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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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731
颗粒名称: 第十一篇 法制建设
分类号: D927.52
页数: 21
页码: 355-375
摘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展,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系统内健全法制机构,确认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推行执法责任制,围绕“建设法制系统”的总体目标,建立了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力度,进行了统一的执法资格考试,开展了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和听证工作,规范执法机构具体行政行为;开展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促进了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全面开展了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关键词: 菏泽市 法制建设

内容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展,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系统内健全法制机构,确认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推行执法责任制,围绕“建设法制系统”的总体目标,建立了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力度,进行了统一的执法资格考试,开展了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和听证工作,规范执法机构具体行政行为;开展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促进了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全面开展了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一章制度建设
  为确保工商执法人员公平、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市工商局建立了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通过一票否决制、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制、案件核审制的实施,促进了全市工商系统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第一节一票否决制
  1998年3月,地区工商局印发《关于在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的决定》,在全区系统内实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
  1998年11月,为了贯彻落实省局“两制一查”的要求,地区工商局率先实行“工商执法督察”制度。全区八县一市确定执法督察员140名,形成了执法督察网络。工商执法督察人员对系统内人员负有五项监督权力,即:检查权、调査权、纠正权、建议权和处罚权。地区局对督察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使督察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监督本系统公平、公正、秉公执法的重任。
  1998年底,通过对4个县 (市)局,85个工商所,920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督察,纠正4起违规行为,对2名人员提出通报批评。
  其后,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继成立了工商执法督察领导小组。认真落实了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度,推行了法制督察联络员制度。
  1999年2月,地区工商局印发《关于成立行政
  图11-12004年,省政府法制部门检查市工商局法制工作情况执法督察联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地区工商局行政执法督察联络领导小组。至此,“菏泽地区工商系统执法督察制度”日臻完善。
  1998-2005年12月,全市工商系统因出现执法违法问题的8个县(区)局,17次被“一票否决”,并追究局长、分管局领导的连带责任,取消本年度优秀等次。
  第二节执法责任制
  1998年5月,印发《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权划分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地区工商局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工作的职权责任。同时,对分管领导、科长、副科长、办事员的工作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分工。
  2001年8月,市工商局印发《关于转发〈菏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同月,市工商局又下发了《关于转发〈菏泽市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试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各级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
  机关。各级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为投诉的受理机构,具体承担管辖内的行政执法投诉査处工作。同时,投诉査处承办人员有权暂扣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建议其所在单位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节执法过错追究制
  1997年7月,制定并施行《荷泽地区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各级法制机构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图11-2 2005年在菏泽举行的全省工商系统行风建设现场会上,与会的领导和专家检查案卷材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执法人员工作中出现的十二类违法问题予以立案,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可视情节给予九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辞退。同时,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可视情节给予以下经济处罚:扣发1-12个月的奖金;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2001年5月,市工商局印发《关于转发省政府第120号令的通知》,落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级法制工作机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具体办理错案责任追究事项。
  1998-2005年,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等项制度的落实,严厉查处了一批在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先后对县区局的12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对30名执法过错人员及执法机构负责人作出了严肃处理。
  第四节案件审核制
  1994年6月,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地区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工商行政管理法制机构对同级案件实行审核的意见的通知》,正式进行同级案件的核审工作,将法制监督工作纳入正轨。
  1997年3月,地区工商局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审核暂行办法》,对行政执法案件核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核审以本局名义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专职人员负责案件核审工作。案件核审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案件,不包括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6)处罚是否适当;(7)程序是否合法;(8)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规范,用语是否严谨,有无概念不清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议的措词。
  1998年5月,地区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及《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审批、备案暂行规定》的要求,印发了《荷泽地区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研究和审批”的关系问题。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开发区分局根据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调查处罚的案件,报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所集体研究后,再办理法制核审和局长批准定案等手续。
  2001年8月,印发《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实行查案、审案、定案“三分离”暂行规定》。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全过程实行查案、审案、定案(包括案件处罚的执行程序)“三分离”,相关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查案工作,逐步实行案件主办人制。每案确定一名主办人,其它人协办。案件主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采取检查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定性、处罚、执行、立卷有首席建议权、相应决定权和办理权。第二章执法监督
  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程序、组织听证、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应诉的职能,推动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第一节案件核审与听证
  1996-2005年,市工商局法制机构累计核审案件678件。其中:1996年,核审一般程序案件28件;1997年,核审一般程序案件18件;1998年,核审一般程序案件7件;1999年,核审一般程序案件53件;2000年,核审一般程序案件74件;2001年,核审一般程序案件77件;2002年,核审一般程序案件107件;2003年,核审一般程序案件86件;2004年,核审一般程序案件109件;2005年,核审一般程序案件119件。
  1997年,市工商局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并制订了一系列具体工作程序规定。至2005年底,共受理听证案件7起,其中:2000年,受理听证案件1起;2001年,受理听证案件1起;2002年,受理听证案件1起;2003年,受理听证案件1起;2004年,受理听证案件2起;2005年,受理听证案件1起。
  第二节工作规范
  1998年12月,地区工商局制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核审备案办法》。1998-2005年,市局法制机构共核审机关规范性文件96份,参与核审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12份。1999年8月,在全区工商系统实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2001年6月,市工商局在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中全面试行“行政建议书制度"。
  至2005年,市工商局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15件,其中行政复议案件3起,行政诉讼案件12起。
  第三节清理执法案件
  2004年8月,印发《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五项清理”活动实施方案》,从基层工商所入手,对2003年查办的各类案件进行认真地自查,特别是应该立案而没有立案,应该按一般程序处理的却一罚了之;处罚不当的案件;应该移交而没有移交的案件。据统计:(1)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理2003年1-12月查办案件19137件。其中,市局各办案机构所办案件547件,县(区)局所办案件17116件,工商所办理案件1474件。存在问题的案件共80件:处罚不当案件10起,违反办案程序案件70起。纠正差错案件19起,回访涉案当事人1332次。(2)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理2004年1-6月查办案件4878件,其中,市局各办案机构所办案件117件,县区局办理案件4023件,工商所办理案件738件。存在问题的案件共26件。清理2004年7-12月各类案件14074起,其中,市局机关办理案件477起,县区局办理案件12293起,工商所办理案件1304起。发现处罚不当案件5起,违反办案程序案件21起。纠正差错案件10起,回访涉案当事人173次。
  第四节行政复议
  1990年,全区工商系统法制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贯彻“执法必严、有错必究”的原则,开展了系统内行政案件的复议工作。2003年12月,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凡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核审后,当事人向地方政府提出复议的,由法制机构负责处理被复议事项,有关业务科室协助;凡未经法制机构核审,当事人向地方政府提出复议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或机构处理被复议事项,法制机构协助。1992-2005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86起,其中不予受理的8件,占案件总数的9.3%;申请人自动撤销的48件,占案件总数的55.8%;维持原处罚决定的30件,占案件总数的34.9%。在这些案件中,无照经营案件15件,走私案件4件,假劣商品案件36件,商标侵权案件5件,广告违法案件9件,超范围经营案件12件,违法使用企业名称案件5件。行政复议申请人属个体工商户的31件,占行政复议申请人总数的36%,公司、企业法人55件,占案件总数的63.9%。在复议事项中,对扣留措施不服的9件,占复议案件的10.5%;对行政处罚不服的64件,占复议案件总数的74.4%。
  第五节行政应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1992年至2005年,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专门人员对行政诉讼案件开展应诉工作。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至2005年,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7件,其中:法院予以维持的2件,法院予以撤销的2件,限期履行职责的1件,原告撤诉的10件,未结的2件。第三章普法宣传与法制培训
  1985年,全市工商系统开始实施四个“五年规划”,全面开展了普法宣传、依法治理和法制教育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节法制宣传
  1985年,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全国“一五”普法规划和各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部署,全系统共举办工商行政管理培训班140多期,培训干部、职工4000人(次);举办法规知识竞赛(考试)35场(次)。
  1991年9月,下发《关于印发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二五”普法规划的通知》。把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定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企业法人代表、经济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的重点是:《行政复议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企业法人的法人代表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消费纠纷仲裁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事制度公开要则》《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违犯廉洁守则处罚办法》等法规,以及国家新颁布的工商法规。“二五”普法期间,全系统累计举办各类法律法规培训班210期,培训干部职工5120人(次),举办专题讲座和案例评析会等40余场(次)。同年12月,单县工商局被省普法领导小组授予“全省普法先进集体”;荷泽地区工商局被菏泽地区普法领导小组授予“普法先进单位”。
  1997年5月,印发《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三五”普法规划》,明确了从1996年开始到2000年结束的“三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实施步骤、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成立由局长韩同成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侯德田、法制科长陈建军任副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三五”普法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所有执法人员重点学习《宪法》《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法》等。2000年3月,参加国家工商总局和司法部联合举办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制知识竞赛”活动,共组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5727人,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2173人,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2138人,计10000余人进行了答卷测试。并组成菏泽市工商局代表队参加了全省工商系统选拔赛,获得第七名的成绩。荣获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先进单位”称号。
  2001年9月,印发《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五”普法规划》。学习的重点内容:《宪法》《行政处罚法X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合同法》《国家赔偿法》《商标法》《广告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
  2002年3月1日,《关于印发〈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2年度学法计划〉的通知》,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⑴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2)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3)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知识;(4)其它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基本知识。7月19日,成立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五”普法领导小组,组长:卢建刚;副组长:马全国;成员:卢天忠、王俊海、陈洪飞、伊军宪、高超、陈建军、李建军、王喜群、朱建政、董晓光、闫河山、任飞、张庆峰、郝建英。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办公室主任:王俊海。
  2003年2月20日,下发《关于印发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3年度学法计划的通知》。重点学习、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商标法X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X赔偿法X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年内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采取集体学与自学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定期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骨干带动与案例评析相结合的办法,分类施教。
  2004年2月21日,印发《关于印发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4年度学法计划的通知》。重点学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学习教育。由市局统一部署,各县、区局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组织实施,保证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年内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基层所要坚持施行一日一题、一月一法、一季一考制度。并有可行的学法计划,每人要有学习笔记。
  2005年1月20日,《关于印发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5年度学法计划的通知》。重点学习内容:《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X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二节法制培训
  一、领导干部集体学法
  2000年5月,为贯彻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日制度的决定》,建立了市局、县(区)局、分局《领导干部集体学习日制度》,安排了细致的学法计划。
  二、"一月一法、一法一考''制度
  自1998年9月起,针对全区工商系统人员多、素质参差不齐、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地区工商局在全系统推行“一月一法,一法一考,成绩入档,年终考评”学法制度。全市工商系统共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335次,培训系统内干部职工12730余人次;举办法律法规知识竞赛25次,参加人员达450余人次。
  2004-2005年,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契机,配合“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坚持“抓机关带基层、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法制建设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市、县(区)局先后举行各类培训班386期,参训人员达到49536人(次)。同时,还举办各类法律法规讲座159期。通过这些措施,着力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全体干部五个方面的能力:(一)提高对新的经营方式、经营行为的识别处理能力;(二)提高对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能力;(三)提高对各种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依法查处能力;(四)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反应、处置能力;(五)提高对经济发展环境和监管执法环境的改善优化能力。
  三、学习培训工作
  1994年初,地区工商局举办“全区公平交易执法培训班”,各县(市)工商局经检所、法制科执法办案人员、案件核审人员150余人参加培训。
  1996年4月,组织全系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考试活动。全区工商系统2202名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县(市)局长、股、所长(站、队)培训率达到98%,—般干部和执法人员轮训一遍。
  1999年6月,地区工商局印发《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对实施罚缴分离制度情况进行检査的通知》,组织全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的通知》、菏泽行署《菏泽地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文件,并加大对各县(市)工商局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全区工商系统分别召开了各级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股、所长会议,印发宣传材料5600份,培训执法人员、代收人员1100人。制定了《行政执法制度》《罚缴分离办法》《没收、作价管理办法》《当场处罚规则》《简易程序办法》等。先后开展督察检查活动4次, 发现和纠正了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000年2月,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工商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并对一批违反国务院281号令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严肃查处。
  2004年1月29日,为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市工商局举办了大型培训班。包括市局机关领导、各县(区)分管局长、企业注册局长、商广科长、市管科长、合同科长110人参加培训。在全省工商系统和全市执法部门中都“先行一步”。11月,全市工商系统10个县(区)工商局(分局)的局长参加了“全省工商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培训班”。为加强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的重点培训,系统内先后举行各类培训班16期,参训人员1536人。
  2005年10月,根据省局的要求,组织全市工商系统分管公平交易、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市局法制科长;各县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长、法制科长参加省局召开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培训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活动的监管和打击传销的工作任务,提高了监管执法水平。第四章法制系统建设
  为提高工商系统各级领导的依法决策水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市工商局突出法制工作“总抓手”、“生命线”的地位和作用,始终坚持法制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全面贯彻落实“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冃标。健全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法制工作长期、中期、年度规划,制定详细的法制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努力建设法制系统。
  第一节法制建设方案及工作意见
  1992年2月,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会议在单县召开,各县市工商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长、法制(科)股长(没设法制机构的办公室主任)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单县、荷泽、郓城、成武四个县市局介绍了工作经验,这是菏泽地区行政机关召开的第一个专门法制工作会议。
  1994年3月7日,首次向全系统执法人员提出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秉公执法”的总体要求。在全系统推行案件受理、调查、处罚、审核四分离,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机构开始承担起对同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的职责。截止1994年底,全区9个县(市)局中已有7个县(市)局设立了法制机构,并发挥了良好的监督职能。
  1998年2月4日,印发《1998年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意见》,传达贯彻山东省工商局《1998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要点》,明确提出1998年全区法制工作重点:(一)尽快健全基层法制机构,不断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素质。加快基层法制机构建设步伐,县级工商局的在编法制机构要在去年建立面80%的基础上,今年力争达到100%。要积极推广在基层工商所配备法制工作员的做法,争取上半年所有基层工商所都要配齐法制员。(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由法制机构牵头,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1)明确执法主体。⑵明确执法权限。⑶明确执法目标。(4)实施过错追究。(三)进一步做好案件核审、听证、复议、应诉等工作,推进法制职能工作全面到位。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率必须达到100%;做好案件听证工作,做到人员、场地、设备、工作程序四到位。(四)面向社会,持续不断地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公民和法人的法制水平。(五)开展以“一票否决”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两次执法检查,上半年由县、市局按照全省法制工作考核标准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自查,自查和整改的情况上报地区局,由地区局抽査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年终由地区局按照考核标准结合考评,对各县、市局组织执法检查,将检查情况和考评结果予以通报。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年终考评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并结合过错追究办法, 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998年5月,制订《荷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人员素质建设三年规划》,明确提出了全市工商系统围绕建立有权威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建设法治系统的目标是:经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明显提高,知识结构趋向合理,学历层次相对较高,能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形成地区、县、所三级法制工作网络。
  1999年3月1日,地区工商局印发《1999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意见》,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制监督做到“四个延伸”:(1)从对案件处罚结果一个环节的核审把关向立案、执行、采取强制措施等各环节的审查把关延伸,实现行政处罚案件全过程的监督;(2)从对单一行政处罚案件的把关向对登记、许可、管理、收费等各种行政行为的把关延伸,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全方位的监督;(3)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向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延伸,实现虚实并举立体化的监督;(4)把监督的重点从机关延伸到基层,实现对执法者的全员监督。
  在具体工作中,法制机构从实际出发,注重把好五关:(1)把好案件核审、听证、复议、应诉关。(2)把好对一般行政行为的监督关。(3)把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关。(4)把好对工商所人员的执法行为监督关。(5)把好“两制一查”的组织实施关。
  2000-2001年,围绕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印发了《2000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意见》,依据“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建设的总体奋斗目标是:“依法行政,建设行政法治系统” 。
  2002年2月,市工商局印发《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依法行政、建设行政法治系统”为目标,把法制工作真正作为“一把手工程”,突出“生命线”和“总抓手"的地位和作用。成立了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
  2005年7月,全市工商系统开展了贯彻《山东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主办人暂行规定》的活动,全面推行“一制四化”,大力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推动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一制,即“案件主办人”制度;“四化”即:(1)执法程序程序化;(2)执法文书格式化;(3)执法档案标准化;(4)行政执法网络化。
  第二节法制工作考核标准
  2000年7月7日,印发《关于印发实现系统法制建设近期目标验收标准的通知》,从五个方面对法制建设和法制工作提出了全面要求:
  一、组织领导及队伍建设
  (一)组织领导
  1、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长全力抓,全面落实法制工作任务。领导分工不明确的,扣5分;法制工作任务不落实的,缺1项扣2分。
  2、实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有严格的考核标准。无执法责任制的扣3分;有制度无考核的扣2分。
  图11-3市工商局法制工商建设宣传栏(二)法制机构
  凡属行政区划内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全部设立独立的法制机构;非行政区划的开发区、高新区以及各市场专业分局,如确受编制员额限制,对外必须挂法制机构的牌子,内部可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并保证至少有一名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达不到要求的,按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量统算,一个扣2分。
  (三)法制工作人员
  1、县以上工商法制机构必须配备与职能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有机构无专职人员或专职人员太少不足以完成法制工作任务的,发现一个单位扣2分。
  2、所有基层工商所都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并建立法制员档案。凡达不到要求的,按市、县局所辖工商所总数统算,缺1名扣0.5分。
  3、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年富力强,能够熟练掌握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至少有1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律师资格。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每个扣2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国家工商局统一制发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凡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行政执法人员不合格的,发现1起扣2分。
  2、工商所进行职能调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工商所的名义独立实施处罚,不得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界定的职权范围。违反者, 发现1起扣2分。
  (二)行政处罚行为
  1、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不合格者,发现1案扣2分;凡发生复议被撤、改和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现1起扣4分。
  2、查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应依法实施,手续完备,行为规范,凡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现1起扣2分。
  3、认真执行“罚缴分离”规定,除当场处罚中法定可以当场收缴的外,不得直接收取罚款。违反者,发现1起扣2分。(三)行政管理行为
  1、办理登记、许可、抵押等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并在法定时限或公示承诺的时间内完成。凡不符合要求者,发现1起扣2分。
  2、行政收费必须有法定依据,符合收费标准,并使用合法的收费凭证。有乱收费者,发现1起扣2分。
  3、无失职、越权、滥用职权行为。违反者,发现1起扣2分。
  三、抽象行政行为
  1、对已确定的立法项目,应积极参与前期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向当地政府、人大提供高质量的立法草案。对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冲突或过时的地方性工商法规,应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工作不力的酌情扣分。
  2、所有工商法制机构都应认真执行省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核审和备案暂行规定》,应核审而未核审或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发现1起扣1分;所发布的涉及行政管辖方面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内容出现重大失误的,发现1起扣4分。
  3、认真做好部门会签文件的审查把关工作,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身把关不严而导致会签文件内容失误,发现1起扣2分。
  四、行政执法监督
  1、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率达100%,并符合核审期限,保证核审质量。漏审1起扣2分。
  2、按相关规定,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又要求听证的,必须认真组织听证。拒绝组织听证的,发现1起扣4分。
  3、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按期结案。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不能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发现1起扣4分。
  4、认真执行省局《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暂行规定》,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发现1起扣2分。
  5、认真组织执法检查,集中性全面检查1年不少于1次。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扣2分。
  6、认真执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和“过错责任追究”两项制度,该否决而未否决,或者该追究而未追究的,发现1起扣2分。
  五、社会普法和系统法律培训
  1、认真组织开展工商管理法规的社会普法活动,组织不力、效果不好者,酌情扣分。
  2、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保证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未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扣3分;有制度但执行不正常的,扣2分。
  3、有计划、有安排地组织全体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进行法规学习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三年全员培训率达到100%,平均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前项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后项每降低1分,扣1分。
  根据上述执法检査验收的标准,法制机构每年对各县(市)工商局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全区工商系统进行了通报。
  第三节基层法制建设
  1998年2月,菏泽地区工商局《工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工商所法制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2名法制工作人员,法制员对所长负责,并接受上级法制机构的指导。根据荷泽地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工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到2001年底,全市工商系统233个工商所配备法制员377名,并建立了法制员工作档案。
  2005年3月21日,根据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小局大所”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市各县(区)工商局(分局)下放管理权限,将九项职权委托工商所,拓宽工商所监管职能。6月13日,印发《菏泽市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工商所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1)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和普法宣传活动;(2)建立健全工商所法制工作规章制度; (3)监督本所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监督管理等各种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4)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听证;(5)协助处理涉及本所的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等事项;(6)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7)其它依法应予办理的事项。
  为加强工商所的法制工作,市局还明确规定:
  (1)工商所所长是工商所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工商所应根据需要设1名以上法制员。法制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熟悉行政执法业务,提倡由熟悉法律法规的副所长或指导员兼任法制员。
  (2)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凡以工商所名义査处的一般程序案件,须由所长审批立案,由法制员统一编号,进行核审后,由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或查办案件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由县级工商局局长批准。
  (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工商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工商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由工商所法制员组织听证。

知识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客观地记述了菏泽境内工商业发展脉络和工商行政管理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这部志书共分15篇,50余万字,时间跨度为上古时代至2005年,简要记述了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菏泽境内的市场发育、贸易往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历史沿革,重点再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05年,菏泽工商业发展、振兴的历史原貌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进程。特别是突出记述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菏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成绩和贡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地方及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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