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经济综合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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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272
颗粒名称: 第十一篇 经济综合管理
分类号: F272
页数: 27
摘要: 本篇记录了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综合经济管理发展情况,包括计划管理、国土管理、劳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标准计量管理、统计、审计管理几方面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经济管理 企业管理

内容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一节 国民经济计划
  一、生产计划
  民国时期,工农业生产由户主自行安排,产品结构自行调整。新中国建立后,从1954年起,县人民政府开始编制工农业生产计划。编制前,计划部门派出力量深入工矿、农村,进行调查预测,以先年完成基数为依据,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的实际,编制计划草案,报法定部门审查后下达。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生产,分高、低限两类指标,凡低限指标,生产单位必须完成或超额完成;高限指标,不得层层加码,任意突破。县属工业生产单位的计划指标,由县计划管理部门直接下达,分月报告计划执行情况;重要农产品生产计划,由区、乡行政单位,组织生产单位予以落实,经过经济的、行政的、信贷等手段逐段实现。在计划施行中,遇原材料短缺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实现部分,由计划管理部门审查,依变化情况予以调整。至1957年,年度计划指标均有超过。
  1958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正常的生产计划管理一时被打乱。1961年后,编制计划注意综合平衡,留有余地,依农、轻、重次序全面安排,保证重点。三年调整期间,工农业生产计划全面实现。“文化大革命”初期,计划编制程序流于形式,管理放松,农业产业结构比例关系有所失调。1971年开始,管理过于集中,指标偏高,主要项目实现计划的仅占81%。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编制生产计划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留有余地,并改革计划管理体制,逐步将木材、水泥、煤炭等产品,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放宽企业自主权,增加生产单位的主动性、灵活性,企业内部效益与职工工资挂钩,经营积极性高涨。1980~1986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年递增率为10%。1987年,编制生产计划时,坚持深入调查论证,综合平衡,保证重点。主要工农业产品,分项编制计划,逐单位下达,分段、分项检查,及时调整影响计划完成的客观因素。计划管理部门对关系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乡镇企业,在计划指导上予以重点扶持。1988年8月,县计划委员会主任刘书生,在湖南省计划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介绍了《转变职能,加强服务,促进乡镇企业稳定发展》的经验。1987~1990年,全县工农业生产各年度计划,实际完成108.8%,农业生产各年度计划完成92.8%。
  二、流通计划 1953年冬开始,商品流通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等一类产品,实行统购,其余则由国家收购单位按计划收购。1954年起,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口粮,实行计划供应。商品经营,严格划分管理范围:工业品生产资料,主要由物资部门供应;日用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收购,由商业、供销合作社、粮食部门负责,不能跨行业经营。1955年,开始对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正常年景,定产、定购一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农村缺粮户销粮一年一定。“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期间,定购、定销制度被打乱,1961年恢复。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定购量不断增加,1970年,全县粮食定购基数,由1955年的11248吨增加到15922吨,分别占当年粮食生产总量的7.5%和6.9%。1985年国家向农民定购的粮食,实行三七结算,30%按国家牌价收购,70%按超产加价收购。同年,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计划管理的产品范围缩小,粮食改为合同定购,生猪派购任务取消,允许多渠道经营,放开价格,国家采取合同收购。工业品的管理,仅限于国家计划价格部分。1986年后,指令性计划管理的物资品种逐年减少,在安排上,保重点、保急需、稳基础(农业)、稳大局。1990年,全县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有钢材、生铁、纯碱、烧碱、柴油、汽油、煤油、润滑油等。
  三、投资计划 1952年,县内基本建设投资,依经济发展速度和财政实力控制投资总额,实行保证重点,先批后建,按图施工的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不准超计划、超规模、超面积。1952~1957年,全县基本建设投资完成547万元。其中农、林、水占68.3%,工业、交通占28.6%。1958~1960年,基建投资比例失调。3年中,全县基建投资3427万元,其中工业、交通占83.2%,且多系重工业,忽视了农业、轻工业,造成能源和物资的极度紧张,人民生活消费品供应困难。1961年,进行调整,压缩规模,注重农业投资。到1965年,5年中共投资2094万元,农业占73.6%。1971年到1980年,重新调整工业布局,压缩非生产性投资,县属工业和交通投资比例增大。其中有些项目,对资金承受能力和原材料等客观因素缺乏科学论证,部分造成损失。1979年,县投资在仙槎桥建火电厂,装机容量1.2万千瓦,设计总投资需要900万元,当时呈请中央水电部批准,无偿拨给锅炉、汽轮机和发电机,省县投资仅110万元。动工后因资金缺额甚大,1982年被迫停建。1982年开始,文化、教育、科技投资比重增加。1982~1986年;共完成基建投资1541万元,其中文教科技投资473万元,占全县投资总额30.6%,比前5年(1977~1981)增加25个百分点。1988年,贯彻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压缩基建规模,全面清理在建项目,一些违纪建设项目停建,至1989年的2年中,全县共清理基建投资项目92个,其中因资金不足停止动工的20个,缓建的2个,压缩投资额507万元,占全县投资总额的17.3%。1990年,基本建设投资坚持适度控制,从严把关的原则,新建项目,广泛调查论证,综合平衡,促使效益提高。全县完成基建投资项目60个,其中新建项目26个,续建项目34个,完成投资总额1599万元,其中生产性项目占41%。
  第二节 社会发展计划
  1970年,即第四个“五年计划”开始,人口增长,劳动就业、居民收入和消费、社会福利、文体卫生、中小学招生以及环境保护等社会发展计划,同国民经济计划同时编制,分期进行目标检查。
  人口增长计划,按年度总人口比例数,将出生率指标下达到乡镇,乡镇分配到村。1980年起,层层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逐个对象落实节育措施,严格控制超生。1990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19.97‰。
  文化、体育、卫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实行间接计划。由主管部门掌握,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在管理上,注重社会效益,坚持近期和中期相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 国土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1954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局)审批。1955年12月,贯彻中央《关于城镇私有房屋所占有的土地、街道、空坪隙地、菜土,一律收归国有的决定》,国家建设占地和个人建房占地,按标准交纳土地使用费、补偿青苗费,先批后用。1958年后,片面强调建设需要,少批多占,尤其是社办企业,围墙为界,浪费土地现象严重。1963年,中共邵东县委组织工作组,由点到面,对土地管理进行定权发证。不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出了占而未用的部分土地。以后,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农民建房,由大队审批。1973年冬,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根据计划部门和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基建计划控制占地面积,按国家颁发的土地征用规定,经县基建局批准,办理征用手续后动工基建。农民建房占地,仅由大队同意。社队企业建设用地,由公社领导出面同大队、生产队协商而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建新房者逐渐增加,原多户共院的,多另择地建房,独成庭院,乱占耕地现象较为普遍。1981年6月1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坚决制止城镇农村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布告,公布了城镇、农村建房的人平控制标准及其实施办法,区、社配备专职建设助理,但违章建房、乱占耕地现象仍不断出现。据县综合发展规划办公室调查统计:1982~1985年,全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10682.6亩,年平2671亩。其中个人建房占用耕地6737.2亩,个人建房占用耕地中,少批多占甚至未曾批准而擅自占用的耕地有1386.5亩。
  1987年4月,县国土管理局建立,对县内各项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使管理权。建设占用土地,由占地单位和个人提请申报,基层政权单位签署意见后,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批准。以后,国土管理部门,每年利用宣传车、幻灯、有线广播、墙报、黑板报,举办《土地管理法》知识讲座,提供法律咨询等,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1987年4月1日起,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财政交纳一次性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征税标准分别为:县城两市镇菜地10元,水田7元,旱土5.3元;其他建置镇菜地8元,水田5.6元,旱土4.24元;农村菜地5元,水田3.5元,旱土2.65元。1988年3月16日县人民政府发出文件,对城乡个人建房的用地标准、申报手续、逐级审批权限、管理费以及违法占地处理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城镇个人建房提倡向高空多层发展,人平占地面积不准超过10平方米。农村每人建房占地为26平方米,在荒山上建房占地面积可适当放宽。对珍惜土地、节约土地的各种典型进行表彰和奖励。皇帝岭乡金田村唐桂庭,7年时间,用炸药360公斤,在石头窝里打地基,建住房四间,节约耕地200平方米,县国土局以图片和文字形式在全县宣传、表扬。驻马桥乡栗山村,1986年起,全村92户农民,改旱土为水田80亩,建房不占耕地,县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2000元,以资鼓励。1987~1990年,县内各项建设用地3975亩,其中耕地1665亩,年平415亩,比1982~1989年减少62.8%。三年中,共开发耕地1076亩。
  第二节 法规监察
  国家《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国土管理部门对国家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民、城镇居民、国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以及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按法律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建筑,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1987年2月15日~3月21日,两市镇城西村赛塘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卖地12.36亩给外地农民和县城个别干部建私房。案发后,县、镇组织调查组,查明情况,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废除原买地协议,卖地的22.9万元非法所得,收缴国库,对主要当事人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写出检讨,承认错误。1987年秋,团山乡团山村15户农民未经批准,占用稻田1880平方米,建房14间。国土管理部门发现后,及时依法处理。1987~1990年,全县共处理擅自占用、越权审批、少批多占等各种违法占地案件6447起,根据土地管理法规逐件处理落实,清退非法占地287.7亩,并拆除在耕地建起的砖瓦窑、焦窑2565个,查处荒废地4990处,恢复耕地3485亩。
  第三节 地籍管理
  1988年开始,两市镇和石株桥乡,开展对非农业用地的清查、登记工作试点。经过近一年时间,对用地单位、个人逐个进行清查、丈量、制图、填写卡片,并解决权属纠纷,之后,又进行现场复查、登记、申报、档案整理等工作。经省、市检查验收后,于1989年6月6日,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试点结束后,全县分二批铺开,每批3个月时间,至1989年底,全县非农业用地的丈量、清查、登记工作完成,待开发土地调查和中型水库水面资源的调查全面结束。经过调查,全县可开垦林地3039亩,园地4884亩,耕地5996亩。9座中型水库,可利用水面5880亩,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按100分制检查验收,得分97.56分。随后,详查进入室内作业阶段,至1990年底,绘制1:1万国际分幅清绘图84幅,核对图84幅,1:5万彩色图1幅;乡镇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3幅;编写出《全县土地报告》、《权属调查报告》等。全县40个乡镇,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4856份,完成地籍发证22.9万本,占应发证91.6%,并逐步开展土地变更登记工作。
  第三章 劳动管理
  第一节 劳动就业
  民国时期,境内谈不上劳动就业,更无管理机构。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工、商企业不断发展,城镇就业门路扩大,县人民政府设立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开辟就业途径,使城乡劳动者有业可从。1952年,凡复员军人就业由民政部门介绍;农村人员,经区、乡人民政府介绍,由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录用;城镇失业人员则由工商联、工会介绍就业;学校教职员工之缺额,由区、乡人民政府介绍,文教部门录用。1956年11月6日,县人民委员会设劳动科,主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县属集体企业的招工录用工作。至1957年底,全民所有制职工8458人,集体所有制职工4060人。1958年,“大跃进”一年内骤增工人1.82万人,其中省地属企业3119人,1961年,工矿企业开始“关、停、并、转”,精减职工,至1963年,全县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共精简职工12192人,其中下放回农村11902人。
  1970年,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从农村退伍军人、下乡知识青年和农村青年中招收工人;1974年8月开始,实行自然减员补充工作:凡退休、退职、死亡之职工,由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中接替一名参加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政府扶植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鼓励和支持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广开门路,自谋职业。1980年8月20日,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承担待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工作,对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培训,企业招收工人时,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1982年,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凡待业青年人数集中的企业,组建劳动服务公司,安置待业青年就业,就业者由国家安置时可以计算工龄。1985年开始,招收技工学校学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考试为主,录取对象,从高分到低分,张榜公布。1987~1990年,通过招工,全县共安置2660名待业青年就业,并向广州、深圳等城市介绍2700人就业。
  第二节 用工制度
  民国时期,工商企业职工纯属雇佣。雇佣形式:一是学徒契约制。商行、手工业作坊、店铺招收学徒,无统一标准,年龄一般在20岁左右,由“中人”担保,订立契约,习艺期多为3年,其间只供膳食。学徒地位低贱,有“徒弟徒弟,三年奴隶”之称,如触犯店规店约,轻则挨骂,重则挨打,中途退约者,需赔偿经济损失。二是职员雇用制。工商企业雇用职工一般为月薪制,月薪高低不一,雇员同企业主自行议定,企业主可随时解雇职工,雇员工作无保障。
  新中国建立后,工人成为企业主人,雇用工制度被废除。1956年开始,实行统一招工、统一分配的制度,新招工人均系长期固定工,实行月薪制,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在生产和工作上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企业向主管部门呈报,劳动管理单位核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固定工制度,用人权与管人权相脱离。1984年11月,国营企业开始招收合同制工人,工人应招,和企业签订合同,经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后生效,用工期限一般为5年,与所在单位的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在合同期内,职工违反合同规定,企业有权辞退;合同期满,企业需要,职工愿意继续留用的,可以继续签订合同。1986年10月,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招工用人、辞退违纪职工、职工待业保险等4个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除安排大、中专院校分配的毕业生、城镇商品粮户口的退伍军人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84~1990年底,全县招收合同制工人5300名。
  第三节 知识青年安置
  1964年起,开始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1月8日,县城两市镇首次动员48名知识青年下乡,安置于两市镇应山大队落户。1968年12月25日,邵东县“四个面向”办公室建立,管理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1969年,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形成高潮。初、高中毕业的青年,父母在城镇工作,除留一名在父母身边外,其余采取动员,组织下乡。当年,县内下放知识青年332人,接收外地和县境内省地属厂矿下放者665人,均在公社插队落户,增加了农村负担,农民颇有意见。1971年,在下放知识青年中开始招工。
  1972年起,改插队落户为集体下放。下放对象分别在县“五·七”干校、县农科所、分水坳园艺场、黄草坪林场、三都铺和天台山水库管理所落户,各场所派干部管理。1973年,推广株洲经验,实行厂社挂钩,在全县各有关社队建立427个知青点,安置知识青年945人。县属各战线固定下放点,由战线或人数较多的厂矿企业派干部驻场管理。至1978年,全县共下放城镇知识青年2691人,接收外地下放知青1393人,拨知识青年安置费145万元,木材1000立方米,社队知青点建房费17万元,工具费4.7万元,生活补助费14.5万元。1979年,停止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81年始,对下放在农村的知识青年,分批回城,转为城镇商品粮户口。有的通过推荐、统考,进大专院校读书。招工当工人的,下放期间计算工龄。至1986年,所有下乡知识青年全部安置回城。
  第四节 劳动工资
  民国时期,手工业作坊,私营商业,一般采用月薪制,也有按日按件计薪的。均以身强力壮的技术熟练工所能完成的产品数量,作为定薪标准。1949年,私营企业的雇员月工资,以谷计算,一般为2~3担(合100~150公斤)不等,无任何福利待遇或补助,对雇主稍有不顺或工作失慎,随时解雇。
  新中国建立后,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依职工的劳动技能和资历确定固定月工资。1952年起,国营企业实行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并享受公费医疗和困难补助。1954年10月实行“八级工资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部分供给制和部分工资制。1956年,全县进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改革后,人平月工资45.55元,比改革前人平月工资增加8.02元。1963年,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18级以下的干部按40%的升级面调整了工资,地区(指工资标准不同类别的地域)工资类别由二类调为三类地区。1971年开始,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调升一级工资。1977年,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包括工资、工龄相似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均调升一级工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按40%的升级面评定升级。1978年全县2%的职工被推荐考核升级,优秀学徒被提前转正定级。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考核调整工资,全县有5935名干部职工,增加月工资36555元,冲销附加和保留工资外,实际月工资增加34843元,人均月增加工资5.87元。1981年10月,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医务人员和保育工作者,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先补、后靠,再晋升一级工资。1983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开始按月发奖金、津贴,地区工资类别由3类调为4类。1985年,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企业单位实行等级工资制,地区工资类别由4类调为5类。全县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干部职工19533人,改革后月工资总额增加34.6万元。1987年10月,对工作年限较长,职资不相称的职工工资进行微调,全县微调升级4151人,增加月工资总额27666元,人均月工资增6.6元。1988年,县内29个企业单位,实行效益和工资挂钩,根据年初确定的利税总额和工资总额,从超额完成的利税额中提出适当比例作为企业的效益工资,企业再根据个人贡献确定到人。1989年,全县实行效益工资制度的企业增加60个。1990年,效益工资转为标准工资。是年底,县属单位职工28005人,年工资总额4879.4万元,人平1742.3元。
  第五节 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境内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生产无劳保措施。煤炭开采,多系独眼井,以桐油灯照明,工人光头赤足下井采煤,依靠四肢在洞内爬行,以致遍体鳞伤。业主对年老体弱、因工致残者随时解雇,事故死亡者概不负责。牛马司等煤田在100多年的采掘中,因冒顶、穿水、瓦斯爆炸窒息死亡的工人700多人,其中多被埋在井下或由亡者亲属自行处理。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生产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实行劳动保险,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1954年,县办煤矿,开始使用瓦斯检定针、检定器,检查矿井中瓦斯浓度,凡瓦斯超限的煤井则禁止生产。随着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安全生产设备增加。1958年7月,县煤炭局设安全股、生产技术股,负责煤炭企业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厂矿企业单位确定一名领导成员主管安全生产;职工较多的县属国营、集体企业单位,设安全、生产技术股;煤矿配有瓦斯检验、放炮、通风等专职人员。1963年3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山副县长兼任主任委员,工业、交通、公安、文教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各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人数较多的厂矿,则配备专、兼职抓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但限于职工队伍素质和物质基础等因素,工矿企业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1970~1975年,全县工矿企业因工伤亡218人,万吨煤死亡率为1.82‰。1977年10月,县劳动局设劳动保护股,负责全县工矿企业的劳动安全管理,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的普查、检验、登记发证等工作,使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1980~1984年,全县工矿企业因工伤亡63人,死亡率为0.38‰,1984年,贯彻国家《劳动保护法》,工人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同时提高高空、高温、井下、有毒有害作业的营养补贴标准,开展职业病、矽肺病检查,发现患者,及时由公费治疗或疗养。至1986年,县属工矿企业,通过检查,共发现职业病患者107人,按病情轻重程度,给予治疗。对矽肺病死亡的工人,按《劳动保护法》对其亲属给予抚恤。1987年,劳动保护以培训安全操作工为重点,同时加强劳动监察,建立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档案,对压力容器逐件检验、发证;清理整顿小煤窑。至1990年4年中,先后为企业举办持证司炉工、电工、起重机操作工、压力容器焊接工等技术班16期,参培人员1051人,对全县154台锅炉和411件压力容器及其使用年限进行普查登记,合格的发给使用证书。4年中,全县工矿企业出现事故82起,死亡78人,伤12人。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工商企业登记
  民国时期,煤矿开采者须事前填报开采申请书,出具保护书,经批准后,持证开采。民国17~37年(1928~1948),境内经省建设厅批准开采的煤矿31个。
  1951年底,境内工业、商业、饮食、修理、服务、交通、建筑等企业,由业主申请,由邵阳县人民政府邵东办事处工商科核准发照。年底,共发照3168户,从业人员8841人,1952年3月,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在两市镇、廉桥、范家山、仙槎桥等集镇开展工商企业登记试点,宣传《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保护合法经营。规定凡合营、私营企业开业、歇业、合并、分立、转行、迁移,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旅社、旧货、刻字、印刷等业,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给“特种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1953年8月,手工业、流动小贩开展登记发证,全县核准登记手工业3194户,从业人员8272人,农忙生产、农闲串乡的流动商贩105户。1956年6月,全县工商企业统一换发营业执照。
  1957年11月23日,县人民委员会颁布《个体手工业暂行管理办法》,手工业发证范围受到限制1964年8月,贯彻《湖南省工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县登记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商业、供销合作社、人民公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86户,工业企业473户。1969年9月。县工商行政管理站建立,全县集体工商企业,凡经过整顿,常年从事国家允许生产和经营的,办理登记。1974年起,对登记的工商企业一一建立“经济户口”档案。1980年,国营企业全面开展企业普查,凡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发照。集体企业,仅限于人民公社、大队以上开办的为生产、生活服务的企业。1984年,企业登记手续从简,经营范围放宽,凡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搞活经济者,允许一业为主、兼营多业;企业名称,可以超出隶属关系核定的规定。时近一年,全县各类“服务中心”和“公司”发展到199个。1985年10月,县成立清理整顿公司、中心领导小组,按照企业登记法规和中央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心的通知精神,逐个进行清理。至1986年底,全县仅保留公司、中心69户。1988年7月1日,国家颁发《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后,工商企业按《条例》办理登记注册手续。1990年,全县2869个工商企业换发了全国统一制定的营业执照,其中法人单位962个,营业单位1907个。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管理
  境内个体工商户人多面广,1949年,有6000多人从事商贩活动,串乡赶集,零购零销,赖以养家糊口。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鼓励个体商贩依法经营,活跃城乡经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城镇个体商贩登记发照,定期换照;农村商贩,农闲季节,持区、乡政府证明,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1955年4月,境内16个集镇开展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有1030户分别参加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经销代销店。1958年,少数从业人员被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吸收为职工,多数下放农村搞农业生产。1961年6月,贯彻全国商业工作《四十条》,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将1958年吸收过渡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退出303人,另行组建合营门市部、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进行自主经营。个体商贩集中的集镇,成立小商小贩联合会,配专职干部负责管理工作。“文化大革命”中,个体商贩被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温床而予取缔。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政府重新肯定个体经济的地位与作用,个体商贩,重现生机。仙槎桥公社南市大队81户农民,从1982年起,利用农闲时间,贩卖小五金,分户同大队签合同,定期交纳税收、管理费,户户增加了收入。1983年3月,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总结该大队搞好个体工商户管理,发展农村经济的经验。根据县内人多地少,个体工商户历来较多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意见》。规定:凡本人申请并依法经营,经街道居委会、农村生产大队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予以登记发照。当年,全县登记发照183户。1983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进管理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由“限制型”改为开放、疏导的“服务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引导、保护中加强管理。3月,制订了《个体工商户经营公约》,人手一册。6月30日,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1984年起,每年一季度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验照贴花,四季度检查经营作风。是年11月,全县组织164人,开展经营作风检查,历时2个月,受检个体工商户6604户,其中无证经营者786户,未及时换照690户,度量衡不合格的199件,违法经营者99户,并分别进行处理。对经营方向正、作风好的161家个体工商户经群众评议,个协分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推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由县个协予以表扬。是年,全县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9056户,从业人员20482人。经营形式,由零购零销,变为批发为主,批零兼营。1985年,县“个协”分别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江西及省内重要城市建立驻外临时个协小组,教育外出经营户在异乡依法经营。1986年11月,石株桥乡个体商业经营户罗来福,出席全国个协代表会,被选为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1990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19512户,23884人。
  第三节 集市贸易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集市贸易多由富商控制的牙行进行交易,少数人欺行霸市。1950年,贯彻湖南省商业厅颁发的《牙行管理暂行办法》,牙行的非法活动受到抑制。1952年,牙行被撤销。在主要集镇建立市场交易所,维护市场秩序,支持正当经营。1956年9月,允许国家领导下的墟场存在,县内共25个墟场,除粮食、食油、棉花、土纱、金银以及未完成收购任务的农产品不准上市外,其他农副产品均可上市成交。基层供销合作社安排专职干部,参加市场管理,建立农民服务部,代客买卖或保管货物,保证正当交易,取缔黑市买卖。1958年,集贸市场受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影响全部消失,管理工作停止。1961年,市场重新开放。962年12月,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成立,区镇分别相继设立市场管理机构,从税务、粮食、供销等部门抽调力量,加强市场管理。“文化大革命”中,集市贸易被视为“资本主义滋生地”严加限制。1972年,推行南县中鱼口公社“贫下中农管理市场”的经验,对市场实行“四管”,即管品种、管对象、管价格、管方向,每逢集期,组织贫下中农管理队伍上市,抓“投机倒把”。1973年3月,县内通往邻县的要道口,设立5个物资检查站。1975年11月,县革命委员会印发布告,将“插花性”的定期场,统一改为公历每月逢五赶集,集市贸易冷落。1979年5月起,废除“四管”,撤销物资检查站,恢复被关闭的墟场,取消统一集期,并陆续开辟新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备市场管理员,增设服务部,着眼支持生产,搞活流通,方便群众,坚持建设、服务、管理一齐抓,寓管理于服务之中。1980年开始,全县投资314万元,扩建、新建交易场地5.6万平方米,主要集镇墟场建有固定成交顶棚商场和营业摊位,配备集市贸易服务员248人。对客商代管、代售商品,代收、代汇货款、代办运输等等。对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不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1987年2月,两市镇工业品批发市场建立市场管理所,内设治安室,配专职市场治安民警5人,负责调处交易纠纷,制止非法经营活动。是年,市场治安室调处经营纠纷803处,抓获偷、扒、盗、骗657人次,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988年、1990年,两市镇工业品批发市场两次被评为全国文明集贸市场。1990年,全县集贸市场47处,设集市贸易服务部47个,有服务员224人。是年,集市贸易成交总额2.55亿元,列全省各县之首。
  第四节 市场监督
  1953年冬,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境内一些不法商人,有的以高于国家定价3倍以上的价格套购粮食,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市场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1956年,县内共查处破坏粮食政策及贩卖金银等案件112起。1957年12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通告,严格限制非法的行商活动,农民经商者不准弃农。此后,市场监督以查处投机倒把、趁机套购贩卖国家计划物资为重点。“文化大革命”中,市场监督从严。1968年1月,贯彻中央关于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告,发动群众对投机倒把活动展开全面举报处治。一年中全县查处投机倒把案1010件,没收非法所得14万元。1970年,市场监督的重点是取缔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地下俱乐部。是年,全县查处案件2309起,其中投机倒把集团案16件。由司法机关逮捕35人,交当地群众批斗88人,没收暴利14.26万元,收缴粮食6.4吨,粮票2888公斤,布票997米,木材162立方米,银元182块(元),黄金1585克,化肥6.6吨。1971~1979年,市场监督坚持“三个区别”,把正当的经济活动同非法的经济活动区别开来;把一般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同投机倒把区别开来;把偶尔投机倒把的同一贯投机倒把的区别开来,重点打击那些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首犯和惯犯。是年,全县查处投机倒把案件77起,罚没金额1.1万元。1980年6月3日,县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坚决打击重大走私和倒卖进口物资犯罪活动和进口物资管理问题的联合通知》,市场监督以查处走私贩私为重点。1981年,在查处大要案件的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处理的案件,予以复查,凡定性不准的予以改正。1982年,根据中央《紧急通知》和“两个决定”的精神,重点查处贩卖汽车、钢材、石油、纯碱、铜、铁等重要生产资料和干扰经济体制改革的案件。1985年后,市场监督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重点,着重查处假冒、伪劣商品。1986~1990年,共查处并销毁伪劣假冒药品2.96万公斤,价值5.9万元,对经营者罚款3.49万元。
  第五节 商标 广告管理
  一、商标
  1969年3月,县内开始商标注册。邵东酒厂生产的“四新”牌白酒,核准使用。随后,申报者陆续增加,至1978年的9年中,全县有10家集体企业申报使用11种商标。1979年2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321家企业生产的260种产品进行商标清理,对仿冒、混同、乱用、“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整顿、改换、注销。1984年,核定县印刷厂、县塑料厂、城关印刷厂为商标印刷制作点。商标印刷凭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印刷的委托书开印。1986年7月,宝庆食品饮料厂,未经商标管理部门批准,先后在湘乡县印刷厂、江苏镇江印刷厂印制糖果包装商标,擅自将企业名称印为“中国上海宝庆食品饮料厂”,经查获后,处罚款1000元。1987年,全县91个注册商标企业,商标管理部门配备商标管理联络员,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1969~1990年,全县有注册商标131个,其中省优产品34个,部优产品9个,国优产品1个。
  二、广告 1982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广告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加强广告管理。1984年3月,对广告经营单位开展整顿,历时三个月,凡坚持真实性、思想性、科学性和艺术性相统一的广告均予批准,并规定统一收费标准。是年9月,对户外广告宣传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广告牌予以拆除、改建。设置户外广告宣传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在指定地点开设,未经批准发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广告业务。1985年,全县处理违章广告196起,销毁虚假广告1.2万份(印刷品)。1988年,国务院制定的《广告管理条例》颁布后,全县开展户外广告创优竞赛活动,促使广告经营单位提高服务质量。销毁了1959件与《条例》要求不符的广告。1989年开始,广告宣传由户外立牌式发展到电视、报刊宣传,至1990年的两年中,县广告管理部门帮助8个企业在省市电视台作产品广告26次,36个企业在省、市报刊作产品广告45次,32个企业在地级市以上城市作广告牌67块。
  第六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52年,国营商业单位、供销合作社开始与农业生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由商业、供销部门供应生产资料,农业生产单位向供销合作社出售农副产品。1956年,全县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社签订合同1746份,购销额104.6万元。1958年合同制中断。1960年冬农商结合合同恢复,在“文化大革命”中合同流于形式。1979年9月2日,县革命委员会颁发《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对经济合同实行鉴证,主要从合同条文,政策规定,当事人资格和双方权益等方面鉴证。是年,鉴证合同413份,1980年2月22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经济合同管理股,合同鉴证率59.5%,履约率88.2%。1983年始,合同双方要求鉴证的或国家规定的产品和工程,由鉴证机关予以鉴证。是年11月10日,建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实行仲裁。是年,确认无效经济合同2份,金额3.3万元。1984年,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协助38个企业单位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配备兼职经济合同管理员152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查处经济合同中的违纪案件。1990年,全县鉴证经济合同412份,金额588万元,共处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3438件,金额627万元,解决争议额307万元,调处违约经济合同7件。
  第五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商品价格演变
  民国时期,境内农产品、日用工业品价格,受邵阳、衡阳以至长沙等城市物价的牵动,升降频繁,稳定期短。初期,市值变化不大,物价基本稳定。民国20年(1931),银元价格下降,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价格上升。每100公斤鲜猪肉由民国19年的47.2元(银元)升到51.6元,茶油由51.2元升到56元,煤油由56元升到72元。民国23年大旱,谷类失收,继而法币流通,物价上涨。民国25年主要农产品价格比22年上涨20%以上,日军入侵期间(1944~1945)境内生产衰落,交通中断,物资奇缺,法币贬值,通货膨胀,富商趁国难当头之机,低进高出,牟取暴利,生活必需品价格,与民国26年比较,上涨几十倍乃至几百倍。尤其是食盐,一箩(25公斤)谷甚至一担谷换一斤(市斤)。日本侵略军投降后,国民党政府为挽救战后经济崩溃的处境,发行关金券(1元=20元法币)投入市场,造成物价暴涨。37年发行金圆券,面额小至1元,大至100万元,1元金圆券比值为法币300万元。大米价格,以法币比值计算,半年内上涨近万倍,食盐抢购风迭起,市场物价一片混乱。
  新中国建立后,商品价格在国家计划经济指导下,日趋平稳。1950年7月,原邵阳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央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在两市塘、廉桥、范家山、佘田桥建立粮食销售点。大米价格,10公斤以内,每100公斤13.4元,10公斤以上每公斤加价2分。1951年9月始,农村供销合作社收购农副产品,供应棉纱、棉布及日常生活资料,使市场价格日趋平稳。1954年2月26日,县人民政府发出《通告》,规定私营工商业经营的主要商品价格,应与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品牌价保持一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加,国家不断提高生猪、鲜蛋、鲜鱼、黄花菜、茶油、菜油、花生等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日用工业品销售价格保持平稳,市场稳定。1960年,市场物资奇缺,集市商品成交价格,成倍地高出国营单位的销售价。大米每公斤8元,活鸡每公斤40元,猪肉每公斤36元。1961年8月,人民政府为保持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将占居民生活支出60%的18类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平价定量供应。在保证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对糖果、糕点、酒类、实行高价销售。1962年,农村粮食统销价格提高,每100公斤中等稻谷由12.4元,提高到16.4元。1965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当前市场价格的决定》,粮食购销价格持平,并开始对职工实行粮价补贴。1966年始,对农机生产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实行价格补贴,主要日用工业品销售价继续降低,集市贸易商品价格趋向平稳。1971年,油脂、油料、茶叶、花生、干辣椒收购价适当提高,且相应降低石油、化肥、农药的销售价。与1970年比,尿素低10%,六六六药粉低31%,滴滴涕乳剂低20%,煤油低23%。1978年,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价收购,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1979年,中等稻谷收购价比1978年高14.4%,茶油收购价提高9%,生猪收购价高23.9%,黄花菜收购价高33%。1983年1月,调整纺织品销售价格,棉纺织品价格适当提高,棉白布每公尺由0.99元调到1.11元。同时,较大幅度降低化纤品、国产手表、彩色电视机、布胶鞋、照相机、电风扇、闹钟和省产铱金笔销售价。1984年6月,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工商联营,搞活日用工业品流通的若干规定》,根据商品与人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分类定价。各类纺织、针织、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食盐、食品、石油、西药、中成药、燃料、棉絮、铁锅(鼎)等45种商品执行固定价;胶鞋、手电筒、照相机、铱金笔、电视机、磁带、缝纫机、人造革、自行车、电风扇、国产收录机、国产洗衣机、灯泡(100W以上)等23种商品允许价格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各类花布、色织布、维棉布、纯化纤布、毛巾、绒(线)毯、卫生衫(裤)、搪瓷口杯、肥皂、牙膏等71种商品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15%;胶雨衣、木纱团、乒乓球、锁、日用瓷器、胶水、铁砂布、卫生纸、民用薄膜、日用陶器等32种商品实行市场调节,允许工商协商定价。1985年1月,全部放开生猪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每100公斤毛猪收购价173元,销售价随行就市。同年3月,为不影响城镇居民生活支出,县财政给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肉价款14元。1987年,商品价格统一分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并适当提高农村返销粮销售价格,每100公斤稻谷为31.4元。木材、楠竹、苎麻、中药材、蔬菜等价格放开。1988年3月20日,省产42型300克肥皂每联零售价由0.4元调高到0.68元,邵阳产大洋洗衣粉每包(200克)零售价由0.36元提高到0.52元。随后,白沙糖、220伏灯泡、火柴、铁锅、搪瓷面盆、口杯均先后提价。是年7月14日,两市镇、廉桥、棠下桥等供销社和县城食杂果品门市部、副食大楼实行卷烟销售价格试点,甲乙级卷烟取消平价,零售价一般提高50%以上,但低于市场价10%左右。7月28日,国内13种名酒、省内4种名酒提价。省产“白沙液”每瓶(500克)由9.7元提高到12.5元,调价幅度最高的是贵州“茅台”酒,每瓶(500克)由20元调到100元。1989年2月1日,彩色电视机全面提价,一般提价幅度为40%以上。随后,五金、家用电器设备及中成药、西药以及农药化肥等零售价格提高。提价幅度,家用电器为46%以上,西药、中成药15~20%。工业品价格提高后,农产品销售价旋即上涨,猪肉每公斤由2.6元上升到6元左右。1989年9月15日,原提价的13种名酒开始降价。随后,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单车等高档商品全面降价。降价幅度一般为20~30%,46厘米“韶峰”电视机竟降到2000元左右。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微利甚至贴本经营,支援农业。1990年,国营生产单位,开展厂商联销,陆续降低市场销售价格,物价监督部门在乡镇聘任物价监督员,对重要商品实行跟踪监督,47种人民生活必需品和主要服务项目收费,控制提价幅度。是年,全县29种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与1989年比,下降了11个百分点,按类别分:食品类上升3.2%,衣着类上升14.1%,日用工业品下降22.3%,农业生产资料下降6.7%。邵东县7个年份、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主要商品零售价格如下表:
  第二节 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
  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据湖南省《商业行情》资料载:民国20年(1931),邵东境内一等生猪收购价,100公斤30.2元(银元),可换白市布40.8米、祥茂肥皂173联;稻谷100公斤可换砂盐20公斤;鸡蛋100公斤可换砂盐80~100公斤;干辣椒100公斤可换煤油112公斤、砂盐100公斤;黄花菜100公斤,可换白市布14.1米,或煤油56公斤。日本侵略军入侵期间,物价暴涨,一日多价,交换比价,成倍扩大。
  新中国建立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陆续提高,且不断降低日用工业品销售价格,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差距逐步缩小。1986年与1952年相比,农民以同等数量的农产品换取工业品的数量逐步增多。从单项比价指数看:以100公斤稻谷作交换品,1986年比1952年,换砂盐由34.45公斤增至103.9公斤,煤油由9.88公斤增至144公斤,白糖由7.6公斤增至20公斤,尿素(1955年)由18.1公斤增至56.6公斤,白市布由12.7米增至28米、生猪、茶油、黄花菜、花生果,换取上述物资的增加量,比稻谷更显著。1987年后,部分工业品销售价格有所提高,交换比价有所变化。1952~1990年中的主要年份工农产品的交换比价如下表。
  第三节 监督 检查
  民国时期,境内无物价管理机构。新中国建立后,商品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52年,县工商科兼管物价工作,定期汇报市场物价变化情况,制发商品价格目录。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配物价专职干部,按照商品价格目录对城乡商业经营单位。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错价进行纠正。1957年3月,县物价委员会成立,县长兼任物价委员会主任,县财经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全县物价的统一管理,制订市场物价分工管理办法。关系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主要商品价格和劳务收入,由县物价委员会制订价格。1959年4月,县物价委员会组织力量,在全县开展物价大检查,历时一个月,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当事人给予政纪处理,严肃了物价纪律,国营工商企业错价减少。“文化大革命”中,物价委员会职能消失。1979年11月,物价委员会重建。1983年12月,设物价局,物价委员会同时撤销。随着价格政策的逐步放开,物价管理工作的重点,由核定物价逐步转移到价格指导、监督检查和价格信息咨询服务上来,针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加以罚款处理。1984年4月26~29日,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计量等部门,集中25人组成4个检查组,对县城副食、饮食、肉食、药材、农贸市场以及医疗收费等97个单位的3050个有价项目进行价格检查,发现共错价187种,并及时纠正。对违反物价纪律严重的5个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是年5月25日,县物价检查所建立,主要集镇配备义务物价检查员,检查监督市场价格的执行情况。1985年4月10日,县物价管理部门发布商品标签、标价若干规定,一切零售商品,不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都要明码标价,每少一个标签,罚款2元,检查3次以上未实行标价的除罚款外,还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是年,物价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耐用消费品和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属于国家定价的,是否执行规定的价格;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是否超越浮动幅度;有无平价转议价行为;非商品收费是否超越规定标准。同年7月1日,县城两市镇建立义务物价检查站,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委会干部、职工组成,随时对商品价格及非商品收费进行监督。1986年11月始,推行“自查自报”与组织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以生产资料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工业品价格为重点,检查国营、集体、个体经营单位1477个,受检商品15.58万个,错价15680个,处理违价案件245起,收取罚没金额15.5万元。1987年9月,国家《价格管理条例》颁发后,国营商业,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活动,定期实行公开性评选;物价管理部门采取集中检查与经常性检查、自查与抽查、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加强物价监督。对重大违纪案件,组织力量跟踪检查。1990年7月,县内伤寒病流行,一些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趁机抬高伤寒病菌苗价格,县物价部门及时查处,没收非法所得计币12万元。1987~1990年,全县共查出违纪价格行为及案件5287起,没收非法所得243.9万元。
  第六章 标准计量管理
  第一节 计量演变
  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使用的计量器具,长度计量有尺,分直尺、玄武尺(木工、石工用)、裁尺。量值一般为1尺、2尺、3尺、5尺;土地丈量时,临时制丈棍。度制标准有老尺、市尺之分。老尺1尺相当于1.1市尺(3市尺等于1公尺)。谷物计量有碗、筒、升、斗、斛、担,2碗合1筒,2筒合1升,10升合1斗,2斗5升合1斛,4斛合1担。力学计量器具有杆秤、药用戥。杆秤分老秤、正秤、市秤,老秤1斤相当于正秤1.25斤,杆秤每斤为16两(等于500克)。
  新中国建立初期,境内继续沿用竹木直尺、玄武尺、杆秤、药用戥等。国营企业开始使用台秤,标有公斤与市斤刻度。斛、斗、升在商业贸易中逐渐停用。1958年始,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长度计量器具增加了国际标准计量的钢尺、钢卷尺、漆布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千分表、塞尺、块规、测微仪、工具显微镜等。力学计量器具中的量提,部分被自动售油机取代。医药、化学分析方面普遍使用标有毫升刻度的量筒、量杯、滴定管等。1960年8月,杆秤改制,废止16两制,改用10两制,10两为1斤,1斤等于500克。药用戥仍沿用16两制。嗣后,地衡、测力计、天平、数字式电子秤、压力计、转速表、硬度计、流量计、粘度计、密度计等陆续采用;温度计量器具有水银温度计、红液温度计、热电偶、测温毫伏计等;电磁计量有电流表、电压表、电镀表和测量电流、电压互感器;电子计量有示波器、扫频仪、晶体管特性图示仪、毫伏表、微伏计;化学计量有比色计、光度计、PH计、酸度计、PH试纸等。
  1978年,中药处方和中药销售计量,改为克。1986年开始,商业贸易,逐步使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至1990年,生产、经营单位、法定统计单位、报刊宣传、文书档案等全面使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
  第二节 量值检定
  清末至民国时期,计量器具由个体手工业生产,量值无统一标准,生产者多按物主要求制定。有些富户各有量值不一的量具,靠大进小出,克扣盘剥,发家致富。新中国成立后,杆秤生产作为特种行业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1960年1月,县计量所设立,承担县内计量管理与计量器具检定和生产监督。是年5月,组织专人对县机械厂、县金属厂等单位的游标卡尺、千分尺及商业贸易用尺、杆秤、台秤进行检定,对出现量差的量器具及时核准。1961年6月,县计量所撤销,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停止。1962年5月10日,县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加强衡器管理的几项规定》,制造、维修衡器,必须由县计量管理所根据其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审查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办理核准开业手续;新制和经过维修的衡器,必须经计量所或计量所委托单位检定,加盖合格图印,方准出厂。是年12月,县计量所恢复。1976年3月,更名标准计量所,实施计量监督。1978年6月1日起,县内杆秤生产单位,全部采用标准计量砣,非标准砣停止生产。对杆秤生产工人进行技术考核,通过考核,对毛荷殿、驻马桥等9个杆秤生产厂的19名生产工人颁发了技术合格证书。
  1980年起,县内个体商贩发展较快,商业集市贸易活动频繁,商用计量器具成倍增加。少数商贩见利忘德,在计量上玩弄花招,有的一秤两砣,甚至3砣,小砣用于销售,标准砣应付计量检查。据此,市场管理部门在市场中心设立标准公平秤,供购物者校核,明文规定缺一罚十,加强标准计量管理。但因面广量大,监督检查有所不及,短斤少两现象时有发生。1985年,采取定人、定任务包干的办法开展计量检定。检定计量器具10732件,其中长度计量器具770件,力学计量器具9895件,电磁67件,检定收入3万元。1986年,开始对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实行强制性检定。1988年10月,标准计量所改为标准计量局。1990年,全县共有计量检定和监督人员15名。全年检定量器17种、6948件,查处不合量值标准的计量器具近万件,均予销毁。
  第三节 产品标准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产品收购、供销,执行国家定级标准。1958年,部分工业企业单位开始按图生产,执行国家或部颁标准。1976年,县标准计量所对工业产品质量标准实行抽样调查,对商业部门的商品进行监检,无生产厂家名牌和检验合格证书的电视机、收录机、电风扇等责成封存或退货。1984年,对副食、饮料抽样化验。县酒厂销售变质汽酒,实行罚款处理。同年,开始对企业优质产品开展评定监检。1985年,遵照1984年4月国家计量局颁布的《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对县内工业生产单位开展计量定级,从经营管理水平,计量器具配备,计量检测,计量技术素质等方面检查监定,对检查鉴定合格的杨桥轴瓦厂、县五金厂、黑田铺铬黄厂等39个单位,发给3级计量合格证书。同年,县标准计量所设立眼镜质量检查站,对县内眼镜生产按国家标准监检。1986年,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对工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县磷肥厂生产的钙镁磷肥有效磷含量低于国家4级标准12%,责成整改,并处以6000元罚款。仙槎桥刀剪厂、双泉铺冰厂,产品未达质量标准,责其停产整改。198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颁布后,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组织力量,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总结产品质量的经验教训,促使企业上等级。1990年,县内有5个企业单位的5种产品采取国际标准,有2个企业单位通过验收,标准化上了等级,有50多个地方标准开始向国际标准过渡。
  第七章 统计 审计
  第一节 统计
  民国时期,乡公所配户籍干事,定期向邵阳县政府提供赋税征纳和户丁、田亩等异动情况。
  1951年11月,邵东办事处秘书室设统计室,调查、整理上报工农业生产、商品流通及社会发展情况。1954年3月22日,县计划统计科建立。县直企事业单位和区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承担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制订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汇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执行情况由计委配备专人汇总。1964年4月,县设统计局,县属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区、社,设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资料,以部门上报数为基础,坚持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定期调查和一次性调查相结合,全面分析,综合考证。1981年,团山公社建立“农村社队经济统计历史台账”,全面记载农村经济发展情况,1982年在全县推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建立农村经济调查队,农业统计工作,以抽样调查为主体,对水稻产量实行定点划块、实收单测。全县组成18个调查组,在不同类型社队的180丘标准田中,划定1080~1500个取样点,收获时,专人单收、单晒,分块记码,求出样板田产量,扣除大田收割损耗量,得出同类型面积产量。以抽样调查数据为基础,核定区、社粮食总量。是年7月12日,县统计局局长张明质在全省统计局长会议上介绍了“认真开展统计分析,提高统计质量”的经验。9月,在农村确定50户常住户口(后扩至80户)为日常收入及生活开支样点调查户,逐日记载收入情况。1984年1月1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更趋完善。农村由单一的生产统计,扩大到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以及社会发展综合平衡的统计,试算农业净产值。城镇由五大部门的生产统计,扩大到产供销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的综合平衡。1986年3月,县电子计算机站建立,使用M24型微机汇集信息,开始计算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颁发后,加强对专职、兼职统计人员的培训,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增强,对提供统计资料中的虚报、假报行为予以处罚;对拒报、迟报的处以罚款。1989年,县统计部门收集整理《邵东县1949~1989年社会发展数据集》。1990年,编印《生猪市场急待整顿》、农村劳动力使用和转移、《工业能源知多少》、《经济指标在全省的位置》等,为领导决策提供史料依据。是年,流光岭区统计站被评为全省统计先进单位
  第二节 审计
  1952年始,县财政科(后改为局)配专职财政监察员履行审计职责,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1953~1963年,组织力量,采取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230个单位,查处违纪和贪污案538起,金额54.3万元,其中贪污52起,挪用公款94起,私分国家资财17起,利用公款请客送礼27起,计外基建9起,严重浪费37起,虚报和违纪开支53起,赊销烂帐181起。期内还查出因管理不善造成物资积压、霉烂变质以及呆帐等,损失金额412万元。经过检查,对严重违犯财政纪律的责任人,分别给予处分,其中报经司法机关依法逮捕法办4人,开除公职4人,撤销职务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监督检查基本停止。1978年9月,财政监督恢复,财务检查工作除专题检查外,还配合物价、税务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1979年后,重点检查了县卫生防疫站、煤炭公司,以及双凤、仙槎桥、魏家桥、九龙岭、周官桥、界岭、流泽、黄陂桥8个社(镇)的财务开支,查出贪污案8起,乱发奖金1起,贪污和违纪额5.26万元。查后,除追回全部赃款和违纪金额外,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报经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983年12月22日,县审计局建立,配干部7人,对国家机关、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984年5~9月,县审计局对肉食公司的良种场和棠下桥区食品站进行财务审计,查出违纪金额20.5万元。嗣后,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支持和接受审计部门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并与物价、纪委、财政等部门配合,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1985~1986年,审计部门先后对氮肥厂、农机公司、种子公司、工商银行信托部、工商局、法院、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7个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查出违纪金额239.7万元,均及时按政策规定分别给以处理。1987年,审计部门围绕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开展审计监督。1990年,先后对县属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80个项目的审计,查处各类违纪金额156.62万元,严肃了财经纪律。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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