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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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26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地方税
分类号: F810.7
页数: 2
页码: 266-267
摘要: 税收,历来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经济发展开辟税种,依经济收益确定征收税额,本节记录了清代至1990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地方税发展情况。
关键词: 地方财政 地方税收 地方预算

内容

契税 清末开征,土地、房屋买卖,按价征收卖方契税9%,典契征6%。民国34年(1945),卖契征5%,典契征4%,变换契、分割契征2%,赠与契、占有契征6%。新中国成立初期,仅在1000人以上城镇开征。1954年,全县颁发土地所有证,水田每亩征收大米2.5公斤,旱土每亩征收大米1.25公斤,均折算人民币缴纳。是年,征收契税4.1万元。1958年停征。1981年恢复。1986年,全县征收契税85万元。1990年,征契税7.9万元。
  屠宰税 清末开征,名屠捐,民国4年(1915)正名,每宰猪、牛、羊1头,分别征银元0.4元、1元、0.15元。民国36年,分别改征法币5万元、10万元、1万元。新中国建立初期,定量计征,宰杀猪、牛、羊,每头分别征肉4公斤、12.5公斤、0.75公斤。按规定价折人民币交纳。1950年12月19日起,按牲畜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54年,经营肉食单位从价征13%,养猪户征15%,留肉4公斤免征。1957年,经批准宰杀的残牛征税。1969年始,税额不断调整,猪、牛每头征3元,羊每头征0.3元。1980年4月1日起,至8月底免征。9月1日恢复。伊斯兰教(回族)的尔代、古尔帮、圣斋三大节日,宰食的牛羊,免征屠宰税。节日以外的正常屠宰牲畜照纳。1986年,全县共收屠宰税58.4万元。从1990年1月起,调整屠宰税负,生猪每头由3元提为6元,羊1元,牛6元,是年,共收屠宰税117万元。
  房产税 清末称房捐,租十征一。民国37年(1948),对150户以上的集镇,营业用房按租金征20%,自用房按房屋值征1%。新中国建立后,易名房地产税。1986年10月1日起,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除依法免征者外,按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征税1.2%。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征12%。全县征收房产税3.8万元。1990年,征房产税28.7万元。
  印花税 民国2年开征,由商人包办,委派民间印花税检查员,查出应贴印花未贴的以一罚十。民国23年(1934),印花税票改托邮政局代售,由民众自由购买。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商事、产权等行为所立或使用凭证,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评定额贴花,面额分为2分、5分、2角、5角。1955年,税率由16目减为9目。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分13个税目,分别按件确定税额,按金额征收。1990年,征印花税13.4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清末称车捐、船捐。民国30年(1941)正名。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9月开征,1966年停征。1986年恢复,乘人汽车按座位每辆年分别征132元、156元、180元、204元;载货汽车、大、中型拖拉机按净吨位每吨年税额40元;人货两用汽车每吨年税额96元;其他机动车、三轮摩托、二轮摩托、轻骑车每辆每年税额分别为40元、48元、24元;手扶拖拉机每辆年税额40元;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分别年征0.6元、0.8元、1元、1.2元和1.4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垃圾车、义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免征。1986年,全县征车船使用税2.1万元。1990年,全县征车船使用税32万元。
  交易税 1950年11月起,对牙纪、行栈等代客买卖征收交易税,税率按收佣金或手续费征30%。连同附加征收40%。1951年全县征收税额4075元。1952年4月停征,
   牲畜交易税 1951年7月,猪、牛、羊等集市成交后,按成交总额由买者纳5%的牲畜交易税,幼猪15公斤以下,幼牛20公斤以下免征。1954年5月1日起停征。1983年1月,牲畜交易税恢复。1990年停征。
  文化娱乐税 1953年1月,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征收对象为戏剧、电影,税率5%。至1966年,全县共征文化娱乐税1万元。同年10月1日停征。
  集市交易税 1962年开征,家庭手工业产品征5%,畜禽、蛋品、水产、干鲜果、土特产品征10%。起征点为10元。1966年4月停征。1982年6月1日恢复。猪肉、牛肉上市,1头征5元,半头征2.5元。1984年7月6日停征。
  综合税 1970年开征。1971年并入工商税征收。时征综合税271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始,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依照上述三种税额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者户籍在县内的中型企业征5%,其他企业征1%。1986年,全县共征城市建设维护税43.4万元。1990年征收85万元。
  农林特产税 1985年开征,1987年停征,1988年恢复,1989年征税范围扩大,征税品种由原来26种,增为27种。1990年,征农林特产税106万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开征,占用菜地每平方米征10元,占用水田征7元,占用旱土征5.3元。1990年,征耕地占用税68.7万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1日起开征,1990年征个人收入调节税64.2万元。
  城市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日开征,1990年,征城市土地使用税40.1万元。
  国营工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开征,1990年征0.4万元。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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