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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58年山东省财政厅对行政机关公务费开支标准又作修订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2293
事件名称:
1958年山东省财政厅对行政机关公务费开支标准又作修订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1/001
起始页:
0175.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8年
结束时间:
1958年
发生地点:
山东省
事件描述
1958年,山东省财政厅对行政机关公务费开支标准又作修订:①办公费开支定额,按照工作人员总数每人每月:专署级3.6元,县级3.2元,县辖区、乡、镇和各级人民警察、警士2元。②各机关的电报费、长途电话费,可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按实报销。③机动车燃料费:在编车辆,每辆每月大卡车44-100公斤(统以汽油价格折合计算,下同),中吉普车66-80公斤,小卧车或小型吉普车35-66公斤,摩托车10-15公斤,机器脚踏车4一8公斤。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按月包干报销。④牲口装备及饲料费,每匹每月标准:骑用、驮用骡马22元,一般车骡马26元,胶轮大车骡马27元,洋马28元,牛17元,毛驴13元。⑤私人自行车补助为每辆每月1元。⑥会议费:为了节约渡荒,对会议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规定如下:各级代表会议,专级伙食费每人每天0.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0.05元;县级伙食费每人每天0.4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0.03元。各种工作会议,专级公杂费每人每天0.03元,县级公杂费0.02元。⑦出差途中伙食补助费:在省内出差途中乘车(船)满四小时以上到八小时时,补助0.5元,超过八小时的补助1元。1971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53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往勤,每人每天补助0.5元;到外省出差按中央规定分别依八角、六角、五角执行,等等。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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