治安处罚案件的申诉裁决。1990年按照新《条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5409人,其中处治安拘留749人,警告1289人,罚款3881人。被处罚的案件中,有29件对处罚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诉,经市局复查,维持原裁决的18件,变更的6件,撤销原裁决5件。对市局裁决不服,申诉到县人民法院的6件,经人民法院审判,维持原裁决2件。
  四、禁毒
  新中国建立前,境内流传“吸鸦片,睏横床,卖了田地卖屋场,卖了屋场卖儿郎,一世无下场”之说。民国9年(1920),宝庆县知事公署发布《查禁鸦片训令公函切偿书》令:“乡董、团总具保切结,凡种罂粟、吸食鸦片、贩卖鸦片者,一经查出,同罪并罚”。民国13年,宝庆县成立抗毒会,县知事兼抗毒会长,发出布告,禁种罂粟,勒令保董,铲除罂苗。民国21年,邵阳县政府颁布查禁烟毒实施细则,组织力量,下乡铲除罂粟苗,查禁烟馆,抓捕贩毒者,收缴毒具,销毁土膏。县长杨绩荪,禁毒得力,受省嘉奖。民国24年,县长吴士烈到任后,因查禁烟毒不力,任职7个月被撤职。嗣后多年,持续查禁不断。民国24~30年,全县共收缴烟具1119件,抓获贩毒、吸毒者2669人,有3人被判处死刑,6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民国36年,国民党炮兵学校一人,从外地携带烟土公开出售,即被抓获。但吸毒贩毒现象各地禁而不止。
  新中国建立后,公安部门根据上级指示,严厉打击吸毒、贩毒行为。1952年10月,先在两市塘、廉桥、佘田桥等集镇开始试点,随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禁烟毒活动,通过宣传发动,缴获毒品150公斤,抓获贩毒者120人,由人民法院惩处。嗣后,将贩毒活动,列入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内容,发现线索,及时侦查,随时打击。使吸食毒品、种植罂粟现象在县内绝迹。1983年开始,县人民政府每年于3~6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查禁活动,连续4年,未发现吸毒、贩毒现象。1987~1989年间,县内破获6起贩毒案、收缴毒品23.3公斤,抓获案犯14人,由人民法院惩处。
  五、禁娼、禁赌
  (一)禁娼
  民国时期,境内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集镇曾有娼妓,乡、保基层政权单位未加干涉。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嫖娼,将此列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常抓不停,因此,娼妓逐渐匿迹。1983年后,个别集镇暗娼萌发。1986年上半年,公安部门采取强硬措施,严厉取缔,依法逮捕5人,送劳动教养6人,治安拘留7人,封闭个体旅社12家。1987年后,公安机关每年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斗争,取缔卖淫窝点,摧毁卖淫团伙。对容留、介绍、引诱妇女卖淫的人员从重惩处。并对性病患者,强制治疗。1987~1990年,全县依法逮捕30名卖淫嫖娼者。送劳动教养41人。
  (二)禁赌
  民国时期,境内赌博盛行,政府虽号召节赌,但公开聚赌者比比皆是。新中国成立后,明令禁止赌博,连续多年,公开聚赌的少见。1983年,赌风复起,尤以逢年过节,婚丧喜庆期间为甚。1985年,全县开展全面禁赌活动。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赌博的通告》,公安机关组织力量查处捣毁赌场,收缴赌资赌具,对常年从事赌博的人员进行治安拘留。1989年,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查处赌博案654件,收缴赌资20多万元,对长期聚赌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照《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1990年,全县抓获的“赌棍”,有28人被解送劳动教养所。
  第五节 交通安全管理
  1987年前,县内水陆交通安全管理以交通部门管理为主,公安部门给以配合,具体内容,详见交通邮电篇。
  1987年4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交通部门负责的交通监理任务移交公安部门负责。是年7月15日,县交通警察队成立,下设车管股、安全股等。1988年8月1日,县内开始实施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分期分批培训驾驶员3196人,纠正各种违章500余起,扫除路障192处,交通事故减少。1989年,聘请35名合同制交通民Œ分派到各区维护交通秩序;7个建制镇实行车辆分类分线停靠。1990年,两市镇、佘田桥、火厂坪、廉桥、牛马司组建交通分队,及时调解交通纠纷,处理交通事故。是年,全县发生交通事故672起,死亡32人,伤367人,事故结案率95%。
  第六节 户政管理
  民国35年(1946),邵阳县政府在各乡设户籍主任、户籍干事数人,对公民进行籍别、身份、迁徙等登记,无正当理由不予登记者,处以罚款。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初,贯彻公安部《关于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门对两市镇城镇户口进行登记,农村户口由民政部门管理。1953年,户口迁移一律凭准迁证办理手续。临时外出不满6个月者和经营商贩,不发准迁证。转业退伍军人凭证办理落户手续。1954年,乡人民政府建立了户口登记薄,管理本乡范围内的农村户口。1956年5月起,城镇机关、厂矿及农村户口均由公安机关管理。户口迁移证件使用统一的专用公章,凡迁出、迁入、出生、死亡等异动随时办理手续,建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口。1957年,县公安局配备户口管理专职干部,调整户口异动登记手续,农村人口的出生、死亡由农业社办理登记手续;农村人口的迁入迁出由乡人民政府办理。判刑和依法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的迁移,凭原判机关或公安机关的证件办理手续。1958年,常住人口“四项异动”登记簿设置到大队,年终进行专项统计。1961年,为压缩城镇户口,凡城镇人员回乡,干部退职、退休,学生休学待分配,劳改劳教释放,被开除回原籍的干部工人,流窜边境被遣送回家等人员,社队准予落户。1964年起,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按年内非农业人口总数1.5‰的比例控制,经权力机关批准,办理转迁手续。1977年,贯彻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县成立返乡落户领导小组,对县内无户口、粮食关系,而长期居住在城镇的728户居民,由县、区、社做好工作,回农村落户的637户,1565人。有实际困难批准在城镇落户的91户。1979年,全县因厂矿企业招工,大中专招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安置等,增加非农业人口5085人。1981年,全面进行登记,分户换发户口簿。户口异动,户主持主管部门的证件和户口簿办理手续。1983年,务工经商人员增多,城镇流动人口激增,为加强管理,在城镇增设临时户口管理机构。凡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者,办理临时户口,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1985年5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农村户口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是年,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对矿山井下15年工龄以上的工人和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家属(子女成年者在外)解决城镇商品粮户口。1987年起,办理边境通行证。1988年11月,县里组织力量,在两市镇进行颁发居民身份证试点,翌年1月结束,4月,全县铺开。至1989年9月,对全县16岁以上的68万人颁发了居民身份证。此后,对年满16周岁的人员,则按年补发,至1990年底,全县共办理居民身份证70万个,居民临时身份证1.42万份,边境通行证3582份。
  第七节 消防
  1951年,境内国营商店、仓库等单位,备有蓄水池,太平桶等简易防火设施。1954年冬,两市镇建立义务消防队,固定人员94人,分截火、救物、挑水三个班,消防队员定期到管区进行防火检查。尔后,其他集镇的义务消防队相继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购置了一批消防用的水枪、太平桶、沙袋、灭火器、蓄水池等。1956年9~10月,县内发生火灾76起,烧毁房屋169间,树木5.6万株,楠竹3.3万根,烧死11人,烧死耕牛1头,经济损失3.85万元。县人民委员会通报全县,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消防措施。1959年,全县开展消防大检查,当场整改不安全因素764处。检查后,全县建立义务消防队1173个,队员1.5万人,添置防火器具1.1万件,建消防水池783个。1965年,县公安局消防股成立,配干部3人,负责消防监督检查。1974年,县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县革委主任兼主任,设安全防火办公室。县属机关、企业和区、社建立相应机构。制订了一系列安全防火措施,火灾事故明显减少。1983年1月,县消防干警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实行部队、地方双重领导。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颁布后,各地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家喻户晓。是年火灾减少。1985年9月10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在县召开消防工作现场会议,推广仙槎桥区安全防火经验。1986年9月,县造纸厂高桥、兴隆坳两处草料场的麦杆碳化自燃,烧掉麦杆2700多吨,经济损失30多万元。为增强全民的安全防火意识,减少事故,是年冬,消防部门制作印有“防火防盗”、“火警119”字样的铁牌6万块,发给城乡各户,悬挂门前。1988年,消防部门举办15期消防知识训练班,培训义务消防员300多人;对县内37个新建工程,按消防要求进行审核,调整了部分设计图样,使其符合安全规范。1988年11月27日傍晚,县副食大楼,因镇流器发热引火,造成火灾,直接经济损失67.3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条例实施细则》,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1988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邵东消防中队建立。1989年消防工作坚持以整顿隐患为重点,对县内375个单位进行2次全县性的检查,限期整顿隐患260处。1990年3月开始,消防中队与县属38个重点防火单位签订消防责任书,收取安全防火押金,增强自防能力。不断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整顿隐患300余处,并总结推广商业局、药材公司、县造纸厂、堡面前乡等单位的安全防火经验,有效地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1987~1990年,全县共发生火灾事故127起,比1983~1986年减少36起。
  第二章 检察
  1955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建立。承担批捕、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检察职能。同时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8年行政监督职能消失。1968~1973年,县革委人保组统一办案,检察机构和职能均被取消。1973~1977年批捕、起诉由公安机关代行。1978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下设刑事、经济、法纪、监所等检察股室,并成立检察委员会,讨论决议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988年起,先后在税务局,县供销合作联社等单位设立检察室。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5年,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人犯进行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则批准逮捕;事实清楚,但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侦。至1966年,批准逮捕占报请逮捕人犯56.8%。逮捕人犯中,经反复审查,核清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占逮捕数87.7%,余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依法受理的自侦案件,经审查,批准逮捕的占发案数的78.4%。案犯逮捕后,经反复调查,核准事实,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53人。1968年3月起,检察机构和职能均被取消,1978年8月,县检察院恢复,批捕工作,仍按196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工作的试行规定》执行,坚持个人审查、集体研究、检察长批准的原则。1983年8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严打,下同),公、检、法实行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协同作战,统一行动,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1978~1986年,批准逮捕对象占提请批捕人犯的95.3%。经讯问被告人,核准事实,有105名被告人免予起诉,14名被告人不予起诉。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定性不准或量刑不当的案件,向审判机关提出抗诉案7件、8人。通过上级审判机关复审,改判5人,改变定性3人。
  1987年,继续贯彻“严打”方针。在案件审理中,承办人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后,实行集体讨论,领导把关的原则,从案卷中找复杂因素,提审被告,注意掌握被告的不正常反映,听取被告的无罪辨解,围绕事实全面调查,以证据认定事实,坚持依法定性,堵死人情关,做到不错捕,不漏诉。是年5月,在审查报捕的一凶杀案时,案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调查中,群众反映被告有精神病,被告本人不承认有精神病,并说作了2次鉴定,可案卷中只一张无精神病的鉴定书。对此,承办人带被告再次到省精神病院鉴定,确认有幻想型精神病,决定不予批捕。是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有68人不予逮捕。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经反复审查后,免诉30人,不予起诉1人。1988年后,检察院根据上级党委的部署,每年集中力量,开展以打击抢劫犯罪为重点的专项斗争。1990年,各股室力量统一调度,组成10个办案组,由检察长统一领导,日夜加班加点,突击新案,消化积案。半个月中审理刑事案件76件,全年案件结案率99.3%。受理报捕的人犯中,有163人不予批捕。起诉的案件中,免予起诉81人,不予起诉1人。
  第二节 经济检察
  1955年始,县检察院依法对贪污、投机倒把、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是年,受理经济自侦案60件,其中贪污19件,占31%,投机倒把案21件,占35%。“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经济检察。重大经济案件,由县革委人保组统一办理。1978年8月,检察院恢复后,设经济检察股。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后达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查处。重大案件,则从主管单位抽调力量配合,反复调查取证,核清事实,逐件结案。1979~1986年,受理经济案件243件,调查后,立案100件。经过审查,17名被告人免予起诉,挽回经济损失68万元。1987年,经济检察面对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采取多种方式,广辟案件线索来源,从举报的线索中找重点,深入调查,立案查处,保卫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1987~1988年,受理经济案件84件,经审查后,立案侦查44件,挽回经济损失49万元。1989年5月,贯彻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经济检察以反贪污、反受贿(简称两反)为重点,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在办案中,做到“三优先”、“一集中”。两反案件,优先调查,优先侦查,优先安排力量;重大案件,集中力量突击。8月,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精神,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敦促投案自首。并召开宽严大会,扩大影响。期限规定的2个半月内,有43人自首,交待贪污、受贿和投机倒把牟利共12.5万元的犯罪事实。对群众举报的线索逐一查处,追缴赃款30万元,免予起诉25名。1990年,“两反”斗争继续进行,受理经济检察案件131件,立案查处70件,挽回经济损失150万元,免予起诉27人。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5年起,县检察院对国家公务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察。一般案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轻微案件提出建议,委托或批转有关单位自行处理。重大案件,检察院调查后依法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停止。1979年县检察院设法纪检察股,将渎职案件列为法纪检察的重点之一。是年,受理法纪检察案12件,起诉1件。由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1980年后,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法纪检察,冲破“关系网”,顶住“说情风”,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渎职及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逐一立案查处。1985年12月13日,牛马司煤矿发生冒顶事故,死9人。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法纪检察股股长申才亭深入矿区,广泛调查,走访200多人次,取证200个,以责任事故定性,对工区正副主任2人,以玩忽职守罪,先后2次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一次向中级人民法院抗诉,但均以意外事故,作无罪判决。历经5年,后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对2名工区领导作有罪判决。鉴于被告在事故发生后能吸取教训,对被告免于刑事处分。1979~1990年,受理法纪检察案件201件,立案42件,逮捕人犯中,有5名被告免予起诉。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6年,监所检察由检察院临时委派人员进行。对监所羁押释放人犯是否合法,人犯是否守法,狱政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等进行检察。发现问题,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者依法起诉。1962年,县检察院对县看守所检察6次,发现人犯重新犯罪10人,遂向法院起诉,做加刑处理;被拘留的55人中,发现不应拘留的6人,则予以纠正。1963年,检察看守所4次,发现错拘4人,错押1人,拘留不当的43人,久押不决的39人,检察后督促执法机关均依法作出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察停止。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股,配备专人督促看守所搞好监管工作。1985年7月,县人民检察院在省第五劳改支队即群力煤矿建立检察组。是年,办理加刑案件17件,起诉16件,免诉1件,调查处理控告申诉案25件。对判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管制的36名犯人进行考察。1986年,监所检察,以法制教育为重点,督促搞好狱政管理工作。是年,向劳改犯人做法制报告8场,个别谈话100人次,加强狱政管理,犯人无逃跑,生产任务超额完成;对判处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管制的犯人逐一进行考察,进行服法教育。对看守干警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现象,及时向主管机关反映,予以处理。1987年后,监所检察重点是帮助劳改场所文明管理监房。坚持每月清理监房,召开联系会议,给监管犯人上法制教育课,同时,对监外缓期、假释、保外就医、拘役等5种人进行全面考察,帮助基层单位落实管理措施。1990年,对监所进行执法检查18次,对劳改场所检查23次,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42起。先后清理监房19次,查出各种危险物品195件,对在监犯人重新犯罪者,核清事实后,向审判机关起诉,有17名增加了刑期。
  第五节 控告 申诉检察
  1955年起,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群众来信来访,并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执行情况,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1956年,县检察院对公民的控告、申诉和群众来信来访建立登记、自办、转办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申诉、控告检察停止。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由检察长亲自抓,股室领导具体管,配备专人负责处理。1979~1986年,共受理控告、申诉和群众来信来访5294件。1987年,控告、申,诉检察围绕稳定大局开展工作,从来信来访中发现案情线索,对重大问题及时立案,深入调查,依法处理。1988年3月,黑田铺乡双江村一村民来信控告本村一男青年强奸幼女一案,通过调查,证据确凿,公安机关原已立案侦查,因证据不足而撤案。经调查核实后,同公安协商,重新侦查,将人犯批捕归案。1989年5月,1名被告犯流氓罪对判决不服,来信申诉,要求恢复名誉。经过调查后,被告侮辱多名女学生,证据确凿,构成流氓罪,向申诉人说明情况,被告表示愿意服从原判。1987~1990年,立案审查的24件控告、申诉案件全部结案。
  第三章 审判
  民国18年(1929),邵阳地方法院建立,东乡(今邵东境内)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案件由邵阳地方法院审判民国37年,邵阳地方法院改称湖南高等法院邵阳分院。1949年解散。
  1950年3月21日,邵阳县人民法庭建立,配正、副庭长主持审判工作。是年4月27日,邵阳县人民法院建立,境内属邵阳县领辖的7个区设人民法庭,受理特定时期的审判任务。1951年12月16日,邵东人民法院建立,下设人民法庭和第一、第二分庭,区法庭随之撤销。1953年4月,县人民法庭和第一、第二分庭相继裁撤。为方便群众进行诉讼活动,1953年12月~1954年7月,先后在佘田桥、周官桥、廉桥、范家山建立巡回法庭,后改名人民法庭。1955年3月,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公开审判、辩护、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是年12月,县法院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960年,县人民法院分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文化大革命”中,县人民法院由县革委人保组取代。1973年8月,县人民法院恢复,设民事和刑事审判庭,分区设立人民法庭。1978年10月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同时恢复辩护、合议、上诉等法律程序。1981年3月恢复审判委员会,6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国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依法受理第一审的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1984年6月,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改为刑事审判一庭,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1987年1月5日,设行政审判庭。是年7月29日设执行庭,对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调解的案件,行政单位申请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庭执行。1989年12月27日,刑事审判第二庭撤销,设告诉申诉庭。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5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的规定,人民法庭对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罪犯进行审判,惩办犯罪分子。1953年,案件审判后,被告对判决不服,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1954年9月,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刑事审判制度日趋完善。1957年,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的案件,经预审庭审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复侦,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免予判刑。1958~1965年,开庭审判的各类刑事案件占起诉案件63%。“文化大革命”开始,正常的刑事审判程序被迫打乱,冤、假、错案时有发生。1973年人民法庭恢复,坚持正常的审判程序。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不断组织诉讼知识会考,严格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办案。1983年9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严打),公安、检察、法院配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1978~1986年,受理检察机关提请的刑事公诉案件,经反复调查,核准事实,辩护人依法辩护,作有罪判决的占起诉数的95.9%,其中判处盗窃罪占判决总数的47.4%。1987年,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受理起诉的刑事案件,判处有罪的被告人占88.2%。1989年10月11日,刑事庭审理被告人曾润伍抢劫案,被告不服,并指控为有意陷害。法庭宣布停判,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确系陷害案。于1989年12月17日,再次开庭审判,宣布被告曾润伍无罪释放。1990年6月19日,对作伪证的3人,分别判处1年、2年、4年有期徒刑。是年,受理检察机关起诉的刑事案件,审结97.8%,判处有罪的被告人占起诉对象89.5%,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判决总数的45.6%,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为21.3天。刑事审判庭获省高等法院集体二等功。
  第二节 民事审判
  建县初期,各类民事案件,由国家行政机关、乡村调解组织仲裁;未决案件,上诉到法院的,由法院调解、审判。1964年,县法院建立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各类民事案件。至1967年底,受理案件1964起,通过调查调解处理1407件,审判168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267件,终止122件。1968~1972年,民事审判停止。1973年,民事审判庭恢复。198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民事案件审判,实行两审终结、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制度。不需要审判的案件,审判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原告、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依法调解。1973~1986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195件,其中调解处理3995件,审判裁决548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406件,撤诉146件,终止100件。
  1987年后,加强民事审判力量后,坚持开展巡回办案,主动服务,作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诱导当事人服从调解,使双方在结案后恢复和睦关系,调解率逐年提高,民转刑案件减少。1990年,全县共审结民事案件1336件,其中调解1064件,占审结案件的76.6%。
  第三节 经济审判
  建县初期,一般经济纠纷由行政机关调处,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偷漏税收等案件由法院审判。1981年6月,经济审判庭建立,受理经济诉讼案件,调处经济纠纷。至1986年的6年中,共审结经济案件235件,诉讼标底额158万元,均为调解处理。1987年后,县内经济纠纷案件增多。在审判中,以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加速经济建设,保护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深入调查,核清事实,调解纠纷。1987、1988年,共审结经济纠纷案584件,诉讼标底金额287万元。1989年,经济审判庭实行巡回办案,与区法庭相配合,加快办案速度。1990年,审结经济案件1859件,诉讼标底金额345.9万元。
  第四节 行政审判
  1987年5月5日,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受理公民、法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合法权益的诉讼案件。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审判机关组织力量,利用各种工具宣传《行政诉讼法》。法院领导深入县属机关、企业单位,举行《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讲解法律条文,增强法律意识。在案件审判中,反复查清事实,以充分确凿证据为基础依法审判,使各种不正常的干预和习惯势力,受严明的法律约束。1990年,有6名原告对邵阳市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不服,提请诉讼,经反复取证,核清事实,维持原处罚2件,改动原处罚4件。1987~1990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39件,审判结案35件。1990年10月,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曾寿华在湖南省行政审判工作会上,介绍了《迎难而上,秉公执法》的经验。
  第五节 申诉案件复查
  县人民法院建立后,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不断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确实搞错了的,予以纠正。1952年,复查纠正错案42件,予以改判。1956年,根据案件的申诉,组织专门力量,逐件复查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审处的304件刑事案件,发现错案18件,及时改判纠正。1958年后,申诉案件作一般答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人民法院成立落实政策领导小组,由县法院院长担任组长,对“大跃进”、“反右倾”、“社会主义教育”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判刑案件362件,维持原判222件,改判140件,174人,其中宣告无罪的131人,对21件所谓反革命案件,予以平反。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其他改判、纠错的当事人在经济上、安置上做妥善处理。县人民法院被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落实政策先进单位。1983年后,法院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人接待登记来信来访,细心听取来访者反映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发现重大问题,派出干部调查核实及时处理。1987年,共接待来访1539人(次),处理来信2960件。通过信访掌握情况,调处简易纠纷185起,教育当事人撤回诉讼182起。1989年12月27日,建立申诉、告诉庭,增配力量,搞好正常的来访接待、来信登记工作,依法开展审判监督,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990年,来信来访人次比1989年大幅度减少。
  第六节 执行
  1987年7月29日,法院建立执行庭,受理判决案件和国家行政机关裁定、要求法院执行的案件。通过审查,认定判决和裁定合法,并出面调解,对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的,依法实行强制执行。至1990年底,共执行各类判决案件和17家行政机关裁定的案件267件,维护法律和法规的严肃性。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法制宣传
  1950年,境内各地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土地改革法》,让农民懂得,开展土地改革,是推翻封建剥削制度的伟大斗争。通过宣传,农村中的贫农、雇农积极行动起来,投入土改斗争的前列,推动了土地改革运动。1953年,县委成立了宣传《婚姻法》办公室,组织干部开展学习,同时培训宣传队伍,利用演唱、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是年,县内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结婚234对,寡妇再嫁110人,婚姻新办44对,自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58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和条例公布实施后,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组织干部学习,宣传贯彻。1973年后,全县组织力量,在城乡设宣传点、宣传栏和宣传窗,定期刊登法律条文,开展法律咨询,不断普及法律知识。1981年,县司法局建立,局内设法制宣传股,配干部2人,专事法制宣传工作。1985年4月,县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制订五年普法规划。县内各机关、厂矿、学校等单位成立普及法律常识机构,配备普法辅导员,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继承法》、《森林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领导、有步骤、分系统、分层次地利用上法制课,办培训班,举行报告会、广播讲座、图片展览等形式宣传法律常识,使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增强。1986年,县司法局被评为省普法先进集体。
  1987年后,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严打”斗争中,联系实际、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论法,现身说法,使法制宣传教育形象生动。1986~1990年,全县共印发各种法制宣传资料23万份,法律选编和辅导提纲7400多份,职工、农民法律读本2万多本,编制法制小报5万多份,作法制报告和举办法制广播讲座2900多场,听众达140多万人次,全县90%以上的成年人受到普法教育。1990年,两市镇人民政府,被评为省普法先进集体,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茂生被评为省普法先进个人。
  第二节 律师
  民国时期,境内有民间律师多人,为人代写诉讼状,有时受聘出庭辩护,有些拨弄是非的讼棍包打官司。新中国建立后,案件审判,坚持律师辩护制度,诉讼代理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1956年3月,县法律顾问处建立,配律师2人,主要解答群众的法律询问,为群众代写诉状和答辩状,担任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搞好律师制度的宣传工作。1958年,县法律顾问处撤销。1982年4月,法律顾问处重建,配专职律师2人,还发展了一批兼职律师。1989年,法律顾问处改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的开展,为维护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1982~1990年,共办理民事代理案1040件,其中:经济案246件,帮助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69万元;办理刑事辩护案145件,被审判机关采纳意见,改变定性,免予刑事处罚68件,解答法律询问4300多人次,代写法律文书440多件,专职、兼职律师先后受聘为50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三节 公证
  民国时期,民间少量契约文书等在税收部门征税后加盖印戳即可作公证,多数在契约文书形成时,由族房、邻里等在场人在文书上签字画押以示公证。一旦发生纠纷,调解、审判机关予以承认。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2月,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办理公、私之间,公民相互间的合同公证,制止和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1958年秋,公证活动停止。1981年12月,县公证处成立,配干部4人,主要担任经济合同、契约文书、财产继承、财产赠送与分割、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公证业务。至1986年,共办理各项公证736件,其中经济合同498件,房屋买卖、租赁文书21件,赡养关系1件,收养子女关系17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8件,借款债务文书13件,遗嘱公证案2件,继承案1件,确认产权4件,汽车驾驶合同16件,分家权析契约3件,出生证明3件,涉外合同16件等。1987年,县公证处在牛马司镇、火厂坪镇、牛马司煤矿建立公证联系点,聘任公证联络员18名,开展公证业务。随后,公证业务不断扩大。1990年办理各类公证文书1366件,比1986年增加5.07倍。
  第四节 民事纠纷调解
  民国时期,境内民事纠纷,由族首或乡绅调解,调解人乘机索取钱财者时有所见。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事调解组织设立到乡镇,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注意思想教育,公正地进行调解。1954年2月,贯彻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民事调解组织设立到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一般民事纠纷由基层组织调解。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后,设调解业务股,配专职干部2人,区、乡(镇)各配专职司法助理员1人,加强对大队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调解社内队与队之间的一些重要纠纷。1982年,全县共调解民事纠纷1.19万件,其中家庭和婚姻纠纷2547件,邻里纠纷3166件等,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嗣后,随着调解机构的日趋健全,受理调解事件增多,内容更为广泛。1986年,共调解纠纷1.34万件,其中:家庭纠纷1822件,婚姻纠纷1482件,继承纠纷570件;赡养抚育纠纷426件,房屋基地纠纷2231件,债务纠纷347件,生产经营纠纷554件,邻里口角纠纷2862件,索赔204件;其他1026件。杨桥乡大龙村调解主任王丁安,过细处理民事纠纷,多年经手处理的260件案件,均无后患,村民誉为王“包公”,是年10月,被评为省预防纠纷激发先进个人。1987年10月,汪塘乡罗围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省预防纠纷激发先进单位。随后,不断整顿、加强基层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配备调解主任,由司法部门负责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抓预防,防激化”为重点,不断宣传法律知识,发现事态苗头,及时作好工作,防止激化。1990年,调解民事纠纷1.36万起,经过调解,防止凶杀、械斗事件3981。
  第五节 乡镇法律服务
  1987年开始,乡镇建立法律服务所。至1990年,全县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40个,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86名,负责协助当地政府抓好民事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为乡镇办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提供法律服务,3年中,共进行诉讼和非诉讼代理760多起,协助办理公证业务659件,帮助企业清理债务178起,挽回经济损失220多万元,避免和防止经济损失780多万元。
  第六节 劳动改造
  1951年8月,境内第一个劳改队成立,隶属公安局管理。12月,县公安局设管教股,并在劳改队建立管教委员会和生产管理委员会,监内设卫生小组及医疗所,将在押犯人编成织布、农业、缝纫、红砖、手工业和采煤6个生产小组。1954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对犯人实行惩罚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在火厂坪开辟劳改场所,组织劳改犯人开荒种植作物。管理人员经常向劳改犯人进行守法教育、政治时事教育、文化教育等,促使犯人认识犯罪本质,树立新的道德观念。1958年9月,县公安局在大云山建立劳动教养场,配干部4名,管教犯人149人,以种植药材和植树造林为主。1959年撤销。1960年,县办群力煤矿由省接收,建第五监狱,县内所判犯人除刑期一年以下者外,均被解送省、地劳改单位改造。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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