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株洲市志》编写行文通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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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株洲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520020210001356
颗粒名称: 八 《株洲市志》编写行文通则
分类号: D622
页数: 7
页码: 861-86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株洲市志》编写行文通则包括:总则、书名层次、文体文风、名称使用、时间表述、数字数据、计量名称、引文注释、书写要求等。
关键词: 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 行文通则

内容

一、总则
  1、为保证《株洲市志》的体例一致,志稿完整,行文规范,科学地、准确地记述历史和现状,全面地反映客观事物。根据《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制订本通则。
  2、本通则对编写行文的总要求是:志书内容要翔实,表述要准确、简明并合乎逻辑,避免产生歧义;所用名词、术语、符号、代号等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做到规范统一;体例结构、文字书写、图表绘制,务求严谨、醒目、清晰,规格一致。
  3、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努力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高度统一。
  二、书名层次
  1、本志名称《株洲市志》,它的各专志称《株洲市志·××》,如《株洲市志·机械工业》。
  2、志书层次的划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强求一致,但必须段落分明,逻辑严密,整体性强。
  3、各专志的篇、章、节、目,均以事命题,标次第序码。其标题要求用词简明,主题突出。
  4、篇、章、节的序码,一律用汉字书写,称第×篇,第×章,第×节;目用一、二、三……标列序码,不打顿号;目以下均分层序码;第一档用(一)(二)(三)……不打顿号;第二档用1、2、3,……序码右下侧打圆点;第三档用(1)(2)(3)……不打顿号。
  5、目以上层次的序码与标题,居中书写,独占一行。目以下的序码与标题则另起一行,低两格书写,其标题与序码之间空一个字,正文与标题之间空两个字。
  三、文体文风
  1、本志一律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除引文外,不用文言文或文白夹杂的半文言,不用口头语。
  2、文风要端正,文字要严谨、朴实、简洁、流畅,一般不用不确切的词语,不用含混不清的词语。
  3、坚持用事实说话,据事直书,不随意雕饰,不妄加评论。杜绝空话、大话、套话,严禁说假话。
  四、名称使用
  1、本志一律用第三人称书写,不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如:“我党”应写为“中国共产党”;“党中央”应写为“中共中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应写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军”应按各个不同时期的名称分别写为“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解放军”;“我市”应写为“株洲市”,不用“本市”。余类推。
  2、对各个时期的政权机构、党派、官职、军队和民间组织,均应以当时的名称为准,不以今称代替。不用泛指名称,如“中央”应具体写明“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或国家某委。
  3、习惯上沿用的“建国前(后)”的提法不确切,应直书其具体年份。也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一般不用“解放前(后)”。
  4、使用古地名时,应注明今地名。如:中正街(今解放街),使用乡、村地名时,应冠以县(市、区)名。今地名一律以县、市、区地名部门核定的为准。
  5、凡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团体名和事物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
  6、人名,除引文外,一律直书其姓名,不加“先生”“同志”之类的称呼,不冠褒贬之词。为了反映历史面貌,可在姓名之后(或前)加当时的职务称谓,如“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7、各种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如名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的简称,以便下次使用。如:株洲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文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第三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三建二公司)。
  8、不使用年深日久之后容易使人概念模糊的和一般读者看不懂的简称。如:“四人帮”应写成“江青反革命集团”;“四化”应写成“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湘安”应写成“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株玻”应写成“株洲玻璃厂”。
  9、使用区划名称概念要明确、统一。“株洲市”系指城市四区和市辖五县(市),可在同等意义上使用“全市”、“市”。1983年7月1日以前,醴陵市、攸县、酃县、茶陵县均不属株洲市辖范围,一律直书其市名、县名。“市区”系指城市的东、南、北、郊四区、“城区”系指城市的东、南、北三区。
  五、时间表述
  1、年份书写一律用全数,不用简称。如:“1968年”不能简称为“68年”。
  2、一律不使用时间代名词。如:“今年”、“明年”、“本月”、“现在”等,不用不准确的时间概念,如:“以前”、“最近”、“以后”等,均用具体时间表示。
  3、历史纪年,一律先用汉字书朝代年号。再用阿拉伯字括注公元纪年。如: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同一皇帝几易其年号,在首次出现新年号时,应冠以帝号。如:“唐玄宗开元九年(721)、唐玄宗天宝元年(742)。
  在一页之中连续出现的相近年代,除首年份须注明公元纪年外,后面的可不加注。
  民国时期,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活动采用公元纪年外,均采用民国纪年,不夹注公元纪年。
  记述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苏区,用公元纪年,不用民国纪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律用公元纪年。
  4、年代的起止不用连接号“—”表示,应用波浪号“~”表示。如:1963~1985年。
  六数字数据
  1、数字使用汉字书写有以下种类:
  夏历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如:八月初五、丙寅年十月十五、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等。
  习惯用语、词汇、成语、叙述性语言中的数字及数字专门名称。如:星期四、三级工、八国联军、乱七八糟、二元论、二万五千里长征、六六六、“七五”计划等。
  不定数、次第:如:四五天、八九斤、第一篇、第二名等。
  军队番号:1位数、2位数用汉字全称,如第一方面军、第四十七军等。3位数以上用汉字写简称,如第一百一十三师写一一三师,第四百五十四团写为四五四团等。
  分数:如二分之一、八分之六等,百分以上比数用阿拉伯数字。
  2、使用阿拉伯数字有如下种类:
  公历世纪、年代、月、日和时刻,如20世纪80年代、1983年10月1日、8时20分。
  计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小数、百分以上比数、约数等)。如:5612、—3687、6.4倍、8:6、25%、10个月、30岁、500多种、HP—3000型计算机、84602部队、380公斤等。
  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如:民国38年、昭和16年(1941)。
  引文注释中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如: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第九页。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本第126页。
  3、各类统计数字一律以市统计局的为准,统计局无资料则应以主管部门提供核实的为准。
  4、所有数值应精确计算,仔细核对,保证准确无误。力避单项数与合计数、绝对数与百分数、文中数与表中数、前面数与后面数的相互矛盾。
  5、统计数字1~5位数写绝对数。如:1350亩,46573元。6~8位数以万为单位,9位数以上以亿为单位。小数点后面保留2位小数。如:563421元可写为56.34万元,386754392元,可写为3.87亿元。
  6、一个用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多位数,不能拆散分在两行书写。
  7、数字书写,一律不得夹杂使用汉字和阿拉伯字。
  七、计量名称
  1、计量单位名称、符号均按照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度量衡单位代号:长度用“公里”、“米”、“厘米”;面积用“平方公里”、“平方米”、“亩”;体积用“立方米”;重量用“吨”、“公斤”、“克”表示。
  3、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名称和一般读者不熟悉的计量单位名称,如“斗”、“石”,英制的“哩”、“尺”、“寸”、“码”、“磅”等,可照实书写,但应用括号加注。旧人民币值,一律换算为新人民币值。
  4、测量温度一律采用公制摄氏制,不用华氏和列氏制。对于历史资料中的华氏和列氏,均应换算为摄氏度数或注明相当的摄氏度数。
  5、行文中的单位代号,一律用汉字表示,图表和公式中,一律用国际符号表示。如:行文中用“平方米”、“水”、“大于”。图表和公式中则用“m2”、“H2O”、“>”表示。上述两种(汉字、符号)代号均不能在行文或图表、公式中夹杂使用。
  八、引文注释
  1、所有引书均应加引号,以示区别。引文或需要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均应注释。注释一律采用页末注(脚注)。注释与正文之间用注线隔开,释文写在当页的注线下。
  2、引文应直接引自原著,尽量不用转引,如确需转引时,一定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内部资料和没有正式出版的文稿,不能引用。
  3、凡引用书籍资料、各类报刊资料,均应详细注明其出处;引用志书资料,应注明朝代、志名、卷次和页码。
  4、所有引文、附录、选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动。如原文确有错别字、漏字,可在原字后加括号予以更正、补充。如有残缺的字,则用“□”填充。
  5、注释标符采用“①②③……”表示。符号标在被注名词或事物名称的右上角。
  九、图表照片
  1、地图、图样、照片等,均须画面整洁、色别分明、内容清晰。
  2、统计图表要符合规范,一般应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标题应具有地方(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
  3、各种插图和精选的一些年表、统计表、人物表等,一般应穿插在相关文字的后面或附近,使图文相配,反映全貌。
  4、各类图表的运用要科学,既要避免图文、表文的脱节,又要避免重复、矛盾。
  十、书写要求
  1、交出版社的志稿一律使用300字一页的稿纸誊写。交市志办的志稿一律用打印稿。
  2、标点符号写在格内,每一个标点占一格(省略号、破折号占两格),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半部可放在一行的开头,但不能放在一行的末尾。其它标点符号均不能放在一行的开头,但可放在一行的末尾。
  3、除某些历史记述(古人名、古地名、金石文等,使用简化字可能引起歧义时),必须使用繁体字外,一律使用简化字。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知识出处

株洲市志

《株洲市志》

出版者:湖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包含婚姻家庭、株洲精神、歌谣、谚语、志书介绍、回忆录、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株洲记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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