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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章 劳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28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劳动管理
分类号:
F243.1
页数:
4
页码:
282-285
摘要:
本章介绍了湖南省邵东县劳动管理情况,包括劳动就业、用工制度、知识青年安置、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几部分内容。
关键词:
劳动组织
劳动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劳动就业
民国时期,境内谈不上劳动就业,更无管理机构。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工、商企业不断发展,城镇就业门路扩大,县人民政府设立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开辟就业途径,使城乡劳动者有业可从。1952年,凡复员军人就业由民政部门介绍;农村人员,经区、乡人民政府介绍,由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录用;城镇失业人员则由工商联、工会介绍就业;学校教职员工之缺额,由区、乡人民政府介绍,文教部门录用。1956年11月6日,县人民委员会设劳动科,主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县属集体企业的招工录用工作。至1957年底,全民所有制职工8458人,集体所有制职工4060人。1958年,“大跃进”一年内骤增工人1.82万人,其中省地属企业3119人,1961年,工矿企业开始“关、停、并、转”,精减职工,至1963年,全县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共精简职工12192人,其中下放回农村11902人。
1970年,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从农村退伍军人、下乡知识青年和农村青年中招收工人;1974年8月开始,实行自然减员补充工作:凡退休、退职、死亡之职工,由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中接替一名参加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政府扶植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鼓励和支持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广开门路,自谋职业。1980年8月20日,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承担待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工作,对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培训,企业招收工人时,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1982年,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凡待业青年人数集中的企业,组建劳动服务公司,安置待业青年就业,就业者由国家安置时可以计算工龄。1985年开始,招收技工学校学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考试为主,录取对象,从高分到低分,张榜公布。1987~1990年,通过招工,全县共安置2660名待业青年就业,并向广州、深圳等城市介绍2700人就业。
第二节 用工制度
民国时期,工商企业职工纯属雇佣。雇佣形式:一是学徒契约制。商行、手工业作坊、店铺招收学徒,无统一标准,年龄一般在20岁左右,由“中人”担保,订立契约,习艺期多为3年,其间只供膳食。学徒地位低贱,有“徒弟徒弟,三年奴隶”之称,如触犯店规店约,轻则挨骂,重则挨打,中途退约者,需赔偿经济损失。二是职员雇用制。工商企业雇用职工一般为月薪制,月薪高低不一,雇员同企业主自行议定,企业主可随时解雇职工,雇员工作无保障。
新中国建立后,工人成为企业主人,雇用工制度被废除。1956年开始,实行统一招工、统一分配的制度,新招工人均系长期固定工,实行月薪制,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在生产和工作上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企业向主管部门呈报,劳动管理单位核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固定工制度,用人权与管人权相脱离。1984年11月,国营企业开始招收合同制工人,工人应招,和企业签订合同,经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后生效,用工期限一般为5年,与所在单位的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在合同期内,职工违反合同规定,企业有权辞退;合同期满,企业需要,职工愿意继续留用的,可以继续签订合同。1986年10月,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招工用人、辞退违纪职工、职工待业保险等4个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除安排大、中专院校分配的毕业生、城镇商品粮户口的退伍军人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84~1990年底,全县招收合同制工人5300名。
第三节 知识青年安置
1964年起,开始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1月8日,县城两市镇首次动员48名知识青年下乡,安置于两市镇应山大队落户。1968年12月25日,邵东县“四个面向”办公室建立,管理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1969年,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形成高潮。初、高中毕业的青年,父母在城镇工作,除留一名在父母身边外,其余采取动员,组织下乡。当年,县内下放知识青年332人,接收外地和县境内省地属厂矿下放者665人,均在公社插队落户,增加了农村负担,农民颇有意见。1971年,在下放知识青年中开始招工。
1972年起,改插队落户为集体下放。下放对象分别在县“五·七”干校、县农科所、分水坳园艺场、黄草坪林场、三都铺和天台山水库管理所落户,各场所派干部管理。1973年,推广株洲经验,实行厂社挂钩,在全县各有关社队建立427个知青点,安置知识青年945人。县属各战线固定下放点,由战线或人数较多的厂矿企业派干部驻场管理。至1978年,全县共下放城镇知识青年2691人,接收外地下放知青1393人,拨知识青年安置费145万元,木材1000立方米,社队知青点建房费17万元,工具费4.7万元,生活补助费14.5万元。1979年,停止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81年始,对下放在农村的知识青年,分批回城,转为城镇商品粮户口。有的通过推荐、统考,进大专院校读书。招工当工人的,下放期间计算工龄。至1986年,所有下乡知识青年全部安置回城。
第四节 劳动工资
民国时期,手工业作坊,私营商业,一般采用月薪制,也有按日按件计薪的。均以身强力壮的技术熟练工所能完成的产品数量,作为定薪标准。1949年,私营企业的雇员月工资,以谷计算,一般为2~3担(合100~150公斤)不等,无任何福利待遇或补助,对雇主稍有不顺或工作失慎,随时解雇。
新中国建立后,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依职工的劳动技能和资历确定固定月工资。1952年起,国营企业实行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并享受公费医疗和困难补助。1954年10月实行“八级工资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部分供给制和部分工资制。1956年,全县进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改革后,人平月工资45.55元,比改革前人平月工资增加8.02元。1963年,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18级以下的干部按40%的升级面调整了工资,地区(指工资标准不同类别的地域)工资类别由二类调为三类地区。1971年开始,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调升一级工资。1977年,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包括工资、工龄相似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均调升一级工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按40%的升级面评定升级。1978年全县2%的职工被推荐考核升级,优秀学徒被提前转正定级。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考核调整工资,全县有5935名干部职工,增加月工资36555元,冲销附加和保留工资外,实际月工资增加34843元,人均月增加工资5.87元。1981年10月,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医务人员和保育工作者,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先补、后靠,再晋升一级工资。1983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开始按月发奖金、津贴,地区工资类别由3类调为4类。1985年,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企业单位实行等级工资制,地区工资类别由4类调为5类。全县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干部职工19533人,改革后月工资总额增加34.6万元。1987年10月,对工作年限较长,职资不相称的职工工资进行微调,全县微调升级4151人,增加月工资总额27666元,人均月工资增6.6元。1988年,县内29个企业单位,实行效益和工资挂钩,根据年初确定的利税总额和工资总额,从超额完成的利税额中提出适当比例作为企业的效益工资,企业再根据个人贡献确定到人。1989年,全县实行效益工资制度的企业增加60个。1990年,效益工资转为标准工资。是年底,县属单位职工28005人,年工资总额4879.4万元,人平1742.3元。
第五节 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境内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生产无劳保措施。煤炭开采,多系独眼井,以桐油灯照明,工人光头赤足下井采煤,依靠四肢在洞内爬行,以致遍体鳞伤。业主对年老体弱、因工致残者随时解雇,事故死亡者概不负责。牛马司等煤田在100多年的采掘中,因冒顶、穿水、瓦斯爆炸窒息死亡的工人700多人,其中多被埋在井下或由亡者亲属自行处理。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生产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实行劳动保险,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1954年,县办煤矿,开始使用瓦斯检定针、检定器,检查矿井中瓦斯浓度,凡瓦斯超限的煤井则禁止生产。随着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安全生产设备增加。1958年7月,县煤炭局设安全股、生产技术股,负责煤炭企业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厂矿企业单位确定一名领导成员主管安全生产;职工较多的县属国营、集体企业单位,设安全、生产技术股;煤矿配有瓦斯检验、放炮、通风等专职人员。1963年3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山副县长兼任主任委员,工业、交通、公安、文教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各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人数较多的厂矿,则配备专、兼职抓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但限于职工队伍素质和物质基础等因素,工矿企业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1970~1975年,全县工矿企业因工伤亡218人,万吨煤死亡率为1.82‰。1977年10月,县劳动局设劳动保护股,负责全县工矿企业的劳动安全管理,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的普查、检验、登记发证等工作,使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1980~1984年,全县工矿企业因工伤亡63人,死亡率为0.38‰,1984年,贯彻国家《劳动保护法》,工人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同时提高高空、高温、井下、有毒有害作业的营养补贴标准,开展职业病、矽肺病检查,发现患者,及时由公费治疗或疗养。至1986年,县属工矿企业,通过检查,共发现职业病患者107人,按病情轻重程度,给予治疗。对矽肺病死亡的工人,按《劳动保护法》对其亲属给予抚恤。1987年,劳动保护以培训安全操作工为重点,同时加强劳动监察,建立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档案,对压力容器逐件检验、发证;清理整顿小煤窑。至1990年4年中,先后为企业举办持证司炉工、电工、起重机操作工、压力容器焊接工等技术班16期,参培人员1051人,对全县154台锅炉和411件压力容器及其使用年限进行普查登记,合格的发给使用证书。4年中,全县工矿企业出现事故82起,死亡78人,伤12人。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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