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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生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株洲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52002021000007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生育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8
页码:
247-254
摘要:
本节记述了计划生育在各年份中晚婚晚育、控制生育胎次的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
关键词:
人口
计划生育
株洲市
内容
一 晚婚晚育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1963年12月,中共湖南省委规定:“城市提倡男28岁,女25岁结婚。农村提倡男25岁,女23岁结婚”。全市按此做好晚婚工作。1968年株洲县古岳峰公社石塘大队班竹生产队妇女队长、共产党员吴利芝等10名女青年,共同订立晚婚计划,坚持晚婚,被市誉为晚婚10姐妹,在她们的帮助下,全队27个20岁以上的女青年自觉坚持晚婚。1974年6月,中共湖南省委又规定:“提倡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并要求“城市略高”。1975年12月,中共株洲市委规定:“要求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城市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后结婚。”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修改,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株洲市提倡晚婚晚育的年龄末变。1981年6月,株洲市人民政府规定:“女23周岁、男25周岁(农村分别低一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女方在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1982年5月,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晚婚,即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晚育,即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全市按以上规定做好晚婚晚育工作。
自从提倡晚婚晚育以来,城区绝大多数青年一般能自觉坚持晚婚晚育,1980~1990年城市年平均晚婚率在85%以上。农村也有许多青年自觉实行晚婚。1974年,株洲县堂市公社全社1762名青年就有1671人订立了晚婚计划,并张榜公布。1987年茶陵县平水乡二仙村48名末婚青年人人订立晚婚晚育合同。该乡党委召开全乡共青团员和青年大会推广该村的经验。当场就有205名青年订立晚婚合同。
由于旧的婚姻生育观和早婚习俗的影响,农村部分地方不到法定婚龄就结婚和非法同居生育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据株洲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醴陵市洪源乡的调查,1986年该乡122对新婚夫妇中,未到法定婚龄的就有51对,占41.8%。其中女性结婚年龄最小的13岁。有的女性16岁就已有2个孩子。1990年3月,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检查全市5县(市)和郊区30个乡中的30个村328个村民小组32975人,上年生育情况调查,早育率依次是酃县36.36%,攸县34.57%,醴陵市31.73%,郊区28%,茶陵县22.03%,株洲县20.69%。再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1989年全市15~20岁的育龄妇女223407人,一年中已生育的15016人,占67.21%。其中,15岁生一孩的19人;16岁生一孩的110人,生二孩的2人;17岁生一孩的387人,生二孩的20人;18岁生一孩的1298人,生二孩的117人,生三孩的6人;19岁生一孩的3566人,生二孩的570人,生三孩的27人;20岁生一孩的6894人,生二孩的1843人,生三孩的110人,生四孩的2人。
二 控制生育胎次
中共株洲市委遵照1963年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提倡每对夫妇最好生两个孩子,最多不超过三个”的规定和1974年6月,中共湖南省委提倡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间隔4年以上。1975年12月规定:“每对夫妇不超过两个孩子的规定。”组织全市各单位按此规定动员广大育龄夫妇杜绝多胎生育。1976年,城区就有122个单位没有多胎生育,农村多胎也逐渐减少。
1979年5月,湖南省革命委员会规定:育龄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1个,最多2个,间隔一般3年以上。株洲市革命委员会于6月16日召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省革命委员会的规定”动员大会,要求每对育龄夫妇最好生1个、最多生2个孩子,并要求间隔4年以上。会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黄金莲、张辉花等41名育龄妇女向全市育龄妇女发出了为革命只生育1个孩子的倡议书。经过宣传教育,很多育龄夫妇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积极领取独生子女证。7月25日,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革命委员会召开全市各单位领导和部分育龄夫妇共4000多人参加的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孩子表彰大会。全市3280对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胸前佩戴大红花,乘坐彩车,出席这次大会,受到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革命委员会的表彰和奖励。湖南省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和参加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各地、州、市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导人专程来株洲市观摩这次大会。会上,株洲硬质合金厂女工张华、株洲轮胎厂副厂长赵新甫、市合氨厂幼师杨创、湘江机器厂李萍作了大会发言,并代表参加大会的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全体育龄夫妇宣读《为革命只生一个孩子的倡议书》。接着,城市3区先后分别召开表彰大会,对第2批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2200多对育龄夫妇进行表彰和奖励。其它各县也相继召开了表彰大会,从而树立起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光荣的社会新风尚。是年底,城区和株洲县共有12466对育龄夫妇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孩子。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中共株洲市委随即于9月29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中央《公开信》的通知”,要求全市坚持按照中央的要求,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严格控制2胎,坚决杜绝多胎,广大育龄夫妇,特别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自觉坚持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踊跃领取独生子女证。1981年2月,南区生育1个孩子的共产党员1046人,领取独生子女证的1045人,领证率达98.2%,生育1个孩子的共青团员470人,领取独生子女证的462人,领证率达98.3%。很多共产党员顶住压力,坚持只生1个孩子不动摇。酃县中村乡九潭村共青团员兰明玉,带头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光荣出席了全县独生子女证颁证大会,并在会上向全县育龄夫妇发出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倡议书。为此,招来一些非议,老人和兄、嫂面有愠色。在家庭和社会的压力下,她坚持只生1个孩子初衷不改,并动员哥哥和姐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其事迹多次在报刊上报道。
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的思想深入人心,很多符合生育2胎条件的育龄夫妇给了2胎生育指标也不生2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武装干部戴光林的4岁小孩长期生病,经鉴定符合生2胎条件,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已为他办理了2胎生育指标,他谢绝组织上的关照,坚持不生2胎。
也有极个别人怀计划外二胎,不愿采取补救措施。各级领导不厌其烦地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中国有色三建二公司1981年发现1名职工怀计划外2胎,公司领导和处、队领导共80多人次上门做工作,经过102次思想教育,历时3个月,终于使她落实了补救措施。
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的新风尚已在全市特别是在城区和共产党员中形成,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越来越多,独生子女领证率逐步提高。1980~1990年,全市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夫妇累计达614742对,独生子女领证率由1980年的6.38%提高到1990年的12.06%,城区1980~1990年只生计划外二孩216人,多孩12人,其中,有5年无多孩出生,一孩率绝大多数年份在96%以上(详见附表)。醴陵市瓦子坪乡1980年~1990年11年中160多名共产党员无计划外生育。攸县银坑,酃县龙渣、中村、三河、龙溪,株洲县渌口、雷打石,茶陵县严塘、江口等9个乡镇2000多名共产党员分别连续3~9年无计划外生育。
在相当一部分农民中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的思想基础还不牢,抢生躲生计划外2孩的现象在部分地方还比较严重。1980~1990年,全市共出生计划外2孩115045人,年平均计划外2孩率20.42%。1990年有的县计划外2孩率还高达41.17%。
在大力提倡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的前提下,对某些因政策允许要求生2胎的育龄夫妇,经夫妇双方申请,群众评议,公社、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第2胎生育,间隔必须4年以上。
1984年4月,中共中央[1984]7号文件要求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强调继续提倡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提出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2胎,坚决制止“大口子”。严禁超生计划外2胎和多胎。株洲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陈鑫带领干部下到攸县,同攸县计生委一道,在该县石羊塘乡办完善生育政策的试点。该县副县长罗建国亲自抓试点工作,组织该乡118名乡、村干部逐户调查,摸清全乡人口生育状况,进行人口预测,召开座谈会,倾听各方面意见和要求,召开全县、乡、村三级干部会,推广石羊塘试点经验。攸县的试点经验得到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肯定。攸县先后参加全省和全国生育政策试点会议,并在会上汇报了试点工作情况,被确定为全国46个试点县之一。
是年11月27日起,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第1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因有严重生理缺陷的;婚后5年不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带养1个孩子后怀孕要求生育1个的;再婚夫妇1方只有1个孩子,另1方系初婚或末生育过的。再婚前各有1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1方为有2个孩子的丧偶者,另1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夫妇双方均系归侨或台湾、港澳同胞只有1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2胎或再生1个。农村村民除执行以上各条外,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夫妇1方2代均系独生子女的;兄弟多人只有1人有生育条件,又只生1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的;居住在边远山区方圆5华里的单家独户;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只生1个女孩的;兄弟多人均系只生1个女孩的(只限照顾兄弟中的一人);独子只生1个女孩的,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2胎。无论城市或农村,对上述条件以外的其他个别特殊情况,经县、市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查证核实,并慎重研究之后,可以批准生2胎。夫妇双方,一方是城市户口的,安排生2胎以女方户口为准。并规定:凡安排生2胎者,应间隔4年以上并需由本人申请,经乡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一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规定执行。
1987年6月,执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农村独生女户要求再生1个孩子的,经过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2胎,生育间隔4年以上。夫妇双方一方是干部职工,一方是农民的独生女户不能安排生育2胎。民族自治州、县、乡农村少数民族提倡最好生1个,允许生2个。少数民族夫妇中,一方是干部、职工或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民的,允许生2胎;双方均在城镇的,执行汉族地区的生育政策的规定和攸县试点经验,结合农村实际,于1988年11月发出文件。把照顾生2胎的条件扩大到农村独女户和少数民族乡,规定:在农村,对独女户要求再生1个孩子的,经过批准,间隔4年以上,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2胎。民族自治乡的少数民族提倡最好生1个,允许生2个。并规定了农村生2胎的批准手续: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
1990年1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2胎的条件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2个孩子: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1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它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5年不孕,经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有关规定收养1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一方再婚前只有1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1个孩子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第2个孩子:夫妻一方2代系独生子女只有1个孩子的;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1个孩子的;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1个孩子的;同胞兄弟2人或2人以上均系农民,只1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1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1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第2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并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生育第2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4年以上,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准生证后方可生育。株洲市统一按此执行。
上述有关生育2胎的规定,满足了符合条件,特别是夫妇双方均系农民只生1个女孩的育龄夫妇再生1个孩子的要求,缓解了一些矛盾。经过批准生2胎的育龄夫妇中。约有50%左右生育男孩,从而使他们的生育意愿得到满足,多数人不再生育。但是,由于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旧的生育观的影响,加之农业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事主要靠体力劳动,家庭没有男劳动力,确实存在一些困难,且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尚不发达,存在老无所养的后顾之忧,因此,第2胎仍是生女孩的,还想再生,有的甚至不惜代价,不生个男孩不罢休。株洲县马家河乡农科村一村民已生7女,还不甘休,1990年生下第八胎。该乡4777名已婚育龄妇女中,有2089人生3孩以上,占43.7%。全市1980~1990年共生多孩46859人,年平均多孩率为8.29%。有的县1990年还高达12.03%。
1990年,全市15~49岁的育龄妇女中,活产三孩146422人,四孩62518人,五孩23750人,六孩8245人,七孩2460人,八孩724人,九孩及以上338人,总计244475人。
知识出处
《株洲市志》
出版者:湖南出版社
本书真实地记载株洲市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再现株洲市人民建设株洲市的光辉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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