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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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73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制度建设
分类号: D927.52
页数: 4
页码: 358-361
摘要: 为确保工商执法人员公平、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市工商局建立了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通过一票否决制、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制、案件核审制的实施,促进了全市工商系统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 菏泽市 制度建设

内容

第一节一票否决制
  1998年3月,地区工商局印发《关于在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的决定》,在全区系统内实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
  1998年11月,为了贯彻落实省局“两制一查”的要求,地区工商局率先实行“工商执法督察”制度。全区八县一市确定执法督察员140名,形成了执法督察网络。工商执法督察人员对系统内人员负有五项监督权力,即:检查权、调査权、纠正权、建议权和处罚权。地区局对督察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使督察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监督本系统公平、公正、秉公执法的重任。
  1998年底,通过对4个县 (市)局,85个工商所,920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督察,纠正4起违规行为,对2名人员提出通报批评。
  其后,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继成立了工商执法督察领导小组。认真落实了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度,推行了法制督察联络员制度。
  1999年2月,地区工商局印发《关于成立行政
  图11-12004年,省政府法制部门检查市工商局法制工作情况执法督察联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地区工商局行政执法督察联络领导小组。至此,“菏泽地区工商系统执法督察制度”日臻完善。
  1998-2005年12月,全市工商系统因出现执法违法问题的8个县(区)局,17次被“一票否决”,并追究局长、分管局领导的连带责任,取消本年度优秀等次。
  第二节执法责任制
  1998年5月,印发《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权划分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地区工商局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工作的职权责任。同时,对分管领导、科长、副科长、办事员的工作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分工。
  2001年8月,市工商局印发《关于转发〈菏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同月,市工商局又下发了《关于转发〈菏泽市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试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各级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
  机关。各级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为投诉的受理机构,具体承担管辖内的行政执法投诉査处工作。同时,投诉査处承办人员有权暂扣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建议其所在单位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节执法过错追究制
  1997年7月,制定并施行《荷泽地区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各级法制机构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图11-2 2005年在菏泽举行的全省工商系统行风建设现场会上,与会的领导和专家检查案卷材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执法人员工作中出现的十二类违法问题予以立案,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可视情节给予九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辞退。同时,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可视情节给予以下经济处罚:扣发1-12个月的奖金;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2001年5月,市工商局印发《关于转发省政府第120号令的通知》,落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级法制工作机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具体办理错案责任追究事项。
  1998-2005年,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等项制度的落实,严厉查处了一批在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先后对县区局的12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对30名执法过错人员及执法机构负责人作出了严肃处理。
  第四节案件审核制
  1994年6月,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地区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工商行政管理法制机构对同级案件实行审核的意见的通知》,正式进行同级案件的核审工作,将法制监督工作纳入正轨。
  1997年3月,地区工商局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审核暂行办法》,对行政执法案件核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核审以本局名义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专职人员负责案件核审工作。案件核审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案件,不包括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6)处罚是否适当;(7)程序是否合法;(8)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规范,用语是否严谨,有无概念不清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议的措词。
  1998年5月,地区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及《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审批、备案暂行规定》的要求,印发了《荷泽地区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研究和审批”的关系问题。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开发区分局根据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调查处罚的案件,报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所集体研究后,再办理法制核审和局长批准定案等手续。
  2001年8月,印发《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实行查案、审案、定案“三分离”暂行规定》。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全过程实行查案、审案、定案(包括案件处罚的执行程序)“三分离”,相关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查案工作,逐步实行案件主办人制。每案确定一名主办人,其它人协办。案件主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采取检查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定性、处罚、执行、立卷有首席建议权、相应决定权和办理权。

知识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客观地记述了菏泽境内工商业发展脉络和工商行政管理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这部志书共分15篇,50余万字,时间跨度为上古时代至2005年,简要记述了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菏泽境内的市场发育、贸易往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历史沿革,重点再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05年,菏泽工商业发展、振兴的历史原貌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进程。特别是突出记述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菏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成绩和贡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地方及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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