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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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株洲市志(第十三册·教科文)》 图书
唯一号: 18052002021000014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行政管理
分类号: G40-058
页数: 3
页码: 157-159
摘要: 清光绪以前,境内各州县由学官管理教育行政。其主要职责是授经讲学、管理生员、掌管祭祀。据《茶陵州志》载:学官要按月训课,每月初一或十五,集中生员于明伦堂宣讲。学官还需管理殿祠、庙产,征收学田租石,收藏书籍,管理祭器、乐器,主持文庙春秋两次祀典。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后,各县由劝学所专司辅佐县知事办理县教育行政事宜,管核各区之教务。具体事项为:办理官立学堂及其他教育事业之设置稽核、学龄儿童的稽核、官立学堂学额学籍、授课时间分配、考试及学堂管理、教学改良、教员进退、建筑设备,造具预算决算呈请审核等。县以下区设劝学员,调查本管区内筹款兴学事项,劝导地方绅士捐资办学,责成村董落实学校经费,并随时稽查报告县劝学所。劝学员还要调查已届入学年龄之儿童,随时册记,挨户劝导,并介绍送入学堂,以收兴学之效。
关键词: 株洲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内容

清光绪以前,境内各州县由学官管理教育行政。其主要职责是授经讲学、管理生员、掌管祭祀。据《茶陵州志》载:学官要按月训课,每月初一或十五,集中生员于明伦堂宣讲。学官还需管理殿祠、庙产,征收学田租石,收藏书籍,管理祭器、乐器,主持文庙春秋两次祀典。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后,各县由劝学所专司辅佐县知事办理县教育行政事宜,管核各区之教务。具体事项为:办理官立学堂及其他教育事业之设置稽核、学龄儿童的稽核、官立学堂学额学籍、授课时间分配、考试及学堂管理、教学改良、教员进退、建筑设备,造具预算决算呈请审核等。县以下区设劝学员,调查本管区内筹款兴学事项,劝导地方绅士捐资办学,责成村董落实学校经费,并随时稽查报告县劝学所。劝学员还要调查已届入学年龄之儿童,随时册记,挨户劝导,并介绍送入学堂,以收兴学之效。
  民国时期,境内各县教育行政机构主要职能是:管理县立学校及其它教育事业之设置,私立学校之认可及考核,县属教育事业的统计、计划、经费管理,教育机关行政事务人员的委任,公立中学校长的推荐,公立小学校长的任免及私立小学校长的核定,班级、学额的分配,私塾改良,学校建设及小学师资培训、核定和委任等。教学业务和学生学籍归口省统一管理。学生毕业证书由省教育主管部门验印,方可有效。各县设督学若干人,春秋两季分赴各小学视导,评定学校优劣,发放补助谷,予以奖惩。
  1950年,株洲区设文教股,负责接管和改造区内原有区属公、私立小学,按政治标准审定原有公、私立小学教师的去留,清理私立小学校产。1951年,市政府文教科负责直接管理市属小学的人员配备、师资培训、教学设备和教学教育活动。中学由湘潭专署教育科直接领导和管理。1956年,株洲改省辖市后,教育行政、业务领导由市人民委员会教育科管理,政治、人事任免权由市委宣传部管理,区乡小学由学区主任管理。
  1958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问题的规定》精神,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块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农村小学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其人权和财权由县或市掌握。城区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市属中等专业学校由市教育局直接管理。1963年,境内中小学开始由县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行“条条”管理。
  1965年,株洲县立县后其教育由县文教科主管,同时受县人委和市教育局双重领导。1970年10月,市办小学移交给区直接领导。
  “文革”期间,县郊各镇、公社所设中心学区、公社学区领导机构被撤销。1968年冬,农村小学下放到生产大队办,大队建立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学校;次年,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各中学。这一时期,教育管理转向以抓阶级斗争为主的轨道。
  1985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管理体制(县学县办、乡学乡办、村学村办),建立“双包共包责任制”(地方政府包办学条件的改善、教育部门包教育质量提高、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共包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和在校学生的巩固率)。1989年始,市教育委员会对全市的幼儿教育、普通中小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实行统筹管理。其基本行政职能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指示精神,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小学师资培训、普通高校招生和大中专毕业生调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职工队伍思想建设、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科研、市办学校管理等。全市教育行政管理,以市教委为龙头形成层次分明的机制。市教委负责业务上指导县(市)区教育局,县(市)教育局直接管理县属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城区东南北三区直接管理区办小学,乡镇学区(教育办)直接管理村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及乡镇初中。
  50年代末期始,株洲企事业单位办学实行办学单位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办学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招生计划,合理安排经费,配备和管理好师资队伍,搞好学校一切日常管理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事业办学的管理和工作指导,包括学校设置、合并和撤销,协调招生计划,安排学制设置,学籍管理,教育行政人员和师资队伍考核与培训,办学情况的督导评估等。
  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是分层进行的。城区企事业办中学和职工教育由市教委直接分管,小学和幼儿园由所在区教育局分管。各县(市)地域内的企事业学校由县(市)教育局管理,其职工教育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职工教育办公室指导。

知识出处

株洲市志(第十三册·教科文)

《株洲市志(第十三册·教科文)》

出版者:湖南出版社

出版地:1996.11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记述了株洲市的科教文发展与现状,由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共6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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