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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十四篇 修志文件辑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株洲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520020210001347
颗粒名称:
第十四篇 修志文件辑录
分类号:
D622
页数:
21
页码:
847-867
摘要:
本篇记述了株洲市各个机关单位办公文件的会议摘要。
关键词:
株洲市
文件
会议资料
内容
一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1986〕65号
关于设立株洲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33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株洲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的事业机构(局级)。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的内设科室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委另行通告。
各县(市)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
株洲市编制委员会文件
株编字〔1986〕49号
关于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科室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请求下达市志办及设科室编制的报告》悉。根据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七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和市政府办株政办发(1986)6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办设立综合科、市志编纂科等两科室,配备事业编制十五名,其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
三
株洲市编制委员会文件
株编字〔1990〕19号
关于同意设立《株洲年鉴》编辑部的批复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报来株志办(1989)03号“关于增设《株洲年鉴》编辑部的报告”悉。根据市委株发(1989)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编写《株洲年鉴》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同意设立《株洲年鉴》编辑部,为你办内部科级机构。不另增人员编制。
四
株洲市编制委员会文件
株编字〔1991〕44号
关于同意市志办增设科室的批复
市志办:
你办报来株志办(1990)第015号《关于增加编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办增设发行科、修志业务指导科。人员编制从你办机关内部调整解决。
五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文件
株办发〔1989〕55号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修志进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
我市的修志工作,经过几年努力,已经开创出一个比较好的局面,取得了一些成果。《攸县志》稿已通过市审稿小组审查,预计明年上半年可以出书。《醴陵市志》和《茶陵县志》正在抓紧编纂初稿,进展较快。但发展不平衡。有的县修志人员没有配齐。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未解决好,工作进展不快。市区尚有不少单位没有成立修志机构,已经成立机构的单位,也存在人员不齐、工作不落实等问题。为了加快修志进度,高质量、高速度地完成我市第一届社会主义新方志的编纂任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编修新的社会主义地方志,是党中央、国务院布置的一项重要工作。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成立了中国地方志小组,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编修地方志。1980年,中央、国务院发出十六号文件,再次提出各地要开展“编史修志”的要求。198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三十三号文件,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加强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地方志编纂工作中的问题。1986年,地方志工作被列为国家“七五”计划的重点项目。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也对修志工作作过多次布置,要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把编修地方志列入自己的工作日程,抓紧抓好。
编纂第一代社会主义地方志即是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布置的重要工作,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历史责任感,把修志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二)
编修《株洲市志》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无前志可以借鉴,困难很大,需要各有关单位通力协作方能完成。《株洲市志》初步计划由46个专志组成,计450万字。整部志稿的编修由市志办统一组织,各专志的初稿由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分工编写(详细分工见附表)。具体要求是:
1、城市四区,市直有关部、委、办、局以及担负《株洲市志》编纂任务的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总公司、集团公司),都应在春节前组织修志机构,由单位分工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几个部门(单位)共同承担一部或几部专志编写任务的,要组织联合修志机构。联合修志机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务归口部门牵头。
2、各修志机构的专职编纂人员应在三人以上。其条件是:热爱修志事业,熟悉情况,善于分析问题,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3、各战线确定专人,负责所属单位的修志发动、组织、指导、督促工作。
志稿付印出版前,任何单位的修志机构都不能解散。
4、专志难度较小、篇幅在五万字以内的,1990年完成;超过六万字,难度较大的应在1991年底以前全部完成。各县(市)志务必在《株洲市志》付印之前完成编纂出版工作。
(三)
志书的生命力在于志书的质量。志书是传世之作,从内容到形式,都要坚持高标准,保证高质量,使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1、资料质量
(1)收集的资料应按统一格式填写资料卡片。资料卡片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规范。
(2)资料应完整齐全,以篇目为依据,做到“横不缺项”,“纵不断线”。时间、地点、事件、事因、过程、结果、影响均须清楚、准确。
(3)入志资料须经鉴别、考证,真实可靠。
(4)报送志稿时须同时附送资料长编和资料卡片,否则其志稿不予验收。
2、志稿质量
(1)专志主修单位按市志办确定的篇目写志稿。如编写过程中需改变篇目,应征得市志办同意。
(2)验收志稿的质量标准是:观点正确,史料翔实,特点鲜明,体例完善,文风端正。
(3)各专志送审稿的篇幅,一般不得超过或少于规定篇幅的20%。
3、初稿审稿程序
(1)志稿写成后,首先由本级修志人员集体审稿,主管领导把关,主要把好体例关、文字关、史实关、保密关、政治关。
(2)主修单位的主要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审稿,把好政治关、保密关、史料关。并由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共同签署审稿意见后送市志办。
(3)由市志办组织有关人员评审验收。
(四)
修志经费,各县(市)、区及企事业单位,由县(市)、区及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原则上自行解决,确有困难者,由市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1、资料长编由主修专志的单位付给资料费。联合修志的单位资料费由各个联合的单位按各自在志稿中所占篇幅比例分担。资料费的标准按每千字2元计算。
2、验收合格的专志初稿,根据志稿的质量等级,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按国家出版部门规定标准发给稿费。志稿的质量等级由市志编委会审稿小组审定。
3、各级评审志稿,由组织评审的单位发给参评人员适量审稿费。
(五)
各单位要把修志工作列入目标管理的内容。市委、市政府将把修志任务完成的好坏作为考核单位主要领导政绩的标准之一进行奖惩。
1、从1990年起,由市志办每年组织一次志稿评优活动,发给入选志稿的作者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入选志稿中筛选若干篇参加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的评选活动。
2、在预定交稿期限之前交出合格的志稿者,根据提前交稿天数发给奖金,标准是每万字10元至40元,战线负责人按此标准的20%给奖。推迟交稿期限者,主修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修志工作的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讲明推迟理由。
六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1995〕12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株洲市志》发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以上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
我市第一部《株洲市志》经过几年的编纂,现已陆续出版,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株洲市志》共设总述、大事记、地理人口、建设环保、交通邮电、工业、农业、商业、对外贸易、经济管理、党群政务、教科文、政法、军事、人物、杂志、索引等46卷,约800万字,分15册精装成书。
该志真实地记述了1700多年以来,株洲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再现了株洲人民建设株洲的光辉历程。是一部反映株洲市情的综合性、资料性、权威性的科学著述。保存了大量的珍贵史料,为进行爱国主义、市情教育提供了乡土教材,将在株洲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株洲市志》采取全市统一分配发行。城市发至科以上单位,农村发到乡(农业志发至村)。具体发行数额由市志办分配。其购书费用,企业可摊入成本,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在行政事业费内列支。同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1996〕4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株洲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株发〔1994〕13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株洲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赋予一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株洲市志》编写的组织工作,编辑、出版《株洲市志》。
(二)指导、审查全市各修志单位编写的《株洲市志》专业志和县市区志及部门志、工厂志、乡镇志。
(三)负责《株洲年鉴》稿件的组织,编辑、出版《株洲年鉴》,指导编辑出版县(市)年鉴和专业年鉴。
(四)负责发行已出版的《株洲市志》和《株洲年鉴》。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设4个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机关的会议组织、文书档案、机要保密等工作;负责管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市志编辑科
负责编辑《株洲市志》;指导、审查全市各修志单位编写的《株洲市志》专业志和各县市区志及部门志、工厂志、乡镇志。
(三)年鉴编辑科
组织全市各部门为《株洲年鉴》撰稿,并负责编辑、征刊和出版工作,指导编辑出版县(市)年鉴和专业年鉴。
(四)发行科
负责发行已出版的《株洲市志》和《株洲年鉴》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为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副科长6名。
《株洲市志》编写行文通则
一、总则
1、为保证《株洲市志》的体例一致,志稿完整,行文规范,科学地、准确地记述历史和现状,全面地反映客观事物。根据《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制订本通则。
2、本通则对编写行文的总要求是:志书内容要翔实,表述要准确、简明并合乎逻辑,避免产生歧义;所用名词、术语、符号、代号等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做到规范统一;体例结构、文字书写、图表绘制,务求严谨、醒目、清晰,规格一致。
3、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努力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高度统一。
二、书名层次
1、本志名称《株洲市志》,它的各专志称《株洲市志·××》,如《株洲市志·机械工业》。
2、志书层次的划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强求一致,但必须段落分明,逻辑严密,整体性强。
3、各专志的篇、章、节、目,均以事命题,标次第序码。其标题要求用词简明,主题突出。
4、篇、章、节的序码,一律用汉字书写,称第×篇,第×章,第×节;目用一、二、三……标列序码,不打顿号;目以下均分层序码;第一档用(一)(二)(三)……不打顿号;第二档用1、2、3,……序码右下侧打圆点;第三档用(1)(2)(3)……不打顿号。
5、目以上层次的序码与标题,居中书写,独占一行。目以下的序码与标题则另起一行,低两格书写,其标题与序码之间空一个字,正文与标题之间空两个字。
三、文体文风
1、本志一律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除引文外,不用文言文或文白夹杂的半文言,不用口头语。
2、文风要端正,文字要严谨、朴实、简洁、流畅,一般不用不确切的词语,不用含混不清的词语。
3、坚持用事实说话,据事直书,不随意雕饰,不妄加评论。杜绝空话、大话、套话,严禁说假话。
四、名称使用
1、本志一律用第三人称书写,不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如:“我党”应写为“中国共产党”;“党中央”应写为“中共中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应写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军”应按各个不同时期的名称分别写为“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解放军”;“我市”应写为“株洲市”,不用“本市”。余类推。
2、对各个时期的政权机构、党派、官职、军队和民间组织,均应以当时的名称为准,不以今称代替。不用泛指名称,如“中央”应具体写明“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或国家某委。
3、习惯上沿用的“建国前(后)”的提法不确切,应直书其具体年份。也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一般不用“解放前(后)”。
4、使用古地名时,应注明今地名。如:中正街(今解放街),使用乡、村地名时,应冠以县(市、区)名。今地名一律以县、市、区地名部门核定的为准。
5、凡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团体名和事物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
6、人名,除引文外,一律直书其姓名,不加“先生”“同志”之类的称呼,不冠褒贬之词。为了反映历史面貌,可在姓名之后(或前)加当时的职务称谓,如“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7、各种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如名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的简称,以便下次使用。如:株洲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文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第三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三建二公司)。
8、不使用年深日久之后容易使人概念模糊的和一般读者看不懂的简称。如:“四人帮”应写成“江青反革命集团”;“四化”应写成“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湘安”应写成“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株玻”应写成“株洲玻璃厂”。
9、使用区划名称概念要明确、统一。“株洲市”系指城市四区和市辖五县(市),可在同等意义上使用“全市”、“市”。1983年7月1日以前,醴陵市、攸县、酃县、茶陵县均不属株洲市辖范围,一律直书其市名、县名。“市区”系指城市的东、南、北、郊四区、“城区”系指城市的东、南、北三区。
五、时间表述
1、年份书写一律用全数,不用简称。如:“1968年”不能简称为“68年”。
2、一律不使用时间代名词。如:“今年”、“明年”、“本月”、“现在”等,不用不准确的时间概念,如:“以前”、“最近”、“以后”等,均用具体时间表示。
3、历史纪年,一律先用汉字书朝代年号。再用阿拉伯字括注公元纪年。如: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同一皇帝几易其年号,在首次出现新年号时,应冠以帝号。如:“唐玄宗开元九年(721)、唐玄宗天宝元年(742)。
在一页之中连续出现的相近年代,除首年份须注明公元纪年外,后面的可不加注。
民国时期,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活动采用公元纪年外,均采用民国纪年,不夹注公元纪年。
记述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苏区,用公元纪年,不用民国纪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律用公元纪年。
4、年代的起止不用连接号“—”表示,应用波浪号“~”表示。如:1963~1985年。
六数字数据
1、数字使用汉字书写有以下种类:
夏历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如:八月初五、丙寅年十月十五、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等。
习惯用语、词汇、成语、叙述性语言中的数字及数字专门名称。如:星期四、三级工、八国联军、乱七八糟、二元论、二万五千里长征、六六六、“七五”计划等。
不定数、次第:如:四五天、八九斤、第一篇、第二名等。
军队番号:1位数、2位数用汉字全称,如第一方面军、第四十七军等。3位数以上用汉字写简称,如第一百一十三师写一一三师,第四百五十四团写为四五四团等。
分数:如二分之一、八分之六等,百分以上比数用阿拉伯数字。
2、使用阿拉伯数字有如下种类:
公历世纪、年代、月、日和时刻,如20世纪80年代、1983年10月1日、8时20分。
计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小数、百分以上比数、约数等)。如:5612、—3687、6.4倍、8:6、25%、10个月、30岁、500多种、HP—3000型计算机、84602部队、380公斤等。
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如:民国38年、昭和16年(1941)。
引文注释中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如: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第九页。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本第126页。
3、各类统计数字一律以市统计局的为准,统计局无资料则应以主管部门提供核实的为准。
4、所有数值应精确计算,仔细核对,保证准确无误。力避单项数与合计数、绝对数与百分数、文中数与表中数、前面数与后面数的相互矛盾。
5、统计数字1~5位数写绝对数。如:1350亩,46573元。6~8位数以万为单位,9位数以上以亿为单位。小数点后面保留2位小数。如:563421元可写为56.34万元,386754392元,可写为3.87亿元。
6、一个用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多位数,不能拆散分在两行书写。
7、数字书写,一律不得夹杂使用汉字和阿拉伯字。
七、计量名称
1、计量单位名称、符号均按照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度量衡单位代号:长度用“公里”、“米”、“厘米”;面积用“平方公里”、“平方米”、“亩”;体积用“立方米”;重量用“吨”、“公斤”、“克”表示。
3、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名称和一般读者不熟悉的计量单位名称,如“斗”、“石”,英制的“哩”、“尺”、“寸”、“码”、“磅”等,可照实书写,但应用括号加注。旧人民币值,一律换算为新人民币值。
4、测量温度一律采用公制摄氏制,不用华氏和列氏制。对于历史资料中的华氏和列氏,均应换算为摄氏度数或注明相当的摄氏度数。
5、行文中的单位代号,一律用汉字表示,图表和公式中,一律用国际符号表示。如:行文中用“平方米”、“水”、“大于”。图表和公式中则用“m2”、“H2O”、“>”表示。上述两种(汉字、符号)代号均不能在行文或图表、公式中夹杂使用。
八、引文注释
1、所有引书均应加引号,以示区别。引文或需要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均应注释。注释一律采用页末注(脚注)。注释与正文之间用注线隔开,释文写在当页的注线下。
2、引文应直接引自原著,尽量不用转引,如确需转引时,一定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内部资料和没有正式出版的文稿,不能引用。
3、凡引用书籍资料、各类报刊资料,均应详细注明其出处;引用志书资料,应注明朝代、志名、卷次和页码。
4、所有引文、附录、选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动。如原文确有错别字、漏字,可在原字后加括号予以更正、补充。如有残缺的字,则用“□”填充。
5、注释标符采用“①②③……”表示。符号标在被注名词或事物名称的右上角。
九、图表照片
1、地图、图样、照片等,均须画面整洁、色别分明、内容清晰。
2、统计图表要符合规范,一般应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标题应具有地方(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
3、各种插图和精选的一些年表、统计表、人物表等,一般应穿插在相关文字的后面或附近,使图文相配,反映全貌。
4、各类图表的运用要科学,既要避免图文、表文的脱节,又要避免重复、矛盾。
十、书写要求
1、交出版社的志稿一律使用300字一页的稿纸誊写。交市志办的志稿一律用打印稿。
2、标点符号写在格内,每一个标点占一格(省略号、破折号占两格),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半部可放在一行的开头,但不能放在一行的末尾。其它标点符号均不能放在一行的开头,但可放在一行的末尾。
3、除某些历史记述(古人名、古地名、金石文等,使用简化字可能引起歧义时),必须使用繁体字外,一律使用简化字。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知识出处
《株洲市志》
出版者:湖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包含婚姻家庭、株洲精神、歌谣、谚语、志书介绍、回忆录、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株洲记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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