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26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5
页码: 263-267
摘要: 本章介绍了清代至1990年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税务发展情况。包括农业税、工商税、地方税三部分内容。
关键词: 税收 契税 税负

内容

税收,历来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经济发展开辟税种,依经济收益确定征收税额。清末,境内经济发展缓慢,田赋为主要税目。民国时期工商业较前兴盛,工商各税开征项目增多民国27年(1938),田赋征实,征一进一,附加各目陆续增多,附加税额高于正税3倍以上。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旧的税征制度。1951年10月,税务局建立,贯彻国家税征法令,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依商品流转额和收入所得征收。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纳税以集体单位为主,嗣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强对基层税收工作的领导,税收征管机构设立到区,税源充裕的公社配专职税征员,从发展生产入手,培植税源与征收管理相结合,税源增加。1980年开始,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税务部门在集镇税额较多的大队,聘请78名协税员,帮助个体经营户提供经营信息,辅导建帐建制,连续4年,全县个体工商税一年翻一番。1983年12月12日,副县长王德恩在全省计划工作会议上,介绍了加强个体工商税征收管理工作经验。1986年5月,县税务稽查队建立,并在主要集镇设税务检查站,组织力量开展税征检查。是年,全县工商各税完成3158万元(列县级财政2677.7万元),比1980年增1.57倍,其中个体工商税782万元,占工商各税总额24.7%。1990年,工商各税税种增为14个,税率29个,税额增加。全县工商各税完成4078万元,其中列县级财政收入3899.1万元,为95.61%。
  第一节 农业税
  清代称丁漕,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咸丰年间,民田分上、中、下三等。每亩科粮二勺九秒四撮至一斗四升六合九勺不等。每漕粮一石折银一两三钱,带征助饷银七钱,缴平水、折耗、办公等银八钱,合为二两八钱。
  民国元年(1912),以正饷课田赋,漕粮每额征饷一两,收正税银一两六钱,另加地方附加八钱,合为二两四钱。民国4年每两银折收银一元五角。各种附加高于正税3倍以上。31年改征实物,按正、附税额,每元(法币),折征稻谷四斗或小麦二斗八升。37年,每元实额征谷二斗八升,配额征谷二斗八升,带征县级公粮八升,自卫饷谷八升,筑路谷二升,县市捐献谷一斗二升,合计每赋额一元征谷八斗六升,邵东境内田赋总额约征(谷)16992吨,灾歉无减。
  新中国建立初,废除田赋,改称公粮。依各户人平产粮情况,实行分级累进税率。1950年,公粮改称农业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分等定常年产量,实行全额累进税制,40个税级,税率3%至42%。1951年改为20级,征6%~25%。桥田、义渡田、茶亭田不计负担,超过正常开支的超过部分按5%计征。1953年,改全额累进税制为分作物、分户定级,定率计征,附加10%。同时,实行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老弱孤寡残废、无劳动力、生活特别困难及其他特殊原因的贫困户交粮有困难者,减为10%至30%:旱涝、虫伤等自然灾害,则按“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进行减免1956年,86.8%的土地为集体所有,按户、按人的累进税制取消,改按常年产量10%计征。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统一交纳。全县遭受严重干旱,粮食总产量比上年减少17%,减免税额(稻谷)6813吨,为应征总额的47.2%。1956年,粮食产量接近1952年,实征税额却比1952年减少41.5%。1958年后,农田水利设施和公用建设用地不断增加,实行比例计征,增产不增税。1964年,农业税附加提高为14%。1979年改为按起征点计征。以生产队集体产粮为准(自留地产粮不计),扣除正当的生产开支,人均口粮不足200公斤者免征,逐队摸底,全县有1960个生产队免征粮1865吨,有542个生产队减少征粮1081吨,全县实征(稻谷)10729吨,比1952年少3356吨。1980年后,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和灾歉减免,1986年实征10876吨,比1952年实征额少3213吨。1989~1990年,连续遭受旱灾,减免4233吨,实征分别为11258吨和7998吨,两年附加共征2696吨。
  第二节 工商各税
  盐税 清末,盐税有正税、附税。附税项目72种,税额超过正税。每100公斤盐交饷银九两八钱六分。民国建立后,改征场税和岸税。民国9年(1920)始,增征附加,名目繁多,税额超正税。民国34年,正税111元(法币),5种附税为4330元。民国35年,正税附加高达14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征固定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县内无产地盐税,动用国家储备原盐作食用盐时补征盐税。1986年,全县征收盐税37.3万元。1987年后,县内未动用国家储备盐。
  营业税 清末开征,时名牙税、当税。民国3年(1914),改名营业税。民国20年,湖南省颁布《营业税条例》,经营粮食、颜料、旅馆、香烛、呢绒等业,按营业额分别征2~12%;制造、钱庄等业,按资本征4~20%;运输、租赁、仓储按报堆额征15~20%。民国25年,改为按营业收入和资本额征税。境内纳税户向邵阳县政府征收机关交纳。新中国成立初期,按民主评定交纳,税额甚少。1950年,固定工商业户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称工商业税。1958年,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所得税合并,称工商统一税。营业税取消。1984年,实行税制改革,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出来,恢复营业税,按营业额计征,分11个税目,25个税率。1986年,征收税额893万元,占工商各税总额的31.4%。1990年,营业税税目增至19个,税率29种,年征营业税1648万元。
  产品税 民国时期,分别称厘金、货物统税、货物税等。新中国成立后,易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1958年9月税制改革,对工业出厂的产品,改称产品税。其品种有酒、煤炭、电、焦炭、纸、水泥、砖瓦、化工产品、钢铁、茶叶、原木等。1986年,全县征收税额1081万元,为工商各税38%。1990年,共征产品税1046万元。
  所得税 民国25年(1936)7月开征个体工商业所得税。营业所得,实行全额累进税率;薪金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证券存款利息所得,按比例税率50%课征。民国32年,调整为超额累进税率。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税制。1950年1月始,按利润额累进计征,税率5~30%。1954年,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63年4月,改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供销合作社按比例征39%;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组),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税率。1967年,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社队企业,以自产原料进行加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产品,2年内免征。1980年,应征所得税的社队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计税率,税负在20%以上部分,减半计征,最高税负不超过30%。1986年6月,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实行比例税率6户,8级超额累进税率3户。是年,全县共征所得税637万元。1990年,共征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所得税531万元。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1日开征,从量、从价计征,焦炭征7%,白酒征50%,兽皮征20%,原木征10%。至1957年,县内共征商品流通税129.5万元。1958年9月,税制改革,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
  工商税 1973年1月开征,对煤炭、冶金、机械、建筑材料、纺织印染、陶瓷、造纸、印刷、交通运输、服务行业、公用事业、临时经营等征收工商税。至1984年,共征税额11.3万元,嗣后停征。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1日开征,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6月按当年收入征10%。同年7月1日起提高到15%。1986年,全县共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82万元。1990年停止。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进行计划外的基建工程、自筹资金的基建工程、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按建筑投资征10%的建筑税。至1986年共征收建筑税95.1万元。1990年,全县共征建筑税37.6万元。
  增值税 1984年10月起,机械、农业机具及配件、钢材、印染机织品、西药、成剂药等征收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4%、6%、10%、12%。1986年,征收税额304.7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214万元,集体所有制企业89万元,个体工商户1.7万元,1990年,全县共征增值税1094万元。
  奖金税 1985年起,国营、集体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征30%;超过5~6个月的征100%;超过6个月以上的征300%。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免征。事业单位全年奖金总额人均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的,比照国营、集体企业开征奖金税。1986年,共征奖金税27.2万元。1990年,征奖金税12.2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开始,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征1%的教育费附加,与上税同时缴纳。1986年,全县征收教育费附加2.9万元。1988年起,税率提高到20%,1990年,征教育费附加58.8万元。
  第三节 地方税
  契税 清末开征,土地、房屋买卖,按价征收卖方契税9%,典契征6%。民国34年(1945),卖契征5%,典契征4%,变换契、分割契征2%,赠与契、占有契征6%。新中国成立初期,仅在1000人以上城镇开征。1954年,全县颁发土地所有证,水田每亩征收大米2.5公斤,旱土每亩征收大米1.25公斤,均折算人民币缴纳。是年,征收契税4.1万元。1958年停征。1981年恢复。1986年,全县征收契税85万元。1990年,征契税7.9万元。
  屠宰税 清末开征,名屠捐,民国4年(1915)正名,每宰猪、牛、羊1头,分别征银元0.4元、1元、0.15元。民国36年,分别改征法币5万元、10万元、1万元。新中国建立初期,定量计征,宰杀猪、牛、羊,每头分别征肉4公斤、12.5公斤、0.75公斤。按规定价折人民币交纳。1950年12月19日起,按牲畜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54年,经营肉食单位从价征13%,养猪户征15%,留肉4公斤免征。1957年,经批准宰杀的残牛征税。1969年始,税额不断调整,猪、牛每头征3元,羊每头征0.3元。1980年4月1日起,至8月底免征。9月1日恢复。伊斯兰教(回族)的尔代、古尔帮、圣斋三大节日,宰食的牛羊,免征屠宰税。节日以外的正常屠宰牲畜照纳。1986年,全县共收屠宰税58.4万元。从1990年1月起,调整屠宰税负,生猪每头由3元提为6元,羊1元,牛6元,是年,共收屠宰税117万元。
  房产税 清末称房捐,租十征一。民国37年(1948),对150户以上的集镇,营业用房按租金征20%,自用房按房屋值征1%。新中国建立后,易名房地产税。1986年10月1日起,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除依法免征者外,按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征税1.2%。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征12%。全县征收房产税3.8万元。1990年,征房产税28.7万元。
  印花税 民国2年开征,由商人包办,委派民间印花税检查员,查出应贴印花未贴的以一罚十。民国23年(1934),印花税票改托邮政局代售,由民众自由购买。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商事、产权等行为所立或使用凭证,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评定额贴花,面额分为2分、5分、2角、5角。1955年,税率由16目减为9目。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分13个税目,分别按件确定税额,按金额征收。1990年,征印花税13.4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清末称车捐、船捐。民国30年(1941)正名。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9月开征,1966年停征。1986年恢复,乘人汽车按座位每辆年分别征132元、156元、180元、204元;载货汽车、大、中型拖拉机按净吨位每吨年税额40元;人货两用汽车每吨年税额96元;其他机动车、三轮摩托、二轮摩托、轻骑车每辆每年税额分别为40元、48元、24元;手扶拖拉机每辆年税额40元;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分别年征0.6元、0.8元、1元、1.2元和1.4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垃圾车、义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免征。1986年,全县征车船使用税2.1万元。1990年,全县征车船使用税32万元。
  交易税 1950年11月起,对牙纪、行栈等代客买卖征收交易税,税率按收佣金或手续费征30%。连同附加征收40%。1951年全县征收税额4075元。1952年4月停征,
   牲畜交易税 1951年7月,猪、牛、羊等集市成交后,按成交总额由买者纳5%的牲畜交易税,幼猪15公斤以下,幼牛20公斤以下免征。1954年5月1日起停征。1983年1月,牲畜交易税恢复。1990年停征。
  文化娱乐税 1953年1月,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征收对象为戏剧、电影,税率5%。至1966年,全县共征文化娱乐税1万元。同年10月1日停征。
  集市交易税 1962年开征,家庭手工业产品征5%,畜禽、蛋品、水产、干鲜果、土特产品征10%。起征点为10元。1966年4月停征。1982年6月1日恢复。猪肉、牛肉上市,1头征5元,半头征2.5元。1984年7月6日停征。
  综合税 1970年开征。1971年并入工商税征收。时征综合税271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始,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依照上述三种税额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者户籍在县内的中型企业征5%,其他企业征1%。1986年,全县共征城市建设维护税43.4万元。1990年征收85万元。
  农林特产税 1985年开征,1987年停征,1988年恢复,1989年征税范围扩大,征税品种由原来26种,增为27种。1990年,征农林特产税106万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开征,占用菜地每平方米征10元,占用水田征7元,占用旱土征5.3元。1990年,征耕地占用税68.7万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1日起开征,1990年征个人收入调节税64.2万元。
  城市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日开征,1990年,征城市土地使用税40.1万元。
  国营工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开征,1990年征0.4万元。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邵东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