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处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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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株洲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52002021000007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处罚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5
页码: 257-26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株洲市1963年至1990年盲目生育,深入开展治理生育环境,整顿生育秩序工作,对历年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进行全面清查。
关键词: 处罚 计划生育 株洲市

内容

1963年12月起,全市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因出生第4个孩子(指实有数)而造成新的生活困难者,公家不再给予福利照顾或救济;凡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出生第4个孩子的,其产前检查费,接生费、医药费、住院费一概自理,所生小孩,不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或参加统筹医疗。从1964年7月1日开始取消第3胎起的生活用布、用棉补助。
  1975年12月,中共株洲市委规定,从次年1月1日起,因盲目生育造成经济困难的一般不给困难补助,也不调整住房。
  1979年5月起,执行湖南省革命委员会规定:从1980年1月1日起,生第3个孩子者,从出生之日起到14周岁止,征收超生子女费。干部、职工每月征收超生父母工资5%,社员每年征收父母劳动总工分的5%。规定从生第3个孩子出生之日起到10周岁止,粮食定量(农村指基本口粮)按三超粮价计算,还规定,所生第3个孩子,不得享受家属统筹医疗、合作医疗或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干部,从生第3个孩子起,孕期检查、医药、接生和住院等费用自理,产假按事假处理,不发工资,由此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补助。多子女干部职工不增加住房面积,农村社员不增加住宅基地、自留地。对个别经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年内男女双方不能参加评先进、评奖。情节恶劣,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给予纪律处分。
  1980年7月,株洲市革命委员会调整工资办公室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规定:属下述几种情况之一者,在本次职工升级中,男女双方原则上都不应考虑升级:1978年1月以来生第3胎以上的(包括家属在农村、外地和再婚的);未婚先孕,坚持生育的;男女一方不符晚婚条件,末按正当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无指标生育的;1978年1月以来无指标生育2胎的;原给了生育指标,但后来宣布指标收回后再孕,坚持生育的。
  1981年6月,株洲市人民政府规定:无计划生育第2个孩子,从小孩出生之日起至5周岁止,生育第3个孩子,从小孩出生之日起至10周岁止,征收超生子女费。属干部职工,分别征收夫妇双方10%的基本工资,产假不发工资,生育的一切费用自理。男女双方1年内不得参加评奖,并分别影响1次提薪;农村社员,分别征收夫妇双方全年总工分(或相应分配收入)的10%,若继续盲目生育,每再生1个,征收超生子女费递增5%。城乡个体商贩、小手工业者、城镇居民或其他人员,由办事处或公社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1982年5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对生育计划外2胎或多胎的制裁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干部职工夫妇双方每月扣罚基本工资10%,从超生小孩出生之日起,无计划生育2胎的扣5年,强行生育3胎的扣10年,如继续强行生育,每超生1个,增扣工资10%。从小孩出生之日起,2年内夫妇双方不得参加评先进、奖励,并影响一次提级、提职和晋升。孕期检查、医药、接生和住院等费用一律自理,产假不发工资,所生子女10周岁以前不享受家属统筹医疗、合作医疗或直系家属劳保医疗待遇。因超生而造成家庭经济和住房困难,不予补助和照顾。超生子女从出生到10周岁,粮食部门不供应国家牌价口粮,只供应三超粮或议价粮。非婚生育除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产假停发工资,分娩中一切医疗费用自理,小孩出生1年内,处以父母双方基本工资10%的罚金。农村社员可采取以下3种办法中的一种:(1)超生子女不划给自留田、自留地、自留山;(2)适当增加承包产量或上交集体提留;(3)适当扣罚劳动工分或粮食、现金。城乡从事手工业、商业等个体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当扣以罚款。全市统一按此执行。
  1990年1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前生育第2个孩子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500元。超生1个孩子的,夫妇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1.5倍;城乡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1.5倍,本人纯收入不到2000元的按2000元计征;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1.5倍;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继续超生的夫妻,按超生第1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1个孩子的。按超生第1个孩子的规定征收。生育第2个孩子仍不足法定婚龄的,按超生第1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给予撤职降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全市严格按此落实。
  各县(市)、区的很多单位除执行上述各项处罚规定外。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处罚规定。
  1990年,全市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依据,深入开展治理生育环境,整顿生育秩序工作,对历年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进行全面清查。

知识出处

株洲市志

《株洲市志》

出版者:湖南出版社

本书真实地记载株洲市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再现株洲市人民建设株洲市的光辉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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