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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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株洲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52002021000111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婚姻
分类号: C913.1
页数: 4
页码: 13-16
摘要: 本章下限止于1990年株洲市关于婚姻的制度改革、自主成份、择偶标准的价值取向变化、初婚年龄逐渐增大追求婚姻与爱情的统一及生育观影响人口发展现状。
关键词: 婚姻状况 婚姻问题 婚姻制度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境内男女两性的结合靠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的是“门当户对”。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序人类,别夫妇,繁子孙,广家族”,婚姻更多的是家族的行为而非婚姻当事人的个体行为,个体意志较少。据《醴陵县志》载当时的婚姻过程是:“男女双方家长同意后,互换生辰八字,请算命先生推算,八字相合者则定婚做酒,备三牲酒礼通知女方,谓之报日。结婚之日,新郎新娘入洞房。新郎揭去新娘盖头掩面头巾,方知对方容貌。”对女性而言,特别是清代至民国初期封建旧式婚姻更为苛刻,“三从四德”束缚千万妇女。那时贫苦人家的未成年女孩多被早早嫁出当童养媳,许多人在婆家备受虐待,命运凄惨。男人可以一夫多妻,寡妇再嫁却要遭人唾骂,备受刁难。如酃县玉江村霍九妹,16岁死了丈夫,为了摆脱封建婚姻枷锁提出改嫁,遭到了当地豪绅和封建势力的极力反对,骂她“不守贞节,淫道婊子。”据《酃县志》载:民国30年,县内寡妇达8017人,占妇女的18.31%。在封建礼教压迫下,妇女成为旧式婚姻的殉葬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1950年和1980年两个婚姻法的颁布,通过宣传和实践,株洲人民逐渐以新道德、新思想、新风尚,剔除旧式婚姻中的糟粕,形成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制度,将“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制度中最核心的法律原则和道德原则,以不懈的努力在婚姻领域进行一场“革命”。
  婚姻自主成份增大 在城区,婚姻过程基本上是“恋爱~登记结婚”的自主自由形式,中间最多有一个介绍认识的过程。株洲市是新兴工业城市,人口密集。到1990年,市区从业女职工14.73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9.59%。男女共同劳动,接触机会较多、交游面广,自己认识和通过朋友介绍就成了运用得最多的两种婚姻途径,分别占41.74%和40.62%。年龄愈小,文化程度愈高,自己认识成婚的比例愈高。特别是20多岁的青年人和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高学历青年,自己认识成婚者占50%左右,另外,还有16.27%的青年人靠父母及亲戚介绍与配偶相识,父母包办的仅占1.13%。
  在农村,由于境内交通便利,农民思想相对较活跃,外出打工者日益增多,这些打工仔、打工妹不仅将各种技术、技能带回了家乡,同时也将一些先进的、开放的观念传播到农村。他们认为交友自主、自愿的好,反对父母包办自己的婚事。75%的青年农民认为自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终身大事。但因交友范围较城市小,信息相对闭塞,青年农民靠父母及亲戚介绍、结识配偶是占多数,约50.4%;靠朋友介绍的占31.78%,自己认识成婚的仅占14.49%;3.33%(其它途径)。她们的婚姻过程模式大多数是“求婚——定婚——恋爱——结婚”的半包办半自主的改良形式。
  择偶标准出现“市场”化的价值取向 在城市广泛流行着“50年代嫁干部、60年代嫁工人、70年代嫁军人、80年代嫁文凭、90年代嫁富翁”,真实地反映了建国40年来市民婚姻的价值取向。在农村,过去乡里妹子看对象,“查人家”主要是查家庭、看家产、挑房子、选长相,最好是“吃商品粮”的。现在选择“会经商、会赚钱”的占39%;选择“只要两人感情好,其他没多大关系”的占22.20%,仅有1.40%的农村女性以“力气大、会种田、农活不要妇女操心”作为择偶对象,由此可以看出,城乡婚姻,虽然择偶标准存在差异,但有一点却很一致,金钱还是制约着婚姻取向的一个重大因素。
  初婚年龄逐渐增大 民国时期,境内受“早栽树,早遮荫,早收媳妇早见孙”的传统观念支配,早婚现象普遍存在,一般男的十六七岁成婚,女的十四五岁出嫁。到1949年,境内妇女结婚年龄在18岁以下的,农村占51.50%,城镇占39.10%。解放后,政府积极倡导晚婚晚育。1950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1980年,又对结婚年龄作了修改,规定初婚最低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1981年6月,市政府规定:“女23岁,男25周岁(农村分别低一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女方在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随着女性自立和社会地位提高,自主婚姻越来越多,早婚越来越少,初婚年龄也在逐年升高。女性追求学业、事业有所成就的人越来越多,晚婚成为普遍现象。尤其是1979年党中央号召“晚婚,晚育”后,许多青年积极响应。1980年,晚婚率达87.41%,其中城区为94.64%,达到有史以来晚婚的最高峰。到1990年,全市平均晚婚率为30.83%,其中城区为88.65%。
  追求婚姻与爱情的完美统一成为时尚 实现爱情与婚姻的完美统一,是两性爱情史上的理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男女之间的爱情被称为“男女私情”,是“十恶”之“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已逐渐从意识形态和法律上为爱情与婚姻的统一创造了条件。从总体上看,90年代初境内绝大部分家庭处于稳定状态,90%的家庭属于美满型和一般型,纠纷型和破裂型家庭只占10%左右,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和提高,更进一步突出和唤醒了人们对感情生活的要求和精神生活的要求。青年男女择偶往往倾向于精神的契合,注重知识和能力。家庭内越来越注意各方面知识的学习、高尚情趣的培养、夫妻关系的适调,婚姻的质量大大提高。
  离婚率缓慢上升,80年代后期,夫妻的依赖关系比以前大大减弱,商品经济活跃,社会开放度增大,女性的独立性增强,人们的自我选择意向和机会大大增加,婚姻家庭生活更趋开放。离婚率随之缓慢上升,社会舆论对离婚的态度逐步宽容。
  生育观影响人口发展现状 据1990年人口抽样调查,全市女性达1691236人,占全部人口的48.38%,其中15~20岁的育龄妇女有223407人。具有数量多、比重大、生育力强的特点,在全市人口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生育观影响着她们的生育心态和生育行为。
  在城市,由于普遍就业和受教育程度提高,育龄妇女大多具有事业心强,加之“老来有靠”的退休制度,多方面素质较好的特点,她们比较善于接受新观念,积极响应“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形成了从大局和民族长远利益着眼,“优生优育”的生育观,把养育子女的目的,从一己之私利向为社会作贡献过渡。“生男生女都一样”成为城市妇女的普遍心理。在农村,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少生快富”、“少生孩子多栽树”、“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等观念已深入人心,不少青年农民在生育观上趋向开化,不少人在生养了一个孩子后,就领了独生子女证。1990年,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3.25‰,独生子女累计数达614742人,一孩率达53.14%,但封建传统观念的“传宗接代”的生育观仍然左右着许多农民夫妇,加之农村现实的需要,仍需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违法进行B超鉴别胎儿性别,溺女婴、弃女婴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人为地造成性比例失调,给婚姻和家庭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知识出处

株洲市志

《株洲市志》

出版者:湖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包含婚姻家庭、株洲精神、歌谣、谚语、志书介绍、回忆录、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株洲记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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