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历届区政协文件政协菏泽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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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牡丹区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243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历届区政协文件政协菏泽市委员会
分类号: G255.9
页数: 32
页码: 694-725
摘要: 为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形势发展和统战工作两个延伸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地委要求,决定设置乡镇政协工作办公室,并制定本暂行工作条例。第二条政协乡镇工作办公室是市政协的派出机构,受当地党委领导,其全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菏泽市委员会某某乡(镇)工作办公室”。
关键词: 会议文献 文献资料 政协文件

内容

关于乡镇政协工作暂行条例
  (1989年4月市政协七届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形势发展和统战工作两个延伸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地委要求,决定设置乡镇政协工作办公室,并制定本暂行工作条例。
  第二条政协乡镇工作办公室是市政协的派出机构,受当地党委领导,其全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菏泽市委员会某某乡(镇)工作办公室”。
  第三条政协乡镇工作办公室配正区级主任一人,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主任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免,其工作人员、用房、经费等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条政协乡镇工作办公室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在当地党委领导下,按照市政协全委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进行工作。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政协乡镇工作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全国、省、市政协的重要会议精神,组织落实《政协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2.加强与驻本乡、镇省、市政协委员的联系,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学习,及时向他们通报情况,昕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尽力帮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积极宣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了解和掌握各民主党派成员、“三胞”眷属和各界人士的情况,加强与他们的联系与合作,巩固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4.检查督促对政协委员有关本乡镇提案的的办理工作,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重要提案进行调査研究,写出调查报告。
  5.对本乡镇政协、统战工作和统战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査研究,并综合报告市政协和当地党委。
  6.组织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积极参政议政,开展咨询服务等活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和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7.了解和掌握回当地探亲“三胞”的有关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8.承办市政协和当地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工作方法
  第六条政协乡镇工作办公室要认真贯彻改革的精神,通过组织参观考察、调查研究、召开学习报告会、座谈会、协商对话会、列席党委、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等,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活动。
  第七条政协乡镇工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学习、联络组,通过组织开展工作。联络组的人员构成面要宽些,尽量把本地统战对象中有影响、有代表性、有专业特长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使其成为“乡镇综合人才库”,作为开展活动的组织依托。
  第八条政协乡镇工作办公室在工作中,要注意摆正和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围绕党政中心开展活动;二是处理好与市政协的关系,及时汇报反映情况,争取市政协的指导和支持;三是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要善于通过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同业务单位协商办事,互相支持;四是处理好与各界人士的关系,多为他们办实事、排疑难,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他们争当改革和建设的模范。
  第九条政协乡镇工作办公室要善于总结经验,培养典型, 利用典型推动工作,不断扩大政协工作队伍,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暂行工作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政协菏泽市委员会关于搞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试行规定
  (1989年10月6日七届第十四次常委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落实中共十三大对人民政协提出的要求和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充分发挥市政协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关于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市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本市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遵循的原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坚持党的十三大确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政治协商一般应在决策之前进行。民主监督要贯穿于实施的全过程,在协商监督中,要以民主、平等、真诚、求实的态度,尊重参加协商的各方意见,注意倾听不同意见。
  第三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开辟畅通的渠道,促进我市重大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协助并推动我市党政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监督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和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维护安定、团结、民主、和谐的政治局面,为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献计出力,共同把我市的事情办好。
  第四条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地大政方针的重要部署和重大措施;(2)全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3)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与发展规划;(4)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事项;(5)本市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6)本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乡、镇、办事处、村行政区划的调整变动;(7)中共荷泽市委提出的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人选和其他重要人事安排;(8)群众特别关心和反应强烈的重要问题;(9)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和有关“三胞”工作的方针政策;(10)经有关方面商定的其他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市对宪送、法律及地方法规条例实施情况;(2)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要政策、政令的贯彻执行情况;(3)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落实情况;(4)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5)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的情况;(6)市政协的重要建议案和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7)政协章程和市政协决议的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1)政协例会。通过市政协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就本市的重要事务进行协商讨论。(2)列席有关重要会议。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列席市委有关常委会议,副主席列席市委、人大、政府有关重要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应邀参加市政府总结和部署一个时期工作的全体成员会和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会议等,参与关系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3)常委专题讨论会。由市政协部分常委参加,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座谈讨论,提岀意见和建议。(4)协商对话会。协商对话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开展双向意见交流的形式。侧重于就人们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开展高层次的协商对话。对话会根据需要邀请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界委员代表参加。
  (5)征集、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政协委员提案,由政协学习提案委员会进行征集分类,分别咨送市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办复。办理期间,政协可视提案办理情况,通过组织带案视察,提案人和办案人对话会、重要提案论证等形式,进行催办,并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委员提案的受理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6)组织参观考察。参观考察旨在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由政协承办,吸收部分政协常委、委员参加。参观考察的项目,由政协和有关部门商定。参观考察之后,要写出报告,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做出反馈。
  第七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程序:市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市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并视情况邀请上述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后,市政协的有关机构应该提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资料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早作考虑和准备。
  经过协商形成的各种意见、建议和批评,由市政协办公室或专门委员会归纳整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审定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报送。有关方面或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第八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主体是政协委员。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第九条努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和协商监督质量。政协委员要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两个文明建设的带头人;还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査研究,同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市政协要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经常请党政领导同志通报情况,向委员作政治报告、经济报告或专题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要在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专题调查、专题座谈、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并同党政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工作情况,交换文件资料,做到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为了调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水平,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委员知情出力创造条件。为他们参加政协活动提供方便。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规定,凡是可以向政协委员传达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地、市的文件、资料,都要及时向政协委员传达,帮助他们了解国情、市情,使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
  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阵地。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中,应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的整体作用。
  第十条为保证协商监督的顺利进行,有关方面要共同努力搞好服务工作。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四个班子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要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研究安排协商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政协要建立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邀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和协调统一战线内容关系问题。政协机关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协商监督服务制度。做好协商监督中的各种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要逐步提高公开化程度。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或印发《政协简讯》,及时通报情况,增加透明度。第十二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改补充,使其日臻完善。
  政协菏泽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1989年10月6日市政协七届第十四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市政协七届十次、十一次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设置五个专门委员会:学习提案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文教卫生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分别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应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基本功职能,为发展生产力服务,为实现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战略目标献策出力。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章程工作总则的要求,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并就全市政治、经济、文教、卫生、体育、科学技术、社会生活以及统一战线内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的调整任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根据需要,可举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各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专业组, 也可以根据工作任务临时组织专题小组。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应作工作总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对调查研究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需作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有关工作组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帮助指导各工作组的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工作组和各界人士的活动情况。学习提案委员会重点联系群团法制和特邀组,经济科技委员会重点联系财经、工商、农科和两个科技组,文教卫生委员会重点联系教育、文体、书画和三个卫生组,祖国统一委员会负责联系民主党派、民族宗教和侨台组。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举行会议,会议须作记录。各委员会的重要活动情况,要通过《政协简讯》向委员和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菏泽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第四章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根据精简原则,配备若干专职人员。负责专门委员会活动的组织、联络和和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专职主任、副主任主持,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其他主任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第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
  菏泽市政协提案工作试行办法
  (1991年3月19日市政协八届第七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充分发挥提案工作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关于协商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向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政议政、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祖国的统一大业献计出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党政部门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积极支持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提出提案,协助和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以促进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
  (二)
  第四条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员由当届政协全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每届任期三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案委员会负责征集处理有关提案的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委员和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并向全委会报告收集情况。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协助、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促进落实。
  五、选择重点提案,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调査或咨询座谈。
  六、负责向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条每年召开三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七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全体会议讨论,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八条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市委、人大、政府办公室以及有关承办单位、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建立经常性联系和协作,推动提案工作落实。(三)
  第九条凡属下列人员和单位均可提出提案:
  一、本会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案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条提案内容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应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各项建设事业、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和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一事一案。内容要求明确具体,符合实际,力求做到提案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十一条提案不受时间场合限制,在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以后均可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要经本组织集体研究通过,并在提案纸上加盖组织公章和注明提案联系人,以示郑重。不能以个人或几个人的名义代替组织,也不宜以基层组织(支部、小组)名义向政协组织提出提案。
  (四)
  第十三条提案委员会对提案审査立案以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为标准和依据。凡经审査立案的提案,都要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不予立案的要向提案人及单位说明,作为来信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检査和督促。根据需要对重要提案,有选择地组织提案人或商请有关艮主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与承办部门座谈或实地考察、专题调查,并提岀专题报告,送有关单位处理或建议常委会审议作为建议案,送市委、人大、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凡提案内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属于举报或刑事诉讼的;民事纠纷及学术争论的;党派和人民团体内部事务;委员举报要求解决个人一般生活问题的(非属落实政策);内容很空乏或所提问题确定不可行的;及所提问题超岀本市职权范围的等,一律不予立案。对不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情况,以其他方式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五)
  第十六条提案经审查立案后要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市政府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全体会议闭会后的提案,随时交办,并提出办理提案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提案委员会收到承办单位送来的提案办理情况答复件后,并根据下列条款逐件审査办理。
  一、提案所提问题是否逐项作了答复;已经解决的是否将解决的情况作了必要的介绍;应该解决并且又有可能解决的,是否采取积极态度,正在或准备着手解决;限于条件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二、提案答复格式,使用印章,报送份数是否规范,答复用语是否得当。
  三、审查中,对答复不当,办理不够认真或提案人表示不满意的,提案委员会要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答复,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四、将答复件及时反馈给委员和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提案人所提出的提案,对于我市和社会有重大贡献或承办单位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由提案委员会或者报请常务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提案委员会在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要把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答复件装订成册、存档。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
  关于在委员中开展“议大事、献良策、办实事、做贡献”竞赛活动的决议 (1995年4月12日市政协九届第十二次常委会通过)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人才智力优势,调动各级政协委员履行职责,为经济建设想实招、办实事、出实力,全方位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积极性,今年,省政协提出要在委员中大力开展“爱山东、献良策、办实事、做贡献”活动,努力把人民政协蕴藏的人才智力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和社会优势。根据省政协要求,最近,地区政协工委结合我区实际,发出了《关于在全区政协委员中开展“议大事、献良策、办实事、做贡献”竞赛活动的通知》。为认真落实地工委《通知》精神,把我市政协委员“议大事、献良策、办实事、做贡献”竞赛活动开展得更加深入扎实和富有成效,特作如下决议:
  一、竞赛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我们开展这次“议大事、献良策、办实事、做贡献”竞赛活动,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全国和省“两会”精神为动力,全面贯彻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中共山东省委(1994)11号文件精神,强化委员的中心意识、竞争意识和协商监督意识,进一步增强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每个政协委员都能主动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主动参政议政,主动开展联谊交友活动,主动投资经济建设主战场,成为党的政策的宣传员,重大决策的参议员,决策实施的监督员,市场经济的服务员,科学技术的推广员,社会纠纷的调解员,使政协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改革和建设的各项工作,用实际行动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
  这次竞赛活动,一定要突出一个“实”字,办实事,讲实情,求实效,为促进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整个活动要紧紧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1.围绕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重大问题积极参政议政,献计献策,协助党委、政府实现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影响全局的宏观问题,促进发展的重要问题,党委和政府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易被忽视而又举足轻重的冷点问题开展调査研究,了解一些深层次的、带有规律性的问题,提出有创见性的意见、建议和或操作性的对策,写出有分析、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力帮助。
  2.充分发挥政协人才智力优势,为科技兴工、科技兴农广泛地开展咨询服务、讲学办学、智力开发、技术攻关、科技推广、人才培训等活动,为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3.充分发挥政协委员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开展海内外联谊活动,牵线搭桥,广交朋友。要在委员中开展发一封信,传递一条信息,介绍一个来访团组,推荐一个项目,引进一批资金,推销一项产品的联谊交友活动,使政协联系广泛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献计出力。
  4.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不同层次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协调关系、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有效地消除一些不稳定因素,确保我市政治、社会稳定,为加快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5.政协委员要立足本职,发挥专长,争做本职工作的内行和能手。特别是在生产、经营、科研工作岗位上的委员,要积极为俊才开路,替贤达搭台,创办领办企业,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带头人。
  三、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1.政协各委、组、办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切实做好组织工作。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努力把人民政协蕴藏的人才智力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和社会优势,是做好政协工作的关键。市政协各专委会、工作组和乡镇政协工作办公室,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意义和作用,根据各自的实际,做出具体规划,认真组织,周密安排,使这项活动在我市委员中深入扎实,富有成效地开展起来。
  2.认真掌握活动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政协各委、室,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活动情况,研究解决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好典型,总结新经验,并及时报政协办公室。政协办公室通过《政协简讯》及时通报、交流活动情况。对这次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好的经验,还要积极撰写稿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大力宣传报导。
  3.加强同委员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协各委、组、办要密切同委员联系,除及时了解活动中的好人好事外,还要及时了解委员对我市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协要通过《献计献策》专刊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并督促检査落实,促进委员的智力优势转化为社会、经济优势。
  4.搞好评比交流,表彰先进。对这次活动情况,要搞好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上半年由各委、室组织,以工作组为单位, 搞一次总结交流,年终评比出开展这项活动的先进委员,在全委会上进行表彰。并评选出事迹突出的委员,参加地区政协工委统一表彰。开展这次“议大事、献良策、办实事、做贡献”活动,在我市还是第一次,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把这项活动抓实、抓好,抓出成效来,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促进我市政协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政协菏泽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8年4月18日市政协十届第一次常委会通过)
  为加强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中共菏泽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邓小平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功路线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祖国统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主持市政协的会务,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菏泽市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市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决定并主持政协菏泽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主要文件。
  (二)组织实施人民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及省政协所作的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决议。
  (三)贯彻落实政协菏泽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四)审议通过向中共荷泽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本届市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决定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
   (八)联系指导乡镇政协工作。
  (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政协菏泽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席会议决定,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于会前5天左右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政协菏泽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听取中央和省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
  (三)听取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协商讨论全市大政方针、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 本市重要事务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审议提交政协荷泽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六)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査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部分乡镇办事处政协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提前请假。本届任期内,如无特殊原因又不经请假,连续三次不参加常委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务委员职务。
  第三章主席会议
  第十四条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六条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七条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的会务工作;
  (二)协商讨论全市的大政方针、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査以市政协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七)讨论、决定委员视察、参观考察、调查研究及其他重要活动。
  (A)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计划。
  (九)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召开主席会议时,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四章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会议根据需要邀请部分有关常务委员参加。
  第二十条座谈会日程、议程由主席或有关分工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第二十一条座谈会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其他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二条专题座谈会的任务:
  (一)就某项专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査报告、提案报告等,并进行讨论、座谈,提出补充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专题座谈会根据议题和需要,可邀请副秘书长、各委办负责人及有关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文件
  第二十四条凡属市政协全局性的问题,由副主席审批或经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内的问题,按分工由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以市政协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主席、主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主管的工作,需经有关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
  第二十六条已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和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査报告,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需要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听取意见或作报告说明时,应当提前发出邀请或提岀报告题目和报告人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都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对会务工作需要作出决定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主席会议视需要作新闻报道;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均作记录,并视需要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讯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菏泽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8年4月18日市政协十届第一次常委会通过)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委会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层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组织委员广泛开展经常性活动,进一步活跃政协工作,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专门委员会应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服务。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要求,以及市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各专门委员会的特点出发,确定工作重点,分别组织实施,并就全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技术、农业生产以及统一战线内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深入开展调査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条专门委员会要着眼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创造民主、和谐的氛围,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搞好合作共事。要扩大和密切同委员及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增进共识和团结。要依据委员的专业特长和兴趣爱好,采取多种形式,把学习座谈、专题报告、情况通报、参观视察和咨询服务等有机结合起来,使委员更好地知情、献计、出力,尽可能让大多数委员有机会且愿意参加各项活动。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一切活动都要从实际出发,明确宗旨, 周密安排,量力而行,注重质量,少而精,求实效,以利于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要围绕党政工作中心,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选好题目,以专业对口的委员及有关人士为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提岀建设性意见,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提交一份有质量的调查报告。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通过走访、座谈、专题研讨、处理来访来信等途径,同委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反映委员及所联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理,送有关领导及有关方面参阅,重要内容可以正式文件报送。对于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委员会提案形式送交。提倡全体委员每人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或提出一条建议,反映一条信息。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本委全体委员会议、工作会议或其他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或其他会议视情况而定。会议须作记录。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的形式包括:(1)组织专题调査;(2)组织专题视察;(3)开展对口协商;(4)组织咨询服务;(5)组织研讨论证;(6)组织委员学习和举办报告会;(7)组织联谊交友活动;(8)组织文史资料的征集、整理、编印工作;(9)组织参观考察;(10)组织其他形式的活动。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应作工作总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常务委员会或委员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有关工作组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帮助指导各工作组的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工作组和各界人士的活动情况。具体分工:学习提案委员会负责联系群团法制组和特邀组;文史资料委员会负责联系文史组;经济科技委员会负责联系科技组、财经组、经济企业组、商会组、工商组;文教卫生委员会负责联系教育组、卫生一、二组、文体组、书画组;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农科组;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负责联系艮革、民盟、九三学社、民族宗教组、侨台组。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各界人士的意愿和要求,多切磋、交流,求同存异,充分协商。对调查研究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需作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重要材料,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形成的书面报告,经主席、秘书长审定后,可以市政协文件,也可以市政协办公室文件,报送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业务部门。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在调査、视察活动中,对全局有指导意义的重要建议,可形成建议案提交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要与中共荷泽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保持经常性的对口联系。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市委、市政府的对口部门负责人,互相通报情况,提出工作意见,讨论对口协商的议题。
  专门委员会与市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口协商,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急需协商的事情,可随时商定。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要与上级政协专门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搞好工作配合,根据需要也可联系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要精心组织,必要时可由市政协办公室抽调力量配合。市政协办公室要为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应保持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有些重要活动需要几个专门委员会联合进行的,可由有关委主动协商,或由市政协秘书长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各专门委员会要注意加强自身建设,认真组织时事政治、业务知识的学习,强化参与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为委员的活动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条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政协菏泽市委员会委员考核管理办法
  .(1999年5月7日市政协十届第五次常委会通过)
  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委员队伍,提高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政协工作的活力,树立政协的良好形象,扩大政协的社会影响,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委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争创“六好”委员:一是履行职能,参政议政好;二是围绕中心,献计献策好;三是选准角度,调查研究好;四是立足本职,完成任务好;五是积极探索,精神状态好;六是热爱政协,自身形象好。
  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菏泽市第十届委员会任期内,每年度对政协委员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参政议政能力、参加政协活动的积极性、岗位变动情况等,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本着“认真负责、全面细致、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有组织按程序地进行。
  第三条政协委员由于工作岗位变动,失去界别代表性的, ”原则上予以调整。
  第四条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劝退:
  一年以上不参加市政协及其各委组组织的活动;
  连续两年未经批准不参加市政协全会,或者只报到不参加会议具体活动的;'
  连续两年未向市政协提交过一件提案、建议或社情民意的。
  第五条政协委员严重违犯政协章程、全委会和常委会决议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及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委员资格。
  第六条凡政协委员的调整、劝退、撤销委员资格,须经政协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对工作卓有成效,有突出贡献,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政协委员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考核工作要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组成专门班子进行,市政协办公室要在每年11月底前制定出具体方案。
  第九条本办法由政协荷泽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关于在政协委员中开展向
  何淑淦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1999年8月25日市政协十届第六次常委会通过)
  早在今年2月召开的省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副主席、民盟荷泽市委主委何淑没同志就向大会递交了一份关于《建议加强对气功运动的管理,禁止散布封建迷信“法轮功”传布》的提案。提案在充分肯定中国气功健身运动的宝贵价值的同时,对“法轮功”在理论上和政治上的谬误,及其对党和社会的危害,给予了尖锐的批驳。提案要求省委宣传部、民政厅、公安厅、省体委联合调査“法轮功”组织活动的内部情况和李洪志的行踪,关注其政治背景,如有抵触法律的地方,应立即取缔,决不能任其散布封建迷信,污染社会,破坏改革开放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最近,《大众日报》、《联合日报》都在显著位置作了报导,省政协主席韩喜凯撰写按语、副主席崔惟琳撰写专文赞扬何淑淦同志是一位忧国忧民、有胆有识的党派负责人,具有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和对国家、人民的高度责任感,号召民主党派成员和中共党员干部向他学习。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认为,何淑淦同志的提案,体现了一名政协委员的政治责任感,对党、对人民的高度负责的精神,对邪恶斗争的气魄和胆识。也体现了他极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更反映了民主党派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亲密关系,为我们全体委员树立了榜样。为此,决定在全体政协委员中开展一次向何淑淦同志学习的活动。
  我们首先要学习他敏锐的政治洞察力。早在1998年秋冬时节,何淑没同志凭着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一眼就看透了李洪志及其所创建的“法轮功”的本质,在相当一批人还处于朦胧或迷信的状态时,他就举起了反对和批判“法轮功”的旗帜,毫不含糊地指出“法轮功”及李洪志编造的“转法轮”荒唐无稽、荒谬绝顶,是彻头彻尾的唯心论和迷信学说,觉察到李洪志及其“法轮功”宣扬的“末世论”以及他的荒谬,将严重危害党的肌体和社会的政治安定,应该引起各级政府的密切关注。
  二是要学习他对国家和人民高度的责任感。1998年冬,何淑淦同志到济南开会,了解到济南传布“法轮功”的人也为数不少,更使他忧心的是,“法轮功”以理论上的荒唐和政治观点的反动,竟然“俘虏”了不少党员和干部。他感到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有责任、有义务尽快写岀提案,以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回到菏泽后,怀着对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责任感,他奋笔疾书,于正月初一下午写出了提案,在省八届二次全会期间,正式递交省政协。今年5月,在得知万余名“法轮功”练习者围攻中南海后,何淑淦又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了菏泽“法轮功”散布者有恃无恐、扬言谁也奈何不了他们、他们有后台撑腰等情况,表现出一个政协委员,一个党派负责人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三要学习他有胆有识的品格。在“法轮功”妖雾弥漫、活动猖獗的时候,在许多群众和一些党员干部对“法轮功”顶礼膜拜、陷入迷信深渊的时候,在“法轮功”步步紧逼、对稍有冒犯者就围攻打击的情况下,何淑淦不顾李洪志的“神权”和“法轮功”组织的威胁,毅然召开民盟各支部主委扩大会议,揭批“法轮功”。他在讲话中指岀,“'法轮功'是彻头彻尾的唯心主义,是封建迷信,应该取缔。一些干部、党员去信仰'法轮功',不信马克思主义了,真是荒唐透顶,我们盟员决不能学,不能信!我们只信共产党,信马克思主义,信邓小平理论,信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立场、世界观是不能动摇的,这是政治生命!各支部回去,一定要召开会议要求盟员不信'法轮功'”。在大是大非面前,何淑淦同志充分表现出一个党派负责人的胆识。
  四要学习他忧国忧民的意识。从这件事上,以及从何淑没同志的多次提案和讲话、建议中,我们都可以看出他对党无限忠诚,对党的事业和国家的大局极为关注,具有强烈的忧国忧民意识。他时时不忘自己是一个政协委员,平时深入社会基层,广泛接触各阶层各界别的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怀着忧国忧民心情,以敏锐的洞察力,对身边的一些现象与问题,深入地进行思考,剖析问题的根源,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以建议或提案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揭批“法轮功”的超前性,并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他长期对国家、对民族怀有深深忧患意识的必然结果。
  何淑淦同志以自己的言行较好地实践了江泽民同志讲政治的要求,表现了他作为党派负责人与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愧为我们全体政协委员学习的榜样。全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各工作组和全体政协委员都要迅速投入到学习何淑险同志的活动中去,并把学习何淑淦同志的活动同当前深入揭批“法轮功”结合起来,深刻认识到这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它关系到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关系到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根本思想基础、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的斗争,努力做一名政治坚定、头脑清醒、视觉敏锐的合格政协委员;要把学习何淑淦同志的活动同当前进行“三讲”教育结合起来,努力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把学习何淑淦同志的活动同各自的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学习何淑淦同志,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干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塑造好政协委员形象,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向建国五十周年和人民政协成立五十周年献礼。关于开展向刘淑静委员学习的决定
  (2001年11月28日区政毎十届第十六次常委会通过)
  刘淑静委员是菏泽市牡丹人艮医院退休主管护师,牡丹区政协第四至十届委员,已年逾八旬。几十年来,她时刻牢记一个政协委员的职责和使命,珍惜政协委员的光荣称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树立起一个政协委员的光辉形象。《联合日报》、《菏泽日报》、《牡丹晚报》等新闻媒体多次报道她的先进事迹,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她的模范事迹发人深思,令人感动,在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今天,具有很强的典型教育意义。为此,区政协十届十六次常委会决定,在全体政协委员中开展向刘淑静委员学习的活动。
  学习刘淑静委员,要学习她那种爱岗敬业、扎实工作的精神。刘淑静委员先后做过护工、医生、护士,她干一行爱一行,无论在哪一个岗位上,都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从不挑肥拣瘦、拈轻怕重。在她的心中,时刻想着的,是如何把工作做得更好,如何使服务更周到,如何使病人更满意。为给行动不便的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她自己设计并请人焊接了一辆手推车,每天服务于繁忙的门诊大厅;本着节约的原则,她把废弃的拖把收集起来,自己重新扎好继续使用。刘淑静委员就是这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从一举一动中体现着对工作的热爱。
  学习刘淑静委员,要学习她那种不计名利、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她自1982年退休以来,人退心不退,主动到医院门诊义务做工作,打扫卫生,供应开水,维持秩序,接受咨询,帮助困难病人就医,十几年如一日,风雨无阻。她生活朴素,不求吃、不求穿,尽管每月都有800多元的退休金,她依然是十几元一件的衣服一穿几年。但对经济困难的患者,她却慷慨大方,少则几角几元,多则几十元几百元,被她资助过的病人不计其数,而且从不问及被资助者的姓名和地址,从不要求偿还。不论做什么事,她都不讲报酬谢,不讲得失,不讲名利,一直默默无闻地奉献着。她心里想的总是别人,唯独没有她自己。几十年来,她以自己无私的奉献精神,赢得了医院干部职工与广大病人的信任和爱戴。
  学习刘淑静委员,要学习她那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1992年以来她先后资助了三名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她多次参加抗洪救灾、救济困难户等社会捐助活动;花甲之年,她先后艰难地收养了六名残疾弃婴(其中三个瘫痪人边治疗边抚养,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汗水。在门诊部,只要看到有扒手,她都勇敢地站出来斗争,表现出一个政协委员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学习刘淑静委员,要学习她牢记政协委员的职责与使命,珍惜政协委员的光荣称号,时刻想着为政协增光添彩的可贵品质。作为连任七届的老政协委员,她总是热情地参加政协的会议和重大活动,从不迟到、早退,并且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每年的政协全委会上,她都认真撰写提案,以饱满的热情参政议政,时刻不敢忘记一个政协委员的职责。作为宗教界委员,她认真执行、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为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岀贡献,尽到了一个政协委员的神圣职责。十多年来,她坚持把每天的《联合日报》或政协的各种材料亲自送到医院十多位政协委员手中,成为医院政协委员中的“义务老报童”和“政协宣传员”。她常说,我的所作所为,要对得起一个政协委员的光荣称号,要对得起党和人民给我的荣誉,要让周围的人知道,政协委员都是优秀人物的代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越来越需要刘淑静委员的这种精神。每位政协委员都要以刘淑静委员为榜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扎实工作的精神,专心业务,身体力行,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要切实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力求做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着强烈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每位委员都要认真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牢记政协委员的使命,珍惜政协委员的称号与荣誉,积极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为全区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要把学习刘淑静委员的活动与“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结合起来,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从而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为早日实现牡丹区经济的振兴而努力奋斗。

知识出处

牡丹区政协志

《牡丹区政协志》

《牡丹区政协志》在各级领导和老同志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全体编纂人员和机关同志的共同努力,终于出版面世了。这是我区政协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和喜事,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我区人民政协史上一件具有纪念意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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