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工商系统各级领导的依法决策水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市工商局突出法制工作“总抓手”、“生命线”的地位和作用,始终坚持法制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全面贯彻落实“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冃标。健全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法制工作长期、中期、年度规划,制定详细的法制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努力建设法制系统。
第一节法制建设方案及工作意见
1992年2月,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会议在单县召开,各县市工商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长、法制(科)股长(没设法制机构的办公室主任)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单县、荷泽、郓城、成武四个县市局介绍了工作经验,这是菏泽地区行政机关召开的第一个专门法制工作会议。
1994年3月7日,首次向全系统执法人员提出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秉公执法”的总体要求。在全系统推行案件受理、调查、处罚、审核四分离,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机构开始承担起对同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的职责。截止1994年底,全区9个县(市)局中已有7个县(市)局设立了法制机构,并发挥了良好的监督职能。
1998年2月4日,印发《1998年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意见》,传达贯彻山东省工商局《1998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要点》,明确提出1998年全区法制工作重点:(一)尽快健全基层法制机构,不断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素质。加快基层法制机构建设步伐,县级工商局的在编法制机构要在去年建立面80%的基础上,今年力争达到100%。要积极推广在基层工商所配备法制工作员的做法,争取上半年所有基层工商所都要配齐法制员。(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由法制机构牵头,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1)明确执法主体。⑵明确执法权限。⑶明确执法目标。(4)实施过错追究。(三)进一步做好案件核审、听证、复议、应诉等工作,推进法制职能工作全面到位。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率必须达到100%;做好案件听证工作,做到人员、场地、设备、工作程序四到位。(四)面向社会,持续不断地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公民和法人的法制水平。(五)开展以“一票否决”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两次执法检查,上半年由县、市局按照全省法制工作考核标准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自查,自查和整改的情况上报地区局,由地区局抽査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年终由地区局按照考核标准结合考评,对各县、市局组织执法检查,将检查情况和考评结果予以通报。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年终考评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并结合过错追究办法, 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998年5月,制订《荷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人员素质建设三年规划》,明确提出了全市工商系统围绕建立有权威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建设法治系统的目标是:经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明显提高,知识结构趋向合理,学历层次相对较高,能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形成地区、县、所三级法制工作网络。
1999年3月1日,地区工商局印发《1999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意见》,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制监督做到“四个延伸”:(1)从对案件处罚结果一个环节的核审把关向立案、执行、采取强制措施等各环节的审查把关延伸,实现行政处罚案件全过程的监督;(2)从对单一行政处罚案件的把关向对登记、许可、管理、收费等各种行政行为的把关延伸,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全方位的监督;(3)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向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延伸,实现虚实并举立体化的监督;(4)把监督的重点从机关延伸到基层,实现对执法者的全员监督。
在具体工作中,法制机构从实际出发,注重把好五关:(1)把好案件核审、听证、复议、应诉关。(2)把好对一般行政行为的监督关。(3)把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关。(4)把好对工商所人员的执法行为监督关。(5)把好“两制一查”的组织实施关。
2000-2001年,围绕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印发了《2000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意见》,依据“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建设的总体奋斗目标是:“依法行政,建设行政法治系统” 。
2002年2月,市工商局印发《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依法行政、建设行政法治系统”为目标,把法制工作真正作为“一把手工程”,突出“生命线”和“总抓手"的地位和作用。成立了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
2005年7月,全市工商系统开展了贯彻《山东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主办人暂行规定》的活动,全面推行“一制四化”,大力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推动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一制,即“案件主办人”制度;“四化”即:(1)执法程序程序化;(2)执法文书格式化;(3)执法档案标准化;(4)行政执法网络化。
第二节法制工作考核标准
2000年7月7日,印发《关于印发实现系统法制建设近期目标验收标准的通知》,从五个方面对法制建设和法制工作提出了全面要求:
一、组织领导及队伍建设
(一)组织领导
1、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长全力抓,全面落实法制工作任务。领导分工不明确的,扣5分;法制工作任务不落实的,缺1项扣2分。
2、实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有严格的考核标准。无执法责任制的扣3分;有制度无考核的扣2分。
图11-3市工商局法制工商建设宣传栏(二)法制机构
凡属行政区划内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全部设立独立的法制机构;非行政区划的开发区、高新区以及各市场专业分局,如确受编制员额限制,对外必须挂法制机构的牌子,内部可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并保证至少有一名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达不到要求的,按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量统算,一个扣2分。
(三)法制工作人员
1、县以上工商法制机构必须配备与职能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有机构无专职人员或专职人员太少不足以完成法制工作任务的,发现一个单位扣2分。
2、所有基层工商所都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并建立法制员档案。凡达不到要求的,按市、县局所辖工商所总数统算,缺1名扣0.5分。
3、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年富力强,能够熟练掌握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至少有1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律师资格。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每个扣2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国家工商局统一制发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凡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行政执法人员不合格的,发现1起扣2分。
2、工商所进行职能调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工商所的名义独立实施处罚,不得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界定的职权范围。违反者, 发现1起扣2分。
(二)行政处罚行为
1、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不合格者,发现1案扣2分;凡发生复议被撤、改和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现1起扣4分。
2、查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应依法实施,手续完备,行为规范,凡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现1起扣2分。
3、认真执行“罚缴分离”规定,除当场处罚中法定可以当场收缴的外,不得直接收取罚款。违反者,发现1起扣2分。(三)行政管理行为
1、办理登记、许可、抵押等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并在法定时限或公示承诺的时间内完成。凡不符合要求者,发现1起扣2分。
2、行政收费必须有法定依据,符合收费标准,并使用合法的收费凭证。有乱收费者,发现1起扣2分。
3、无失职、越权、滥用职权行为。违反者,发现1起扣2分。
三、抽象行政行为
1、对已确定的立法项目,应积极参与前期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向当地政府、人大提供高质量的立法草案。对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冲突或过时的地方性工商法规,应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工作不力的酌情扣分。
2、所有工商法制机构都应认真执行省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核审和备案暂行规定》,应核审而未核审或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发现1起扣1分;所发布的涉及行政管辖方面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内容出现重大失误的,发现1起扣4分。
3、认真做好部门会签文件的审查把关工作,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身把关不严而导致会签文件内容失误,发现1起扣2分。
四、行政执法监督
1、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率达100%,并符合核审期限,保证核审质量。漏审1起扣2分。
2、按相关规定,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又要求听证的,必须认真组织听证。拒绝组织听证的,发现1起扣4分。
3、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按期结案。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不能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发现1起扣4分。
4、认真执行省局《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暂行规定》,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发现1起扣2分。
5、认真组织执法检查,集中性全面检查1年不少于1次。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扣2分。
6、认真执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和“过错责任追究”两项制度,该否决而未否决,或者该追究而未追究的,发现1起扣2分。
五、社会普法和系统法律培训
1、认真组织开展工商管理法规的社会普法活动,组织不力、效果不好者,酌情扣分。
2、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保证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未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扣3分;有制度但执行不正常的,扣2分。
3、有计划、有安排地组织全体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进行法规学习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三年全员培训率达到100%,平均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前项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后项每降低1分,扣1分。
根据上述执法检査验收的标准,法制机构每年对各县(市)工商局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全区工商系统进行了通报。
第三节基层法制建设
1998年2月,菏泽地区工商局《工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工商所法制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2名法制工作人员,法制员对所长负责,并接受上级法制机构的指导。根据荷泽地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工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到2001年底,全市工商系统233个工商所配备法制员377名,并建立了法制员工作档案。
2005年3月21日,根据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小局大所”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市各县(区)工商局(分局)下放管理权限,将九项职权委托工商所,拓宽工商所监管职能。6月13日,印发《菏泽市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工商所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1)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和普法宣传活动;(2)建立健全工商所法制工作规章制度; (3)监督本所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监督管理等各种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4)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听证;(5)协助处理涉及本所的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等事项;(6)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7)其它依法应予办理的事项。
为加强工商所的法制工作,市局还明确规定:
(1)工商所所长是工商所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工商所应根据需要设1名以上法制员。法制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熟悉行政执法业务,提倡由熟悉法律法规的副所长或指导员兼任法制员。
(2)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凡以工商所名义査处的一般程序案件,须由所长审批立案,由法制员统一编号,进行核审后,由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或查办案件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由县级工商局局长批准。
(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工商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工商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由工商所法制员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