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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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221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征收
分类号: F752.56
页数: 1
页码: 410
摘要: 清朝初期,田赋均按地丁征粮。清雍正年间改征银。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捐税摊派,赋税沉重,人民苦不堪言。
关键词: 粮油征收 粮食征收

内容

清朝初期,田赋均按地丁征粮。清雍正年间改征银。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捐税摊派,赋税沉重,人民苦不堪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府征收公粮针对不同地区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和方法。初期本着减轻劳动人民负担的方针,取消捐税摊派,依照土地多少规定纳税比例。1942年始,在游击区、接敌区实行财粮累进,以人计算,按户征收。1948年采取按比例征收制,取消累进,逐步走向固定负担、合理负担的轨道。1949年执行“以麦秋两季统计,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办法,农民负担基本稳定,平均每人每年征收份粮30多公斤,占土地总收入的20%以下。
  建国初期,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公粮征收按照夏季预征、秋季统算、增产不增税的方法。一般每亩征收11公斤。1954年分夏秋两季按比例征收。1956年对农业社采取按社计征。1958年改革农业税制,执行调产定率,荷泽专署指标税率15%。1962年,公粮征收每人年均25.87公斤,每亩10.24公斤,低于战争年代。1964年执行先征后购的原则。1983年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1985年农业税由征实改征代金。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志

《菏泽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菏泽地区乃中华民族发祥圣地,尧舜禹汤活动方域,西周置曹国,北周设曹州;世沿代续,英雄辈出,物华天宝,民风淳厚。国史方志,记之颇详。其修志工作也和祖国的方志事业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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