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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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株洲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52002021000007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政策法规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15
页码: 247-261
摘要: 本章记述了株洲市计划生育关于生育、奖励、处罚的在各年份的政策法规。
关键词: 政策 计划生育 株洲市

内容

第一节 生育
  一 晚婚晚育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1963年12月,中共湖南省委规定:“城市提倡男28岁,女25岁结婚。农村提倡男25岁,女23岁结婚”。全市按此做好晚婚工作。1968年株洲县古岳峰公社石塘大队班竹生产队妇女队长、共产党员吴利芝等10名女青年,共同订立晚婚计划,坚持晚婚,被市誉为晚婚10姐妹,在她们的帮助下,全队27个20岁以上的女青年自觉坚持晚婚。1974年6月,中共湖南省委又规定:“提倡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并要求“城市略高”。1975年12月,中共株洲市委规定:“要求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城市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后结婚。”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修改,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株洲市提倡晚婚晚育的年龄末变。1981年6月,株洲市人民政府规定:“女23周岁、男25周岁(农村分别低一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女方在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1982年5月,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晚婚,即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晚育,即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全市按以上规定做好晚婚晚育工作。
  自从提倡晚婚晚育以来,城区绝大多数青年一般能自觉坚持晚婚晚育,1980~1990年城市年平均晚婚率在85%以上。农村也有许多青年自觉实行晚婚。1974年,株洲县堂市公社全社1762名青年就有1671人订立了晚婚计划,并张榜公布。1987年茶陵县平水乡二仙村48名末婚青年人人订立晚婚晚育合同。该乡党委召开全乡共青团员和青年大会推广该村的经验。当场就有205名青年订立晚婚合同。
  由于旧的婚姻生育观和早婚习俗的影响,农村部分地方不到法定婚龄就结婚和非法同居生育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据株洲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醴陵市洪源乡的调查,1986年该乡122对新婚夫妇中,未到法定婚龄的就有51对,占41.8%。其中女性结婚年龄最小的13岁。有的女性16岁就已有2个孩子。1990年3月,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检查全市5县(市)和郊区30个乡中的30个村328个村民小组32975人,上年生育情况调查,早育率依次是酃县36.36%,攸县34.57%,醴陵市31.73%,郊区28%,茶陵县22.03%,株洲县20.69%。再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1989年全市15~20岁的育龄妇女223407人,一年中已生育的15016人,占67.21%。其中,15岁生一孩的19人;16岁生一孩的110人,生二孩的2人;17岁生一孩的387人,生二孩的20人;18岁生一孩的1298人,生二孩的117人,生三孩的6人;19岁生一孩的3566人,生二孩的570人,生三孩的27人;20岁生一孩的6894人,生二孩的1843人,生三孩的110人,生四孩的2人。
  二 控制生育胎次
  中共株洲市委遵照1963年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提倡每对夫妇最好生两个孩子,最多不超过三个”的规定和1974年6月,中共湖南省委提倡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间隔4年以上。1975年12月规定:“每对夫妇不超过两个孩子的规定。”组织全市各单位按此规定动员广大育龄夫妇杜绝多胎生育。1976年,城区就有122个单位没有多胎生育,农村多胎也逐渐减少。
  1979年5月,湖南省革命委员会规定:育龄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1个,最多2个,间隔一般3年以上。株洲市革命委员会于6月16日召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省革命委员会的规定”动员大会,要求每对育龄夫妇最好生1个、最多生2个孩子,并要求间隔4年以上。会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黄金莲、张辉花等41名育龄妇女向全市育龄妇女发出了为革命只生育1个孩子的倡议书。经过宣传教育,很多育龄夫妇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积极领取独生子女证。7月25日,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革命委员会召开全市各单位领导和部分育龄夫妇共4000多人参加的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孩子表彰大会。全市3280对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胸前佩戴大红花,乘坐彩车,出席这次大会,受到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革命委员会的表彰和奖励。湖南省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和参加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各地、州、市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导人专程来株洲市观摩这次大会。会上,株洲硬质合金厂女工张华、株洲轮胎厂副厂长赵新甫、市合氨厂幼师杨创、湘江机器厂李萍作了大会发言,并代表参加大会的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全体育龄夫妇宣读《为革命只生一个孩子的倡议书》。接着,城市3区先后分别召开表彰大会,对第2批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2200多对育龄夫妇进行表彰和奖励。其它各县也相继召开了表彰大会,从而树立起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光荣的社会新风尚。是年底,城区和株洲县共有12466对育龄夫妇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孩子。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中共株洲市委随即于9月29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中央《公开信》的通知”,要求全市坚持按照中央的要求,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严格控制2胎,坚决杜绝多胎,广大育龄夫妇,特别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自觉坚持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踊跃领取独生子女证。1981年2月,南区生育1个孩子的共产党员1046人,领取独生子女证的1045人,领证率达98.2%,生育1个孩子的共青团员470人,领取独生子女证的462人,领证率达98.3%。很多共产党员顶住压力,坚持只生1个孩子不动摇。酃县中村乡九潭村共青团员兰明玉,带头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光荣出席了全县独生子女证颁证大会,并在会上向全县育龄夫妇发出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倡议书。为此,招来一些非议,老人和兄、嫂面有愠色。在家庭和社会的压力下,她坚持只生1个孩子初衷不改,并动员哥哥和姐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其事迹多次在报刊上报道。
  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的思想深入人心,很多符合生育2胎条件的育龄夫妇给了2胎生育指标也不生2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武装干部戴光林的4岁小孩长期生病,经鉴定符合生2胎条件,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已为他办理了2胎生育指标,他谢绝组织上的关照,坚持不生2胎。
  也有极个别人怀计划外二胎,不愿采取补救措施。各级领导不厌其烦地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中国有色三建二公司1981年发现1名职工怀计划外2胎,公司领导和处、队领导共80多人次上门做工作,经过102次思想教育,历时3个月,终于使她落实了补救措施。
  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的新风尚已在全市特别是在城区和共产党员中形成,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越来越多,独生子女领证率逐步提高。1980~1990年,全市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夫妇累计达614742对,独生子女领证率由1980年的6.38%提高到1990年的12.06%,城区1980~1990年只生计划外二孩216人,多孩12人,其中,有5年无多孩出生,一孩率绝大多数年份在96%以上(详见附表)。醴陵市瓦子坪乡1980年~1990年11年中160多名共产党员无计划外生育。攸县银坑,酃县龙渣、中村、三河、龙溪,株洲县渌口、雷打石,茶陵县严塘、江口等9个乡镇2000多名共产党员分别连续3~9年无计划外生育。
  在相当一部分农民中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的思想基础还不牢,抢生躲生计划外2孩的现象在部分地方还比较严重。1980~1990年,全市共出生计划外2孩115045人,年平均计划外2孩率20.42%。1990年有的县计划外2孩率还高达41.17%。
  在大力提倡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的前提下,对某些因政策允许要求生2胎的育龄夫妇,经夫妇双方申请,群众评议,公社、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第2胎生育,间隔必须4年以上。
  1984年4月,中共中央[1984]7号文件要求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强调继续提倡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提出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2胎,坚决制止“大口子”。严禁超生计划外2胎和多胎。株洲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陈鑫带领干部下到攸县,同攸县计生委一道,在该县石羊塘乡办完善生育政策的试点。该县副县长罗建国亲自抓试点工作,组织该乡118名乡、村干部逐户调查,摸清全乡人口生育状况,进行人口预测,召开座谈会,倾听各方面意见和要求,召开全县、乡、村三级干部会,推广石羊塘试点经验。攸县的试点经验得到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肯定。攸县先后参加全省和全国生育政策试点会议,并在会上汇报了试点工作情况,被确定为全国46个试点县之一。
  是年11月27日起,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第1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因有严重生理缺陷的;婚后5年不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带养1个孩子后怀孕要求生育1个的;再婚夫妇1方只有1个孩子,另1方系初婚或末生育过的。再婚前各有1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1方为有2个孩子的丧偶者,另1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夫妇双方均系归侨或台湾、港澳同胞只有1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2胎或再生1个。农村村民除执行以上各条外,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夫妇1方2代均系独生子女的;兄弟多人只有1人有生育条件,又只生1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的;居住在边远山区方圆5华里的单家独户;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只生1个女孩的;兄弟多人均系只生1个女孩的(只限照顾兄弟中的一人);独子只生1个女孩的,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2胎。无论城市或农村,对上述条件以外的其他个别特殊情况,经县、市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查证核实,并慎重研究之后,可以批准生2胎。夫妇双方,一方是城市户口的,安排生2胎以女方户口为准。并规定:凡安排生2胎者,应间隔4年以上并需由本人申请,经乡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一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规定执行。
  1987年6月,执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农村独生女户要求再生1个孩子的,经过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2胎,生育间隔4年以上。夫妇双方一方是干部职工,一方是农民的独生女户不能安排生育2胎。民族自治州、县、乡农村少数民族提倡最好生1个,允许生2个。少数民族夫妇中,一方是干部、职工或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民的,允许生2胎;双方均在城镇的,执行汉族地区的生育政策的规定和攸县试点经验,结合农村实际,于1988年11月发出文件。把照顾生2胎的条件扩大到农村独女户和少数民族乡,规定:在农村,对独女户要求再生1个孩子的,经过批准,间隔4年以上,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2胎。民族自治乡的少数民族提倡最好生1个,允许生2个。并规定了农村生2胎的批准手续: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
  1990年1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2胎的条件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2个孩子: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1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它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5年不孕,经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有关规定收养1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一方再婚前只有1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1个孩子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第2个孩子:夫妻一方2代系独生子女只有1个孩子的;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1个孩子的;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1个孩子的;同胞兄弟2人或2人以上均系农民,只1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1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1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第2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并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生育第2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4年以上,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准生证后方可生育。株洲市统一按此执行。
  上述有关生育2胎的规定,满足了符合条件,特别是夫妇双方均系农民只生1个女孩的育龄夫妇再生1个孩子的要求,缓解了一些矛盾。经过批准生2胎的育龄夫妇中。约有50%左右生育男孩,从而使他们的生育意愿得到满足,多数人不再生育。但是,由于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旧的生育观的影响,加之农业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事主要靠体力劳动,家庭没有男劳动力,确实存在一些困难,且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尚不发达,存在老无所养的后顾之忧,因此,第2胎仍是生女孩的,还想再生,有的甚至不惜代价,不生个男孩不罢休。株洲县马家河乡农科村一村民已生7女,还不甘休,1990年生下第八胎。该乡4777名已婚育龄妇女中,有2089人生3孩以上,占43.7%。全市1980~1990年共生多孩46859人,年平均多孩率为8.29%。有的县1990年还高达12.03%。
  1990年,全市15~49岁的育龄妇女中,活产三孩146422人,四孩62518人,五孩23750人,六孩8245人,七孩2460人,八孩724人,九孩及以上338人,总计244475人。
  第二节 奖励
  一 奖励晚婚晚育
  1981年6月。株洲市人民政府规定:“男女双方超过晚婚年龄结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一个月,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 1982年5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1个月,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1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提级、提职和工资晋升。农村社员可比照抵作义务工,或给予适当补贴。
  1990年1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民晚婚、晚育的,可免去1年的义务工。城镇居民晚婚、晚育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优待。全市统一按此规定执行。
  二 奖励一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 1979年6月,全市执行凡只生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采取有效措施,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报县、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发给独生子女证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从发证之日起到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给奖金30至40元,农村社员奖励工分400分。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住院医疗,优先照顾招工,优先分配住房。农村按2个子女标准分自留地和住宅基地,年老退休、干部职工双方增发退休金5%(按100%发退休金的不另增加);农村社员年老不能参加劳动时,予以切实照顾,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社员平均水平等规定。是年11月,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计划生育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规定:对申请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由申请发证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一方发给一次性奖励30元。
  1982年,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业和住院,有条件的可由单位负担全部或部分托幼费、学杂费、医疗费等。国家按计划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优先照顾。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在年满14周岁以内,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40元。农村社员可享受适当多承包责任田、适当减少承包产量或上缴集体提留、奖励适当的保健费、粮食或劳动工分奖励中的一种。城镇分配住房,应给予适当照顾和优先安排。农村应按2个孩子的标准划给自留地、自留山和住宅基地。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双方按退休条例规定加发退休金5%(按100%发退休金的不另增加)。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应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给予照顾。有条件的社队可试行社员退休劳保制。根据工作。生产情况,凡条件许可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国家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少数产后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1年,工资按75%支付,粮价补贴和副食品补贴照发、工龄照记。
  1990年1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对优待与奖励独生子女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原规定每年40元增加到每月不低于5元,其它与上述规定相同。全市统一按《条例》规定执行。
  三 奖励落实节育措施 1963年12月,全市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不论城市和农村,施行节育手术所需医药费用一律免收。男女职工施行节育手术住院和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村男女社员因实行节育手术而住院或休息的工分照记等规定。
  1974年6月,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上环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上环后7天内不做重活。取环休息1天。男结扎休息7天,女结扎休息21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休息40天。产后结扎按产假另加7天(农村社员产后结扎休息28天)”的规定。
  1982年11月,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规定:“对目前家属已在农村施行了结扎手术的干部、职工,各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周左右的假期,回家照顾安排好生活。” 1990年1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节育手术费及并发症的治疗费,受术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在所在单位医疗费中开支:是农民、城镇居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受术者在规定的节育手术假期及并发症住院治疗期间,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是农民、城镇居民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照顾。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受术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比照工伤对待;是农民、城镇居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照顾,符合救济条件的给予社会救济。
  全市各单位都认真遵照执行上述规定。以优先安排住房为例,1981年,全市就有6165户独生子女户优先解决,株洲水泥机械厂、株洲火花塞厂、株洲电厂、株洲起重设备厂等单位盖了独生子女光荣楼。株洲市第五中学20多年未建住宅。1980年建了1栋新宿舍,许多教职员工翘首以待,校领导毅然决定优先分给独生子女户。全校12户独生子女户11户喜迁新居,另1户也在原有的住房中优先作了调整。农村各项奖励也得到落实。攸县1979年~1984年全县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34.7万多元,奖励工分400万分。株洲县1987年全县2137个独生子女都已多分一份责任田、责任山并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40元。
  第三节 处罚
  1963年12月起,全市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因出生第4个孩子(指实有数)而造成新的生活困难者,公家不再给予福利照顾或救济;凡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出生第4个孩子的,其产前检查费,接生费、医药费、住院费一概自理,所生小孩,不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或参加统筹医疗。从1964年7月1日开始取消第3胎起的生活用布、用棉补助。
  1975年12月,中共株洲市委规定,从次年1月1日起,因盲目生育造成经济困难的一般不给困难补助,也不调整住房。
  1979年5月起,执行湖南省革命委员会规定:从1980年1月1日起,生第3个孩子者,从出生之日起到14周岁止,征收超生子女费。干部、职工每月征收超生父母工资5%,社员每年征收父母劳动总工分的5%。规定从生第3个孩子出生之日起到10周岁止,粮食定量(农村指基本口粮)按三超粮价计算,还规定,所生第3个孩子,不得享受家属统筹医疗、合作医疗或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干部,从生第3个孩子起,孕期检查、医药、接生和住院等费用自理,产假按事假处理,不发工资,由此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补助。多子女干部职工不增加住房面积,农村社员不增加住宅基地、自留地。对个别经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年内男女双方不能参加评先进、评奖。情节恶劣,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给予纪律处分。
  1980年7月,株洲市革命委员会调整工资办公室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规定:属下述几种情况之一者,在本次职工升级中,男女双方原则上都不应考虑升级:1978年1月以来生第3胎以上的(包括家属在农村、外地和再婚的);未婚先孕,坚持生育的;男女一方不符晚婚条件,末按正当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无指标生育的;1978年1月以来无指标生育2胎的;原给了生育指标,但后来宣布指标收回后再孕,坚持生育的。
  1981年6月,株洲市人民政府规定:无计划生育第2个孩子,从小孩出生之日起至5周岁止,生育第3个孩子,从小孩出生之日起至10周岁止,征收超生子女费。属干部职工,分别征收夫妇双方10%的基本工资,产假不发工资,生育的一切费用自理。男女双方1年内不得参加评奖,并分别影响1次提薪;农村社员,分别征收夫妇双方全年总工分(或相应分配收入)的10%,若继续盲目生育,每再生1个,征收超生子女费递增5%。城乡个体商贩、小手工业者、城镇居民或其他人员,由办事处或公社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1982年5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对生育计划外2胎或多胎的制裁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干部职工夫妇双方每月扣罚基本工资10%,从超生小孩出生之日起,无计划生育2胎的扣5年,强行生育3胎的扣10年,如继续强行生育,每超生1个,增扣工资10%。从小孩出生之日起,2年内夫妇双方不得参加评先进、奖励,并影响一次提级、提职和晋升。孕期检查、医药、接生和住院等费用一律自理,产假不发工资,所生子女10周岁以前不享受家属统筹医疗、合作医疗或直系家属劳保医疗待遇。因超生而造成家庭经济和住房困难,不予补助和照顾。超生子女从出生到10周岁,粮食部门不供应国家牌价口粮,只供应三超粮或议价粮。非婚生育除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产假停发工资,分娩中一切医疗费用自理,小孩出生1年内,处以父母双方基本工资10%的罚金。农村社员可采取以下3种办法中的一种:(1)超生子女不划给自留田、自留地、自留山;(2)适当增加承包产量或上交集体提留;(3)适当扣罚劳动工分或粮食、现金。城乡从事手工业、商业等个体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当扣以罚款。全市统一按此执行。
  1990年1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前生育第2个孩子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500元。超生1个孩子的,夫妇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1.5倍;城乡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1.5倍,本人纯收入不到2000元的按2000元计征;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1.5倍;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继续超生的夫妻,按超生第1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1个孩子的。按超生第1个孩子的规定征收。生育第2个孩子仍不足法定婚龄的,按超生第1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给予撤职降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全市严格按此落实。
  各县(市)、区的很多单位除执行上述各项处罚规定外。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处罚规定。
  1990年,全市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依据,深入开展治理生育环境,整顿生育秩序工作,对历年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进行全面清查。
  第二章 节育措施
  第一节 药具避孕
  1956年,株洲市在城镇开展避孕知识宣传,推广使用普通橡胶避孕套、子宫帽、避孕油膏、避孕栓等避孕药具。1957年,在城、镇医院、药店设置避孕药具销售点。城区设药具销售点37处,是年共销售药具45724件。1969年开始使用I号、I号口服避孕片,先在株洲市郊区园艺场渡口工区试点。1970年普遍推广使用。1972年增加了Ⅰ、Ⅱ号口服避孕药膜、短效18甲、天津探亲片、53号探亲片、长效避孕片、抗副反应片等。1974年4月,避孕药具由原来自费购买改为免费供应。管理工作一时未跟上来,曾一度出现管理无制度、供应无计划、发放无专人、渠道不畅通的混乱局面,以致药具发放量超过所有育龄夫妇正常用量的三四倍仍不能满足需要,有的单位直接到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甚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要避孕药具。有的还到上海生产厂家采购避孕药具。1982年株洲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避孕药具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实行计划管理,定量发放。为此,首先是加强领导、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都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药具工作。全市从上到下层层建立药具发送网点,确定专、兼职药具管理人员和投药人员。株洲县和株洲市郊区就建立药具发放站34个,发放点679个。全市从上到下层层建立药具领取、发放、库存帐。全市普遍建立药具计划编报、领取发放、保管使用、效果查访等4项制度。南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还在全区建立使用药具失败报告制度,发现有使用药具避孕失败者,随时报告区计生委。通过以上措施,使全市药具管理工作做到情况明,底子清,既保障了供应,又避免了浪费。当年就为国家节省药具价值10.26万多元,并提高了使用效果。1983年开始实行避孕药具承包管理责任制,进一步促进了全市药具管理工作,是年又节省药具经费4.6万多元。由于药具工作取得好的成绩,是年秋,株洲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出席了在桂林召开的全国避孕药具管理工作会议,并在会上介绍了经验。1984年4月,株洲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又制定了《避孕药具经费、责任包干管理试行办法》,从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调拨发放、财会制度、仓库管理等方面规定了具体指标,并规定了奖罚办法,是全国最先实行避孕药具管理工作改革的4个地市之一,进一步推进了全市避孕药具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是年,全市药具使用有效率达到98.6%,其中,城区使用药具的12661人,失败的只80人,有效率达到99.37%。是年6月,全省避孕药具管理工作会议在株洲召开。会上,株洲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株洲市电力机车厂、株洲桥梁厂、株洲苎麻纺织印染厂、株洲市郊区清水乡先锋村等13个单位和个人介绍了经验,与会代表参观了城、乡12个现场。1985年,株洲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出席了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避孕药具管理工作会议,并介绍了经验。先后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和全省14个地、市共45批次1000多人到株洲市参观药具管理工作。1986年,株洲市避孕药具管理站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
  1988年开始在全市实行避孕药具免费供应和自费零售的双重供应渠道。在全市城镇主要商店、药店和医院设立避孕药具零售点。至1990年底,全市共有避孕药具零售点77个,共销售药具149997元。
  1978~1990年,全市累计使用避孕药具人数492113人。
  第二节 宫内节育器
  1956年,醴陵试行金属单环避孕。1963年,全市各地陆续使用金属单环。该环虽有脱落率高,带环怀孕者多,但上环操作简便,在宫内放置时间可达数年,易为育龄妇女接受,是全市广泛采用的宫内节育器。
  1972年开始使用塑料避孕花。该花脱落率比金属单环低。但放置后阴道不规则流血者较多,且放置时间短(3年),未广泛推广。
  1978年起,陆续试用V型、T型和麻花型宫内节育器。
  1986年以来,株洲市一医院、株洲市妇幼保健院以及部分厂矿医院开始使用宫型宫内节育器。次年12月,北京友谊医院来株推广荷兰生产的ML宫内节育器。该节育器几乎不脱落,带器妊娠者也少,但因价格较贵,使用期短(3年),只在城市使用3000多例。
  1990年,攸县、郊区以及其它各县(市)逐步用“T”型、“V”型和宫型宫内节育器取代金属单环。
  放置宫内节育器安全有效,故多年来,大力推行已生有一孩的育龄妇女放置。1971~1990年,全市共有847484名育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
  第三节 绝育
  一 结扎
  1957年,株洲市城区和各县城开始施行计划生育结扎手术。因男性输精管结扎手术简便,副作用小,不需住院。而女性输卵管结扎需全身麻醉,切口比男性结扎大,术后恢复较慢,故当时受术者多为城镇干部职工多子女的男性。起初,人们对结扎还感到陌生,怕结扎影响身体健康,影响生产劳动,影响性生活。对此,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打消人们的疑虑。各级干部率先垂范。是年秋,株洲市市长吴占魁等领导带头做了结扎手术,以自已的亲身体验,现身说法。是年,市区共做男性结扎191例。此后,要求做男性结扎的逐年增多,也有一些女性自愿到医院做结扎手术。株洲机车车辆工厂1957年~1964年共做男性结扎515例,女性结扎101例。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城区结扎人数不断增加,女性结扎人数的比例开始上升。1965年,城区共结扎1089例,其中男性结扎485例,女性结扎604例。
  70年代初,计划生育工作由城市推向农村,结扎手术也随之转向以农村为主。1971年冬,株洲市卫生局从城市各医院抽调外科、妇产科手术医生,组成手术队,下到株洲县开展结扎手术。各县也从医院抽调手术医生下乡开展结扎手术。鉴于农业生产以男性劳动力为主,故结扎手术以女性为主。根据农村结扎活动时间紧,结扎人数多,手术时间要求短等具体实际,改全身麻醉为局部麻醉,改大切口为小切口,采取“指扳法”提取输卵管,每例手术时间一般缩短到10至20分钟。是年,全市共结扎40092例,其中,女性结扎39344例,男性结扎748例。此后,每年冬季都在全市农村开展结扎活动,动员已生2孩的育龄妇女结扎。在每次结扎活动中,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都亲自部署,亲自深入县(市)、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党、政领导既挂帅,又出征,直接下到乡、村检查指导,广大基层干部全力以赴,各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特别是1983年冬,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了全市农村冬季结扎活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把冬季结扎活动作为一项突出的中心工作,党、政领导一齐上阵。酃县实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三家领导包片,县直机关包乡的办法,共抽调350多名机关干部,其中县级领导11名,科(局)级干部60名分别下到各公社开展工作。株洲县9名县级领导全力以赴,并从县级机关抽调21名科(局)长组成8个工作组,由县领导带队,分别包干一个区、镇,全县结扎进度快,对此,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发了《情况通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在《收文摘报》上刊载呈送省委常委、副省长以上领导同志。醴陵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9个工作组,下到各区、社督促检查,全县组织600多个工作队,上万名工作人员开展工作,1个多月时间结扎1.8万人。郊区6名区领导带领20多名机关干部下到各乡、场,超额1.16倍完成结扎任务。仅1个多月时间全市结扎5万多人,全年结扎7.6万多人,创历史最高记录。1987年冬季,全市有124名县级领导、1278名县机关干部,其中541名科(局)级干部、1032名乡镇领导、4093名乡镇干部、10178名村干部、8497名工作队员投入结扎,共抽调手术人员881人,组成166个手术队开展手术。各级供销和物资部门共解决汽油、柴油指标57.4吨和25吨,平价供应受术者白糖46.8吨,面条77吨。广大基层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不辞劳苦,进村入户做工作。酃县平乐乡地处海拨1000多米的高山区,8个村分布在方圆几十公里的崇山峻岭中,很多村民分散居住在几百米高的半山腰。是年冬季结扎活动中,该乡副乡长尹志红每天翻山越岭,深入各家各户做工作,半个月时间,爬了30个高坡,翻越20多座高山,行程1000多里。由于日夜奔波,半个月体重减轻2公斤。由于广大干部工作艰苦深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广大育龄妇女自觉接受结扎手术。是年,攸县有2500多名育龄妇女争上手术台,1800多名老人主动送女儿和儿媳结扎。
  1990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明文规定:“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妻一方应采取结扎为主的绝育措施。”是年冬,全市农村掀起了结扎的新浪潮。层层召开了动员大会,进行广泛宣传发动。中共株洲县和酃县委员会、县人民政府还颁发了动员令。各级领导亲自深入乡、村,分片包干,进村入户做工作。市、县两级社会主义教育工作队员自带铺盖,,吃住农户,不完成结扎任务不离村,不出户。公安、司法部门及时处理妨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违法行为。市、县两级卫生部门抽调1079名医务人员,组成214个节育手术队,深入乡、村开展结扎,其它各部门都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在全市形成了结扎的大气候。广大育龄夫妇争先恐后接受结扎手术。株洲县黄龙乡黄竹村11名结扎对象先天去结扎未排上队,第2天凌晨1点就起床去排队。醴陵市洪源乡磨刀村5名结扎对象步行10多公里,晚上11点去卫生院要求结扎。是年,全市结扎48817人,是1983年后结扎最多的一年。1971~1990年,全市累计结扎539233人(详见附表)。
  二 粘堵
   1976年,株洲市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株洲市一、二医院去重庆学习输精管和输卵管药物粘堵绝育法。
  株洲市二医院妇产科医生吴志成从1976年开始进行药物粘堵输卵管绝育法研究,至1979年共临床应用1400余例。1979~1982年,改进粘堵物,又施行1000余例。1983年下半年,吴志成与南京大学应用化学研究所周庆立教授和湖南中医学院组织胚胎学教研室孙鸿喜副教授等合作,对非手术可复性栓堵输卵管绝育进行研究,并于1986年取得首例复通生育的成果。该绝育法不用开刀,不需住院,受术后小孩万一发生意外,只需将栓子取出,生育功能仍可恢复。
  1983年,醴陵市人民医院医生陈凤齐、罗瑞娥在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和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系的协助下,采用硅橡胶阻断装置,进行经腹输卵管硅橡胶塞绝育术及其可复性研究,在动物试验取得绝育成功率100%和取塞复孕率93.35%的基础上,于1984年6月试用于临床,至1989年,施行900余例,绝育成功率达99%以上。1987~1988年,对绝育成功1年以上的妇女20人作取塞复通术,术后1年内已有19例输卵管通畅,其中17例获宫内妊娠。该术操作简便、安全、效果可靠,同时可保持输卵管腔的连续性,组织损伤轻微,后遗症少,可复性良好,是较好的节育方法。他俩撰写的《经腹输卵管硅橡胶塞绝育术及可复性研究》一文在全国性杂志《生殖与避孕》1989年卷第3期上发表。
  三 银夹
  1976年,茶陵县严塘医院张锦邦等在湖南省内率先将脑银夹试用于输卵管绝育。1982年~1983年,株洲市区及攸县亦推广此法。该法手术简便,不切断输卵管,管壁损伤少,需要复通时,只需将银夹松开即可。故受到广大育龄妇女欢迎。1983年攸县在老君潭公社桃水镇推行银夹手术,许多只生1胎的育龄妇女争先恐后到镇上接受银夹手术。育龄妇女颜三妹从公社农科站换种谷回来,在路上听说镇上开展银夹结扎手术,连家都不回赶到镇上做银夹手术。育龄妇女徐凤娇,系两代单传,并两代招郎,她自已又只生1个女孩,符合生2胎条件,她3次挤进手术室请求做银夹结扎手术。全镇178名只生1孩的育龄妇女中就有129名做了银夹结扎手术,其中只生1个女孩的57人。但此法对施术者技术要求高,复孕的可能性大,故未大面积推广使用。

知识出处

株洲市志

《株洲市志》

出版者:湖南出版社

本书真实地记载株洲市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再现株洲市人民建设株洲市的光辉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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