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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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842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5

内容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菏工商企字[2004]第120号
  关于进一步放宽限制规范登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通知
  各县工商局、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局:
  为规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进一步促进菏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局和市委市府要求,结合菏泽市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放宽涉农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允许农村个体工商户冠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允许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龙头企业冠省级区划名称; 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行业大类作为行业用语。支持核准带有新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型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且年内可以完善的,可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一年内完善后再办理正式营业执照。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允许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企业分期出资,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一年内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50%,三年内出资全部到位。以商业零售业为主,兼营农副产品加工、制作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3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为主,兼营与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相关商品零售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万元。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的,免于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
  三、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支持供销合作社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连锁经营,设立农资配送中心;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等方式参与农资经营;允许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零售的形式,从事农资经营活动。
  四、放宽对投资主体和企业组织形式限制。积极引导村级集体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盘活村级集体资产。允许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中心、村民持股会为投资主体,吸引农民投资入股,组建各类经济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在农村建立以产品为联系或纽带的经济合作组织,条件具备的,允许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五、放宽种养专业户登记。农业种养专业户申请注册登记,第一年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免收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搞好种养专业户的登记注册等服务,为农户获得市场主体资格、拓展市场提供方便。
  六、放宽流动商贩经营。对农民在农村流动销售农副产品的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免于工商登记和免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收费。
  七、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将门店转让给他人而改变经营者的,可凭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
  八、放宽名称登记。全国性大型服务企业在菏泽设立的分公司,名称中可以不带行业。合并、收购我市服务企业,被合并、收购企业名称属老字号的,允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原字号可在三年内予以保留。
  九、放宽住所登记。单位或个人开办的小型非公众聚集型企业,允许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为住所。
  住所证明,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派出机构、自治组织(含村委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也可视为住所证明。
  十、放宽连锁企业前置证件。连锁企业经营烟草、书籍、报刊、音像制品、邮票、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办批准文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后,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办营业执照。
  十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试行筹建登记制度,对必须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项目,企业自愿且具备一定登记条件,可核发期限为一年、经营范围为“**项目的筹建(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取得有关专项审批或许可证后,再进行变更登记,依法核定其经营范围。
  十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工商部门不再受理登记,已经受理登记的,要通过2004年度年检予以更正。
  十三、对冠以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的名称申请,工商部门不再予以受理登记。
  十四、在核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时,不得允许其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纳入其范围。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用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的,应加注“(需经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十五、个体工商户验照时丧失原有的经营场所后,在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办理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对因找不得经营场所而停业的,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应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停业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原登记的工商部门收缴营业执照并办理注销登记。
  十六、工商业户“经济户口”的建立和完善,应按《关于完善工商业户“经济户口”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菏工商字[2004]76号)文件规定执行。基层工商所及所属巡查队应设立卡片式台帐,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对不同情况的处理要求;对A、B、C不同信用等级业户的巡查应确定不同的巡查周期,巡查记录由巡查人签字装入业户档案,业户档案应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
  十七、积极推行委托基层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实行“一审一核”制度。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申请冠以名称的,其名称由县级及县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同一注册地、同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字号不得相同或近似。
  企业注册局要加强对基层工商所登记注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十八、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收费,要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按规定减免,不得超标准收取和随意减免。会费、网卡费、镜框费要积极做好工作,在自愿的前提下按标准收取,严禁在登记时收取管理费和强迫订阅报刊。
  十九、结合本通知精神,继续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菏泽经济发展的意见》(菏工商字[2003]57号),不断创新登记注册方式和监督管理手段,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主题词:企业放宽发展通知
  抄报:省工商局、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本局:局领导,存档。

知识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客观地记述了菏泽境内工商业发展脉络和工商行政管理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这部志书共分15篇,50余万字,时间跨度为上古时代至2005年,简要记述了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菏泽境内的市场发育、贸易往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历史沿革,重点再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05年,菏泽工商业发展、振兴的历史原貌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进程。特别是突出记述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菏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成绩和贡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地方及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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