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封建土地所有制
土地占有状况据中华民国政府统计局1919年调查,荷泽、曹县、定陶、成武、单县、巨野、郓城、鄄城等8县农村,共有465891户、306万人和1252.19万亩耕地,人均4.1亩。其中占地10亩以下的有197958户,占总农户的42.49%,实有耕地80.89万亩,占总耕地的6.46%,户均4.1亩;占地10—30亩的126621户,占总农户的27.18%,实有耕地230万亩,占总耕地的18.37%,户均18.2亩;占地30—50亩的85343户,占总农户的18.32%,实有耕地357.8万亩,占总耕地的28.57%,户均41.92亩;占地50—100亩的36126户,占总农户的7.75%,实有耕地261.12万亩,占总耕地的20.9%,户均72.28亩;占地100亩以上的19843户,占总农户的4.25%,实有耕地322.4万亩,占总耕地的25.74%,户均162.48亩。拥有耕地30亩以上的农户占总农户的30%,实有耕地为总耕地的74%。其中50亩以上的农户占总农户的12%,实有地为总耕地的46.8%;30亩以下的农户占总农户的70%,实有耕地为总耕地的26%。其中10亩以下的农户占总农户的42.4%,实有耕地仅为总耕地面积的6.6%。
农佃制度农户按其谋生方式可分为四种:一是自耕农,约占总农户的30%左右,他们完全耕种自己的田地。二是半自耕农,约占总农户的35%左右,他们在耕种自己田地的同时,还要租种别人的田地。三是佃户,约占总农户的20%,他们没有田地,完全依靠租种别人的田地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四是雇农,约占总农户的15%,他们没有田地,家中财产也甚微,长期被别人所雇用。
全区各县的农佃制度,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分租制,即佃户与佃主共同分配农产品。按照这个制度,人工、耕、畜、农具等由佃户负担,肥料、种子等多是由双方均摊。农产品分配有的各半平分,有的佃户田主四六分,也有的佃户田主三七分。分租制一般无一定期限,可以连续耕种多年,也可以一年一易。多数无押金,也不立契约。这种制度,于丰收之年,佃户可以获得较多利益,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如果遇到灾荒年,佃户所得之部分,往往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二是包租制,这种制度多数是一切耕种费用统由佃户负担,田主坐享固定地租。地租或以物纳或以钱纳。包租制有一定期限,或三年或五年,须凭中人立契约,写明地租定额及包租时间。包租人承包之后,也可以再转租他人,并从中取得一定利益。承包田地者,无论种植什么或怎样耕作, 钱租多是一年交纳一次,物租多是分麦、秋两季交纳,也有的一次交纳。
无论是分租制、包租制,所有应纳田赋及各种捐税,均由田主负担。租田手续分为“口头约”及“书面约”两种。一般分租制多采取“口头约”,包租制多采取“书面约”。
第二节土地改革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华东局颁布了《华东新区农村减租暂行条例》,中共山东省委也发布了《山东省改善雇工待遇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在区内的各级组织,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文件精神,并首先在解放区领导广大农民群众,认真地开展减租减息运动,提高雇农的工资待遇,降低地租数额和贷款利息,初步减轻了广大贫苦农民受剥削的程度。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结束。中国共产党在菏泽区内的各级组织,领导农村广大穷苦民众,开展了反奸、诉苦、斗争恶霸等运动,为土地改革打下了基础。遵照中共中央1946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在.广大农村开展了划阶级、定成份、分田地、均财产的土地改革运动。根据当时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和富人对穷人的剥削程度,把农村各户划分为雇农、贫农、下中农、中农、上中农、富农、地主等不同的阶级成份。实行了“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区别的改造地主、富农,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打土豪、斗地主、分田产,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土地改革运动。
土地改革运动是一场严峻的阶级斗争,失败的地主阶级不甘心灭亡。在1947年国艮党军队重点进攻山东解放区的时候,区内不少反动地主分子,投靠了国民党反动派,并在国民党军队的支持下,结成了反动的“武装还乡团”,进行“反攻、倒算”活动,对中国共产党的区乡干部和农村中的土改干部、积极分子、贫下中农进行报复,甚至进行毒打与杀害,夺回他们已被没收的土地和财产。
土改前,土地占有极不均匀。据统计,当时全区共有耕地1428万亩,农村户数98.4万户,农村人口421万人,平均每户占有耕地14.51亩,每人占有耕地3.39亩。其中被划为地主成分的37402户,占总农户的3.80%,人口20.6万人,占总人口的4.89%,耕地199.8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3.99%;富农40248户,占总农户的4.1%,人口17.4万人,占总人口的4.1%,耕地167.04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1%;中农(包括上中农)人口186.7万人,占总人口的44.58%,耕地837.4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58.64%;贫农448350户,占总农户的45.56%,人口185.7万人,占总人口的44.1%,耕地218.48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6%;雇农21648户,占总农户的2.2%,人口8.7万人,占总人口的2.1%,耕地1.4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0.1%;其他2268户,占总农户的0.24%,人口0.9万人,占总人口的0.22%,耕地3.7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0.26%。
194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山东战场节节胜利,全区广大贫下中农在各级中共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对地主阶级的“复辟”活动进行了有力的反击,将反动地主夺回去的土地、财产,又重新夺回到贫下中农手中。1948年冬季,根据中共中央1947年10月10日发布的《土地法大纲》,全区又派出工作队,深入到农村一线,对土地改革运动进行了全面大检査,实行“三榜”定案,从而在农村彻底废除了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广大穷苦农民翻了身,分了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
第三节农业合作化
建国后,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大农民为了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逐步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
农业生产互助组自1950年,全区农村就开始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年底全区互助组达到15568个,入组户数74178户,占总农户的6.5%。到1952年互助组达到99751个,入组户数498990户,占总户数的42.9%。互助组的形式有三种:常年的、季节的和临时的。不管哪种形式,都是本着“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由几户、十几户农民自愿组成,在生产和分配上,采取“资金自筹,牲畜搭配,换工找补”的办法,全部收入归原主。互助组可以互相帮工,牲畜、劳力可以互相顶工,调剂有无,解决了农业生产中不少实际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据统计,到1953年,全区各种不同形式的生产互助组已发展到64897个,入组农户370059个,占总农户的31.8%,互助组的粮、棉产量,比单干户一般增产10%左右,初步显示了集体生产的优越性。
农业生产初级社根据中共中央的部署,自1953年春季开始,农村在大办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同时,着手试办农业生产初级社。到1955年底全区初级社达到9109个,入社户数228956户,占总农户的19.8%(当时全区还有互助组45754个,入组户数444018户)。
初级社有管理委员会,设正、副社长、会计员、保管员等。每个社由十几户、几十户联合组成,并民主制定初级社的章程,社员有入社、出社的自由。在财务管理上起初采用老式流水帐,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会计帐簿改为多栏式日记帐;并制定财务制度,社内一切生产性开支,分别由社长、管委会研究决定;会计帐目,日清月结,定期张榜公布。在劳动管理上,按照男女劳力的具体情况评出基本工分(一般是男整劳力每天10分,女整劳力每天8分),并根据劳力情况划分生产作业组,由组长亲自带领、组织生产劳动,由记工员每天记工一次,年终按工分参加分配。分配办法:一是按劳(即工分)分配,多劳多得(社员按肥料折成的工分和其他方面的工分同样参加分配);二是土地入股分红,其分配比例多数是“地四、劳六”,也有“地五、劳五”的。为了扩大再生产或照顾军工烈属、困难户,年终进行收益分配时,社里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积金。粮食分配,是在完成国家分配的征购任务以后,留足种子粮、饲料粮等,余下的粮食再按人口进行分配。原则是“先国家、再集体、然后是自己”。
农业生产高级社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从1956年起,区内掀起了大办农业生产高级社的热潮。到1957年底,高级社发展到6023个,入社户数达到119万户,占总农户的95.7%。由于不切实际,给全区农业生产的稳步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高级社与初级社的根本不同点是取消了土地分红,土地完全归高级社所有,高级社的规模大小不一,少则几十户,多则几百户,甚至上千户。有的是一个自然村成立一个高级社,也有的几个自然村组成一个高级社。
高级社的组织机构,一般是以社为单位建立中共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和管委会。管委会正、副社长和生产、治保、妇女委员及会计、出纳、保管员等均为民主产生。高级社下设生产作业组,每组一般30户左右,各组均有正、副组长和记工员。
1956年中共中央发布了《高级社章程》。规定社员入社之后,第一,土地归社所有;第二,劳动力由社支配;第三,牲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分期偿还;第四,社员投肥料定任务,按数量、质量定分参加分配;第五,高级社对生产作业组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四固定”(固定土地、牲畜、劳力、农具);第六,对生产实行“四小管理”(小组计划、小段包工、小组作业、小组检查);第七,对社员评工记分的方法由初级社的“死分死记”改为“死分活记”;第八,农业总收入扣除社内开支、公积金、公益金等,一律按工分进行分配。粮食分配与初级社基本相同,即完成国家任务,留足种子、饲料粮等,其余按“人七劳三"分配,柴随粮走。
第四节人民公社化
全区农村大办人民公社是1958年8月开始的,到1983年止,共经历了25年的时间。
1958年初,在批判“反冒进”的口号下,全区农业生产中的急躁、冒进等左倾错误逐渐扩展开来。各地农村的高级社,先后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并把扩大后的高级社称之为“共产主义公社”、“大社”、“集体农庄”、“人民公社”等。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在视察山东等地一些农村时谈道:“还是叫人民公社好,它可以把工、农、兵、学、商合并在一起,便于领导。”同时指出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是月,又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认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指导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随后,全区各县立即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新高潮,在高级社的基础上大办了人民公社。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全区就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成立人民公社116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9%以上。后来经过几次调整,到1981年全区共有人民公社222个。
人民公社既是一切生产资料归集体的经济组织,又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公社建立了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以及青年、妇女等群众组织,还设有民政、财政、司法、文教卫生、人民武装等助理员。
当时,在全区农村普遍组织人民公社,超越了农民群众觉悟水平和农村生产力的要求,混淆了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界限。“一平二调”、“浮夸风”、“共产风”的盛行,公社化初期实行的政社合一,使基层生产单位缺乏自主权,严重地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1958—1959年,正是全区“大跃进”、“大炼钢铁”的热潮时期,左倾错误占了上风。在农村人民公社强调“一大二公”,幻想一下子就消灭私有制,跨进共产主义社会。在生产管理上大搞军事化,人民公社下设团、营、连、排等编制,对男女劳力统一指挥,实行“大兵团作战”,每个公社划成一个或几个作战区,调动“千军万马”上阵。劳动上不计报酬,任务完成好的插红旗,完不成任务的插白旗。在生产安排上,强调“以农为主”、“以粮为纲”,脱离实际地提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错误口号,层层加码,各级浮夸,越夸越大。在财务管理上,强调公社统一核算,统一收支。在劳力、财物上,对下属单位任意平调。粮食分配,不以人定量,而是村村办集体食堂,社员吃饭不要钱。不少男女劳力调去“大炼钢铁”、“深翻土地”,农田耕作粗放,成熟后又不能及时收获,不少粮食烂在地里,造成很大损失。
1960—1962年,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全区自上而下总结了农村工作的经验教训。从大兵团作战改为以自然村或生产队为单位组织生产。对部分农活实行定任务、定质量、定时间、定报酬。对不能按定额管理的农活,按劳力岀勤记工分。农村集体食堂取消,恢复了各户自炊,粮食按照“多劳多得” 的原则进行分配,生产上强调按计划执行,并注意克服浮夸风,这个时期全区农业生产开始恢复。
1963—1966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 将人民公社的集体制改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强调“等价交换”、“按劳分配”等原则,原来收回的社员自留地,重新发给社员耕种,并允许社员搞家庭副业。被关闭的集市贸易也重新开放。生产劳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一些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生产上贯彻了“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在生产管理上,对专业人员(如饲养员、工副业人员等)实行了定额加奖励的办法,对大队、生产队干部实行定劳动工日,定额补贴(一般每年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时间,大队干部不少于120天,生产队干部不少于240天)。收益分配做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这个时期由于采取了有力措施,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
1967—1976年,由于左倾错误影响,过去农村中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办法,被当作“工分挂帅”、“物质刺激”、“资本主义道路”等受到批判。在生产劳动上出现了“上工一窝蜂,干活乱哄哄”的现象。农业产量低而不稳, 农村经济陷入困境,社员生活非常困难。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了左倾错误影响,在农村贯彻了“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切合实际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逐渐恢复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
第五节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菏泽地区率先在生产水平较低的鄄城、东明两县试行了以土地包干到户为主要特征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办法一经实践,立即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并很快取得了显著效果。1980年全区普遍实行了这种制度。
土地包干到户责任制,是集体经济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它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生产队按照人口、劳力情况,把土地承包到户,牲畜、农具等也随之分配到户使用,国家的征购任务、税收和集体提留等,通过签订合同,分别落实到户。在完成上述国家、集体部分以后,其余归农民自己所有,这个办法责任明确,利益直接,而且、简便易行,适合区内农村情况。土地包干到户之后,农业生产中的责、权、利紧密地结合起来,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积极性、创造性得到了充分发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不仅解决了多年来一直未解决的温饱问题,而且已有一部分农民率先富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