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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十章 教育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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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株洲市志(第十三册·教科文)》
图书
唯一号:
180520020210000139
颗粒名称:
第十章 教育管理
分类号:
G40-058
页数:
19
页码:
153-171
摘要:
本章记述了株洲市的教育管理的行政机构、行政管理、学校管理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株洲
教育
教育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行政机构
一 县(区)级教育行政机构
宋以后,境内各县均设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宋代以知县兼领。元以后,各县皆置专职学官,以司其事。州府称学官为学正或教授,县为教谕。清雍正六年(1728),始设儒学衙门。
清末,学制更新,各县教育行政机构相继改革。光绪二十九年(1903),醴陵县改儒学衙门为学务公所,三十二年更名为劝学所。其后,各县相继设立劝学所。
民国期间,县级教育行政机构虽有新定制,但未能统一执行。民国15年后,各县改劝学所为教育局,设局长1人,课长1人,课员1人,督学、产款经理若干人。28年,各县奉命将教育局改为教育科,一直延续到民国38年。
共和国成立后,各县教育行政机关的设置,几经变易。初置教育科,后改文教科,50年代末撤科置局,60年代初又改局为科。1968年后,各县文教科在“文革”中瘫痪。1972年后,又恢复教育(文教)局建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各县教育行政机构相应得到加强。1980年,原设文教局的攸县、茶陵县、酃县、株洲县将文化和教育分开,置教育局。
1970年,市郊区设教卫组,接管区内教育。1973年,郊区和城市东南北三区,置教卫科。1979年,城市三区改设教育科。1983年,郊区设教育局。1988年,城市东南北三区改教育科为教育局。
二 市级教育行政机构
(一)株洲市教育局和株洲市教育委员会 1949年8月,株洲改乡为区,设文教助理,分管文化、教育、卫生工作。1950年7月,株洲改区为镇,设文教股。
1951年7月,株洲镇升为县级市,设文教科,编制4人。1956年3月,株洲市由县级市升为省辖地级市,市人民委员会撤销文教科,分设文化科和教育科,教育科定编8人。1958年6月,改教育科为教育局,定编12人。1960年3月,教育局设人秘科、学校教育科、工农教育科、教研室。
1968年1月,市革命委员会成立,撤销教育局设立教卫组,分管教育、卫生工作,隶属市革命委员会政治工作部。1969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从教卫组析置教育组。1971年2月,市革命委员会改教育组为教育局,定编24人。同年10月,局机关设政工组、办事组、教育组和业务组。1976年12月,教育局恢复科室建制,设办公室、政工科、普教科、工农教育科、生产管理科和学工学农供销经理部。次年12月,恢复教研室。
1980年12月,市革命委员会教育局改为市教育局。1983年9月机构改革,教育局设办公室、政工科、普教科、师训科、工农教育科、计财科、工会,定编40人,实有42人。1984年9月,增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析政工科为人事科和中共市教育局委员会办公室。1988年,增设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职业技术教育科。
1989年8月,市人民政府撤销市教育局和市政府职工教育办公室,设立株洲市教育委员会,定编84人。委内设政治处(含工会、团委、纪委)、办公室、普通教育办(含招生办)、成人教育办(含自考办、成招办)、高教职教办、师范办、体育卫生科、人事保卫科、计划财务科、监督审计科和督导室。
(二)株洲市人民政府职工教育办公室 1980年11月,市总工会设立职工教育办公室。1981年10月,市职工教育办公室改设在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内。1983年12月,职工教育办公室从文教办析出,成为独立副局级单位,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1989年8月,市职教办撤销与市教育局合并,成立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节 行政管理
清光绪以前,境内各州县由学官管理教育行政。其主要职责是授经讲学、管理生员、掌管祭祀。据《茶陵州志》载:学官要按月训课,每月初一或十五,集中生员于明伦堂宣讲。学官还需管理殿祠、庙产,征收学田租石,收藏书籍,管理祭器、乐器,主持文庙春秋两次祀典。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后,各县由劝学所专司辅佐县知事办理县教育行政事宜,管核各区之教务。具体事项为:办理官立学堂及其他教育事业之设置稽核、学龄儿童的稽核、官立学堂学额学籍、授课时间分配、考试及学堂管理、教学改良、教员进退、建筑设备,造具预算决算呈请审核等。县以下区设劝学员,调查本管区内筹款兴学事项,劝导地方绅士捐资办学,责成村董落实学校经费,并随时稽查报告县劝学所。劝学员还要调查已届入学年龄之儿童,随时册记,挨户劝导,并介绍送入学堂,以收兴学之效。
民国时期,境内各县教育行政机构主要职能是:管理县立学校及其它教育事业之设置,私立学校之认可及考核,县属教育事业的统计、计划、经费管理,教育机关行政事务人员的委任,公立中学校长的推荐,公立小学校长的任免及私立小学校长的核定,班级、学额的分配,私塾改良,学校建设及小学师资培训、核定和委任等。教学业务和学生学籍归口省统一管理。学生毕业证书由省教育主管部门验印,方可有效。各县设督学若干人,春秋两季分赴各小学视导,评定学校优劣,发放补助谷,予以奖惩。
1950年,株洲区设文教股,负责接管和改造区内原有区属公、私立小学,按政治标准审定原有公、私立小学教师的去留,清理私立小学校产。1951年,市政府文教科负责直接管理市属小学的人员配备、师资培训、教学设备和教学教育活动。中学由湘潭专署教育科直接领导和管理。1956年,株洲改省辖市后,教育行政、业务领导由市人民委员会教育科管理,政治、人事任免权由市委宣传部管理,区乡小学由学区主任管理。
1958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问题的规定》精神,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块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农村小学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其人权和财权由县或市掌握。城区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市属中等专业学校由市教育局直接管理。1963年,境内中小学开始由县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行“条条”管理。
1965年,株洲县立县后其教育由县文教科主管,同时受县人委和市教育局双重领导。1970年10月,市办小学移交给区直接领导。
“文革”期间,县郊各镇、公社所设中心学区、公社学区领导机构被撤销。1968年冬,农村小学下放到生产大队办,大队建立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学校;次年,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各中学。这一时期,教育管理转向以抓阶级斗争为主的轨道。
1985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管理体制(县学县办、乡学乡办、村学村办),建立“双包共包责任制”(地方政府包办学条件的改善、教育部门包教育质量提高、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共包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和在校学生的巩固率)。1989年始,市教育委员会对全市的幼儿教育、普通中小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实行统筹管理。其基本行政职能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指示精神,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小学师资培训、普通高校招生和大中专毕业生调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职工队伍思想建设、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科研、市办学校管理等。全市教育行政管理,以市教委为龙头形成层次分明的机制。市教委负责业务上指导县(市)区教育局,县(市)教育局直接管理县属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城区东南北三区直接管理区办小学,乡镇学区(教育办)直接管理村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及乡镇初中。
50年代末期始,株洲企事业单位办学实行办学单位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办学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招生计划,合理安排经费,配备和管理好师资队伍,搞好学校一切日常管理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事业办学的管理和工作指导,包括学校设置、合并和撤销,协调招生计划,安排学制设置,学籍管理,教育行政人员和师资队伍考核与培训,办学情况的督导评估等。
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是分层进行的。城区企事业办中学和职工教育由市教委直接分管,小学和幼儿园由所在区教育局分管。各县(市)地域内的企事业学校由县(市)教育局管理,其职工教育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职工教育办公室指导。
第三节 学校管理
清末至民国,境内公立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除规模较小的初级小学由校长1人全面管理外,其余学校各处室设正、副主任,协助校长工作。高级中学还配有军训教官、初级中学设有童子军团长,与学校训导(训育)主任、公民课教员相互配合工作。私立中小学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有管人、管钱、管物的全权。校董会一般由社会名流组成。民国27年,醴陵县张伯兰倡办湘东中学,刘建绪任董事长,程潜、何键名列董事。
共和国成立后,学校管理体制几经改革,日臻完善。
(一)普通中小学和职业中学 1949~1952年,学校行政领导机构实行校务委员会制,由中共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管理学校工作。
1952年始,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暂行规程(草案)》,中小学推行校长负责制。1957年,由于“左”的影响,批判“专家治校”,校长负责制被否定,建立以中共支部为核心的学校管理体制。1963年,根据教育部《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重新确立校长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负保证和监督之责。
“文革”期间,在“工人阶级必须领导一切”的口号下,先是群众组织夺权、掌权,随后学校实行“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或“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和革命委员会相结合的领导体制。
1978~1987年,凡建有中共支部(总支)的学校,均实行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一切重大问题须经支部讨论决定。中学还建立了由各有关方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讨论学校行政工作。另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对学校行政监督的职责。未建立中共支部的学校,则实行中共学区(教育办)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988年始,部分学校试点改革学校管理体制。①试行校长负责制,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探索党政分开的模式。由校长“组阁”,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挑选教职工,重新组合师资队伍。校长对学校行政、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负责,党支部主要抓党的建设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起监督保证作用。②调整学校内部机制,实行分层次管理,形成校、年级组、教研组三级管理体制。③完善岗位责任制,优化劳动组合。主要是打破“铁饭碗”,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株洲钢厂子弟学校等部分企业学校,还大胆地引进企业管理机制,打破“铁工资”,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1989年,市教育局在市属中学扩大校长负责制试点,进一步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明确校长职责和权利,给校长行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的权力;另一方面搬掉“铁交椅”,实行校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健全校内民主管理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职业中学管理体制与普通中学相同。
(二)中等专业学校 1966年始,境内中等专业学校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分层管理,根据1954年高等教育部《关于发布中等专业学校组织系统表的通知》精神,设有办公室、教务股、会计股、总务室、伙食管理股、图书馆和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室、实验室等。“文革”期间,各校正常管理秩序被打乱,先是停课闹革命,接着“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学校,决定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随后成立革命委员会取代学校党、政组织的职能,对学校进行全面管理。1979年,根据教育部《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精神,各校实行中共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过党委讨论,作出决定后,由校长负责执行。1984年后,城区部分中等专业学校试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管理全面负责,并相应改革内部的管理机制,实行中层干部聘任制,教师聘任制,教学工作量化制,校办工厂经济承包责任制等。
知识出处
《株洲市志(第十三册·教科文)》
出版者:湖南出版社
出版地:1996.11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记述了株洲市的科教文发展与现状,由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共6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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