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奖励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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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株洲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52002021000007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奖励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4
页码: 254-25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株洲市计划生育关于执行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落实节育措施等规定实行的优待和奖励。
关键词: 奖励 计划生育 株洲市

内容

一奖励晚婚晚育 1981年6月。株洲市人民政府规定:“男女双方超过晚婚年龄结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一个月,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 1982年5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1个月,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1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提级、提职和工资晋升。农村社员可比照抵作义务工,或给予适当补贴。
  1990年1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民晚婚、晚育的,可免去1年的义务工。城镇居民晚婚、晚育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优待。全市统一按此规定执行。
  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 1979年6月,全市执行凡只生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采取有效措施,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报县、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发给独生子女证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从发证之日起到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给奖金30至40元,农村社员奖励工分400分。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住院医疗,优先照顾招工,优先分配住房。农村按2个子女标准分自留地和住宅基地,年老退休、干部职工双方增发退休金5%(按100%发退休金的不另增加);农村社员年老不能参加劳动时,予以切实照顾,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社员平均水平等规定。是年11月,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计划生育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规定:对申请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由申请发证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一方发给一次性奖励30元。
  1982年,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业和住院,有条件的可由单位负担全部或部分托幼费、学杂费、医疗费等。国家按计划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优先照顾。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在年满14周岁以内,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40元。农村社员可享受适当多承包责任田、适当减少承包产量或上缴集体提留、奖励适当的保健费、粮食或劳动工分奖励中的一种。城镇分配住房,应给予适当照顾和优先安排。农村应按2个孩子的标准划给自留地、自留山和住宅基地。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双方按退休条例规定加发退休金5%(按100%发退休金的不另增加)。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应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给予照顾。有条件的社队可试行社员退休劳保制。根据工作。生产情况,凡条件许可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国家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少数产后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1年,工资按75%支付,粮价补贴和副食品补贴照发、工龄照记。
  1990年1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对优待与奖励独生子女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原规定每年40元增加到每月不低于5元,其它与上述规定相同。全市统一按《条例》规定执行。
  三奖励落实节育措施 1963年12月,全市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不论城市和农村,施行节育手术所需医药费用一律免收。男女职工施行节育手术住院和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村男女社员因实行节育手术而住院或休息的工分照记等规定。
  1974年6月,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上环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上环后7天内不做重活。取环休息1天。男结扎休息7天,女结扎休息21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休息40天。产后结扎按产假另加7天(农村社员产后结扎休息28天)”的规定。
  1982年11月,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规定:“对目前家属已在农村施行了结扎手术的干部、职工,各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周左右的假期,回家照顾安排好生活。” 1990年1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节育手术费及并发症的治疗费,受术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在所在单位医疗费中开支:是农民、城镇居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受术者在规定的节育手术假期及并发症住院治疗期间,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是农民、城镇居民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照顾。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受术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比照工伤对待;是农民、城镇居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照顾,符合救济条件的给予社会救济。
  全市各单位都认真遵照执行上述规定。以优先安排住房为例,1981年,全市就有6165户独生子女户优先解决,株洲水泥机械厂、株洲火花塞厂、株洲电厂、株洲起重设备厂等单位盖了独生子女光荣楼。株洲市第五中学20多年未建住宅。1980年建了1栋新宿舍,许多教职员工翘首以待,校领导毅然决定优先分给独生子女户。全校12户独生子女户11户喜迁新居,另1户也在原有的住房中优先作了调整。农村各项奖励也得到落实。攸县1979年~1984年全县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34.7万多元,奖励工分400万分。株洲县1987年全县2137个独生子女都已多分一份责任田、责任山并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40元。

知识出处

株洲市志

《株洲市志》

出版者:湖南出版社

本书真实地记载株洲市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再现株洲市人民建设株洲市的光辉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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