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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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96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物价
分类号: F726
页数: 14
页码: 141-154
摘要: 民国初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市价相对平稳。以1913年为基础,1914年至1926年的13年间,全区市价上升50%左右,处于基本稳定状态。1931年,军阀混战,粮食供求失调,粮价上升,小麦每公斤0.11元,小米每公斤0.078元,高粱0.07元,大豆0.074元,分别比上年上升48.6%、30%、346%和19.4%。同时带动其他商品价格上涨。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期间,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物资极其缺乏,加之恶性通货膨胀,市价更是突飞猛涨。
关键词: 菏泽地区 物价

内容

第一节管理机构与体制
  1957年9月,菏泽专署设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75年12月,地革委计划委员会内设立物价科。1980年,设立菏泽地区物价局。
  建国以后,物价的基本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根据商品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程度,把商品划分为一、二、三类,实行分类分级、自上而下的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一、二类产(商)品价格统归中央及省管理,地、县仅管少量地方小工业品及部分三类农副产品价格,在价格执行上缺乏灵活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价格改革,价格管理权限逐级下放,到1985年,有相当一部分商品定价权限已下放到企业。
  建国30多年间,菏泽地区各项物价管理制度日臻完善,主要有:商品价格登记制度,商品价格调整制度,商品价格检查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商品削价处理制度,价格资料的搜集、整理制度,定调价格保密制度以及物价纪律和奖惩制度。
  1978年后,对物价管理体制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革,如适当放宽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办法,调整农产品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下放价格管理权限,放宽计划外物资的管理,简化商品定价手续,放开小商品的价格等等,改变了中央和省统得过死的局面,使地方的积极性得到发挥。
  第二节集市贸易价格
  民国初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市价相对平稳。以1913年为基础,1914年至1926年的13年间,全区市价上升50%左右,处于基本稳定状态。1931年,军阀混战,粮食供求失调,粮价上升,小麦每公斤0.11元,小米每公斤0.078元,高粱0.07元,大豆0.074元,分别比上年上升48.6%、30%、346%和19.4%。同时带动其他商品价格上涨。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期间,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物资极其缺乏,加之恶性通货膨胀,市价更是突飞猛涨。
  建国后,主要商品的价格一般都由国家统一制定,进入集市自由交易的商品多为三类农副产品及小轻工业品、手工业品等,其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计划价格的制约。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中指出:公社、生产队、社员出售一、二类物资时,一律执行国家收购牌价,第二类物资中的主要商品一般应按国家牌价进行交易,有些品种可规定最高、最低限价,对于零星细小商品,由交易双方公平议价。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集市贸易价格较高, 牌、市价差距3—5倍。“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割,除自产蔬菜外,其他农副产品一律不准上市,集市贸易活动受到极大限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民将完成国家收购计划以后的农产品拿到集市上交易,价格随行就市。菏泽地区部分年份主要产品集市贸易价格表
  单位:元/公斤
  第三节商品差价与比价
  建国前,商品的差价和比价完全按照市场供求变化自发形成。建国后的商品差价和比价,由国家统筹安排。
  商品的差价购销差价(又称进销差价):它主要由产品经营企业从商品收购到调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加合理的利润(需纳税的应包括税金)构成,建国后,商品的购销差率一般安排为8-10%。
  地区差价:地区差价按流转环节分为城城差价和城乡差价。
  城城差价。1952年第二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制定城城差价的原则是:奖励长途贩运,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减轻消费者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使产、运、销三者都有利。1954年为配合对私商改造,适当缩小了地区差价。1955-1958年调整了胶鞋、搪瓷制品、铝制品等部分百货商品及中药材的地区差价,比原差率一般提高0.3-1.4%,其它类别商品的地区差价未做大的变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地区差价基本处于冻结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提高运价及其它原因,原规定的地区差价在部分商品中已显得偏紧,不利于商品的正常流通。到1985年,调整地区差价的大类商品有棉布、各种鞋类、搪瓷制品、铝制品、肥皂、香皂、洗衣粉、机制纸、照像器材、各种笔、钟、牙膏、烟酒、铁锅及中成药等。一般比原差率提高1-2%.对于部分笨重物资,因运杂费用增加,一般也相应地提高地区差价额(率)。城乡差价。建国前,城乡差价一般体现在进销、批零差价之中。建国后,城乡差价一般安排为定额或加运杂费后再加综合差率制订。
  批零差价:民国初期,市场物价基本平稳,批零差价比较正常。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由于封锁禁运及货币贬值等因素,各种差价失去常规。建国初期,为稳定市场物价、打击投机、限制私商经营的高额利润,国营商业安排的批零差率较小。1950年食盐、火柴的批零差率为3%;食糖10%;棉针织品8—10%;百货、化妆品5—10%;卷烟、胶鞋为5%.1965年后,主要工业品的批零差率执行全国统一规定。铅笔、各种玻璃制日用品为20%;铁壳热水瓶、牙刷、普通灯泡、纯碱、小苏打为16%;搪瓷面盆、口杯、铝锅、电筒、香皂、牙膏、有光纸、铱金笔、花布、色织布为15%;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毛巾、袜子、手表、自行车、铁丝、元钉为14%;缝纫机、卷烟、奶粉、瓶装白酒为12%;服装为13%。“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差价处于冻结状态。
  1976—1985年,除个别商品的批零差率结合调价作适当调整外,大部分设有变动。对于价格放开的小商品,不受原批零差率限制,允许企业灵活掌握。
  季节差价:建国前,新谷登场,私商压价收购,囤积居奇;青黄不接时,抬价出售,从中牟取暴利,季节差价被人为地扩大了。建国后,主要商品的季节差价由国家做出规定。1952年第二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规定:在正常年景、正常供求的情况下,季节差价的掌握,粮食为13—18%;棉花为7—10%;棉布为3—7%。1953年底实行统购统销后予以取消。此后,相继取消季节差价的品种还有油、麻、猪等。保留的仅是一部分季节性很强,又难于储存保管的鲜活商品和土特产品。1971年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取消了鲜蛋的季节差价,出现“旺季收不了,淡季收不到”的被动局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首先恢复鲜蛋的季节差价,以后又相继恢复和安排家禽、生猪、牛、羊、水产品、鲜果等商品的季节差价(或浮动价),对实行花色差价的纺织品、针织品亦可根据流动周期和销售季节实行浮动价。价格放开的商品,实行市场调节,国家不再规定具体的季节差价。
  商品的比价农产品比价:在粮食比价中,抗日战争前的7年(1930—1936)平均计算,小麦与高粱、大豆的交换比例为1:1.072:0.994。抗战期间,通货恶性膨涨,比价严重失调。建国后,国家有计划地安排粮食比价,1950—1955年平均计算,小麦与高粱、大豆的交换比例为1:1・337:1.105,到1979年小麦与高粱、大豆的交换比例为1:1.532:0.726,改进了粮食比价关系。
  在其他农产品与主粮比价中,选择棉花、生猪与小麦、高粱比价。抗日战争前的7年平均计算,100公斤皮棉可交换小麦917.22公斤,可交换高粱1334.9公斤;100公斤生猪可交换高粱264.94公斤。建国后,国家把商品比价作为价格政策研究的课题。1950-1955年平均计算,100公斤皮棉可交换小麦807.63公斤,可交换高粱1369.27公斤,以后几经调整,棉、粮和猪、粮比价一般保持在1:7和1:4左右的水平上。
  农产品与工业品单项比价:农产品与工业品的单项比价,建国前后均选择小麦与食盐、豆油、红糖、白酒、香烟、白布、肥皂、火柴、袜子、柴油等10个工业生活消费品作为交换和被交换品种。菏泽地区建国前后农业产品与工业消费品交换比价表
  交换品:小麦(百公斤)
  工农业品综合比价:建国前,工农业品不等价交换异常严重,价格“剪刀差”不断扩大。建国后,农产品收购价格不断提高,农用工业品零售价格处于基本稳定°1972年,农村工业品零售物价指数比1950年上升14.49%,年均递增0.5%;1972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比1950年上升89.67%,年均递增3%.1979年,农产品收购价格再次大幅度提高, 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处于逐步缩小之中。
  第四节农副产品购销价格
  粮食、油料价格建国前,市场粮价变化很快。建国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对粮油价格的管理。1953年11月,中央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主要粮油价格收归中央和省统一管理,地、县无权变动,在购销环节上取消城乡和季节差价。60年代初全面提高粮油收购价格,提价幅度为35%。1979年,又一次较大幅度地提高粮油收购价格,粮食提高20%,油脂;油料提高26%,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加价50%.1985年改革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政策,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内定购的粮食由统购价改为比例价,合同以外的粮食价格一律放开,随行就市。
  菏泽地区部分年份粮食、油料购销价格表
  单位:元/百公斤棉花、蚕茧、红麻价格棉花是区内的主建国前的蚕茧价格往往大起大落,以致要经济作物之一。建国前,价格完全由市场调生产不稳。建国后,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节,波动较大;建国后,价格直接由国家掌握。
  菏泽地区部分年份棉花、蚕茧收购价格表
  建国前的红麻收购价格由生产者自定,百公斤中等净麻价格一般在12元左右。建国后,红麻收购价格纳入国家统一管理。1979年,一等生红麻百公斤收购价格为48.4元, 一等熟红麻百公斤收购价格为111元。1985年又将一等生、熟红麻百公斤收购价格分别调整为44元和104.6元。
  中药材及土畜产品收购价格建国前,中药材售价一般为购销双方议定或生产者自定。建国后,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管理。30多年中,区内中药材收购价格呈上升趋势。
  菏泽地区部分年份毛香附和芡实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公斤
  畜产品收购价格区内畜产品主要有:绵羊毛等。建国至1985年,价格呈上升趋势。黄牛皮、绵羊皮、青猾皮、家兔皮以及山羊毛、菏泽地区部分年份主要畜产品收购价格表
  注:上表价格为全区综合平均价。
  土特产品收购价格全区土特产品种类较多,主要有:条编制品、草编制品以及柿饼、蜂蜜等。这些产品价格除蜂蜜外,一般由地区或县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价格逐步放开,完全由市场调节。
  生猪收购及猪肉销售价格建国前生猪存养量不稳定,卖价起伏大。建国后,国家采取稳中提高的收购价格政策。1950年百公斤生猪(中等)收购价48.20元,1979年提高到96元,1980年提高到124元。1985年4月以后,猪价放开,取消派购,实行议购,当年实际议购价为每百公斤180-200元。猪肉销售价1950年每公斤为0.674元,1962年提高为1.4元,1979年提高为1.92元,1985年价格放开后市场价为2.60元。
  菜牛收购及牛肉销售价格建国后到1978年收购菜牛一直采用皮肉均价计价办法,1979年改为估出肉量、皮肉混合分等计价。
  菏泽地区部分年份菜牛收购及牛肉售价表 单位:元
  菜羊收购及羊肉销售价格菜羊收购大体分四个阶段:建国至1957年按估皮断肉确定等级和收购价格;1958年按“斤重定等,毛斤计价”;1959—1969年又改为“毛重定等”;1970年起实行“估净肉计价,外加皮价”的作价方法,活山羊的百公斤收购价格(皮肉混合计价),1957年为41.40元,以后几经调整,到1970年为166元,1983年后,收购价格放开。羊肉销售价格1957年每公斤0.70元,1962年调整为1.12元,1979年为1.66元,1985年价格放开后,市价一般为2.80元。
  家禽、蛋品及水产品价格区内家禽、鲜蛋的生产,历来以农家分散饲养为主,视作副业,自给有余,再进入市场作商品交换。建国后,对家禽、鲜蛋的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牌价市价同时并存。家禽价格,在长期交换实践中,形成 “毛鸡肉价”的自然比价关系。1957年活鸡每公斤为0.50—0.60元。1962年活鸡每公斤1.56—1.62元,1984年每公斤市价为2.40元左右。鲜蛋产销有较强的季节性,建国后, 除1971—1979年执行全年一价外,均按照产、销淡旺季节,一年中安排3-4次季节差价。1955年平均收购价每公斤0.836元,1979年为1.80元。
  区内水产品以淡水鱼为主。建国前,一般为自捕自销,价格随行就市。建国后,主要产区的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1957年鲜鲤鱼(每尾0.5公斤以上)收购每公斤0.56元,此后多次调整,到1979年提高为每公斤1.10元,1985年价格放开后,市价每公斤5.00-6.00元。
  果品、蔬菜价格区内果品种类较多,有苹果、梨、桃、杏、柿、枣等,以苹果产量最大。
  菏泽地区部分年份苹果价格表
  单位:元/公斤
  区内统一管理价格的蔬菜品种主要是冬季大白菜和大萝卜。
  菏泽地区部分年份大白菜和大萝卜价格表
  单位:元/百斤
  第五节工业产品价格
  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农业生产资料品类较多,主要有铁、木、竹制中小农具,农业机械、农用化肥、农药、农用柴油等。建国前,数量少,价格昂贵。建国后,党和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售价制订薄利政策,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降低销价、实行优惠价、国家财政补贴等措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除对部分偏低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外,并逐步取消了对支农物资的价格优待以及各种价格补贴,再加上对部分农机产品实行浮动价和小农具价格的放开,到1983年,全区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总水平比1957年降低31.8%,特别是农药价格降低幅度更大,平均下降54.7%。1985年,全区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比1983年又回升14.1%。菏泽地区部分年份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表
  工业生产资料供应价格建国前,工业生产资料主要依赖进口,价格昂贵。建国后,物资工作贯彻“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规定物资经营“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作价原则,供应价按进价(出厂价)加进货运杂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息制定,不计利润。1963年国家经委对各类物资收取管理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金属材料为2.5%(按出厂价格计算,下同),机电产品为1.8%,化工产品为2%,轻工、纺工、火工、木材(包括竹、胶合板)及建材产品为3%。1966年全国物委、物资部又规定银行贷款利息一律在出厂价格加进货运杂费的基础上加1%。以后虽对收取管理费问题作了一些调整,但物资经营企业只执行单一的计划价格,无定价和调价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拓宽物资流通渠道,组织物资进入市场流通。作价原则改为“合理计费、合理盈利”。对于计划外组织的物资一般由企业按规定作价办法自行计算。
  菏泽地区1978-1985年工业生产资料供应价格表工业消费品价格建国前,区内消费品价格不稳定。建国后,国家加强对工业消费品价格的管理,主要工业消费品价格一般都由国家制定和调整。“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未发生变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一些工业消费品价格作了适当调整,如提高卷烟、酒类、纯棉布的销价,降低化纤布、手表、闹钟、布胶鞋、电视机、照像胶卷的销价等等。
  菏泽地区部分年份主要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表
  第六节非商品收费价格
  服务性行业的收费价格服务业主要包括旅店、理发、浴池、照像、服装加工和修补等行业。其收费价格,建国前由同业公议或经营者自定,建国后,逐步纳入国家物价管理范围。
  .理发收费:50年代男理发为0.15元,女理发为0.20元。60年代分别提高为0.25-0.30元。1983年11月再次调整理发收费价格,同时根据各理发店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的不同划分为甲、乙两级收费标准。甲级店男理发为0.35元(包括刮脸),女理发为0.40元(理短发);乙级店分别为0.30元和0.35元.此外,还增加了烫发等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浴池洗澡收费:60年代规定普通间男女浴池每位收费0.15元,70年代提高为0.20元・1982年,菏泽、单县等县增加了男女盆池、女淋浴等服务项目,确定普通间男女盆池每位收费0.40元,女淋浴每位收费0.25元。
  照像收费:1962年根据各县的技术设备条件,将全区照像收费标准划分为两类,其中菏泽、单县、曹县执行一类标准;巨野、定陶、鄄城、郓城、梁山、成武执行二类标准。1寸原照一类标准为0.42元,二类标准为0.40元。1965年7月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一寸原照价格一律调整为0.38元。
  旅馆、招待所收费:建国初区内旅店住宿条件较差,收费较低。随着住宿条件的不断提高,1973年7月,对条件较好的旅店住宿收费标准作了适当提高,全区平均较原水平提高19.6%,1978年省核定宾馆、招待所收费标准,1980年又作了修订。
  菏泽地区1980年宾馆招待所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服装加工费:1966年7月,菏泽专区手工业管理局转发省定收费标准。菏泽、单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其他县均执行四类地区标准。男制服上衣和女单连袖上衣(均为棉布料)三类地区收费1元,四类地区收费0.90元,其他式样及不同布料的服装加工收费,均按加工繁简程度和布料类别进行制订。1977年1月,地区计委、二轻局、商业局又重新作了修订。
  菏泽地区1977年布制服装加工收费标准
  单位:元/件
  修补行业收费:1963年5月菏泽专区物价委员会及手工业局在下达的《修理服务行业价格管理意见》中指出:修理服务行业的收费价格由各县根据原料来源、技术繁简、质量高低和历史传统比价等情况,分行业规定利润幅度和价格,其原则是除去材料及零件、工资、管理费、税收等一切开支外,纯利润掌握在20%左右,最多不超过30%。1980年3月统一全区衡器修理价格,1985年制定了《关于衡器修理,安装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衡器修理收费的管理。
  事业服务收费学杂费:1974年8月8日,山东省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在《关于规定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每位学生一学期学杂费为:城市内高中3元, 初中2.5元,小学1.5—2元;县城内高中2.5元,初中2元,小学1-1.5元;农村高中2元,初中1.5元,小学0.5-1元。社队集体办的学校是否收取杂费,由办学单位自行确定。
  医疗卫生收费:建国后,党和政府对人民疾苦极为关心,医疗收费一般不加利润。1961年制定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后,由于1963年、1966年、1980年和1984年多次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到1984年,各项医疗收费标准已达13个类别1000多种。门诊挂号费1966年制订地级医院初诊0.15元,复诊0.10元;县(市)、社(乡镇)级医院初诊0.10元,复诊0.05元。此后直至1985年没有变动。住院费1966年规定正规病床甲、乙、丙类分别为0.50元、0.40元和0.30元;1984年调整提高为自费甲、乙、丙、丁类分别为1元、0.90元、0.80元和0.70元,公费劳保甲、乙、丙、丁类分别为1-80元、1.60元、1.50元和0・70元。
  牲畜治疗收费:1966年2月16日菏泽专区物价委员会、专署农业局联合制订了《畜禽疫病医疗和家畜配种收费标准》,其中出诊费,大家畜为0.20元、小家畜为0.10元。此后,又于是年9月、1981年12月、1985年7月对畜牧兽医业务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使家畜、家禽的配种、防疫、检疫、检验、治疗等各项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对大小家畜出诊出检费均调整为0.2-0.5元。
  房租、水、电收费:房租是专指租用公房所支付的房费。建国后,每平方米月租金一般在0.05—0.10元之间。自来水收费,1966年菏泽专区物价委员会规定荷泽工业用水每吨收费0.20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每吨收费0.12元,其他各县的自来水收费参照上述标准自行制定执行。地方电厂供电价格,1959年9月规定,工业及非工业用电每度均为0.40元,照明用电每度为0.50元。以后几经调整,到1985年,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月每千瓦5元,电度电价0.10元;生产合成氨用电每度0.066元;农业排灌用电每度0.06元,普通工业用电每度0.15元,照明用电每度0.20元,网电价格一直执行1976年水电部制定的《电热价格》。
  交通运输收费:建国初期区内交通运输以人力车和马车为主,随着经济的发展,运输条件不断改善。1966年汽车货物运价整车长途每吨公里0.18元。1984年9月调整为:普通挂车一等货物吨公里0.165元,二等货物吨公里0.18元,三等货物吨公里0.195元;小型货车一等货物吨公里0.28元,二等货物吨公里0.30元,三等货物吨公里0.32元;特种车吨公里0.18元;零担长途每吨公里0.24元。
  电影、戏剧票价:建国后全区各县陆续建立电影放映队、电影院,进行定点或流动放映。电影票价因放映机大小、影片类别和放映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菏泽红旗影院1966年放映故事片甲座0.15元,乙座0.10元;1983年放映艺术片甲座为0.15元,乙座为0.10元,学生、儿童专场以及长记录片、科教片一律0.05元;1984年后贯彻“以质论价” 原则,对部分影片实行浮动票价。
  1965年2月,菏泽专区物价委员会和专署文教局对戏剧票价做出规定:一类剧场0.20—0.25元,二类剧场0.15—0.20元,三类剧场0.15元,四类剧场(农村广场)0.10元。1966年11月调整为;菏泽城内的剧院,甲座0.18元,乙座0.13元;其他县城的戏剧票价,由各县参照荷泽两个剧院的价格自定;农村戏剧票价,根据是全团还是分班演出的情况,每位按照0.05-0.08元自行掌握。
  1978年11月再次调整为:地区级剧团在地、县剧院演出时0.30元,在公社演出时0.25元;县级剧团在地、县剧院演出0.25元,在公社演出0.20元。1982—1985年,由剧团和剧场协商定价。
  第三章标准计量
  1957年前,菏泽专区未设统一管理标准化、计量和产品质量的机构,对此三项工作的管理,分别由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自行掌握。1957年6月,菏泽专区成立计量检定所,标准计量管理正式走向制度化、经常化的管理轨道。1958年6月更名为菏泽中心计量检定所,1959年10月复名为菏泽专区计量检定所,1984年10月成立菏泽地区标准计量处,下辖菏泽地区计量测试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纺织纤维检验所三个区级事业单位。
  第一节计量管理
  计量器具种类:1949-1978年,区内主要制造木杆秤、盘秤,两种秤均为市制秤。其中木杆秤秤量分4斤、5斤、10斤、20斤、30斤、60斤、100斤、200斤、300斤九种。秤杆多为坚硬、干燥、吸潮性小不易弯曲的枣木、梨木。杆长分别为40、45、55、60、70、90、110、140、150厘米。秤碇重分别为150克、300克、400克、500克、750克、1.5公斤、2.5公斤、3.5公斤、4.5公斤。1978—1985年,商泽仪表厂生产电度表,其中DD28单项电度表,规格型号有220伏,2安培、5安培、10安培、20安培、40安培;三相三线电度表,规格型号有3X380伏,5安培、10安培、20安培、40安培;三相四线DP28.电度表,规格型号有5安培、10安培、20安培、40安培。
  管理:1962年9月,区内对计量器具管理提出具体要求:1、所有制修计量具的厂、社或个人,均应按计量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修理质量,否则,计量管理机关有权停止其生产或岀售。2、对市场使用计量器具的普査,各县(市)应责成市场管理所、税务所等有关部门协助计量单位进行。是年11月开始对全区计量器具制造人员进行调査登记,当时共有106名,多是进行木杆秤修制。年底对他们进行了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由工商部门重新登记,发给营业许可证。经考核合格批准营业的85人。其中修理台秤的31人,制修木杆秤的54人。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又制定了“六定”管理制度,即定制修质量、定营业活动范围、定统一价格、定产品代号、定期送检产品、定期送检标准。
  计量制度从清末到1928年,区内主要度器分三种:1、工尺,一市尺相当于工尺六寸一分。2、裁衣尺,一市尺相当于裁衣尺九寸五分。3、棉布尺,一市尺相当于棉布尺五寸二分。
  量器非常杂乱,用于谷物交易的主要是斗。
  衡器有行秤、大秤(亦称老秤)和盐秤。三种秤的一斤均相当于一市斤的十三两五钱。行秤、盐秤均以十六两为一斤,大秤则以二十两为一斤。
  1929年2月16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度量衡法》,正式规定了标准制和市用制两种计量制度。当时菏泽没有统一的推行机构,旧杂制、市制一直混用。此种局面一直延续到1957年。
  1957年9月,荷泽专员公署发布《关于计量器具检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推行公制,划一市制;禁止制造不合理的度量衡器,取缔使用非法度量衡器混乱市场交易”,至此全区开始划一度量衡工作。是年首先在菏泽县展开,对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供销、手工业六大系统逐一进行。年底,荷泽县六大系统度量衡划一工作基本完成。共检査工商户190个,度量衡器507件,其中合格的241件,不合格的266件。对不合格的度量衡器全部予以修换或没收。1958年划一工作扩大到单县、曹县、定陶、成武等县。
  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要求推行国际公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废除旧杂制。当时在菏泽专区推行市制十两秤,至1960年3月,全区共改制各类木杆秤、盘秤等10853支,改制量提15320个。
  中医处方计量单位由市制改为公制,自1978年开始改革,至1979年基本结束。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同年10月,菏泽地区行政公署要求在全区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以保证到1990年底完成向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
  第二节标准化管理
  菏泽地区标准化工作始于1978年,是时在菏泽地区计量标准所内设一人专职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
  1978年8月25日,菏泽地区计量标准所、地区商业局、地区二轻工业局在菏泽宾馆举办国标服装展销会,共展销各类服装3000
  余件。并组织宣传贯彻GB1335-81《服装型号系列》国家标准。
  1980年开始组织制订菏泽地区地方标准。
  1981年7月,菏泽地区计量标准所与地区机械局联合举办《形状和位置公差》、《公差与配合》两项国家标准学习班,参加学习的有50多人。
  1982年3月,地区计量标准所与地区商业局、地区供销社联合组织对电器插座插头进行安全性能检査,共查封非标准插头11667个、插座4603个、不安全多用插座2987个。
  1983年,开始对全区县属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整顿,对乡镇企业执行标准情况开展普査活动。
  1985年1月,地区标准计量处和地区经济委员会在梁山县举办全区能源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学习班,共参加62人。8、9两个月,对全区21个耗煤较多的企业按山东省“节能评比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梁山轴承厂被评为节能先进单位。
  自1985年开始,地区标准计量处组织全区重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三节产品质量监督
  1984年以前,菏泽地区没有设立专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处于放任自流状态。
  1984年,建立菏泽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内设综合化验室、机械电子产品检验室、建材产品检验室。1985年,《荷泽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发布实施。
  1980年,菏泽地区标准计量部门组织全区开展创优质产品活动。截止1985年底,全区共获得省以上优质产品27个,其中获国家银质奖2个、部优2个、省优25个。菏泽地区优质产品一览表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志

《菏泽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菏泽地区乃中华民族发祥圣地,尧舜禹汤活动方域,西周置曹国,北周设曹州;世沿代续,英雄辈出,物华天宝,民风淳厚。国史方志,记之颇详。其修志工作也和祖国的方志事业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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