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案件审核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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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73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案件审核制
分类号: D927.52
页数: 2
页码: 360-361
摘要: 1994年6月,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地区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工商行政管理法制机构对同级案件实行审核的意见的通知》,正式进行同级案件的核审工作,将法制监督工作纳入正轨。
关键词: 制度建设 案件审核制

内容

1994年6月,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地区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工商行政管理法制机构对同级案件实行审核的意见的通知》,正式进行同级案件的核审工作,将法制监督工作纳入正轨。
  1997年3月,地区工商局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审核暂行办法》,对行政执法案件核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核审以本局名义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专职人员负责案件核审工作。案件核审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案件,不包括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6)处罚是否适当;(7)程序是否合法;(8)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规范,用语是否严谨,有无概念不清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议的措词。
  1998年5月,地区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及《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审批、备案暂行规定》的要求,印发了《荷泽地区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研究和审批”的关系问题。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开发区分局根据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调查处罚的案件,报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所集体研究后,再办理法制核审和局长批准定案等手续。
  2001年8月,印发《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实行查案、审案、定案“三分离”暂行规定》。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全过程实行查案、审案、定案(包括案件处罚的执行程序)“三分离”,相关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查案工作,逐步实行案件主办人制。每案确定一名主办人,其它人协办。案件主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采取检查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定性、处罚、执行、立卷有首席建议权、相应决定权和办理权。

知识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客观地记述了菏泽境内工商业发展脉络和工商行政管理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这部志书共分15篇,50余万字,时间跨度为上古时代至2005年,简要记述了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菏泽境内的市场发育、贸易往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历史沿革,重点再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05年,菏泽工商业发展、振兴的历史原貌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进程。特别是突出记述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菏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成绩和贡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地方及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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