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株洲市志(第十三册·教科文)》 图书 |
唯一号: | 180520020210000141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行政管理 |
分类号: | G40-058 |
页数: | 3 |
页码: | 157-159 |
摘要: | 清光绪以前,境内各州县由学官管理教育行政。其主要职责是授经讲学、管理生员、掌管祭祀。据《茶陵州志》载:学官要按月训课,每月初一或十五,集中生员于明伦堂宣讲。学官还需管理殿祠、庙产,征收学田租石,收藏书籍,管理祭器、乐器,主持文庙春秋两次祀典。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后,各县由劝学所专司辅佐县知事办理县教育行政事宜,管核各区之教务。具体事项为:办理官立学堂及其他教育事业之设置稽核、学龄儿童的稽核、官立学堂学额学籍、授课时间分配、考试及学堂管理、教学改良、教员进退、建筑设备,造具预算决算呈请审核等。县以下区设劝学员,调查本管区内筹款兴学事项,劝导地方绅士捐资办学,责成村董落实学校经费,并随时稽查报告县劝学所。劝学员还要调查已届入学年龄之儿童,随时册记,挨户劝导,并介绍送入学堂,以收兴学之效。 |
关键词: | 株洲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