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编 财税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2224
颗粒名称: 第十二编 财税金融
分类号: F810;D922.28
页数: 32
页码: 421-452
摘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制止通货膨胀,平衡财政收支,财政资金支配权和管理权由中央高度集中统一,对地方基本上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1953年为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国家财政从“高度集中”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扩大了地方财政的管理权限。1959-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一体制收缩了一部分地方的机动财力。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菏泽地区超收分成比例为80%,20%上交省财政。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不管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如何,地方财政都有一定机动财力,并且比较稳定,便于地方统筹安排。但因收支脱钩,不利于调动增收节支、平衡财政预算的积极性。1976年恢复“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按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菏泽地区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为1516万元,支出包干基数12121万元。省定额补助10605万元,规定收入分成比例为50%。由于菏泽地区是财政上支大于收的地区,故省在财政补助上每年递增5%,1982年此项补助取消。1985年4月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规定。地区针对各县市不同的经济条件,区别对待。对菏泽市实行核定收支、收入五五分成;支大于收的差额县给予定额补助,每年递减3%;对梁山县实行收入总额三七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办法;对其余各县实行收入全留,支大于收的差额给以补助,除鄄城、东明两县外,一律实行定额补助,每年递减3%的包干办法。
关键词: 财税 金融

内容

第一章财政
  第一节机构
  1949年9月,菏泽专署设立财政科。1958年4月撤销专署财政科,财政业务归属专署财粮贸督察组。是年10月,菏泽、济宁两专区合并,财政机构随属1959年6月菏泽专区恢复,7月建立菏泽专署财政局。1968年3月,财政局组建革命领导小组,是年10月撤销,并入人民财经革命委员会,翌年12月又撤销。1970年1月恢复菏泽专署财政局,12月与人民银行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1972年9月撤销财政金融局,建立财政税务局。1978年7月改为菏泽行署财政税务局。1983年11月,菏泽地区财政税务局分设,建立菏泽地区财政局。1985年菏泽地区财政局下设12个科室,财政干部53人。
  第二节财政体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制止通货膨胀,平衡财政收支,财政资金支配权和管理权由中央高度集中统一,对地方基本上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1953年为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国家财政从“高度集中”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扩大了地方财政的管理权限。1959-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一体制收缩了一部分地方的机动财力。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菏泽地区超收分成比例为80%,20%上交省财政。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不管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如何,地方财政都有一定机动财力,并且比较稳定,便于地方统筹安排。但因收支脱钩,不利于调动增收节支、平衡财政预算的积极性。1976年恢复“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按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菏泽地区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为1516万元,支出包干基数12121万元。省定额补助10605万元,规定收入分成比例为50%。由于菏泽地区是财政上支大于收的地区,故省在财政补助上每年递增5%,1982年此项补助取消。1985年4月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规定。地区针对各县市不同的经济条件,区别对待。对菏泽市实行核定收支、收入五五分成;支大于收的差额县给予定额补助,每年递减3%;对梁山县实行收入总额三七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办法;对其余各县实行收入全留,支大于收的差额给以补助,除鄄城、东明两县外,一律实行定额补助,每年递减3%的包干办法。
  第三节财政收支
  预算内财政收人建国初期,专区尚未形成一级财政,财政上有“国粮”和“地方粮”之分,区内的“国粮”收入由平原省政府核准,划归专区财政征收部分税收,如部分工商税收入、农业税收入等。收不抵支部分,由省财政给予拨款实行领报制度。当时菏泽专区工商业落后,故以农业税收入为主.1950年全区总收入(系预算内收入)1552.2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232.2万元,占总收入的14.95%;农业税收入1320万元,占总收入的85.04%。
  经过1949-1952年三年的经济恢复,菏泽专区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一五”)期间有了初步发展。全区财政总收入20232.5万元,为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的2.48倍。企业收入从无到有,共完成6.4万元。工商税收入所占的比重仍小于农业税收入。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区财政总收入34498.1万元,为“一五”期间的1.71倍。工商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企业收入4099.3万元,为“一五”期间的640.5倍。工商税收入10015.1万元,超过了农业税收入。但受“大跃进”的影响,超收比重过大,给全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963-1965年,经过三年继续调整,全区的经济得以复苏,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财政总收入25528.9万元。
  第三和第四两个五年计划期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全区的财政收入不平衡。1966年加强“小三线”建设,从沿海地区迁入了一部分企业,带动了区内工业的发展。工商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1970年工商税收完成3200.2万元,为1965年1649.8万元的1.94倍,占财政总收入的33.2%11975年工商税收入完成5632.2万元,为1965年的3.41倍,占财政总收入的54.64%。
  第五和第六两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区财政总收入为205124.6万元,年平均收入20512.5万元,比1975年增长99%。1985年全年财政总收入32992.1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完成11989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39.37%;农业税收入2397.7万元,只占财政总收入的7.27%;企业收入1631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4.94%。
  预算内财政支出建国初期,支出项目用于行政管理费和教育经费等方面。1950年除上解支出外,全区行政管理费支出116.7万元,教育费支出105.7万元。
  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逐年增长,财政支出也愈来愈大。特别是文教、卫生、科研事业费的支出比重加大。1957年全区财政总支出4576.6万元,其中:支援农业支出为261.6万元,占总支出的5.48%;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1107.6万元,占总支出的23.19%;行政管理费支出864.5万元,占总支出的18.1%。
  1958年,由于实行“一平二调”,全区经济和财政遇到很大困难。经过采取措施,仅1961年退赔公社平调款达1133.5万元。1962年财政支出压缩到5677.8万元,比1960年压缩35.23%。
  .随着经济的复苏,支出又逐年增长。1966年财政总支出7457.4万元,其中文教、科学、菏泽地区1950—1985年预算内财政收入决算表卫生事业费支岀1557.1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3.57%;支援农业支出1370.5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8.38%;行政管理费支出1080.3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4.49%;基本建设等其他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43.56%。
  “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全区经济发展受到影响,财政支岀总额为94014.3万元,年平均支出9401.4万元,比1964年的9198.3万元仅增长2%,基本上维持在“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水平上。
  1976—1985年,全区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财政支出随之增加。10年中财政总支出205124.6万元,年平均20512.5万元。
  1985年财政总支出已达32992..1万元,比建国初期增长11.13倍,比“文化大革命”期间增长2.51倍。文教、科研、卫生事业费支出11088.8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33.6%,所占比重比1966年增加10.04%; 支援农业支出2637.7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7.99%,所占比重比1966年减少10.39%;行政管理费支出4535.8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13.7%,所占比重比1966年减少0.79%。
  菏泽地区1950-1985年财政支出决算表预算外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起自1950年的地方自筹经费,时称"地方粮”,主要来源于农业税附加和少量工商税附加。1951年农业税附加由原来的15%改为20%。1954年在总预算之外建立了地方自筹预算即财政预算外资金。1955年农业税筹收部分按农税税额的10%计算筹收,工商税筹收部分按工商税实征的营业税和所得税额的6%—8%计算筹收。1962年地方一切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各级财政总预算,从而加强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79年开始征收工业用水和工业用电附加费,附加率为水电价格的8%。1981—1985年,预算外资金已有90个项目。
  预算外财政支出自1954年起,全区预算外资金支出部分主要用于城市维护、公共消防、环境卫生、有线广播和中小学的校舍维修等。1960年开始,预算外支出增加了支援农业和工业的项目。1975年全区预算外支出中支援农业160万元,支援工业206.6万元。1981年以后,菏泽地区预算外财政支出用于城市维护和公用事业的资金有了较大的增长。1983年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7691.2万元,相当于财政预算内支出的41%。
  第四节财政监督
  财税大检査1959年8月根据省财厅指示,全区组成4个观摩检査组共19人,分别到各县检查了18个税务所及国营商业、公私合营企业、社办工业及其他副业等38个纳税单位。检査的主要内容是经营范围、品种、销售对象、纳税环节的期限、手续制度等。
  1972年10月全区抽调63名财政干部,分成10个组到10县36个税务所进行税利大检査,共检査379个纳税单位,査出有问题的274个,占被査户数的72%。査出偷漏税和拖欠税款25.9万元,拖欠利润130余万元。
  1980年针对部分纳税单位管理不严,纪律松弛,偷漏税款现象比较普遍的情况,组织了全区税收大检査,共査纳税单位1370户,其中査出有问题的809户,占被查户数的59%,查岀漏交税款120万元。
  1981年为贯彻国家税务局有关通知精神,全区共检查纳税户数2899户,其中有问题的1601户,占被查户数的55.2%。査出偷漏拖欠税款394.7万元,当年组织入库288万元。
  1982年在全区开展企业财务大检查。通过自査、互査和重点抽査,共查出违纪金额815万元,其中挤占成本截留利润543万元,贪污盗窃、投机倒把25.2万元,管理不善浪费111.7万元,干部职工借欠公款35.1万元。经过检查,当年组织入库310万元。
  1983年全区抽调57名业务骨干,对70户工商企业进行检查,其中有问题的67户,占被查户数的95.7%查出违纪金额856万元,其中偷漏、拖欠工商各税390.2万元,挤占成本等影响利润465,8万元。
  1984年对全区113个单位进行了检查, 有问题的74户,查出违纪金额531.7万元, 其中乱列费用229.4万元,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实物100.4万元。
  1985年8月,全区开展了自査、互査、专业检査。共査2391户,占总工商户的53%; 査出有问题的1777户,占被查工商户的74.3%。査出违纪金额1369.8万元,其中自查金额236.2万元,专业检査金额1133.6万元。增加财政收入1143.3万元。入库金额1049.3万元,入库率为91.8%。
  专题检査1952年菏泽专署对全区机关生产及“小公家务”进行了组织清理工作。全区清理资金17.1万元,其中交现款5.5万元,实物折款11.6万元。1955年贪污浪费、挪用公款、违犯财经纪律的问题在区、乡两级尤为严重。是年3月,菏泽专署组织人员对全区违犯财政制度的单位进行了严格、全面的清查处理。1964年菏泽专署下发了128号文件,在全区开展了清理“小钱柜”、“小仓库”的工作。组织力量到单县、成武和专直的61个单位进行了督查和验收。到12月底,全区已清理867个单位,占应清理的1183个单位的73.3%.共清出“小钱柜”、“小仓库”资金504万元,其中应交财政部分为163万元,全部上交了财政。
  1980年地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配合纪律监察部门对接待工作中的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组织了专题检查。单县工业系统的13个单位,1一6月份请客送礼6000余元;成武县37个县直单位和6处公社1-7月份请客送礼开支2.48万元;巨野县86个单位1-7月份请客送礼开支3.6万元。1981年根据中央主要领导人对《济南石油化工厂财务混乱惊人》一文的重要指示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化工系统所属梁山油漆厂、茅庄煤矿、菏泽农药厂、菏泽煤机厂、化工局供销公司5个单位进行了财纪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通报全区,进行了严肃处理。1982年3月,地区财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紧急通知和财政部(81)财监字15号文件的通知》,提出了具体打击经济犯罪的实施意见,在全区开展检査定案工作。鄄城县排査经济案件130起,定案73起,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24起,上半年结案13起,1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0人受党纪、政纪处分,赃款42万元全部追缴国库。其他各县也都査出并处理多起经济犯罪案件。是年11月,全区开展了清理私人借欠公款工作,借欠公款的干部、职工35308人,借欠额达638.8万元,清欠人数31097人。1985年3月至7月,对全区乱发奖金、实物、各种补贴和超越规定乱发服装等问题进行了检查。全区共清理出违纪金额896.3万元,收缴财政309万元(包括收回奖金款41万元)。并对全区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进行清理和收回工作。根据山东省财政厅(85)鲁财预字18号文件精神,荷泽地区抽调60名业务骨干,组成20个检查组,重点检査了全区有罚没收入的89个单位,査出各项罚没收入324.8万元,其中上交财政198万元,占罚没收入总额的61%;按规定退补办案经费23.'4万元,占罚没收入的7.2%。通过清查,发现超出规定自行截留的有24个单位, 总计截留金额55.2万元,占罚没收入的16.9%。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机构
  1949年8月建立菏泽专区税务局。1958年4月撤销菏泽专区税务局,业务并入专署财粮贸督察组。1961年11月复设菏泽专区税务局。1968年10月并入菏泽地区人民财经革命委员会。1970年12月改为财政金融局,内设税政组。1972年9月设立财政税务局,内设税政组1978年7月改为菏泽地区财政税务局,内设工商税科。1983年11月财政、税务分设,建立菏泽地区税务局。1985年菏泽地区税务局下设办公室、工商税科、所得税科、地方税科、计会科等科室,共有税务干部35人。第二节税种
  民国初年,赋税一承清制。由于军阀混战,各种筹粮募款,花样繁多。1928年以后,在税收上,划分中央、地方两级管理,属中央税的有: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卷烟税、特税等;属地方税的有:土地税、房产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营业牌照税、所得税等。抗日战争期间,各革命根据地的税收,沿用了旧税制的部分税目。建国初期,全区各项税收除农业税外,其余是按照1948年12月冀鲁豫行政公署有关征税规定的布告执行的,主要征收烟酒税、货物税、工商业所得税、屠宰税和粮食、棉花、土布、牲畜等交易税。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暂定全国性的税种14项。除遗产税、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外,政务院先后颁布了12个税种的暂行条例,统一了全国的税收、税种、税目和税率。菏泽专区按期征收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
  1953年1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税制进行修正:1、试行商品流通税,从货物税中划出卷烟、酒、麦粉等21种产品列为商品流通税税目。2、修订货物税,将厂商应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缴纳,改平价计税为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计税。3、修订工商业税,把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4、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并入屠宰税。5、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原列筵席、旅馆等税目并入营业税,电影、戏曲等改征文化娱乐税。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均按新的规定执行。
  1958年9月国家改革税制,将原来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改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虽未另订税则,事实上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经过改革,简化了税制。1973年,税制进一步简化,把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四税合一,改为工商税。全区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的税收制度由局部调整逐步走向了全面改革。1980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12月公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2年7月开征烧油特别税,12月财政部决定对生产农业机具、机器机械、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工厂交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自1983年起,进行第一步利改税,主要是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对小型国营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个别税后利润较多的,由财政部门确定再上交部分承包费;对全区小型企业,行署规定免交承包费; 对大、中型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了给企业合理留利外,再交纳调节税。1984年10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主要是对国营企业的“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因此,国务院相继恢复和开征了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等,形成了一个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税收新体系。
  1985年底,全国性的税种有24个,菏泽地区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建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一部分盐税。继续保留和暂停征收的税种有集市交易税。已经确立暂缓征收的税种有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第三节税收
  农业税收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政府为筹集抗日粮款,从1939年开始征收公粮(田赋),一是根据土地面积和生产情况按县、区、乡、村分配征收任务;二是向地主、富农摊派粮款。1943年在革命根据地内实行六级合理负担政策征收。先按地质优劣和亩产量多少,把各户实有地折合成标准亩(产粮150斤为一标准亩)再把各户土地按人口平均。在人均所占土地中,除去1亩免征地,其余以3亩为一级。第一级每亩按1亩负担公粮,第二级每亩按1亩2分负担公粮,第三级每亩按1亩4分负担公粮,依次累进。实行六级合理负担政策,除地主、富农负担加重外,中农以下农民,负担有不同程度的减轻。在游击区和敌占区则采用派任务的办法进行征募粮、柴、草、款。各县抗日政府在征收办法上多是一年一定,基本上掌握“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的原则。贫农、下中农不超过所得额的5%,富农不超过10%,小地主不超过20%,中等地主不超过30%,大地主在35-50%之间征收。对贫农、鳏、寡、孤、独、烈属、军属、工属和荣誉军人给予减免照顾。
  1946年6月在公粮征收上实行只征粮不征款,实行征收清册。1947-1948年采取累进税计征的办法,即按户计算,每人平均1亩地以下者免征,每人3亩以下者免征0.5亩,每人3亩以上者按亩征收,每人4亩者按4-5亩征收,每人5亩者按6亩征收,每人6亩以上者再适当加征。征收数额,每负担亩征小米20斤,柴草33斤。各种秋粮的征收折率:谷子每百斤折小米70斤,高梁1斤12两 (16两为1斤)折小米1斤,玉米1斤8两折1斤,黄豆1斤4两折1斤,绿豆1斤2两折1斤。
  核地计税:建国后,为使农民负担公平合理,实行有免税额的比例税制。当时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田亩不实,瞒地现象普遍存在;二是计算田亩的丈尺大小不一;三是土地质量有优有劣。为此,中央财政部颁发了《农业税査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1951年冬至1952年春,全区普遍开展了查田定产工作,全区共查出隐瞒的土地75万亩,占原有耕地数的8.7%。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由于农田水利及各项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土地增减变化较大。1958—1985年定产地共减少366.5万亩,占1957年原有耕地总数的23.16%,其中城镇、工业及交通等占地52.6万亩,水利建设占地221.1万亩,植树造林占地13.9万亩,绝产碱地扣减60.4万亩,水冲沙压地6.5万亩,其他12万亩。
  计税土地增减以1958—1962年变化最大,共扣减各项基建占地210万亩,其中水利占地176万亩(包括曹县太行堤水库24万亩,梁山县东平湖水库37.5万亩)。1961—1962年共扣减绝产碱地96万亩(以后经过核定和改良土壤又核增了一部分)。
  1966年3月,由专区、县、社财政干部14人,聘用社会力量44人,组成的丈地工作组,在定陶县黄店公社进行试点。经过丈量,55条河道、沟渠和5条公路,实际共占地4059亩,比原扣除数减少11548亩;绝产碱地仅1961年就扣减16121亩,丈量后,只有2656亩,较原扣减数减少13465亩。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全区各项占地逐年增多,耕地逐年减少。1961—1972年,全区各项占地303万余亩,严重影响农业税收。1973年4月,菏泽地区组织1305人的土地核实队,对全区4851个大队,37426个生产队进行了土地核实。核增土地440107亩,核减土地132575亩,增减相抵后纯增计税土地307532亩,其中定产地230300亩,无固定收益地55290亩,特产地21942亩。这次核地,核实了全区农业税计税基础,对考核和研究农业税政策起了很大作用。
  负担政策:计税标准。1950—1957年,纳税人交纳的各种粮食,一律按规定折合率折成小米计算。1951年菏泽专区规定每斤小米折玉米1.4375斤、黄豆1.1875斤、绿豆
  1.125斤、高粱1.5斤、黑豆1.3125斤、小麦0.9375斤,谷子每100斤折小米70斤(折合率根据粮食价每年稍有变更)。交纳的棉花、油料等其他农产品,规定每斤皮棉折米最高11.9斤,最低8.6斤。花生仁每斤折米:一等1.857斤,二等1.75斤,三等1.5625斤。1951年后,改由收购部门以质论价按规定的代金价格折米计算。代金价格由各县拟定,报专署批准。1955年规定菏泽、定陶、成武、巨野为0.096元,曹县为0.0977元,单县为0.0965元,复程为0.0975元,郓城、鄄城为0.0976元,梁山为0.098元。
  1958年以后,统按标准粮为单位计算。每斤标准粮价为0.10元。1961年提为0.116元。1967年为0.127元。1979年为0.15元。1985年为0.20元。纳税单位交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收购部门以质论价,按标准粮价折成标准粮抵交农业税。交纳代金的单位也按标准粮价计算交纳。
  税率。1950年,菏泽专署向各县分配的夏征任务以全年常年产量和麦季收获量各为50%(即五五方案)。秋季,专署以每负担亩平均12.1斤将任务包干分配到县,全年每负担亩平均税率为20.2斤.1951年除曹县因査田定产提高了常年产量,澄出了隐瞒的土地;梁山因连年受灾,税率各定为20斤外,其余各县税率均为21斤。1953年政务院在关于农业税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征收农业税必须按照“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坚决实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明确农业税的征收指标,应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水平上,不再增加。是年,菏泽专区由平原省划归山东省,为和其他专区取得平衡,负担率由1952年的22斤降为20斤。1958年税制改革,调整了常年产量和负担税额,取消了人口免税额,故税率有所降低(但实际负担额还略有增加),各县也稍有差距,最高的郓城县为15.3%,最低的单县、荷菏泽为14.5%,全区平均15.1%。
  1962年由于菏泽专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按照省定指标将原有负担作了调整,全区税率由原来的15%降为10.59%,其中最高的郓城县为11.23%,最低的梁山县为 &28%,这个负担率直至1985年未变。
  地方附加。1950年政务院统一规定地方附加占正税(下同)的15%,后又提高到30%,以解决地方部队供给问题和弥补地方开支的不足。补征的15%,其中7%留归地方,8%上解中央财政部。1951年的附加,郓城、鄄城、东明、梁山、南旺为25%,菏泽24%,曹县、定陶20%。1952—1954年,按照政务院《关于1952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取消了地方附加。1955年地方附加恢复征收,夏征7%,秋征8%。1956年地方附加提高到20%。1958—1960年,地方附加比例为15%。1961年中央指示,地方附加的比例由过去的15%—30%—律降为不超过10%。根据这一指示,菏泽专区规定菏泽、曹县、单县、梁山、郓城降为10%;巨野、鄄城降为8%;定陶降为7%;成武降为5%。
  1964年国务院通知,“为进一步安排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所需的经费,农业税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10%,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5%”。菏泽、鄄城提高到13.5%;曹县、单县提到13%;定陶、成武、巨野提到12.5%;郓城、梁山提到12%;东明提到10%。此后,各县地方附加比例一直未变。
  税制改革和调整负担:1958年6月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不同地区不同税率的比例税制,纳税人由原来的一家一户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收入和税额计算,由原来的以户为单位改为以合作社为单位。通过这次改革,境内废止了人口扣除免税额的规定,将常年产量以市石谷为单位,税额以小米为标准,统改为以标准粮为单位计算。常年产量指标为174866万斤(标准粮,下同),较原定常年产量169030万斤提高3.5%;税额(正税,下同)指标为26230万斤,较原定税额26084万斤增加0.6%.各县调整结果,常年产量调为182220万斤,较原定常年产量提高7.8%;税额调为27445万斤,较原定税额增加5-2%.1959—1962年,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挫折,农民负担能力削弱。1961年6月,中央批转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平均不超过10%,地方附加相当正税税额的比例由过去的15%—30%,一律降为不超过10%.1962年省分配菏泽专区调整后的全年正税指标为13000万斤,较原定税额20691万斤调减7691万斤,下调37.2%。各县调整结果,常年产量调为124841万斤,较原定常年产量137816万斤调减12975万斤,下调9.4%;税额调为13220万斤,较原定税额调减7471万斤,下调36.1%;正税税率由原来的15%调为10.6%,高于全国负担率。税额确定之后,丰年不加税,小灾不减税,正常年景下包干完成,遇有特大灾害减免照顾。
  1962年后,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变化较大,农业税负担又逐渐出现了新的不平衡。1973年,为进一步落实“合理负担”政策,对部分县作了调整。郓城县调减236万斤(正税,下同),鄄城县调减196万斤,菏泽县调减119万斤。
  征收管理:1949年9月平原省人民政府发出预借秋粮的训令,以秋季实产量计算,每亩产量折谷100斤,负担小米18斤。菏泽专区分配到县华北粮(正税)9202万斤,地村粮1531万斤,共10733万斤。1954—1957年,农业税征收办法作了相应的改变。对于已经取消土地报酬,收入完全采取按劳分配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以社为单位征收,应纳税额从社内农业总收入中提取。
  1963年财政部386号文件规定:“对经济作物较集中的地区,原则上农业税仍以征收实物为主。有的征收实物确有困难的,在保证国家征购任务完成的原则下,可以改征代金”。1971年农业税的征收,仍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和夏季预征、全年统算的原则。
  1979年全区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征收结算办法作了相应改变。生产队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仍坚持以基本核算单位为农业税的纳税单位。对实行包产到户,不进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生产队,其负担的农业税本着谁种、谁收、谁负担的精神,由承包土地的社员履行纳税义务。
  1981年为了鼓励公社完成农业税任务的积极性,对完成任务的公社,县从农业税附加中提成30%—50%予以奖励。征收的税款,公社全部解县,不准坐支,奖励部分年终由县一次拨给。1982年此法停止。
  1985年菏泽地区仍采用实物抵交、金额结算或征收代金的办法。菏泽地区1950-1985年农业税征收收入表
  工商税收建国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30日公布了《全国税收实施细则》,建立了统一的税收制度,明确了税政的基本法规。后几经修整,直到1984年实行利税并存的“利改税”后,税收管理体制才臻于完善。
  产品税:建国后,对产品征税是课税制度中的主要形式。建国初期,对产品课税称为货物税。4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财政部颁布《中华人艮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菏泽地区于10月1日对全区的20个类、104个税目开始征收产品税。对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地、县(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1985年征收税款9140万元,占各税总收入的52.32%。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企业在创造某项产品过程中“增加的价值额”(即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1983年1月,菏泽地区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对全区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均包括零配件)的企业试行了增值税。增值税分甲、乙两类,共12个税目。甲类的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税率为14%,印染丝织品10%,轴承14%,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6%;乙类西药的原料药10%,成剂药12%。其计算方法:对甲类税目产品按“扣额法”,即以产品销售收入金额、扣除购进(或实际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计入产品售价之内的包装物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应增值税税额;对乙类税目产品按“扣税法”,即以企业销售产品金额的应纳毛税金,减去外购原材料、零配件已纳的税额,即为应征增值税税额。
  菏泽地区自1983年开征增值税至1985年底共收缴增值税665.2万元。其中1983年收缴增值税116.3万元,占总税收的1.15%;1984年收缴212.6万元,占总税收的1.74%;1985年收缴336.3万元,占总税收的1.93%。
  营业税: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时,营业税属工商业税的一个税目。1958年税制改革,营业税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区内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共划分11个税目,24个比例税率和1个幅度比例税率(对临时经营者)。根据山东省税务局规定,贩卖工业、手工业产品的营业税税率为8%;个体商贩贩运的粮食税率为3%;贩卖农、林、牧、水产品、旧工业品以及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等业务,除营业税规定税率10%的按10%征收外,其他均按5%的税率征收。1985年共征收营业税款4368.3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菏泽地区对辖区内的国营企业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在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中,对大、中型企业按固定比例税率的55%计征所得税;对小型企业 (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的)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1983-1985年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7314.4万元。
  建筑税:1983年10月,全区开始征收建筑税。建筑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10%,即自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总投资额的10%。对自筹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范围部分,加征10%的建筑税。1983—1985年共征收建筑税422.9万元。
  屠宰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税率为10%,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1957年1月,将税率改为8%。1973年税制改革后,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只对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屠宰应税牲畜征收屠宰税。1983年9月,社队、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猪,每头征收屠宰税2元,大牲畜每头征税4元,羊暂免征税;国营、集体、个体经营肉食、饮食的企业(户)宰杀牲畜,按采购金额交纳收购环节3%的工商税,不纳屠宰税,销售后,再交纳零售环节3%的工商税。1984年对个体屠宰户宰杀的牲畜,一律采取过磅、盖章、征收采购和零售两个环节的工商税;对实行过磅确有困难的采取猪每头10元,绵羊每只2元、山羊每只1元的定额征收。
  牲畜交易税:建国初期,对猪、羊、牛、驴、骡、马征收交易税,税率为4%,由买卖双方交纳.1953—1978年,时征时停,征收范围越来越小。1979年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牲畜交易量大增,1983年恢复了牲畜交易税,每头(匹)牲畜成交后,按成交额5%的税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月,全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菏泽市城区的(包括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丹阳办事处),交纳“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7%的税率计征;在各县县城的,按5%的税率计征;在农村乡、镇的按1%的税率计征。1985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676.8万元,占年度各税收入总额的3.87%。
  盐税1950年全国统一盐政。后几经调整,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了《盐税条例 (草案)》,正式建立了盐税法规。
  菏泽地区系非产盐地区,所收盐税,是对改变盐的用途的单位,按规定进行补交的差额盐税。其管理方法:
  1、国营商业、供销社经营的各类减免税盐,分别记帐,凭县(市)税务机关核发的“购盐证”发售。
  2、各类减免税盐的用盐单位,事先作出用盐计划,填写"用盐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发给“购盐证”,凭证购盐。
  3、国家储备盐,在改变用途时由省下达指标,按动用数量补交盐税。菏泽盐业批发部于1982年动用(省批准的)储备盐1300吨。
  4、山东省规定,每吨食盐税额:国营盐场154元,集体盐场150元。国家的储备盐、岀口盐免税。供酸碱、制革工业用盐,每吨按15.40元征税;供肥皂、饲料工业用盐,每吨按77元征税;供农、牧业用盐,每吨按55.80元征税; 供渔业用盐,每吨按29元征税。在转变用途时,按不同类别补交差额盐税。
  菏泽地区1960-1985年征收盐税税额表第三章金融
  第一节机构
  私人银钱业1875—1908年(清光绪年间),郓城、菏泽、曹县、定陶等县都设有银号、钱庄、放帐铺。民国初,私人银钱业曾一度兴盛.1912—1918年,单县、东明、郓城、菏泽、定陶共有银号、钱庄、票号558家。1927年山东督办张宗昌滥发纸币,强制使用,且不能兑换,各县的钱业机构频遭摧残而纷纷倒闭。1929年,私人银钱业又开始复苏。1930年由于国民党四大家族金融资本的统治,加上战乱频繁,私人银钱业逐步衰落。
  菏泽金融流通处联合办事处1935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菏泽推广实验县时,成立官办金融机构一山东省菏泽金融流通处联合办事处,各县成立“金融流通处”。联合办事处驻菏泽城,设主任、文书各1人。各县流通处设主任、会计各1人,营业员2人。
  1938年日本侵略军进占菏泽,“金融流通处”暂时疏散。是年秋,日本侵略军退出荷泽,“金融流通联合办事处”再次组织起来,开展金融业务。至1939年底收回大部分贷款后,于1940年春撤销。
  解放区银行鲁西银行:1940年1月中共鲁西区党委在八路军一一五师供给部(代号江东部)的帮助下,于东平湖西戴庙开始筹建鲁西银行。是年5月正式成立,吕麟任经理。1942年8月在中心区建立了鲁西银行第二分行(驻郓城).1943年3月鲁西银行及第二分行与工商局联合办公,在专、县工商局内设信用科、股。1945年5月,鲁西银行与冀南银行、冀南区行合并。是年10月恢复原建制。11月,鲁西银行迁驻菏泽。1946年1月1日,鲁西银行并入冀南银行。
  瑞华银行菏泽分行:1946年6月11日,晋冀鲁豫边区人民政府在邯郸设立瑞华银行总行,菏泽设立分行,李凌霄任经理。是年7月14日正式营业。1946年9月底,国民党军队占据菏泽,菏泽分行北撤观城,并入冀南银行冀鲁豫区行。
  冀南银行冀鲁豫区行:1946年1月1日,菏泽成立冀南银行冀鲁豫区行(由鲁西银行改建而成),张廉方任经理。下设五个分行,其中二分行驻郓城,辖17个县支行;五分行驻曹县,辖9个县支行。是年9月,国民党军队占据菏泽,冀鲁豫区行由菏泽撤到观城。1948年9月30日,菏泽解放,冀鲁豫区行重返荷泽城区。10月冀南银行冀鲁豫区行撤销,改为华北银行冀鲁豫分行。12月,华北银行冀鲁豫分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冀鲁豫分行(驻菏泽)。1949年初,设办事处9个,其中二办事处(驻郓城)辖6个县支行;三办事处(驻单县)辖11个县支行;五办事处(驻曹县)辖8个县支行;荷泽县设立城市办事处。
  国家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地区分行:1949年8月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冀鲁豫分行,所辖二、三、五和菏泽城市办事处合并改建为中国人民银行菏泽专区办事处和湖西专区办事处,隶属平原省分行。195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菏泽专区办事处改为菏泽专区中心支行,辖菏泽、曹县、定陶、鄄城、梁山、南旺、东明8个县支行。1952年11月平原省撤销,菏泽专区中心支行划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湖西专区中心支行所辖的单县、成武、巨野、复程4县支行划归菏泽专区中心支行,东明县支行划归河南省(1963年4月复归山东省)。1968年10月与建设银行合并。1970年与财税局合并为财政金融局。1972年9月,恢复中心支行。198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地区中心支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地区分行。
  交通银行菏泽支行:1952年7月5日,交通银行平原省支行菏泽办事处成立。1953年5月,办事处改为支行。1955年7月撤销。1956年3月,为适应对私营工业企业改造的需要,再次设立交通银行菏泽支行,1958年4月撤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菏泽地区中心支行;1954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菏泽支行成立.1959年7月归属专署财政局,12月1日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菏泽专区支行。1960年5月在梁山、郓城设立办事处(1962年8月撤销)。1962年8月,建设银行菏泽支行单独设置。1968年10月并入中国人民银行菏泽专区中心支行。1972年12月28日,恢复建设银行菏泽地区支行°1978年12月改为建设银行菏泽地区中心支行,辖10个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地区中心支行:1956年3月,各县分别建立了农业银行,专区没有单独设立机构,在人民银行中挂农业银行牌子。1957年5月,撤销各县农业银行,业务并入人民银行。1964年1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菏泽专区中心支行。1965年12月再次并入人民银行。1980年10月,分设中国农业银行荷泽地区中心支行。1985年底辖10个县 (市)支行,38个办事处,184个营业所,222个信用社。
  中国银行菏泽支行:1981年12月1日,中国银行菏泽支行建立,内设办公室、业务科、会计科、人秘科。到1985年底共有干部职工26人。
  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地区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地区中心支行建于1984年11月,辖10个县(市)支行。到1985年底,全区共有工商银行11个,3个办事处,58个储蓄所,1267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菏泽地区中心支公司:1950年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菏泽设立机构,隶属人民银行,兼理菏泽县的保险业务。随后,在各县人行设立代理机构。1952年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菏泽地区中心支公司成立,辖11个县支公司。1958年底,停办国内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随之撤销。1981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菏泽地区中心支公司恢复,隶属人民银行菏泽地区中心支行和省分公司双重领导,各县随之在人民银行内组建机构。1983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菏泽地区中心支公司从人民银行分出,成为独立的金融机构,各县建立县支公司。1985年底,菏泽地区中心支公司辖10个县(市)支公司,共有干部职工255人。
  第二节货币
  鸦片战争以后,境内流通的货币种类繁多,主要有制钱、铜元、银币、法币、日伪币、解放区货币、地方币和土杂钞等。1949年4月开始使用人民币。
  制钱制钱俗称青钱。圆形方孔,上铸朝廷年号,一枚为一文,千文为贯(俗称吊)。1853年(清咸丰三)开始铸各种大钱,从当十到当千,种类繁多,轻重不等。1861年(清咸丰十一年)停铸大钱,方孔钱制度濒于崩溃。
  铜元铜元俗称铜板、洋板和铜子。境内流通的有两大类:一是“光绪元宝”;二是“大清铜币”。面额有贰文、伍文、拾文、贰拾文4种。1910年(清宣统二年)又铸“大清帝国铜币”4种,面额有伍厘、壹分、贰分、拾文。辛亥革命以后,发行民国“开国纪念铜币”、“孙中山开国纪念铜币”、“袁世凯共和纪念铜币”。面额均为拾文。部分省的铜币也曾在区内流通。
  银铸币银铸币分为银两和银元两种。银两在明朝至清朝中期广泛流通,清末逐渐被银元所代替。银元(俗称大洋),清初由西方国家流入,境内以墨西哥的“鹰洋”,英国的“站人”为多。道光年间白银大量外流。清廷被迫采取对策于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开铸“光绪元宝“。1911年(清宣统三年)又铸“大清银币1914年铸“袁世凯头像银币”。1927年改铸“孙中山头像银币”。此两种银币广为流通1933年4月不再使用银两,一律使用银元。
  法币1935年11月4日,南京国民政府废止银币,实行法币制度,规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后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合法币。其种类繁多,有壹分、伍分、壹角、贰角、壹圆、伍圆、贰拾圆、贰拾伍圆、壹佰圆、伍佰圆、伍仟圆、壹万圆等。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法币一再贬值,到1948年停止流通。
  关金券关金券是“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的简称,以0.601806克纯金作为标准计算单位,折合美元0.4元。1942年以后,以关金一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流通。面额有拾分、贰拾分、伍佰圆、伍万圆、贰拾万圆等。1948年后停止流通。
  地方币1926年至抗日战争前夕,山东督军张宗昌发行了壹圆、伍圆、拾圆及角票,强迫商民使用,但不能兑现。1939年,山东省民生银行发行“民生票”,面额有壹角、贰角、壹圆、伍圆券。壹元券顶一块银元。是年,鱼台抗日县政府发行“鱼台流通券”,有壹角、贰角、伍角、壹圆4种,1941年成为湖西专区法定货币,在单县、曹县、成武一带流通。
  土杂钞清末民初,各县大部分钱庄、当铺和商号发行的土票(乡票)不下数百种,多是粗制滥造。菏泽城内的钱庄、当铺有72家出票子。“吉泰”、“成亨”、“乾茂元”、“恒泰长”字号的较多。“吉泰”字号的壹仟伍佰文和叁仟文的流通最广。郓城的票号有二百多家,其中“惠祥”号的票子将近万元,“广裕和”的银币角票有壹角、贰角、伍角,发行金额超过万元。梁山县的乡票有百余种,并行使“定额字号票”和“空白字号票”。东明的乡票有50多种。1941年国民党十一专区专员兼保安司令朱世勤在单县发行了“流通券”。
  日伪币1938年5月13日,日本侵略军入侵菏泽后,区内曾流通日伪联合准备银行的“联银券”,有壹佰圆和伍佰圆券;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中储券”,有拾圆、拾万圆券; 也曾流通少量的“中银券”。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日伪币停止流通。
  解放区货币鲁西银行于1940年5月开始在梁山县东平湖一带发行鲁西银行币,面额有伍分、壹角、貳角、贰角伍分、伍角、壹圆6种,以后又发行贰圆和贰拾圆券。由于币值稳定,信誉高,流通长达10余年。
  1940年春,冀南农民合作社发行兑换券,有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5种券别,在境内部分县流通。1946年6月自行组织兑收,后不再发行。1941年在冀南、太行两区发行冀南币(简称冀钞),后逐渐流入区内,面额为壹角、壹圆、贰圆、伍圆、壹佰圆等。1947年3月24日发行新冀钞,有鲁西版和湖西版两种。人民币发行后,新冀钞停止流通,组织收兑.1946年9月以后,北海币、晋察冀币、中州钞票流入区内,规定按牌价兑换鲁西币或冀南币后才能使用,实际民间已有流通。1947年9月停止北海币流通。
  人民币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第一套人民币(称旧币),其券别有:壹圆、伍圆、拾圆、贰拾圆、伍拾圆、壹佰圆、贰佰圆、伍佰圆、壹仟圆、伍仟圆、壹万圆11种。原在解放区流通的货币停止发行使用,按规定比价收回。1955年3月1日开始发行第二套人民币(称为新币),即日收回旧币。旧币壹万圆折新币壹圆。新币有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圆、贰圆、叁圆和伍圆10种。1957年12月1日发行拾圆券1种,同时发行壹分、贰分、伍分3种金属币(简称硬币),与纸币等值,混合流通。1961年3月2503962年4月20日分别发行了黑色壹圆券和棕色伍圆券。1964年4月15日收回苏联代印(1953年版)叁圆、伍圆、拾圆券,5月15日停止收兑和流通,全区共收兑2229万元。
  1962年4月15日开始发行第三套人民币,与第二套人民币比价1:1,在市场上混合流通。在第二套人民币的基础上对版别进行调整、更换,取消了叁圆券。1980年4月15日,增加壹角、贰角、伍角和壹圆4种金属币。陆续收回第二套人民币(除6种纸币、硬分币外)10种。陆续发行第三套人民币13种。
  1984年10月1日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5周年流通纪念币一套共三枚,面额均为壹圆。正面图案均为“国徽”,背面图案分别为“开国大典”、“民族大团结”、“祖国万岁”。
  截止1985年底,全区共投放人民币213.18亿元,回笼193.63亿元。
  第三节存款
  企业存款1950—1952年企业存款逐年增加,1952年底存款余额460万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银行按计划供应资金,1957年底企业存款余额下降为185万元。1958年对企业资金敞口供应,年底企业存款上升到505万元。1961年各级银行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规定,动员企业各部门把闲置资金及时送交银行。
  1963年企业存款达到1082万元。
  “文化大革命”中,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放松,资金使用混乱,存款额逐年上升。1976年存款额达到4553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和实行承包责任制,企业支配资金的权力扩大,资金周转加快,银行广泛吸收闲置资金,存款有较快的增加。1985年企业存款余额28457万元,为1978年的6.7倍。
  财政性存款1950年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建设存款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存款,属财政性存款。是年底此项存款仅有21万元,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机构设置增多,财政收入增加,存款不断增长,到1957年底达到998万元。
  1959年因受“五风”影响,财政性存款猛增到6065万元°1961年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各单位的经费有所压缩,许多项目停建,财政性存款逐年下降.1965年底为2030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性存款升降幅度不大。
  1978年后,建设项目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各项开支标准提高,1983年财政性存款上升到6061万元,1984年缩减到3027万元,1985年回升到6014万元。
  农村存款1954年开始设立了农村存款科目,包括银行吸收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存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转存款。由于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信用社的业务量逐年扩大,农村存款年年增长°1977年全区农村存款2339万元,其中信用社转存款2314万元。1978年后,业务发展较快,到1985年底农村存款总额39274万元,其中信用社转存款39186万元。菏泽地区1950-1985年银行各项存款年末余额表储蓄存款清末,全区私人银钱业兴盛,部分钱庄银号争相开展储蓄业务,集聚资金,发放给个体工商业者,从中牟取厚利。抗日战争前夕,美国储会东明代理处开办的储蓄业务有定期、活期、存本付息等,参加储蓄的多为地主、商人。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金融机构,开展了储蓄存款工作。瑞华银行1946年7-9月份吸收存款6310.4万元,据冀鲁豫分行1948年存款明细表记载,在菏泽专区开展了定期、活期储蓄业务,郓北县定期存款7.98万元,活期存款0.1万元;单县定期存款33.5万元;菏泽办事处定期存款0.07万元,活期存款171.12万元。1949年按照区分行制订的储蓄存款暂行章程,部分县支行积极开展了储蓄存款工作。
  建国后,党和国家对人民储蓄实行鼓励和保护政策。各县银行于1950年开展保本保值定期储蓄,后改为货币储蓄,种类有活期、定期、有奖储蓄。1954年为配合粮食统购工作,举办了优待售粮储蓄,利率比一般储蓄利率高一档次。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和收入增加,加之认真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储蓄余额逐年增加。1956年为741万元,是1951年的26.46倍。1958年在“大跃进”的形势下,银行开展大收、大存和大放,在农村掀起了实物存款高潮。仅单县一地,就开展一亿元的实物存款。城乡储蓄余额大量增加。1958年底为2385万元,比1957年增加1694万元。1960年由于农业减产,市场供应紧张,社会上货币流量较多,部分职工和群众持币待购,加之宣传服务不够,代办机构少等原因,1961年底储蓄下降为841万元,比1960年减少591万元。1963—1965年经济形势好转,市场供求缓和,物价下跌,全区储蓄岀现“存款上升”的新局面。城市的储户增加7084户,储金会达1700多个,参加储蓄的职工占75%.1966—1976年,由于左倾错误影响,放松了对城乡储蓄工作的指导,有的县开展了“无息储蓄”,这种做法极大地挫伤了群众存款的积极性,储蓄存款徘徊不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大居民收入增加,结余增多,为集聚更多资金,支援工农业生产,增设了储蓄机构1985年,农行、工商行共设立储蓄所72处,农村信用社除本身设立储蓄所277处外,还大力发展代办业务,信用站发展到3628个,代办协储员3628名。到1985年底储蓄存款余额71768万元,比1977年净增67925万元。
  菏泽地区1950—1985年城乡储蓄存款金额表第四节贷款
  工商业贷款1940年鲁西银行对军工、商业发放少量贷款。1942年8月冀鲁豫边区二专署设鲁西银行分行,经办贷款业务。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鲁西银行随冀鲁豫行署进驻菏泽,开展城市信贷业务,积极支持工业生产和对城市贫民发放了小本低息贷款。二分行(驻郓城)为解决郓城群众困难,发放了100万元的小本贷款,使其复业。1946年7-9月,瑞华银行菏泽分行开展存放、仓储业务,贷款1935.6万元,经营商品6803万元,对恢复城市经济起了积极作用。1947年郓、曹、巨、定、鄄等县战事频繁,商业萧条,专署采取收回逾期贷款及取消妨碍商业发展的一些限制,帮助恢复经营。1948年银行为纠正偏重于追逐利润,盲目放款的作法,紧缩了贷款。下半年,各县相继解放,为稳定市场,及时发放了工商业贷款。年底,全区对工矿企业放款58.15万元,商业系统放款81.42万元,合作系统放款6.09万元,外贸系统放款0.15万元。
  1949年在贷款掌握上是“先公后私”、“先工后商”,优先扶植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业、手工业生产和公私合营商业,支持菏泽几个小烟厂合并为火柴厂。是年5月,菏泽银行办事处除支持新建工业外,还拨给九分区500万元用于造船。
  1950年银行按照两利原则,与私营工商户签定业务合同,吸收其存款,对经营资金困难户给予办理抵押放款。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开始,5月份以前基本上只收不放.而后,为恢复城市经济,纠正了对私营工商业“左”的做法,采取“宽快”措施,发放了贷款,至8月底全区工商业户比1949年增加了80%。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重点支持壮大国
  营商业,积极支持公私合营企业,对私营工业、商业则紧缩贷款,至1956年对不入社的农村商业停止了贷款,以推动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大跃进”时期曾推行“全民信贷”,由企业自编自审信贷计划,自主使用,资金敞口供应,贷款急剧上升。是年工业贷款3972万元,比上年增加394%;商业贷款19256万元,比上年增长186%.1959年下半年信贷体制下放,贷款更加失控。
  1962年落实中央“银行工作六条决定”,严格信贷管理,促进企业清仓核资,开展增产节约运动。据统计,全年堵住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1315起,计款121.73万元。经清理1961年以前的商业贷款,由于体制变更,帐务混乱,债权不清,尚有61.70万元未能收回,其中审査核销60.06万元。1963年督促企业处理“三清”损失,转帐收回2634.6万元,商业供销贷款减少3396.7万元,是年底有效商品库存由年初的41.2%上升到51.8%。
  1964年重点支持生产救灾,发放收购食品贷款300余万元,购进各种代食品10867万斤。至年底帮助企业处理积压物资876万元,其中工业占年初积压总值的58.2%,商业占年初积压总值的52.4%。1965年支持供销社收购土副产品总值达6700万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贷款有求必应,资金管理松驰,浪费严重。1972年加强了信贷管理,信贷员蹲点帮厂,开展清仓査库和清产核资工作。是年清出积压物资1235万元,处理359.5万元。1974年5月贷款890万元,解决了企业拖欠问题。1975年在开展“大批判”、“大干快上”的形势下,工业贷款比上年增长4.5%;商业贷款增长20.2%。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执行“择优扶植,区别对待”的原则,以提高经济效益。1979年按照“以销定产,以销定购,以销定贷”的方针,促进企业调整。全年工业贷款16012万元,贷款周转天数为225天,比上年加快95天。商业贷款218045万元,贷款周转天数49天,比上年加快12天。1980年重点支持轻纺工业,对128个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778万元。1981年为活跃市场,发展经济,恢复了个体工商户信贷。经对全区543个工商业贷款单位的产品和经营进行排队,协助企业处理积压产品1001万元,处理有问题商品1203万元,加速了资金周转。
  1983年为解决“活生产,死定额”的问题,改变了流动资金供给制的办法,合理确定贷款投向,帮助改善企业经营,开展了“三清两核”工作。农行系统支持37个棉花加工业,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1070万元,支持供销社增设140个收购站,并对乡镇企业贷款11407万元。
  1984年对工商企业下达资金周转计划和定额贷款指标,企业将定额内贷款一次贷出,自主使用,超定额贷款逐笔核批,实行存贷分户°年底共发放工商企业贷款204346万元,办理信托贷款1409万元。
  1985年执行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方针,加强信贷管理,把各项贷款控制在计划以内,在工业贷款上各县银行干部深入企业,帮助清资挖潜,处理积压品,平衡产供销关系,据实区别对待,严格控制了乡镇企业贷款,控制了专业大户、建房和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对个体和集体贷款则从严掌握。通过信贷大检査,全区挖掘资金潜力2.2亿多元,其中农行1.5亿元,工商行0.7亿元°在挖潜的基础上,农行发放乡镇企业贷款1025万元,支持3521处企业实现产值2.1亿元,盈利160万元。发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18亿元。支持供销社购进商品贷款31077万元。到年底工商行工业贷款余额23718万元,比上年增长14.81%,技改贷款共支持66个项目,有50%的项目实现当年投资,当年见效。
  农业贷款菏泽地区是以农业为主体的粮棉油产区。农业贷款是金融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农业贷款包括集体农业、农民个人、预购定金、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1935年“菏泽金融流通处联合办事处”及所属菏泽等五县“金融流通处”,靠自筹和由省民生银行提供部分贷款,贷给信用合作社,支持农业生产。1938年菏泽沦陷,“流通处”人员疏散,旋又组织收款,到1939年底大部分贷款已收回。
  1939年,冀南银行在菏泽专区开始农业贷款。1943-1945年,冀鲁豫边区政府提出农业生产是中心工作,对困难的贫苦农民,发放种子、工具、牲畜贷款。1944年8月,菏泽、齐滨等县也发放部分贷款,支持织线、淋盐、运输等,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46年东明县贷麦种7.65万斤;梁山县开始发放粮食和放款折实,至1948年共放款31万元。
  建国后,菏泽专区银行办事处积极贯彻执行“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总方针,开展存款,聚集货币。在国民经济继续恢复的三年间发放农业贷款1113万元,帮助农民增加牲畜、购置农具、种子、肥料等,尤其是对打井、造船、捕鱼、烧窑、铁木业的生产设备贷款,作用特别显著。
  1953—1957年,农业贷款由支持个体农民逐步转为支持农民组织,促进农业合作化运动。“一五”计划期间,全区银行、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8113万元,开展生产救灾,对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起到一定的作用.1956年后,农业贷款转为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合作社。五年间,发放互助合作贷款2404万元,占贷款总数的42.5%,解决了农业社初建时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资金的困难。同时以低息发放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012万元,主要是帮助贫下中农解决入社时股金不足的困难。到1957年底,银行、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为4727万元,比1952年底增加4129万元。
  1958-1960年,在“大跃进”的形势下,支持人民公社化运动,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三年间,银行、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16038万元,收回到期贷款8041万元。因受“五风”的影响和自然灾害的侵袭,农业生产欠收,一部分大队、生产队丧失还款能力,造成资金沉淀7997万元。
  1961—1965年,为促进国民经济调整,农业贷款本着“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五年间,银行共发放贷款8149万元,信用社发放贷款1685万元。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药生产、多种经营、大型农机具制造、耕畜饲养等,银行积极支持,对贫困社员重点发放生活贷款。为减轻农民负担,1962年全区豁免贫农合作基金贷款847万元。
  1966-1976年,农业贷款工作一直贯彻 “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按地委部署,贷款重点投向大、中型拖拉机、排灌农机具、小型扬水站的配套工程。十年间,发放此项贷款18184万元,提高了全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和防御灾害的能力。
  1976-1978年,农业贷款重点支持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1977年通过贷款打井12483眼,配套13327眼,建立稳产高产田292万亩;购买拖拉机182台,动力机械9883台。1978年全区抽调1100多名银信干部职工,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査旱情、査水源、查农机,适时发放抗旱贷款683万元; 支持多种经营,发放副业贷款2180万元,占总农贷额的27.4%。
  1979-1983年,银行发放贷款47484万元,收回50821万元;信用社发放贷款126720万元,收回11452万元,促进了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使农业得到迅速发展。
  1984年为积极支持商品性生产,农业贷款大幅度增加,银行、信用社放款32440万元,比1983年增长17.9%.贷款重点用于支持个体发展农业、副业、商业、渔业、养殖业、加工业的生产,农业总产值为28.64亿元,比上年增长3.24亿元。
  1985年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经济指导方针,控制了农村信贷规模。全年发放农业贷款37009万元,支持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开发。该年底对粮食生产贷款6267万元,棉花生产贷款2473万元,油料贷款896万元,多种经营贷款21584万元;严格控制专业大户贷款,停止了购置汽车、大型拖拉机贷款等。
  菏泽地区1949—1985年农业贷款统计表基本建设贷款1954年建设银行开办贷款业务,办理短期贷款和“职工住宅”贷款。1965年3月从人民银行接办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1972年开办轻工专项贷款、轻工小型技措贷款和小型技措贷款。1976年发放了出口工业品专项贷款,同时经办地方建设材料贷款。1979年办理省管小型技措贷款。1980年停办省管小型技措贷款,试办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将轻工专项贷款交财政局管理°1981年相继开办部管轻纺工业技措贷款、引进外国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和信托投资贷款等。1982年办理中央委托贷款(即农村简易电影院贷款)和地方财政委托贷款。1985年11月20日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建行信贷资金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经办的贷款种类有:基本建设贷款、委托贷款、更改措施贷款、信托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临时周转贷款6类。到1985年底,累计发放贷款达18694.54万元,余额1051万元。
  菏泽地区部分年份基本建设贷款表
  外贸贷款外贸贷款业务自1952年起与供销商业贷款业务分设,另立科目。1962年全区外贸贷款余额153万元,其中菏泽县147万元,东明县6万元。这些贷款主要支持青猾皮出口。由于放松外贸信贷管理,企业盲目收购,部分产品质次价高,不符合出口标准,造成大量积压。中央下达加强银行工作的“六条”规定后,为保证外贸收购任务的完成,合理使用资金,协助收购部门清仓査库,处理积压商品,1965年贷款余额压缩到47万元。
  1967—1976年,由于外贸资金敞口供应,不讲效益,造成库存积压。根据中央下达“适当紧缩贷款,加强信贷管理,控制货币投放”的指示,对外贸物资进行分类排队,处理有问题商品,挖掘物资潜力,资金效益明显提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信贷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对外贸信贷资金,实际定额供应,分类管理。对有问题的商品进行清査,把积压物资贷款转入专户管理,并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改善经营。1982年按照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要求,又重新核定了企业的贷款定额,对超定额贷款实行逐笔核贷,限期收回。为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要求,扩大了贷款范围,增加贷款种类。人民币贷款除办理外贸贷款外,增加了外事企业贷款、出口商品中短期贷款。外贸信贷业务由流通领域发展到生产领域,由城市发展到乡镇。
  1985年1月对外贸企业由“存贷合一”改为“存贷分户”,开展了信贷资金大检査,对存在的问题区别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年内解决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试办了出口打包贷款、外贸联营股本贷款、农副产品收购及预购定金贷款,对全区发展外向型经济起到较大作用。
  菏泽地区1962—1985年外贸贷款余额表
  外汇贷款1984年中国银行菏泽支行开始试办外汇贷款业务。是年批准项目7个,金额70.5万美元。其中,对菏泽地区印刷厂实际发放贷款35178美元,用于引进日产不干胶商品印刷照像制板、模切片折痕机设备, 提高了菏泽地区的印刷技术。
  1985年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活跃国民经济,加速企业的革新改造,在原有贷款种类上又增加了特种甲类贷款,批准金额150000美元,实际发放147641美元,用于菏泽市木器厂引进日产桐木家俱生产线。乙类贷款增加项目2个,发放贷款185621美元,用于梁山镇供销社引进日产太勒冰淇淋机和单县城关镇供销社引进日产板田盒式填点成型机HA-81各1台,增加了菏泽地区食品的花色品种。
  第五节基建拨款与监督
  拨款1952年交通银行菏泽办事处只办理菏泽城内基建及水利工程拨款,其余各县基建项目委托各县人民银行代理。1954年对建设单位的施工预算进行审查,凡列入国民经济计划的都由建行拨款监督。
  1958年“大跃进”,只讲服务,不要监督,基建拨款失去控制。1959年执行“缩短战线,集中力量,保证重点”的方针,对全区61个基建项目进行调査,确定缓建项目25个,拨款额116.9万元。1964年检査制止了计划外楼堂馆所的建设,抓了赵王河和鄄城、郓城、梁山三县排水治理两项工作,各拨款500万元。1966年专区支行重点抓了菏泽棉纺厂、仪表厂、油泵油嘴厂及梁山国棉厂、轴承厂、石棉厂、油漆厂等搬迁的“小三线”建设项目拨款。1968—1972年期间,基建拨款工作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直到1973年才加强了拨款监督,认真抓了促工程进度促收尾配套工作。1975年扩大农业基建拨款额达1702万元,占基建总额的三分之二。1976-1978年主要抓了黄河治理,单县一万纱锭棉纺厂建设,单县、曹县、巨野三县各500吨冷库建设, 济菏铁路建设等项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基建规模扩大, 建行由过去只管拨款结算,发展到对基建、挖潜、革新、改造、信托等全面管理。1982年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拨款监督,促进了菏泽冷库、菏泽啤酒厂、菏泽第二毛纺厂、单县惠河治理、东明阎潭闸等项目的建设,均较好地完成了计划。1983年办理了新菏铁路拨款、概算投资3.58亿元,实际投资2.3亿元,保证了新菏铁路工程当年开工当年通车。
  建国后,国家一直把黄河、水利治理作为
  基本建设投资的重点。地区建行经办的大、中型项目共5个,其中黄河治理占4个。1949-1985年黄河治理投资3.95亿元,水利投资2.75亿元,先后开挖了东鱼河、洙赵新河、梁济运河、太行堤河、万福河、黄河故道等6条骨干排水河道,按设计排洪排涝流量约等于解放初期的10倍。建国后全区完成基本建设投资额9.53亿元。
  菏泽地区1949-1985年黄河系统基建投资表菏泽地区1949-1985年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衷
  菏泽地区1950-1985年基本建设拨款投资情况表
  监督审査预算:1954年,菏泽地区建行开始审査工程预算。审査内容是土建工程中的工料耗用量、材料基价及工程造价标准等。审查定案共8份,高估冒算约占8.4%。
  1956和1957年两年共收到预算总值475.51万元,净核减408.99万元。1972—1985年审查工程预算2.84亿元,核增481.09万元,核减2033.78万元,净核减1552.69万元,占审査定案价值的5.45%。
  落实计划:1960年为缩短基建战线,通过落实投资计划88个项目,核减33个,计划投资1199.14万元,核减306.66万元,占计划的25.57%。由于不能量力而行硬上项目,工、料、设备、运费涨价和为防震而提高建筑标准,1972—1985年计划投资40135万元, 投资缺口3448万元。
  结算方式:1952年执行分旬预支、按月结算的办法。1956年对投资大、工期长、统计健全的施工单位试行分部(项)结算方式。对3个月以下的零星基建采取了分项汇拨资金,竣工后一次结算。1972年实行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按预(概)算结算的办法。1980年执行不分工期长短一律按月报表的工程进度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投资包干;1958年菏泽专区实行基建投资包干。1960年6月菏泽专区支行与建工局联合制定了《基本建设投资包干办法和投资包干合同试行办法》。是年,全区实行投资包干的单位共102个,占总项目数的30%,包干投资额为2659万元,占总投资的56%.投资包干办法于1961年停止,1973年6月恢复。1976年地区支行会同梁山办事处,在该县黄河复堤施工中首次推行投资包干试点,实行“三包三定”(包任务定工期,包质量定措施,包投资定政策)。经建行审査后的包干预算为241万元,由于调动了包干单位的积极性,50天的施工任务提前17天完成,工效提高1.5倍,并节约投资13万元,占施工预算的5.4%,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1984-1985年,为促进建筑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荷泽地区建行会同地区建委等有关部门,推行了基本建设投资包干,采用了水利工程按审定后的工程预算包干,工业与民用建筑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办法。
  压缩工程:1958年全区基建拨款支出2330.35万元,比1957年增长一倍。1960年执行中央“八字”调整方针,降低积累率,缩短基本建设战线.1961年经清理确定停止、缓建项目共39个,其中撤销2个,停建10个。1978年压缩在建工程投资1510万元。1980年压缩16个项目的投资627.5万元,缓建3个项目压缩投资313万元。1983年严格控制基建规模,清査停建项目31个,压缩投资720万元,缓建项目22个,压缩投资407万元,压缩1个工程量项目(菏泽棉纺厂扩建)投资1577万元。
  审査决算:50-70年代,各单位基建财务决算由地区建行签证,向国家报帐.1965年专区建行、农行组织力量共同审査基层决算145份,总投资1661.36万元,发现有差错的55份,及时进行了纠正.1975年随着农村建筑队承包基建工程的增多,对县以下建筑队的决算也纳入审査范围。1976年对全区总投资7664万元的210个决算单位进行审查,共剔除转移资金11.5万元,请客送礼0.86万元,虚报投资32万元,其他61万元,清理压缩在建工程投资596.3万元°1980年全区试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编报决算单位293个,决算价值10460.60万元。经审査追回转移资金8.83万元,剔除计划外完成工作量31.18万元,压缩在建工程投资1617.59万元。全年资金运用率为85.45%,比上年提高3.5%;内部资金动员率为89.66%,比省规定多69.66%°1981—1985年通过审査决算,共剔除不应列入决算的资金465.29万元,制止和追回各种转移资金85-84万元,清理压缩在建工程投资1240.5万元。
  第六节外汇侨汇
  198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1982年后菏泽地区的外汇由中国银行办理。1985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菏泽分局开始对全区实施外汇管理权,负责办理外汇收支、留成和调剂。需要使用外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外汇。是年10月组织全区外汇大检査,纠正了多头批汇、管理分散、监督不严的问题,初步加强了管理。1985年底全区外汇留成的企业59户,金额262.92万美元。
  华侨和港澳同胞同区内亲人长期保持着通信通汇关系,1958年全区就有66笔汇款,计3254美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华侨及在台同胞,通信通汇,来大陆探亲、旅游观光的人大大增多,侨汇不断增加。1978年侨汇为258笔,金额32816美元;1985年达到814笔,金额188814美元。
  菏泽地区1958—1985年侨汇情况表
  第七节保险
  全区保险业务自1950年开始,到1985年共有4个大类19个险种。其中,财产保险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等;人身保险类有: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小学生平安保险等;农业保险类有:牲畜保险、生猪保险、棉田雹灾保险、小麦火灾保险等;责任保险类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1952年根据“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的方针,在全区普遍开展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部分业务。强制保险分财产、运输工具、旅客意外伤害保险3种,自愿保险分财产和简易人身保险2种。财产保险主要指国家机关、公私企业的财产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则是黄河航运、马车的货物运输保险。在农村主要是大牲畜保险。此项业务由于当时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虐杀牲畜,骗取赔款的现象连续发生,于1953年7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之后停办。1959年初全部保险业务停办。
  1980年9月,菏泽地区保险业务恢复,开始只办理单一的企业财产保险,以后服务领域逐渐拓宽,险种陆续增多,至1985年底国内保险业务已有19个险种。
  保费收入1950-1958年,保险业务开展不大,保费收入甚少。1951年全区保费收入只有1.8万元。1980年9月保险复业后,到1985年底,全区保险业务有了较大的发展,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为1226户,保险金额15.7亿元;参加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5552户,保险金额1969.5万元。
  机动车辆原含企业财产保险之内,以后单列成一个险种。1985年底全区参加保险的机动车已达5548辆,保险金额4407.6万元。1984年开办团体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至1985年底参加保险的分别为3550人和11383人,两险种共收储金40.4万元。农险自1984年初开办了小麦火灾保险,到1985年承保小麦火灾面积261.8万亩,占全区年小麦种植面积的34.9%。1985年办理棉田雹灾保险9780亩,收入保费1.6万元。
  理赔支付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越来越显著,人民保险公司荷泽地区中心支公司遵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起,到1985年底,共处理各种赔案4885起,支付赔款1755.5万元。其中重大赔案有1983年发生在菏泽市、东明县的地震,赔款240万元;1985年菏泽市第三棉厂的火灾案,赔款239.8万元。
  防灾防损根据“保防结合,以防为主”的社会主义保险方针,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菏泽地区中心支公司自保险业务恢复以后,除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防灾宣传外,还配合公安、消防、交通、监理、商业、供销等部门,开展25次安全防火大检査,发现不安全因素130条。为此地区保险公司专门从保费收入中拨出防灾费8万元,用于投保企业添置防灾安全设施。
  菏泽地区1980-1985年保险业务收支情况表
  
  第八节代理发行债券
  公债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多次发行公债。1916年发行3年、4年、5年国内公债,年息6厘,抽签还本付息。1924年发行善后公债。1926年发行善后长期公债及年息6厘公债,按地畜摊派。1929年筹募发行年息8厘公债。
  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在菏泽地区沿黄各县发行生产建设公债,开给临时收据。解放后,面额1元的公债,按人民币2角兑付,年息5%。
  1950年全区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单位定名为“分”(每分所含的实物为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公债票面额分为壹分、拾分、壹佰分、伍佰分4种。利率为年息5厘,本息分5年作5次偿还。在发行期内缴款者,实行贴补利息的办法。银行办理发行14.3万元。到1954年,共兑付20.35万元。兑付数大于发行数的原因,一是随物价变动“分”值提高,二是兑付部分外地公债。
  1954年区内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面额为壹圆、贰圆、伍圆、拾圆、伍拾圆5种。每张债券附带8个息票。公债期限为8年,分8次偿还。次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1次.1955-1958年除发行以上5种面额外,另增加壹佰圆面额债券。每张债券附带10个息票,利率均为年息4厘。在发行期间缴款者,为照顾购券人的利益,采取贴息办法。公债期限为10年,分10次还本付息,仍采取抽签的办法。1954-1958年全区共发行债券642.76万元。国库券1981年荷泽地区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票面额分为拾圆、伍拾圆、壹佰圆、伍佰圆、壹仟圆、壹万圆、拾万圆、壹百万圆8种.从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7月1日起计息。利率定为年息4厘,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作5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总额的20%。是年,共发行国库券813.7万元,没有个人购买任务,全为单位购买。
  1982年国库券票面额分为壹圆、伍圆、拾圆、伍拾圆、壹佰圆、壹仟圆6种。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单位交款,6月30日结束;个人交款,9月30日结束。单位购买的,年息4%;个人购买的,年息8%。偿还办法:除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外,其它规定与1981年同。是年,全区发行国库券805.2万元。
  1983-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面额,分为伍圆、拾圆、伍拾圆和壹佰圆4种。其发行偿还办法及利率均与1982年同.两年间,全区共发行国库券1962.7万元。
  1985年开始提高国库券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为9%.单位和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还本息时,与个人持有国库券一样,支付现金。个人购买1000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面额分为伍圆、拾圆、伍拾圆和壹佰圆4种。是年,全区共发行国库券1715.4万元。
  菏泽地区1981-1985年国库券发行情况表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志

《菏泽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菏泽地区乃中华民族发祥圣地,尧舜禹汤活动方域,西周置曹国,北周设曹州;世沿代续,英雄辈出,物华天宝,民风淳厚。国史方志,记之颇详。其修志工作也和祖国的方志事业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

阅读

相关机构

菏泽地区财政局
相关机构
平原省政府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菏泽县
相关地名
鄄城县
相关地名
东明县
相关地名
平原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