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层法制建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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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74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基层法制建设
分类号: DF12.752
页数: 2
页码: 374-375
摘要: 1998年2月,菏泽地区工商局《工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工商所法制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2名法制工作人员,法制员对所长负责,并接受上级法制机构的指导。根据荷泽地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工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到2001年底,全市工商系统233个工商所配备法制员377名,并建立了法制员工作档案。
关键词: 基层法制 法制建设

内容

1998年2月,菏泽地区工商局《工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工商所法制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2名法制工作人员,法制员对所长负责,并接受上级法制机构的指导。根据荷泽地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工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到2001年底,全市工商系统233个工商所配备法制员377名,并建立了法制员工作档案。
  2005年3月21日,根据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小局大所”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市各县(区)工商局(分局)下放管理权限,将九项职权委托工商所,拓宽工商所监管职能。6月13日,印发《菏泽市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工商所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1)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和普法宣传活动;(2)建立健全工商所法制工作规章制度; (3)监督本所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监督管理等各种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4)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听证;(5)协助处理涉及本所的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等事项;(6)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7)其它依法应予办理的事项。
  为加强工商所的法制工作,市局还明确规定:
  (1)工商所所长是工商所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工商所应根据需要设1名以上法制员。法制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熟悉行政执法业务,提倡由熟悉法律法规的副所长或指导员兼任法制员。
  (2)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凡以工商所名义査处的一般程序案件,须由所长审批立案,由法制员统一编号,进行核审后,由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或查办案件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由县级工商局局长批准。
  (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工商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工商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由工商所法制员组织听证。

知识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客观地记述了菏泽境内工商业发展脉络和工商行政管理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这部志书共分15篇,50余万字,时间跨度为上古时代至2005年,简要记述了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菏泽境内的市场发育、贸易往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历史沿革,重点再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05年,菏泽工商业发展、振兴的历史原貌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进程。特别是突出记述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菏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成绩和贡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地方及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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