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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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226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11.1
页数: 4
页码: 551-554
摘要: 审査批捕1955年1月8日,菏泽县院在全区首次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年7月,地区分院正式受理专署公安处提请批捕的反革命案件。8月全区检察机关开始受理提请批捕案件。1957年2月至1959年,凡提请批捕案件一律由分院审查决定。1959年后,贯彻中央“少捕、少杀、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方针和“宽中有严,松中有紧,时紧时松”的对敌斗争策略,实行党内审批制度,重大案件批捕决定权由中共菏泽地委掌握,一般刑事案件由地委授权分院决定批捕。1955—1968年,全区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27624人,未批准者10044人。
关键词: 检察组织 检察机关

内容

第一节机构
  1951年10月,平原省人民检察署菏泽专区分署建立。1952年11月,随行政区划变动,改称山东省人民检察署菏泽专区分署。1954年12月,改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菏泽分院(简称分院).1955年8月,菏泽专区所辖各县检察院全部建立(简称县院)。1968年2月,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合署办公,统一实行军事管制。197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取消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人民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8月,《宪法》又重新规定恢复人民检察院建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菏泽分院重新建立,是年10月1日正式办公。
  1984年6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之规定,菏泽分院先后设立刑事检察一科、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技术科、政工科、办公室、政研室、纪检组等11个科室。至1985年底,全院共有检察干警115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
  审査批捕1955年1月8日,菏泽县院在全区首次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年7月,地区分院正式受理专署公安处提请批捕的反革命案件。8月全区检察机关开始受理提请批捕案件。1957年2月至1959年,凡提请批捕案件一律由分院审查决定。1959年后,贯彻中央“少捕、少杀、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方针和“宽中有严,松中有紧,时紧时松”的对敌斗争策略,实行党内审批制度,重大案件批捕决定权由中共菏泽地委掌握,一般刑事案件由地委授权分院决定批捕。1955—1968年,全区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27624人,未批准者10044人。
  1979年8月,实行由县院对一般刑事案件直接审査批捕,同时报分院备案审査的制度。1978年10月至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共批捕8141人,未批捕773人,退回补充侦査681人,公安机关撤回62人。
  审査起诉1955年8月,菏泽、梁山、郓城县院开始受理公安机关侦査终结移送起诉案件。是年11月,全区检察机关开展起诉业务。1958年,公、检、法机关采取了联合办案, 就地破案,就地逮捕,就地宣判及马上送劳改队的方法。1959—1967年在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同时,对罪行轻微或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的罪犯决定免于起诉;审査起诉的案件管辖范围与审査批捕相对应。9年共决定起诉23016人,免诉286人,不起诉437人,公安机关撤回32人.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案件管辖范围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由县级检察机关审査决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革命案件,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涉外刑事案件,由县院审査报送分院审查决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978-1985年,共受理移送起诉人犯32156人次,决定起诉30709人,免予起诉849人,不起诉518人,公安机关撤回80人。
  出庭支持公诉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荷泽、曹县等县院对自行侦察案件试行出庭支持公诉(简称出庭)。1955年11月,全区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査、提起公诉的案件开始出庭。1958年后,简化程序,大兴“就地岀庭”,使出庭流于形式。1963年后,重申法律监督原则,组织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以提高公诉词质量和答辩能力,使全区出庭公诉的水平逐年提高, 出庭效果有所好转。1955-1983年全区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18560次。
  侦査和审判监督自1955年开始,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审査批捕、起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重点纠正违反逮捕拘留条例规定的行为,对66起一审案件提出抗议,法院改判、纠正58起°1958年后,此两项监督被列为“矛头对内”,遭到批判。1962年,重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审査判决书副本, 建议法院对13起案件的判决进行审查。1963年,纠正公安侦査中违法活动59次,纠正法院审判中违法活动17次。1978—1985年,共纠正侦査中违法行为262起,追捕81人,追诉40人,对审判活动中的12起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对审査判决,裁定书副本中发现的39处错误提岀纠正.对9起案件提出抗诉, 法院改判8起,分院撤回1起。
  第三节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犯法纪,触犯刑律的案件进行査处。1954年,围绕保卫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实施,将贪污盗窃农业合作社集体财产,基层干部以暴力剥夺他人自由,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等案件列为法纪检察的重点。从1961年10月开始,对以“走后门”形式大搞贪污盗窃的案件进行专案调査,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1962年,检察机关把严重违法乱纪作为重要任务,恢复自行侦查制度,开始对1958年以后发生的贪污、打死逼死人命、捆绑吊打群众、乱捕乱押乱搜査乱没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实行立案侦查。1963年立案侦查的案件达263起。
  1979年,其工作重点是对“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打击报复,私立公堂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实行检察。査结案件77起92人,逮捕犯罪分子9人。1980年,开始依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和办案程序开展工作.是年,受理的案件中,以非法拘禁案较为突出。1981—1983年,非法拘禁案明显减少,受案中增加了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重大责任事故等较为复杂的案件。分院加强对办案的具体指导,以严把三关(立案、逮捕、定性处理)为基本办案原则,配合整顿党风和社会风气,对利用职权非法办理“农转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进行重点调查处理。1984年,对“严打”斗争中少数国家干部、政法干警泄露机密,非法拘禁,徇私枉法案件立案侦査,依法惩治了犯罪分子。
  1979-1985年,全区共立案侦査49起68人,提起公诉23起31人,免予起诉13起21人,作其它处理7人。査处一般违法案件254起254人。
  菏泽地区检察机关1979-1985年法纪检察情况表第四节经济检察
  1980年,经济检察工作从调査研究入手,掌握经济犯罪分子活动规律,统一立案标准,半年后转入侦査办案。1981年,立案侦査的大案要案增多,难度加大。是年,侦破了河南省郾城县农民张俊友在定陶、曹县农行系统利用行贿手段,诈骗国库款24.5万元一案,对全案1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1982-1984年,检察机关侦破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案件14起,10万元以上的案件3起。在“严打”斗争中,坚持“两打”斗争(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一起抓的方针,及时侦破27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1985年,打击经济犯罪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对发案多、问题严重的行业和系统,集中清査。先后在公路、粮食等系统中立案侦察29起58人,其中大案、要案15起23人。
  1980—1985年,全区共立案侦査302起532人,提起公诉154起202人,免予起诉106起172人,作其它处理的27起55人。追缴赃款、赃物折款297.69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9.68万元。
  菏泽地区检察机关1980-1985年经济检察情况表第五节监所检察
  1955年9月,全区检察机关统一实行监所检察。各县院对本县看守所每月检査一次,分院对专区劳改队半年检査一次,检查重点是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纠正收押释放人犯中法律手续混乱、体罚、虐待等违法现象。1958—1966年,开始受理劳改犯人、刑满留场就业人员重新犯罪案件,对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罪犯实行检察。8年中,全区共检察劳改队36次,看守所1216次,清理看守所已判决人犯1032人,协助清理劳改、刑满留场人员239人,清理老、病、残犯492人,检察监外执行犯5354人(次),建议收监执行823人,按期释放1286人,受理申诉193件,自査161件,受理重新犯罪924人,批准逮捕27人,起诉加刑362人,建议法院改判1089人,其中平反冤错案421人。
  1979—1982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进行纠正。根据法律规定和要求,在监所检察中,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安全检察为重点任务,分院派驻劳改队检察组,各县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员。1983年在“严打“中,各看守所收押的犯人急剧增加,在押犯人比1982年增加3倍以上,犯人中寻衅滋事,暴狱之苗头严重,监所检察中以安全防范为重点,协助监管单位对犯人严格控制,建议其改进卫生和伙食管理,开展法制教育,有效地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通过感化,使犯人交待了一大批余漏罪行。
  1978年8月至1985年,全区检察监外执行犯2546人,提出监管建议426条,协助建立监管组织648个;受理重新犯罪案1098起,批准逮捕3人,起诉加刑52人;受理申诉案1093起,复査案件391起,纠正冤错案件13起,协助有关部门复査纠正103起,建议改判14起,办理减刑、假释147人;在看守所检察中纠正违法案件116起,清理不应羁押的犯人36人,已决犯434人,安全检査662次,清除事故隐患225起,建议公安机关改进监管措施630条;对犯人集中上法制课834次,个别提审教育6097次,促使犯人检举交待余漏罪行2092条,从中破获案件539起。在劳改检察中,纠正违法案件8起,提出并督促落实改进措施106条。
  第六节控告申诉检察
  1951—1955年,全区检察机关都设立了来信来访机构,并设置“控诉箱”和“检举箱”。通过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直接査处了属于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案件。1952-1966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来访13699件(次),自行办理2268件,转办4533件。在査办信访案件中逮捕法办76人,平反冤、假、错案27起。
  1979年开始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信访数量递增。分院采取先行受理,然后归口交办,将检察信访改为控告申诉检察,除受理信访外,还査处历史案件34起。1984年,由民事纠纷而导致矛盾激化的“告急”信访增多。全区检察机关采取教育疏导工作,主动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协助处理,防止矛盾激化事件55起。1979-1985年,共受理控告信3159件,申诉信2984件,检察机关自办案件917起。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志

《菏泽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菏泽地区乃中华民族发祥圣地,尧舜禹汤活动方域,西周置曹国,北周设曹州;世沿代续,英雄辈出,物华天宝,民风淳厚。国史方志,记之颇详。其修志工作也和祖国的方志事业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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