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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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26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263-264
摘要: 税收,历来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经济发展开辟税种,依经济收益确定征收税额,本节记录了清代至1990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农业税发展情况。
关键词: 税收种类 个人所得税 农业税

内容

清代称丁漕,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咸丰年间,民田分上、中、下三等。每亩科粮二勺九秒四撮至一斗四升六合九勺不等。每漕粮一石折银一两三钱,带征助饷银七钱,缴平水、折耗、办公等银八钱,合为二两八钱。
  民国元年(1912),以正饷课田赋,漕粮每额征饷一两,收正税银一两六钱,另加地方附加八钱,合为二两四钱。民国4年每两银折收银一元五角。各种附加高于正税3倍以上。31年改征实物,按正、附税额,每元(法币),折征稻谷四斗或小麦二斗八升。37年,每元实额征谷二斗八升,配额征谷二斗八升,带征县级公粮八升,自卫饷谷八升,筑路谷二升,县市捐献谷一斗二升,合计每赋额一元征谷八斗六升,邵东境内田赋总额约征(谷)16992吨,灾歉无减。
  新中国建立初,废除田赋,改称公粮。依各户人平产粮情况,实行分级累进税率。1950年,公粮改称农业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分等定常年产量,实行全额累进税制,40个税级,税率3%至42%。1951年改为20级,征6%~25%。桥田、义渡田、茶亭田不计负担,超过正常开支的超过部分按5%计征。1953年,改全额累进税制为分作物、分户定级,定率计征,附加10%。同时,实行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老弱孤寡残废、无劳动力、生活特别困难及其他特殊原因的贫困户交粮有困难者,减为10%至30%:旱涝、虫伤等自然灾害,则按“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进行减免1956年,86.8%的土地为集体所有,按户、按人的累进税制取消,改按常年产量10%计征。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统一交纳。全县遭受严重干旱,粮食总产量比上年减少17%,减免税额(稻谷)6813吨,为应征总额的47.2%。1956年,粮食产量接近1952年,实征税额却比1952年减少41.5%。1958年后,农田水利设施和公用建设用地不断增加,实行比例计征,增产不增税。1964年,农业税附加提高为14%。1979年改为按起征点计征。以生产队集体产粮为准(自留地产粮不计),扣除正当的生产开支,人均口粮不足200公斤者免征,逐队摸底,全县有1960个生产队免征粮1865吨,有542个生产队减少征粮1081吨,全县实征(稻谷)10729吨,比1952年少3356吨。1980年后,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和灾歉减免,1986年实征10876吨,比1952年实征额少3213吨。1989~1990年,连续遭受旱灾,减免4233吨,实征分别为11258吨和7998吨,两年附加共征2696吨。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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