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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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95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人口控制
分类号: C923
页数: 4
页码: 127-130
摘要: 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菏泽专署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计划生育组织相继解体。
关键词: 菏泽地区 人口控制

内容

第一节机构
  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菏泽专署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计划生育组织相继解体。1973年,国家将人口发展列入国民经济计划,提出了晚婚、晚育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具体要求。是年5月,荷泽地区革命委员会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各县、公社、大队都建立了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县以下的公社、管区和生产大队建立了计划生育网,大队由妇女队长和“赤脚医生”具体负责。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计划生育工作开始加强。1979年12月建立了荷泽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负责区内计划生育宣传、技术人员培训、节育技术指导、节育手术等服务工作。1982年4月,菏泽地区行署计划生育办公室又更名为菏泽地区计划生育局。为加强人口科学的研究,推动区内计划生育工作,1983年7月成立了荷泽地区人口学会,发展会员53人。1984年4月,菏泽地区计划生育局改称为菏泽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业务、计财、办公室、调研、宣教5个科室。1985年4月成立地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负责区内药具计划编制、供应、管理、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二节生育政策
  提倡晚婚晚育由于封建思想影响,区内城乡普遍存在早婚、早育、多育现象。195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青年结婚年龄,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1973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两个孩,两胎间隔四五年”。1975年起又提出了“一个不少,两个正好”的生育要求,广泛号召群众“实行晚婚、晚育”。1978年区内贯彻中央制定的计划生育工作32字(书记挂帅,全党动手,典型引路,加强科研,提高技术,措施落实,群众运动,持之以恒)方针,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制定了一系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避孕药具、节育手术费、医药费免收,国家干部、职工在手术后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农村社员手术后休假工分照记,生活困难者给予适当补助等。1979年为贯彻中央关于“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上来”的指示,菏泽地区制定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号召农村青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城镇青年男女25周岁结婚。对实行晚婚的国家干部和职工,结婚时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婚假12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40天;所增的婚假、产假不影响生产奖和全勤奖。农村青年晚婚、晚育的,婚假、产假工分照记。
  独生子女优待政策1979年全区实行“晚、稀、少、优”生育政策,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给于表彰或奖励,并由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可凭证优先医疗、住院、入托。父母是干部、职工者,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由其父母所在单位从公益金、福利费或利润提成中支付;分配住房、子女就业优先照顾。父母是农民的,由所在行政村每月为儿童补贴50个保健工分或保健费4元,连发10年。乡镇企业招工时,可优先照顾。优先安排宅基地。对领有《独生子女优待证》而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由乡村负责照顾,每人每月从公益金中补发3-5元的生活费;干部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
  超计划生育处罚政策1980年3月,菏泽地区行政公署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规定;凡计划外怀孕的,其孕期检査费、接生费和因怀孕引起的疾病医疗费以及孩子的入托费等一律自理。职工不发产假工资,子女不能享受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夫妇一年内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影响调资晋级一次。
  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征收超生费。二胎者每月从夫妻双方工资中征收10%的超生费,农民则扣除50个工日,从怀孕之月起到婴儿出生3年止。对三胎以上者按5%累进计算,从怀孕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对超生者所在单位也作了处罚规定,不能评为先进,不给综合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等。
  第三节工作措施
  节育1963年,全区各县医院、县妇幼卫生保健站都设立了计划生育指导门诊,开始进行节育技术指导,并组织技术人员购置专门设备,指导进行人工流产和男子结扎,公社、大队配备了接生员和保健员负责发放避孕药具。1966—1970年“文化大革命”中,计划生育工作受到干扰。1971年计划生育工作重新开展起来,并动员多子女夫妇施行绝育手术。1975年后,全区计划生育多采取“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领导、集中力量)的方法进行,每年2—3次。对人口计划,地区落实到县,县落实到公社,公社落实到大队,大队落实到户,张榜公布。在节育技术上,60年代推广避孕套、子宫帽,也有少量男子进行结扎手术;70年代增用口服避孕药和外用避孕针,施行男女结扎手术等。1981年前手术大多在县以上医院和卫生保健站施行,1981年后, 区内各基层医院、卫生院都可进行四项手术。1983年全区施行节育手术,其中男扎210673人,女扎55368人。
  建立育龄妇女档案1975年,全区部分基层单位开始建立育龄妇女档案,对育龄妇女实行分类管理。。泽县皇镇公社率先设立“三簿一档”(出生登记簿,节育手术和征收超生费登记簿,女性初婚和死亡人数登记簿,已婚育龄妇女档案),按照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胎次,节育措施落实与否,逐人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分类排队,定期调整,由公社(乡)、村两级指定专人管理。对生育一个或两个孩子仍处于生育旺盛期未绝育的,坚持一月一次登记,一季一次透视节育环或孕情检查;对已有两个孩子,年龄较大,未做绝育手术或手术不足一年的妇女进行一季一次孕情检査。这种对育龄妇女进行分层管理的方法相继被推广到区内各县、市,并被外地区借鉴。80年代后,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少县(市)在“三簿一档”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达到“五簿一档”或“十簿一档”等。同时动员未婚的女青年制定晚婚计划或签订晚婚合同,从晚婚着手,控制初育年龄。
  生育证制度70年代中后期,计划生育工作逐步成熟,许多县和公社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生育证”制度。此证件的发放需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计划生育观念的增强,手续日臻完善,审批更加严格。各县、市根据地区下达的人口计划,对本县(市)下一年度的人口计划提出实施办法,并组织乡、镇和基层单位摸清生育对象,由乡镇汇总报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县(市)计划生育部门于当年3月底前把下一年的人口计划下达到乡、镇。乡、镇发动基层的干部群众按生育政策的要求,落实生育指标,即: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单位审核,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二胎的经县批准),发给准生证,并张榜公布,由群众监督。计划生育证的发放,使人口计划落到了实处。
  计划生育宣传1963年,全区普遍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知识和推广节育技术。宣传形式主要是印发宣传材料,宣传任务的承担者大多是卫生医务人员和乡村计划生育放环员。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由提倡“晚、稀、少”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上来,宣传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主要有报告会、摄影图片展览、电视、电影、幻灯、文艺演唱、宣传车、召开会议、举办广播讲座和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对话等。宣传的内容主要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方针、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同时,还利用元旦、春节等节假日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月”、“宣传周”和“宣传日”活动。1983年1月是全区第一个计划生育“宣传月”。据统计,1983年全区先后培训计划生育宣传骨干50000余人,组织宣传团1200多个,出动宣传车800余辆,文艺专场演出250余场,幻灯3000余场次,印发宣传材料20余万份,全区县、公社广播站播发计划生育稿件10000余篇。宣传活动的开展,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据统计,第一次计划生育“宣传月”中,全区共完成四项节育手术19.2万余例,相当于1982年全年的73%,其中结扎14万例,相当于1982年全年总数的3.5倍。为了做到“宣传有阵地,服务有场所”,从1984年开始,县、乡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建立服务室,开展宣传、技术、药具三项服务一条龙活动。
  计划生育活动区内从1979年至1985年,按照生育规律,利用农闲间隙,每年进行三次(春、秋、冬)较为集中的计划生育活动。从组织发动,到具体工作的实施,地区对各县(市)都有明确的要求。集中活动的任务主要是抓各种节育措施的落实,特别是男女结扎和计划外怀孕的流引产。同时对违犯规定超生者征收超生费和进行行政处罚。地区对各县(市)采取定任务、定时间、定奖惩的办法,县(市)对各乡镇采取定任务、定时间、定奖惩、定手术点和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党员和村领导包户的“四定三包”的办法。县、乡组织检査验收,分级奖惩。全区1983年节育手术数量最大,四项节育手术47.1万例。
  第四节技术队伍
  1963年,全区计划生育技术干部队伍开始形成。1979年,地直、单县、梁山、鄄城先后建立了计划生育指导所(站),配备外科医生6人、妇产科医生10人和其他医务人员40人。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广泛开展,部分公社卫生院也配备了能做节育手术的妇、外科医生,购置了四项节育手术的医疗器械。到1983年,全区10个县(市)全部建立了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备了适应手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调配了医疗技术人员。1985年底,全区计划生育医疗技术人员共102人,其中副主任医师2人,主治医师21人,医师35人,护士29人,其他医务人员15人。三分之一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备了妇外科医务人员,承担妇检、放环、男扎、流引产等工作;村级卫生室也配备了妇检、放环、管理药具的技术人员,基本上形成了以地、县计划生育服务所(站)为中心,以乡镇服务站为纽带,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一些乡、镇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做到了育龄妇女査体、放环不出村,结扎、流产、引产不出乡。
  第五节控制效果
  1963年以后,宣传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效果显著。人们“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逐步改变,“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文明生育观逐渐形成1949年,全区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为18.57岁,1970年提高到20.19岁,1985年提高到22.7周岁。人口出生率和多胎生育率逐年下降。1963年全区人口出生率为42.2%。1968年为35.80‰,1980年为16.08‰,1982年下降到13.06‰。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志

《菏泽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菏泽地区乃中华民族发祥圣地,尧舜禹汤活动方域,西周置曹国,北周设曹州;世沿代续,英雄辈出,物华天宝,民风淳厚。国史方志,记之颇详。其修志工作也和祖国的方志事业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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