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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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256
颗粒名称: 第十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分类号: F81;F810.42
页数: 21
摘要: 本篇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后至1990年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财政、税务、金融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财政 国家财政 财力 税收 契税 税负

内容

第一章 财政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内财政收入全额上交省财政支出由省按计划下拨,年终上报决算。1953年,建立县财政,收入分类分成,支出以比例分成收入为基数,缺额由省补助。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由县人民代表会议审议。至1957年,支大于收,省补472.9万元。1958年后,收入不断扩大,体制不断调整,由“以收定支,五年不变”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定”,“收支包干,超收分成”等,其分成比例视年度超收情况而定。1959年为20%,1964年为12.3%。1965年起,实行“总额分成,加小固定”的体制,超收部分仍留县适当比例。1958~1968年的11年,共收入7703.4万元,支出6576.1万元,上解1127.3万元。1970年,收入过千万元,总额分成比例,县留成部分由56%减少到40%,收入增减,不调比例。此后多年,县内开支基数低,县革命委员会号召各级干部带头,坚持艰苦奋斗,增收节支争贡献,多次受省、地革委表彰。1970~1979年底,收入1.54亿元,比前10年增长1.2倍,支出8481万元,比前10年仅增64%,支出比例占收入54.9%,比前10年73.8%减少9.8个百分点。1982年,调整体制,收支划分包干,“分灶吃饭”,留成比例参照前5年平均比例为基数,定为53%,上解47%。递增包干,县内开支基数偏低,连年超支。1984年,乡镇建立财政所,实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核定基数,总额分成,一年一定。1985年,省市对留成比例调为60.3%。1986年调为61.85%,县内正常开支仍然短缺,“寅吃卯粮”现象不断出现。1989年改为定收定支,超收全留,超支不补。1985~1990年,共收入23807.7万元,上级补助4134.6万元,实际开支22857万元,上解6219.4万元,相差1134.1万元。
  第一节 收入
  一、预算内收入
  1953年,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占预算内收入76%,企业收入甚少。随后,国营工商企业陆续兴办,工商税收相应增加。1957年,企业收入占预算内收入44.7%,工商各税37.7%,农业税11.4%。1959年,以支促收,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厂)积累和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利润也列企业收入,收入骤增。是年,企业收入比1957年增长4.45倍。1961~1962年,县属11个企业停办,3个企业由国营转为集体,企业收入出现负数。1962年,预算内收入473.9万元。工商各税收入366.4万元,农业税168.1万元,其他4.6万元,企业亏损退库65.2万元。1964年,县属工业经过调整,开始复兴,流通领域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各种经济体制的功能得到较好的发挥,正常的收入增加,预算内收入超过了省定计划,收支平衡,结余208万元。1966年4月,省财政厅在县召开预算管理经验交流现场会,县财政局熊英才在会上介绍了从发展生产出发,开辟财源,增收节支的经验。嗣后,县属工业企业增多,生产能力扩大,商业经营额上升,连续8年,企业收入和工商各税,分别以22%、12.3%的速度递增。至1973年,预算内收入1581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22.6%,工商各税占62.7%,收入总额比1965年增加1.35倍。1974年后,工商各税稳定增加,企业收入稳中有降。1979年,收入总额超过2000万元,其中工商各税占1589万元,占79.2%,企业收入196万元,占9.8%。1980年后,经济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工农商业迅速发展,城乡个体企业重新崛起,财政收入逐步增长。1986年,预算内收入3272.8万元,其中工商各税占81.8%。1987年,先后开征耕地占用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其他罚没收入剧增,预算内收入增加。1990年,全县预算内收入5087万元,其中工商各税占76.6%。
  二、预算外收入 1954年,始列预算外收入,其项目为机动田租收入,小型厂矿企业收入,公有山林及公产管理收入,契税规费收入,中学学杂费收入及屠宰税手续费收入等。当年收入21.35万元。1956~1957年,县内仅收37.5万元,省地补助31.56万元。1958年。收入增加到175.4万元。1959年,增列邮电收入,清理存款收入,农业税附加收入。1964年,农业税附加由10%提高到14%,县留7%。1973年,县属工业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除按规定比例上交外,余作更新改造资金使用,矿山管理站上交利润列预算外收入。1973年,县属7户五小企业上交利润,四六分成,留县60%。1979年改为对半分成,同年,征收电费附加。1983年,农业税附加减少3%,实留4%。1984年,县属工业企业实行利改税,利润分成取消。1986年,工商税附加改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全年预算外收入61.4万元。1987年后,预算外收入增加农业税附加、电费附加,其他收入等。1990年,收入96.3万元。
  第二节 支出
  一、预算内支出
  预算内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发展地方经济和文化教育科学等事业,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其支出比重,依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变化不一。1953~1957年,支出总额中,文化教育占53.6%,行政管理费占27.9%,经济建设占18.2%。1958年始,经济建设项目增多,各种“大办”遍及各个行业,支出骤增,尤以经济建设支出逐年成倍增加。1960年,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控制,至1962年5年中,支出总额比前5年增加1.54倍,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占支出总额74.5%,比前5年增加8.56倍。其间,新建了冶金、机械、化工、建材等18个县属企业,由于仓促上马,缺乏科学论证,中途停办9个,造成浪费。1966~1970年,支出总额比前5年减少13.4%,且各项比重有所调整,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减少20.7%,社会文教支出比重增加13.6%,行政管理费支出比重增加2.15%,其他支出增加2.87%。1971年,全县开展学大寨、学野鸡坪活动,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在各条战线、各个行业大为发扬,连续多年,在收入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仍然紧缩开支,多作贡献。1972年,全县53个区、社(镇)行政机关,有24个利用旧公房作办公和住宿用房。经济建设支出以农业为重点,工业兴建项目甚少。1971~1975年,开支总额3452万元,比前5年仅增12.5%,其中经济建设增29%,文教科学事业费增52%,行政管理费增18%。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邵东县委、县人民政府转移工作重点,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增大。多年来因紧缩开支而留下的改建项目,开始列入经费开支范围,预算内年度开支始过千万元,但行政事业管理费仍然紧缺,区、社机关和县属单位公房仅保维修。1982年后,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逐步转向城镇,改革国家职工工资制度,发展文教科技事业,财政开支增加,且经济建设费支出比重减少,社会文教科技费、行政管理费比重增加。1981~1985年,预算内支出9898.7万元,占同期收入的78.6%。支出中,经济建设支出由上5年的34.8%减少到25.3%,社会文教科技费由49.7%增加到55.5%,行政管理费由14%增至17.5%。这一时期,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在包干内省级新开口子多,超出了县级财力承受能力,以致1985、1986年连续出现赤字。1987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教科学事业的发展,公职人员增加,物价补贴和其他各项开支逐年增多,预算内开支骤增。1990年,全县预算内开支5094万元,与1986年比,经济建设费增长10%,社会文教科学事业费增59.4%,其他开支增长17倍,尽管支出剧增,但两抵仍节余7万元。
  二、预算外支出
  预算外支出,依资金来源渠道,补助预算外项目的部分经费,量入为出,先收后支,先生产后生活。农业税附加主要用于农村道路、桥梁、渡船的维修,农村中小学校舍的修缮,公社(镇)电话、广播事业经费、区社(镇)房屋维修等。城市公用事业收入和工商税附加,主要用于城市的维修、改造,消防设备的添置,自来水工程及供水设施的增建。各类企事业收入,优先考虑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建设。1954年补助县属工业企业占总额的61.2%。1955年后,主要补助水利建设,农业生产合作社架设电话、兴办农村企业等。至1960年,农林水利支出82.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43.3%,交通邮电15.47万元,占8%,工业支出57.71万元,占30.4%。1961年起,主要用于农村危桥维修和雇请农民棉花技术员工资,开办棉花生产技术班等费用,以及县城自来水新增设施等支出。1971~1979年,依收入来源情况,补助工业企业扩建、改造项目占支出总额的38.5%,区、社房屋维修占23.4%,教育支出占12.3%,其他支出占25.8%。1980~1986年,支出重点是公用设施的兴建、维护和县属工业企业扩建、技改补助,其支出额占总支出的61.5%,用于县城自来水建设、道路维修和小城镇建设占38.5%。1987~1990年,全县预算外支出418.2万元,其中城市维护费支出173.1万元,文教,交通事业费8.8万元,行政费支出62.2万元,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7.5万元,上交预算调节资金8.6万元,其他支出8万元。4年收入、支出两抵节余53.1万元。
  第三节 有价证券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始有公债。民国22年(1933),原邵阳县在境内发行救国公债,嗣后又多年发行统一公债、建设公债、劝募战时公债、同盟公债、同盟胜利公债等多种。新中国建立后,发行人民胜利公债,由原邵阳县统存,境内无数可考。1954年,县内发行国民经济建设公债,完成19.2万元。5年后逐年还本付息,利率为年息4厘。至1958年,全县共认购公债119.9万元。1981年,全县发行国库券54.3万元,由各单位公款购买。1982年,分集体、个人两种认购形式。公款认购的,依单位经济情况分配任务,一次购完;个人认购的按收入情况确定认购比例,一次或多次交款,5年后开始还本付息,10年还清。至1986年,县内认购国库券1035万元,为分配任务的103.3%,其中公款认购177.4万元,占总数的17.1%,个人认购857.54万元,占82.9%。1989年,国家发行特种国债,定期5年,年利率15%,满5年后一次偿还;同时发行专项债券55.6万元,年利率15%,定期3年后还清。并发行保值公债,定期3年,年利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3年定期储蓄浮动,加保值补贴率,到期兑付,全县共推销保值公债384.66万元。至1990年,除特殊证券外,全县共发行国库券1362.91万元,其中公款认购72万元,个人购买1290.91万元。
  第二章 税务
  税收,历来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经济发展开辟税种,依经济收益确定征收税额。清末,境内经济发展缓慢,田赋为主要税目。民国时期工商业较前兴盛,工商各税开征项目增多民国27年(1938),田赋征实,征一进一,附加各目陆续增多,附加税额高于正税3倍以上。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旧的税征制度。1951年10月,税务局建立,贯彻国家税征法令,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依商品流转额和收入所得征收。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纳税以集体单位为主,嗣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强对基层税收工作的领导,税收征管机构设立到区,税源充裕的公社配专职税征员,从发展生产入手,培植税源与征收管理相结合,税源增加。1980年开始,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税务部门在集镇税额较多的大队,聘请78名协税员,帮助个体经营户提供经营信息,辅导建帐建制,连续4年,全县个体工商税一年翻一番。1983年12月12日,副县长王德恩在全省计划工作会议上,介绍了加强个体工商税征收管理工作经验。1986年5月,县税务稽查队建立,并在主要集镇设税务检查站,组织力量开展税征检查。是年,全县工商各税完成3158万元(列县级财政2677.7万元),比1980年增1.57倍,其中个体工商税782万元,占工商各税总额24.7%。1990年,工商各税税种增为14个,税率29个,税额增加。全县工商各税完成4078万元,其中列县级财政收入3899.1万元,为95.61%。
  第一节 农业税
  清代称丁漕,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咸丰年间,民田分上、中、下三等。每亩科粮二勺九秒四撮至一斗四升六合九勺不等。每漕粮一石折银一两三钱,带征助饷银七钱,缴平水、折耗、办公等银八钱,合为二两八钱。
  民国元年(1912),以正饷课田赋,漕粮每额征饷一两,收正税银一两六钱,另加地方附加八钱,合为二两四钱。民国4年每两银折收银一元五角。各种附加高于正税3倍以上。31年改征实物,按正、附税额,每元(法币),折征稻谷四斗或小麦二斗八升。37年,每元实额征谷二斗八升,配额征谷二斗八升,带征县级公粮八升,自卫饷谷八升,筑路谷二升,县市捐献谷一斗二升,合计每赋额一元征谷八斗六升,邵东境内田赋总额约征(谷)16992吨,灾歉无减。
  新中国建立初,废除田赋,改称公粮。依各户人平产粮情况,实行分级累进税率。1950年,公粮改称农业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分等定常年产量,实行全额累进税制,40个税级,税率3%至42%。1951年改为20级,征6%~25%。桥田、义渡田、茶亭田不计负担,超过正常开支的超过部分按5%计征。1953年,改全额累进税制为分作物、分户定级,定率计征,附加10%。同时,实行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老弱孤寡残废、无劳动力、生活特别困难及其他特殊原因的贫困户交粮有困难者,减为10%至30%:旱涝、虫伤等自然灾害,则按“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进行减免1956年,86.8%的土地为集体所有,按户、按人的累进税制取消,改按常年产量10%计征。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统一交纳。全县遭受严重干旱,粮食总产量比上年减少17%,减免税额(稻谷)6813吨,为应征总额的47.2%。1956年,粮食产量接近1952年,实征税额却比1952年减少41.5%。1958年后,农田水利设施和公用建设用地不断增加,实行比例计征,增产不增税。1964年,农业税附加提高为14%。1979年改为按起征点计征。以生产队集体产粮为准(自留地产粮不计),扣除正当的生产开支,人均口粮不足200公斤者免征,逐队摸底,全县有1960个生产队免征粮1865吨,有542个生产队减少征粮1081吨,全县实征(稻谷)10729吨,比1952年少3356吨。1980年后,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和灾歉减免,1986年实征10876吨,比1952年实征额少3213吨。1989~1990年,连续遭受旱灾,减免4233吨,实征分别为11258吨和7998吨,两年附加共征2696吨。
  第二节 工商各税
  盐税 清末,盐税有正税、附税。附税项目72种,税额超过正税。每100公斤盐交饷银九两八钱六分。民国建立后,改征场税和岸税。民国9年(1920)始,增征附加,名目繁多,税额超正税。民国34年,正税111元(法币),5种附税为4330元。民国35年,正税附加高达14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征固定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县内无产地盐税,动用国家储备原盐作食用盐时补征盐税。1986年,全县征收盐税37.3万元。1987年后,县内未动用国家储备盐。
  营业税 清末开征,时名牙税、当税。民国3年(1914),改名营业税。民国20年,湖南省颁布《营业税条例》,经营粮食、颜料、旅馆、香烛、呢绒等业,按营业额分别征2~12%;制造、钱庄等业,按资本征4~20%;运输、租赁、仓储按报堆额征15~20%。民国25年,改为按营业收入和资本额征税。境内纳税户向邵阳县政府征收机关交纳。新中国成立初期,按民主评定交纳,税额甚少。1950年,固定工商业户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称工商业税。1958年,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所得税合并,称工商统一税。营业税取消。1984年,实行税制改革,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出来,恢复营业税,按营业额计征,分11个税目,25个税率。1986年,征收税额893万元,占工商各税总额的31.4%。1990年,营业税税目增至19个,税率29种,年征营业税1648万元。
  产品税 民国时期,分别称厘金、货物统税、货物税等。新中国成立后,易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1958年9月税制改革,对工业出厂的产品,改称产品税。其品种有酒、煤炭、电、焦炭、纸、水泥、砖瓦、化工产品、钢铁、茶叶、原木等。1986年,全县征收税额1081万元,为工商各税38%。1990年,共征产品税1046万元。
  所得税 民国25年(1936)7月开征个体工商业所得税。营业所得,实行全额累进税率;薪金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证券存款利息所得,按比例税率50%课征。民国32年,调整为超额累进税率。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税制。1950年1月始,按利润额累进计征,税率5~30%。1954年,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63年4月,改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供销合作社按比例征39%;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组),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税率。1967年,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社队企业,以自产原料进行加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产品,2年内免征。1980年,应征所得税的社队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计税率,税负在20%以上部分,减半计征,最高税负不超过30%。1986年6月,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实行比例税率6户,8级超额累进税率3户。是年,全县共征所得税637万元。1990年,共征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所得税531万元。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1日开征,从量、从价计征,焦炭征7%,白酒征50%,兽皮征20%,原木征10%。至1957年,县内共征商品流通税129.5万元。1958年9月,税制改革,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
  工商税 1973年1月开征,对煤炭、冶金、机械、建筑材料、纺织印染、陶瓷、造纸、印刷、交通运输、服务行业、公用事业、临时经营等征收工商税。至1984年,共征税额11.3万元,嗣后停征。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1日开征,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6月按当年收入征10%。同年7月1日起提高到15%。1986年,全县共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82万元。1990年停止。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进行计划外的基建工程、自筹资金的基建工程、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按建筑投资征10%的建筑税。至1986年共征收建筑税95.1万元。1990年,全县共征建筑税37.6万元。
  增值税 1984年10月起,机械、农业机具及配件、钢材、印染机织品、西药、成剂药等征收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4%、6%、10%、12%。1986年,征收税额304.7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214万元,集体所有制企业89万元,个体工商户1.7万元,1990年,全县共征增值税1094万元。
  奖金税 1985年起,国营、集体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征30%;超过5~6个月的征100%;超过6个月以上的征300%。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免征。事业单位全年奖金总额人均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的,比照国营、集体企业开征奖金税。1986年,共征奖金税27.2万元。1990年,征奖金税12.2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开始,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征1%的教育费附加,与上税同时缴纳。1986年,全县征收教育费附加2.9万元。1988年起,税率提高到20%,1990年,征教育费附加58.8万元。
  第三节 地方税
  契税 清末开征,土地、房屋买卖,按价征收卖方契税9%,典契征6%。民国34年(1945),卖契征5%,典契征4%,变换契、分割契征2%,赠与契、占有契征6%。新中国成立初期,仅在1000人以上城镇开征。1954年,全县颁发土地所有证,水田每亩征收大米2.5公斤,旱土每亩征收大米1.25公斤,均折算人民币缴纳。是年,征收契税4.1万元。1958年停征。1981年恢复。1986年,全县征收契税85万元。1990年,征契税7.9万元。
  屠宰税 清末开征,名屠捐,民国4年(1915)正名,每宰猪、牛、羊1头,分别征银元0.4元、1元、0.15元。民国36年,分别改征法币5万元、10万元、1万元。新中国建立初期,定量计征,宰杀猪、牛、羊,每头分别征肉4公斤、12.5公斤、0.75公斤。按规定价折人民币交纳。1950年12月19日起,按牲畜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54年,经营肉食单位从价征13%,养猪户征15%,留肉4公斤免征。1957年,经批准宰杀的残牛征税。1969年始,税额不断调整,猪、牛每头征3元,羊每头征0.3元。1980年4月1日起,至8月底免征。9月1日恢复。伊斯兰教(回族)的尔代、古尔帮、圣斋三大节日,宰食的牛羊,免征屠宰税。节日以外的正常屠宰牲畜照纳。1986年,全县共收屠宰税58.4万元。从1990年1月起,调整屠宰税负,生猪每头由3元提为6元,羊1元,牛6元,是年,共收屠宰税117万元。
  房产税 清末称房捐,租十征一。民国37年(1948),对150户以上的集镇,营业用房按租金征20%,自用房按房屋值征1%。新中国建立后,易名房地产税。1986年10月1日起,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除依法免征者外,按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征税1.2%。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征12%。全县征收房产税3.8万元。1990年,征房产税28.7万元。
  印花税 民国2年开征,由商人包办,委派民间印花税检查员,查出应贴印花未贴的以一罚十。民国23年(1934),印花税票改托邮政局代售,由民众自由购买。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商事、产权等行为所立或使用凭证,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评定额贴花,面额分为2分、5分、2角、5角。1955年,税率由16目减为9目。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分13个税目,分别按件确定税额,按金额征收。1990年,征印花税13.4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清末称车捐、船捐。民国30年(1941)正名。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9月开征,1966年停征。1986年恢复,乘人汽车按座位每辆年分别征132元、156元、180元、204元;载货汽车、大、中型拖拉机按净吨位每吨年税额40元;人货两用汽车每吨年税额96元;其他机动车、三轮摩托、二轮摩托、轻骑车每辆每年税额分别为40元、48元、24元;手扶拖拉机每辆年税额40元;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分别年征0.6元、0.8元、1元、1.2元和1.4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垃圾车、义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免征。1986年,全县征车船使用税2.1万元。1990年,全县征车船使用税32万元。
  交易税 1950年11月起,对牙纪、行栈等代客买卖征收交易税,税率按收佣金或手续费征30%。连同附加征收40%。1951年全县征收税额4075元。1952年4月停征,
   牲畜交易税 1951年7月,猪、牛、羊等集市成交后,按成交总额由买者纳5%的牲畜交易税,幼猪15公斤以下,幼牛20公斤以下免征。1954年5月1日起停征。1983年1月,牲畜交易税恢复。1990年停征。
  文化娱乐税 1953年1月,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征收对象为戏剧、电影,税率5%。至1966年,全县共征文化娱乐税1万元。同年10月1日停征。
  集市交易税 1962年开征,家庭手工业产品征5%,畜禽、蛋品、水产、干鲜果、土特产品征10%。起征点为10元。1966年4月停征。1982年6月1日恢复。猪肉、牛肉上市,1头征5元,半头征2.5元。1984年7月6日停征。
  综合税 1970年开征。1971年并入工商税征收。时征综合税271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始,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依照上述三种税额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者户籍在县内的中型企业征5%,其他企业征1%。1986年,全县共征城市建设维护税43.4万元。1990年征收85万元。
  农林特产税 1985年开征,1987年停征,1988年恢复,1989年征税范围扩大,征税品种由原来26种,增为27种。1990年,征农林特产税106万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开征,占用菜地每平方米征10元,占用水田征7元,占用旱土征5.3元。1990年,征耕地占用税68.7万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1日起开征,1990年征个人收入调节税64.2万元。
  城市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日开征,1990年,征城市土地使用税40.1万元。
  国营工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开征,1990年征0.4万元。
  第三章 金融
  民国24年(1935),火厂坪、两市塘设有私营钱庄。新中国建立后,195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两市塘营业所建立,直属邵阳第六支行领导。年内,营业所增加到5个。195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建立,担负动员和组织社会闲散资金,发放贷款,组织结算,发行货币等任务。9月,分区设立营业所。1955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到乡。1962年,建设银行办事处成立。1967年,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2次分设、合并,建设银行邵东办事处撤销,农业信贷、基建拨款均由人民银行办理。1976年11月,建设银行恢复,1979年12月,农业银行建立。农村营业所隶属农业银行。城镇分理处、储蓄所隶属人民银行。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邵东县支行成立,与人民银行两个机构,一套人员。198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撤销,其业务由工商银行邵东县支行代理。1988年8月,中国银行建立,办理外贸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贷款;开展外汇兑换和储蓄等业务。1990年7月,邵东人民银行恢复。是年底,县有金融机构47个,393人。
  
  第一节 货币
  一、演变
  清道光二十年(1840),邵东境内流通“大清银币”和“康熙通宝”、“乾隆通宝”等方孔铜质辅币。主、辅比值:银元一枚换制钱1188文。光绪二十四年(1898)流通当十铜元,一枚等值制钱十文。民国元年(1912),当十铜元和“制钱”停止流通。民国3年始,袁世凯、孙中山头像银元、船版银元和清制龙板银元、外国银元等在市场流通。民国24年,硬币取消。国民政府发行纸币(称法币),湖南省银行的壹元券和锌、铝、镍、铜等金属辅币流通市场。火厂坪、佘田桥、廉桥等集镇的商贾先后发行“市票”纸币,面额为—角、二角、五角、一元,限在邻近使用。民国29年法币面额扩为伍角、壹元、拾元、百元、千元、万元。民国33年,“关金券”投入市场,面额为五万元,比值法币壹百万元。同年秋,日本侵略军犯境,货币陷入混乱,交换信誉消失。民众自发以银元、铜币购物结算。民国34年秋,日本侵略军投降后,银元、铜币、法币混流。法币600万元兑换银元一元。民国37年秋,“金元券”流通市场,面额1元至100万元。1元兑换法币300万元。1949年春,金元券5亿元兑换银元1元。同年7月,“银元券”流通市场,时不足月夭折。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4月1日,两市塘营业所奉命发行面值伍佰元人民币。1953年市场流通的人民币,面额为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贰百元、伍佰元、壹千元、伍千元、壹万元、伍万元等12种、62个版面。1955年3月1日,县支行奉命发行新人民币,有主币、辅币两种。主币面额为壹元、贰元、叁元、伍元;辅币面额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分、贰分、伍分。新人民币1元,比值旧人民币1万元。发行新币,收回旧币。1977年,市场流通的人民币主币有拾元、伍元、贰元、壹元4种:辅币有壹角、贰角、伍角、壹分、贰分、伍分6种。金属币有壹分、贰分、伍分3种。1980年4月15日,增发4种金属币、面额壹元、壹角、贰角、伍角,流通不广。1988年,面额50元、100元的人民币开始流通。
  二、流通
  民国时期,邵东境内货币流通量无考。
  新中国建立后,坚持发展经济,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相适应,有计划地货币投放,组织货币回笼,实现当年平衡。1951~1953年,货币按计划投放,控制较严,回差在15%左右。1957年,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货币回笼大于投放115万元。且城镇高于农村。“大跃进”中,投放失控。1959~1962年,投放1.48亿元,回笼1.31亿元,投差1723万元。1963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全县现金投放、回笼持平。1966年,投放3041万元,回笼3115万元,回差74万元。1970年始,以工业为主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扩大,项目增多,投放战线过长,投产慢,投差扩大,至1980年,10年中投放6.36亿元,回笼6.1亿元,投差为3011万元。当年末,社会货币流通量为2145万元,人平21元。1984~1985年,投放4.64亿元,回笼4.4亿元,投差2398万元。现金投向:农副产品收购、农村信用社支付、城镇储蓄支付2.9亿元,占投放量的62.5%;工资、奖金、行政管理费等1.74亿元,占37.5%。1990年,国家银根紧缩,控制投放,投差局面有所好转。投放9.28亿元,回笼9.6亿元,回差3200万元。
  第二节 储蓄 存款
  一、储蓄
  1951年,营业所开办储蓄业务,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储蓄种类有,活期存折储蓄、支票储蓄、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付息、定额储蓄等。是年,全县收储912户,年末余额5400元。1957年,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储蓄网点由城镇发展到农村,主要厂矿企业设协储员,储户陆续增加。1958年,年末储蓄余额129万元。嗣后,城乡储蓄正常,年末余额在400~1000万元之间,1976年达2741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迅速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继而,改革城镇经济体制,改革干部工资制度,储源不断扩大。1980年,金融部门为方便群众,在城镇增设储蓄网点,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代储机构292个,聘请代储员436人,储蓄余额不断增长。1986年,全县年末储蓄余额9750万元,居全省县(市)储蓄的第11位。1988年,县内金融单位,增设储蓄所,方便储户,改善服务态度,储蓄员分片、分单位包干,启动内部活力,增加储蓄种类,实行存贷挂钩。1990年,全县城乡居民年末储蓄余额26841万元。
  二、存款
  1952年,国营工商企业向银行储存金额,年末余额21万元。1957年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增多,经营项目扩大,资金往来增加,年末存款余额逐年增多。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国营、集体企业经营灵活,乡镇企业发展快,1982年始,总收入每年增加将近1亿元,银行存款随之增多。1990年末,全县国营、集体单
  第三节 信贷
  一、工商信贷
  1951年,人民银行运用信贷杠杆作用和金融管理职能,扶植工商企业发展,首次发放地方贸易贷款4万元,私营工商业、手工业贷款5万元,年末余额3万元。贷款单位有地方国营贸易公司、供销社、私营土产、百货、绸布等17个行业、91户。1952年,为壮大国营和供销社经济,工商贷款“坚持计划发放,按期归还”的原则,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银行给予贷款。信贷员主动到企业帮助制定商品流转计划,银行按单位计划安排贷款指标,按季分配,由区营业所掌握发放。1953年始,随着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信贷工作重点转向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至1957年,县内国营工商企业、粮食系统、供销合作社向银行贷款1995万元,年末余额380万元。1958年,定额投放、资金分口管理制度被取消。粮食贷款资金预拨制改为“下贷上划”,商业信贷只分商品流转、预付定金两种,余用财务收支轧差法、存贷合一的核算方式。企业内部“以表代帐”,计划管理和信贷监督被打乱,信贷失控。至1962年,全县工商企业贷款8316万元,年均余额1663万元,比上5年增长3.37倍。1963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规定》,正常的信贷制度恢复,信贷资金做到“当年平衡,略有回笼”。至1965年,年末工商信贷余额为785万元,比1958~1962年平均余额压缩53%。
  “文化大革命”初期,信贷投放增多。1976年,全县工商信贷余额回升为2331万元,比1965年增长近2倍。1978年,随着工作重点转移,工商信贷规模扩大,货币发行,资金投放相继增加。全县60多个信贷单位受贷支持,经济日益发展。
  1980年,贯彻“择优扶植”的原则,按经济合同发放贷款,实行差别利率。产销对路,经营管理好,恪守信用的企业列为重点扶植。对羊毛衫、劳动布、蚊帐布、凸板纸、日用瓷、钢木家具、出口手套、刀剪、氮肥、磷肥、水泥、钢材等列为重点扶持产品。1984年,为支持工业挖潜、革新、改造,中短期设备贷款、基础设施贷款增加。全县设备贷款发放339万元。1986年,工商信贷坚持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做到“以销定贷,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保证重点,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县城5个工商企业向银行贷款70万元,新增商店、旅社、饮食等服务网点13个,安排待业人员217人。年末全县工商信贷余额9500万元。1987年,工商信贷,坚持“紧中有活,扶优限劣”的原则,按企业经济效益、管理水平、信誉状况,分类排队,一类企业优先支持,二类企业逐笔核贷,三类企业紧管限贷,四类企业原则上只收不贷,使贷款结构发生变化。全年共发放工商贷款1.53亿元,其中一类企业贷款增5%,二、三类企业贷款下降25%。1988年,根据国家紧缩银根的新形势,金融部门开展储蓄、收回老欠、向外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特种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各工商企业资金的需要。在发放方式上,实行调查、审查、审批三分离,贷款单位、贷款额度、用途、期限、企业类型、审批人六公开,得到社会有效的监督。1990年,全县工商信贷发放19418万元,保持1987年的水平。
  二、农业贷款
  1950年春,原邵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人民银行在境内发放农业贷款,支持贫困农户,恢复发展生产,由个人申请,每亩稻田贷稻谷20公斤,发放到户,当年共贷稻谷270吨。1951年夏,发放农业贷款11万元,帮助农户解决口粮、农具、雨具等困难,翌年收回7万元。1953年始,农业信贷以支援发展农业生产为主,农贷项目有水利贷款、耕牛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至1958年,农业信贷2070万元,其中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000万元,帮助5万农户解决入社股金困难;生产贷款1070万元,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购买耕牛5893头,农具114万件,种子380吨,农药425吨,社员口粮(稻谷)8725吨,肥料185吨,其间修建山塘、河坝、水库等水利工程1.68万处。1960年,人民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发放贷款700万元支援农民度荒。1963年清理贷款,依农户经济状况,豁免391万元。1964年,发放无偿贫困队投资款13.8万元,帮助经济困难的生产队及时购买耕牛146头,农具1803件,化肥375吨,1966年底,全县农贷余额546万元。嗣后多年,坚持年放年收,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社会经济效益较好,粮食产量逐年上升。1982年后,各专业承包户、经济联合体,逐渐成为农业贷款的主要对象。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和社会需要,经营工、商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营业执照,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还款有来源,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作担保的予以贷款。是年,全县发放农业贷款208万元。嗣后,连续多年,保持在100~200万元之间。1985年,为565万元。1986年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种植业、养殖业、工业、商业和其他服务业发展迅速。县农业信贷逐年增多。1988年,农业贷款达1417万元。1989年,工商信贷有所压缩,农业信贷则增加到1510万元。1990年,县农业银行组织128人,对佘田桥、牛马司、廉桥、棠下桥的10个村、127户进行调查,摸清贷款底细,坚持个人申请,信贷员进行审查评估论证,逐笔发放到户,解决农民购买春耕生产资料的困难。是年,全县共发放农业贷款5250万元,比上年增长2.47倍。
  三、乡镇企业贷款 1970年前,人民公社及大队办企业,由农村信用社贷款。1970年后,公社、大队办企业逐渐增多,信用社贷款难以承受,县人民银行设社队企业贷款专户。1979年,农业银行建立后,社队企业贷款由农业银行承担。至1981年,5年向社队企业贷款3735万元。1982年,社队企业发展迅速加快,金融部门向社队企业贷款除补充其流动资金外,还发放部分基本建设和设备贷款,贷款金额445万元。1984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84)1号、4号文件精神,为尽可能地满足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需要,银行采取发行“金融债券”等办法组织资金,以弥补其经营资金的不足。1988年,对前几年乡镇企业贷款发放上的“三乱”(贷款投放乱、使用乱、管理乱)进行整顿清理。按照商品生产的要求,正确处理好远与近、速度与效益、需要与可能、支持与管理四个关系,贷款重点是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消耗下降、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企业。1990年,在紧缩信贷、盘活清收非正常贷款的情况下,银行通过向外拆借、收回部分非正常贷款等,年贷款余额达2829万元。
  四、民间借贷清末民初,民间借贷以私人放债为主,会产、公产次之。乡村多借粮食,城镇多借货币,利息面议,借钱月息有四分、五分,高至大加一、大加二不等;借粮年息大加一至二十五。会产、义谷放借,利息低于私借户。民国23年(1934),大旱,灾荒严重,民众以野菜、树皮为食,外出逃荒者甚多。范家山武圣庙义仓放谷救济灾民,一担谷年息一斗二升。财主和富裕户稻谷放借,年息多为加四、加五,钱息更高。富裕户趁灾荒放债暴发者不少,放债1元,月息2角,1年还本付息为3元4角,本年不还,转至下年利滚利变成12元2角4分。民国24年,震中乡农民肖乾元,借岳某铜元20吊(相当银元2元7角),月息大加二,3年归还,卖掉1头黄牛才还清。民国35年,两市塘谦益钱庄放借,月息大加1,中人具保,利息以天计算,借银元1元,每天利息1分,3~5天为限,逾期归还利上加利。民国36年,火厂坪农民李善夫借同心庄银元20元,月息3分4厘,4个月归还40元。1948年春,万安乡乡长赵敏中按照省提出“三七五”的布告,在乡内贴出“三七五”减租(息)标语,当地高利贷者受到抑制,不敢公开肆虐。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间自由借贷仍然存在,放借户减少,多为邻里之间相互借贷,利息低微,甚至无息。1953年起,农村信用社相继建立,高利贷被取缔,但民间互相支援性的借贷未间断,多未计息。1980年后,随着开放、搞活政策的贯彻,民间借贷普遍出现,利息面议,多高于银行、信用社的比率。一般月息1分、2分,甚至大加1不等,口头协议者多,立借据者有之,期限短,两厢情愿,信守诺言。
  第四节 结算
  一、现金
  1951年起,人民银行各基层机构建立后,开办现金结算业务。是年,全县现金结算6.54万笔,占总结算的38%,现金收付量732万元,占总量的6.91%。1952年,现金使用范围,只限个人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旅差费和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结算起点在30元以下的使用现金结算,年现金结算10.8万笔,占总结算的44%,现金收付量2074万元,占总量的3.48%。尔后,连续多年,现金结算笔数比率保持在30~40%之间,金额在5%以下。197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和《关于现金管理的决定》两个文件,国营企业、事业、人民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除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支付现金外,商品交易等经济往来,一律使用汇兑和转帐结算。各单位的日常零星开支,给予3~5天的库存限额,距银行基层机构较远的单位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5天,现金结算比率逐年降低。1978年,全县现金结算26.4万笔,占总结算比率的22.4%,现金收付量1.3亿元,占4%。
  1980年10月,贯彻省人民银行《关于放宽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结算起点30~100元的,既可转帐也可支付现金,由单位自定。汇入款项允许适当支付现金等。1984年,现金结算起点由30元增加到200元。1986年,现金结算占结算总额41.3%。1990年,全县各专业银行现金结算107.3万笔,金额9.23亿元,占结算总量31.16%。
  二、转帐
  主要用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和现金调拨,分异地和同城结算两种。1951年,异地结算主要使用汇兑方式,分票汇、信汇、电汇3种,以信汇为多;同城各单位之间推行划拨结算,相互签订结算合同,普遍使用支票和送款簿,做到主动划拨,按时结算。是年,全县转帐结算12.84万笔,占结算总量的56%,金额9848万元,占93.28%。1953年,推行支票、计划结算、托收承付、特种帐户、信用证等9种转帐方式,简化了手续,加速了资金周转。1958年,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非现金结算暂行规定》,转帐结算,异地采用汇兑托收承付;同城采用付款委托书、计划支票等。异地、同城的结算起点,分别为50元、30元。1978年10月1日起,同城按原规定执行,异地统一改为汇兑信用证和限额结算两种。是年,全县转帐结算87万笔,占总结算的76.7%,金额30.8亿元,占96%。1983年,异地结算实行汇兑(信、电、票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限额结算4种;同城结算仍为支票、付款委托书两种。1986年,全县转帐结算22万笔,占总结算的70.7%,金额80亿元,占96.8%,比1978年分别增长28.7%和27.6%。1990年,全县转帐结算254万笔,结算金额15.36亿元,占结算总量的68.84%。
  第五节 基建资金管理
  建县初期,依资金来源,县属单位自行管理,省属单位,由省建设银行派员驻厂管理。1962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邵东办事处成立,负责县内基建拨款业务的预算和检查。1967年10月办事处撤销,业务并入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1973年5月后,县内的基建拨款业务,由建行涟邵办事处管理。1976年11月,建设银行邵东办事处恢复,1979年6月,办事处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负责经办县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贷款、预结算审查等业务。至1986年,共经办投资拨款580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071万元,基建贷款1647万元。审查基建预算项目216个,价值2868万元,审查后,投资款追加、减少,两抵净减217万元。审查结算项目33个,价值343万元,净减27万元。1989年,审查基建预算11份,金额403.5万元,核减投资39.43万元。审查工程决算6份,金额134.93万元,核减工程造价12.35万元。1990年,贯彻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1245号文件精神,凡属基建资金,不论大小,都要存入建设银行,其他专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基建资金的划转。是年,全县共拨款1801万元,其中国家预算内195万元,自筹资金1525万元,拨款改贷款86万元。全年共审查15项工程,核减投资26.85万元,占审查总价值的7.85%。
  附:信用合作社
  民国30年(1941),牛马司杨柳桥设农场经营办事处,办理民间信贷业务,资金由湖南省农民银行拨给,贷款数额不祥。32年停办。
  新中国建立后,1952年12月,县人民银行在双江乡建立信用合作社试点,组织闲散资金,沟通有无,调剂余缺,帮助缺钱农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农民拥护。次年,双合乡、流镇乡等相继建立信用社。1955年,贯彻湖南省第一次信用合作社会议精神,对已建立的社整顿提高,积极开展业务,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是年底,全县274个区辖乡镇均建立信用合作社。1956年后,行政区划多次变更,依然以乡镇建立信用合作社,大队(村)建立信用业务站,组织闲散资金,开展信贷业务,扶贫帮困,支援发展生产。1984年,为恢复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邵东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继而清理股金,分配红利,开展扩股增资活动。经宣传教育,入社农户由原16.35万户,增加到21.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6.3%,新增股金20.6万元,当年,分配原有股金红利35.2万元。1986年,全县信用社年末存款余额6737万元,其中个人储蓄5530万元,集体单位存款1207万元,年末贷款余额2779万元,其中,个体户贷款1492万元,集体单位贷款1287万元。1987年,信用社在信贷投放上,管理松弛,投放贷款1.31亿元,其中承包户、个体户9166万元,占69.9%。随后,连续两年,自有资金锐减。1990年,全县41个信用合作社,重点清收,到年底止,全县共收回逾期、呆帐、呆案贷款1050万元。在信贷投向上,坚持对粮食生产、抗灾、脱贫、有发展前途的乡镇企业优先贷款。是年,全县信用社各项存款达12798万元,其中个人储蓄11312万元,集体存款14886万元。年末各种贷款余额5475万元,其中集体单位贷款3956万元,个体贷款1519万元。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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