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师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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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株洲市志(第十三册·教科文)》 图书
唯一号: 18052002021000013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师资待遇
分类号: G451.2
页数: 6
页码: 124-12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株洲市的教育的师资队伍的师资待遇的社会地位、工资福利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株洲 师资队伍 师资待遇

内容

一 社会地位
  中华民族素有尊师的传统美德。民国期间,国民政府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采取过一些拟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措施。28年,教育部宣布每年以孔子诞辰日(8月27日)为教师节。33年,省教育厅颁发《小学教员待遇及服务办法》,但实施者甚少。34~38年,时局动荡,经费拮据,教师社会地位低下,职业不稳定,时有解聘之虑,受欺侮事件也时有发生。广为流传的“家有三斗粮,莫为孩子王”的俗语,就是当时教师心态的真实写照。
  共和国成立后,教师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但也因历次政治运动冲击,受到过一些不公正的待遇。1950年,新中国刚诞生,百业待举,境内各县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千方百计筹粮筹款,救济失业知识分子并吸收一部分为教师,扩大教师队伍。在随后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又认真执行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精神,把教师归入劳动人民行列,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少数地方乱抓乱斗教师的偏差,从政治上保护好教师。同年,攸县共召开4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其中有教育界代表36人,占各界代表总人数671人的5.4%。1955年,各县召开首届模范教师会议,并推选代表出席1956年2月由省人民政府、省总工会联合召开的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其中攸县选出代表6名,茶陵县4名。
  从1957年“反右”到1976年“文革”结束期间,教师社会地位因政治运动偏差受到过一些影响。1957年冬,教育战线“反右”斗争严重扩大化,境内被错划右派分子教师811人,其中市区60人,醴陵县291人,攸县274人,茶陵县116人,酃县70人,约占各县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20%。被错划的右派分子中,开除公职的495人,留任的则普遍降级降薪。1958年下半年至1959年春,学校开展“红专辩论”和“插红旗拔白旗”的斗争、1959年下半年开展“反右倾机会主义”运动、1960年开展新“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又使大批教师受到错误的批判和处理,仅1959年境内被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教师就有80人。1964年6月,茶陵县一中高中部一女生,因申请助学金未获批准,加之受到班团支部的批评而投河自杀。这一偶发事件被当成“反革命阶级报复事件”,通报全省城乡乃至全国,并将班主任龙普腾的家庭成份由劳动人民改成剥削阶级,判处其无期徒刑。随后教育战线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前期称“四清”运动),清查出“龙普腾式阶级敌人”160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1966年6月开始的“文革”,许多教师被打成“牛鬼蛇神”,学校大部分领导和教师受到揪斗。70年代初,江青反革命集团又多次制造事端批判所谓“师道尊严”,致使教师地位一降再降。“文革”十年,境内被开除、判刑以至迫害致死的教职员工达640人,受到揪斗和批判的教师则数以千计。
  1978年后,全市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平反教师冤假错案,直接吸收优秀教师代表参政议政,努力为教师办实事,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处处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重新造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使教师地位明显提高。至1990年,全市共复查教师案件3412件,其中纠正冤假错案2933件,在被清除出教师队伍的2684人中,纠正后重新安置的有2285人;解决中教5级、小教3·级以上教职员工农村家属“农转非”(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870户2455人,招录民办教师为公办教师1850人,安排教职员工家属或子女就业2552人;直接参政议政担任县(市)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或副主任10人、同级政协常委或副主席26人,正副县(市)区长4人;获得政治荣誉被评为全国劳模的1人、全国教育战线劳模4人、全国优秀教师或教育工作者49人、全国优秀班主任等25人,被评为省特等劳模1人、省劳模4人、省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231人;享受浮动晋薪一级奖534人,记大功奖620人。
  二 工资福利
  清末,教职员薪资一般实行月薪制,也有按年薪计算的。薪资标准各地不一,各学堂视其经费的丰俭及所聘教员的资历而自行确定。光绪三十三年(1907)统计,湖南省各中等学堂教职员平均月薪为银18.8两,小学堂5两。
  民国时期,小学教员薪资特别菲薄,且每况愈下。16年,茶陵县高级小学校长月薪银元12圆,教员10圆;初级小学教员最高10圆,最低6圆。攸县因县、区、乡3级教产资金较为充裕,列为全省二等县第10名,教职员薪俸较为优厚是个特例,其小学教员每期俸金银元40~80圆,折合月薪约8~16圆,伙食费还尚在其外。28年,省政府颁行《湖南省小学教员月薪分级标准》,规定普通城市及乡村教师,第一级36元(法币),第九级12元,级差3元。时值抗日战争爆发,通货膨胀,原订标准无法适应,次年即将薪资标准修正提高。30年9月起,全省在小学教员中推行谷米代薪办法,按原订薪资标准和法定谷价,将月薪折成谷米发给。中心小学教员月薪谷约4石,保国民小学教员约2.6~2石,边远贫穷地区更低。36年后,国民党统治区物价暴涨,薪资标准已失去作用,纸币近乎一文不值。为勉强维持教员的基本生活,各私立学校将收取学生费改为收取俸米以充教薪;公立学校转而相效,乡村小学教员薪俸每期俸谷由16石降至12~8石。
  但是,中学教员薪资较小学教员优厚。民国22年,省政府制定省立中等学校教员课时薪标准,规定高中、高师、高职教员每课时1.6银圆,初中、简师、初职教员1.3银圆。若按正常周授课量折算成月薪,中学教员薪资高出小学教员数倍。但后来内战爆发,货币飞速贬值,中学教职员的生活同样窘迫不堪,为改善生活待遇而罢教罢课之事常有发生,辞职改业者亦甚多。
  清末至民国时期,教职工享受工资以外的福利待遇极少。民国政府虽曾有过若干规定,提出婚嫁假、丧事假、生育假等10项福利,但均未兑现。
  共和国初期,财政困难,教职工实行实物工资制。城区中小学教师一般每人每月发米75~180公斤。攸县初小教师每人每期薪谷8~12石,高小教师14~18石,中学教师45石,职员33石,校工18石。酃县初小教师90~100公斤大米,高小教师115~125公斤,初中教师160~175公斤。
  1952年7月,全国实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执行统一的以“工资分”为单位的工资标准。城区中小学教职员,人均工资分130.29分,工资分值约为0.2142元(折成人民币新币),折合人民币27.89元。酃县初中教职员平均工资分221.9分,月工资46.3696元;小学教职员人均工资分99.495分,月工资21.2458元。攸县完小教师一律24元,初小教师20元,工友16元。1954年11月,教育部颁行新的工资标准,普遍增加教职工工资分,并在总人数的15%范围内提高工资级别。1955年7月起,国家工作人员薪资由工资分改行货币工资制,小学教师升级面为10%。攸县教职工增薪后,高小教师月平均工资26.16元,初小21.36元。
  1955年6月,全国实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执行等级工资制。城区463名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由30.12元提高到42.46元,增长40.97%。醴陵县小学教职工月平均工资由25元增长到35元,增长40%;中学教职工由47元增加到55元,增长17%。1959年10月,调升工资级别较低的教学人员,升级面为5%。1960年3月,重点照顾师范院校毕业生和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老教师,调升面25%。1963年8月,再度调升40%。1971年7月,调升部分工龄较长而工资偏低的职工,升级面约为35%。1977年10月,重点调整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教职工,升级面40%。1978年12月,提升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的教职工,升级面2%。1979年11月,按照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贡献大小3个方面考核升级40%。1981年10月,中小学教职工采用“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普调一级工资;贡献较大、教龄较长、工资偏低的教师晋升2级。到1983年,全市中小学教职工月工资平均达到50.88元。
  1985年10月,全国实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由等级工资制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并增发教龄工资。次年,全市教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提高到78.68元。1987年1月起,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改套职称工资,增发岗位津贴,全体教职工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普升10%。次年,月标准工资提升到96.25元。1989年10月,再次普升1~2级。至1990年,月标准工资提高到113.3元,7年内增长1.2倍。
  公办教职工除工资外,还享受同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1952年起,享受公费医疗,病假期间发给全部或部分工资。1953年起,教职工牺牲、病故者,享受安葬费、抚恤费、遗属领取生活补助费等。1954年起,逐年评发家属困难补助费和特殊困难补助费,以后又增发独生子女保健津贴。1955年起,女职工享受生育假,后又规定晚婚晚育者加假。1956年起,实行退休退职制度。1965年起,享受粮食差价补助,后又几次增发物价补贴、副食品补贴等。1979年起,增发班主任津贴。1980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之精神,凡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教师达到规定教龄者,实行离职休养。1981年起,享受年度节支奖,后改为岗位责任制奖。此外还陆续增发防暑降温费、防寒烤火费、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补助费和能源补助费。1983年,全市教育部门公办教职员工人均每月享受福利补助26.29元,连同工资人均月收入为77.22元。到1990年,人均每月享受福利补助增加到78.78元,人均月收入增加到192.04元,7年内增长近1.5倍。
  民办教师的报酬几经变异,收入不够稳定,长期低于公办教师水平。1956年,醴陵、攸县、茶陵、酃县4县统计,民办小学教师报酬一般为每月11元,仅相当于当年公办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33元的1/3。1977年起,由公社或大队补助民办教师的劳动日,年平均每人为330个,即使每个劳动日工值按0.5元计,约为165元,月平均也只有13.8元,实则不少地方还低于这个数。1981年,农村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民办教师的报酬由工分制改为统筹工资制,待遇过低的状况有所改变。1990年,全市民办教师由预算内教育经费补助每人每月35.45元,由预算处教育经费补助每人每月80.19元,人均月收入达115.64元。民办教师除工资外,原籍村组还分有一份责任田。

知识出处

株洲市志(第十三册·教科文)

《株洲市志(第十三册·教科文)》

出版者:湖南出版社

出版地:1996.11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记述了株洲市的科教文发展与现状,由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共6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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