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3月平原省人民政府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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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2277
事件名称: 1952年3月平原省人民政府规定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1/001
起始页: 0168.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2年3月
结束时间: 1952年3月
发生地点: 平原省

事件描述

1952年3月,平原省人民政府规定:(1)生活费:包括食粮、菜金、燃料、鞋等在内,每人每月大灶64工资分;(2)普通津贴:勤杂人员每人每月10工资分,区长以下干部12工资分,县长级干部18工资分,专员级以上干部25工资分;(3)服装费:每人每年单衣两套,每套白布34方尺;单帽一顶,每顶白布3方尺;棉衣三分之二套,每套白布67方尺,棉花二斤四两;棉帽一顶,每顶白布3方尺,棉花2两;草帽一顶;蚊帐五分之一顶,每顶纱布60方尺,白洋布22.5方尺等。(4)小伙食补贴,单位10人以下,每人每月补5工资分;单位11人至15人的每人每月补3工资分。(5)技术津贴,行政部门的一般技术人员,甲等每人每月22工资分,乙等27工资分,丙等11工资分,丁等8工资分,戊等6工资分。特殊技术人员每人每月14-42工资分。(6)老年优待金:年满50周岁,工作5至8年者,每人每月8工资分;8至12年者,每人每月11工资分;12年以上者14工资分。(7)保健费:甲等每人每月17工资分,乙等14工资分,丙等工资分,丁等8工资分。(8)妇婴费: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3工资分,生育费不分灶别,每次大产177工资分,双生238工资分,小流产71工资分,平产发接生费50工资分,难产手术费凭据报销。(9)保育费:1-24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70工资分;25-48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75工资分;49-84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80工资分;满7周岁儿童按供给制勤杂人员待遇。(10)保姆费:7周岁以下儿童,住小城市及乡村每人每月60工资分,每多一婴儿增发20工资分。(11)病号补贴:住机关轻病号每人每月补贴1工资分,重病号每人每月补贴2工资分。(12)家属招待费:机关、团体、党派每人每月以2工资分计算,学校、训练班每人每月以0.5工资分计算。(13)医药费:每人每月15000元(旧人民币)。(14)过节费:国庆、新年、春节,每次每人3工资分(供给制人员保姆、工资制人员照发)。(15)干部家属补助费:专署每人每月4.5工资分,县区每人每月1.8工资分,均由人事部门统一掌握,集中使用。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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