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奖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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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09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奖惩
分类号: R169.1
页数: 1
页码: 76
摘要: 本节介绍了湖南省邵东县境内计划生育工作中采取奖惩的情况。
关键词: 计划生育 奖惩方法 邵东县

内容

一、奖励
  独生子女奖 1979年起,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育龄夫妇,又采取节育措施,保证不生育二胎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增加产假一个月,独生子女1~14岁每年享受儿童保健费30~50元。幼儿入园、入学、就医、分配住房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农村的独生子女,一般享受与国家职工大致相同的奖励外,还可增加一份同等数额的责任田。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孩子(经批准者除外),追回一切奖励,并按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处理。
  节育、绝育奖 1965年计划生育对象,所用避孕药物、工具、国家免费供应。1970年开始,凡属计划生育检查、就诊、四项手术费用、医药费用,由国家负担。接受上环结扎的对象,分别给以假期。男性结扎休息7天,补助10元;女性结扎休息21天,补助20元;产后女性结扎,按产假另加10天,补助20元。在上述假期内,国家职工工资照发,奖金照评。1986年后,男性结扎补助取消。农村节育对象,实行节育手术的补助,根据乡村集体收入情况,主动接受节育、绝育手术者,补助标准不一,一般女性绝育手术,一次性补助近100元。1990年,全县女性节育补助费2.2万元。
  二、处罚 1980年7月开始。国家干部职工,不采取节育措施而生二胎的,从小孩出生之日起至年满14岁止,每月征收父母工资各10%的超生子女费,且两年内不晋级提薪,不评先进,不发奖金,不享受福利补助。城镇居民,超生小孩,按仪价供应粮油14年。1982年,国家干部职工超生二胎,受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农民超生二胎,14年内不得承包责任田并交纳一定的超生费。1990年1月开始。贯彻《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凡违反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1.5倍征收;城乡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上年纯收入的1.5倍征收;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镇上年居民人均收入的1.5倍征收;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共产党员、国家干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还给予党的纪律处分或开除公职。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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