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境内按法规程序办理核转、代理商标注册事宜,是从新中国成立后才有序进行的。
第一节商标注册法规及程序
1949年6月11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根据《办法》和《施行细则》规定,境内对工业品采取了强制注册的办法;对土货采取自愿注册与自定商标的办法;商标注册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在县市境内销售的商品,由边区政府注册管理,并清理整顿了各边区和新解放区原有的商标;凡属注册商标,边区政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为了抵制外来货和保证商品出口,地方产品质量要求做到精制、精造;在根据地和解放区销售的地方工业品的包装装潢上,一律禁止使用外文。同时,冀鲁豫行署工商处下发了具体执行的八条意见。1950年,荷泽专署工商科对区内遗留下来的商标予以重新审查登记注册,将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第一次摆上议事日程,初步纳入正规化管理轨道。是年,注册了“解放”、“工农”、“曹州”等烟酒商标。
1956年10月30日,境内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合作社产制商品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境内商标进入全面注册管理阶段。
是年,注册了“新学童”、“白鸽”、“航空”等烟草制品商标。
1979年,境内工商局恢复了统一商标核转注册工作。是年,有注册商标14件,长期使用的73件。
1985年,境内在办理商标注册、变更、转让、注销、补证、续展等事项中,实行二级核转制度。地区工商局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商标注册申请,指导企业填写申请书,并向省工商局统一报送,由省工商局将申请书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转。同时,对全区商标注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清理登记。是年,境内注册商标发展到101件。
1993年2月,《商标法》修正后,申请商标注册由原来的两级核转审查制改为企业自主申请制。境内各级工商局开展深入企业、工厂走访活动,宣传使用商标的有关知识,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及时注册商标。1994年,境内商标事务所成立,代理商标注册、续展、变更、异议等事务。至2005年底,共代理商标注册3638件。
第二节商标注册费标准
1950年,境内申请商标注册费每件人民币50元;申请转移注册费每件人民币30元;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每件人民币10元。
1957年,境内商标注册费由每件人民币50元降至为20元。
1979年,境内商标注册核转工作收费标准,按中央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内商标注册费的通告》规定,商标转移申请费每件20元,商标续展申请费每件20元,商标注册费每件80元,商标转移注册费每件80元,商标续展注册费每件80元,补发注册证费每件20元。商标注册(包括转移、续展)的申请费及补发注册证费等,由企业在提出申请时直接汇寄中央工商总局。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驳,注册费退回,申请费不退。
1983年,境内商标续展迟延每件80元,延期申请费每件50元,申请发给各种证明每件20元。
1986年,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对商标注册收费进行调整。境内商标注册申请费、转让注册申请费、续展注册申请费每件60元;商标注册费、转让注册费每件240元,续展申请费每件440元,续展迟延费每件100元,评审费每件100元,延期申请费每件100元,变更注册人名义费、变更注册人地址费、其他注册事项变更费每件100元,补发注册证费每件300元,证明费每件50元。12月,根据省工商局下发的《关于由市、县工商局代收商标规费的通知》精神,境内各项商标规费统一由当地工商局代收。企业申请的商标被驳回时,各地工商局收到核驳通知书后,将注册费240元退还申请人,其申请费60元不退。
1990年12月,国家工商局下发收缴商标规费的补充通知,对商标规费重新进行了调整。境内商标注册费为:申请费60元、商标注册费240元、印花税票费5元、补发商标注册证费240元、转让商标费240元、续展注册费440元、续展迟延费100元、延期申请费100元、评审费100元、变更费100元、证明费50元。
1993年2月,国家《商标法》修正后,商标注册实行代理制,每件商标包括规费(注册费)、代理费、査询费共计2300元。
1995年,为解决商标业务收费偏低或收费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境内对商标业务收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一是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2000元,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500元,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元商标评审延期费500元,变更费500元,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二是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商标异议费1000元,撤销商标费1000元,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5000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同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申请调整商标代理费的函》,对商标注册代理费作了规定,境内收费标准均按规定执行,具体为: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800-1000元、集体商标注册1000~1500元、证明商标注册1000~1500元、补发商标注册证500-800元、转让注册商标800~1000元、商标续展注册800-1000元、续展注册宽展200-300元、商标评审1000-1500元、商标评审延期200-300元、商标异议、争议注册不当800-1000元、商标变更事项300-500元、出具商标证明50-100元、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600-1000元、拟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0-300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100-200元、商标注销50-100元、商标设计300元以上(面议)、商标咨询50-100元、商标查询100-150元、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取证费、商标侵权案件诉讼费、国内商标到国外注册费等双方面议。至2005年,商标注册收费标准没有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