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
国家从1979年恢复合同制,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农商合同可进行仲裁,但由于菏泽地区工商局未设立仲裁机构,一直未能有效开展经济合同仲裁工作。
1984年8月,荷泽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年底,改为“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工商局仲裁委)。
1985年,全区成立了由76人组成的11个仲裁机构,其中设专职仲裁员11人,打开了仲裁工作的新局面。
1987年,地区工商局仲裁委根据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经济合同仲裁档案进行了规范管理。同年,全区专职仲裁员,由原来的55名增加到139名,兼职仲裁员增加到40名。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开庭审理,现场观摩,就地进行案例分析,十个县区工商局的合同股长及仲裁员参加了旁听。
同年,地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工作在机构建设、人员加强、案件受理、案件争议额、案件处理、案例分析六方面居全省第一位。在全省评比中有9个单位获省二等奖,占全区的82%。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段庆余受到了省工商局的表彰。8月,在安徽黄山召开的全国经济合同仲裁交流会上,菏泽地区代表山东省岀席并介绍了经验。
1987年下半年,地区工商局仲裁委根据省工商局意见,开始在全区建立派出仲裁机构制度。至1988年,先后在全区建立派出仲裁庭53个,任命庭长53人,仲裁员258人。派出庭建立后,地区工商局规定仲裁庭按经济区域设立,以县(市)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受理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及县(市)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1988年,进一步健全了合同仲裁办事机构,全区共有11个仲裁委,派出53个仲裁庭,配备258名仲裁人员,书记员51人。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15起,其中调解174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41起,合同争议金额198.3万元。
1989年,菏泽地区各级仲裁委,立足治理整顿,把处理经济合同案件列为首要任务来抓,地、县(市)仲裁委把主要精力放在指导基层办案上,各县(市)对各派出仲裁庭、工商所分别下达了办案指标,实行岗位责任制,全区53个派出仲裁庭,159个工商所,办案庭所205处,共处理案件3082起,占全区处理总数的79.9%。
同年,地区工商局仲裁委提出广开案源,除处理正常的购销合同外,对贷款、租赁、承包、建筑等合同案件,列入了重要案源,地区工商局先后下发了三个文件,对拖欠陈贷、供销系统的“双贷店”的陈欠、建筑行业的拖欠工程款等列入当年立案源,地区工商局和地区农业银行联合下发文件,由仲裁机关依法收回陈贷,当年共帮助银行、信用社处理陈欠案1166起,追回积欠款138万元,对搞活农业银行信用社,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归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处理成武县食品公司与招远罐头厂的合同纠纷中,一次为成武县食品公司追回贷款198万元。地、县(市)仲裁委坚持小案不放过,大案重点抓的原则,在抓好指导好基层办案的同时,重点抓了大案的处理,全区处理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113起,其中100万元以上的5起。
1990年,全国开展了清理“三角债”,地区工商局仲裁委和地区农行两次联合下发文件,印发《依法收贷仲裁书》45万份,全区地、县、乡镇、村层层发动,共处理贷款合同纠纷5479起,追回逾期贷款312万元。同年7月,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更名为地区、县、(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该年,地区仲裁委大胆尝试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处理,为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签订,积累了有益经验。当年,对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共处理174起,其中较大的案件11起。在全国企业承包合同管理研讨会上,国家工商局合同仲裁处处长田述精讲:“菏泽地区仲裁委在办案中想得深,抓得准。李鹏总理签发的49号、50号令都是根据他们办的案件制定的,他们在全国合同立法上是做出了贡献的”。同年,全区在经济合同仲裁工作做得较好的单县召开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
1991年4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民事诉讼法》,实行“协议仲裁制度”,由协议仲裁和“一裁一复议”终局制取代“一裁两审制”。仲裁制度改革之后,地区仲裁委员会注意扩展仲裁广度,开展新型合同纠纷。全年,共为县属以上企业、大中型企业解决合同纠纷425起,解决争议金额1456万元,追回拖欠866.5万元。在购销合同外,还受理了建筑工程承包、技术转让、企业承包租赁、加工承揽、借款股金等10多类合同纠纷。同年4月下旬,省工商局在荷泽召开了全省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现场研讨会,听取了菏泽地区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管理与仲裁的经验介绍。当年,设立了“菏泽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运输仲裁庭”,作为菏泽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调解仲裁承托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事件。年底,地区工商局、东明县、定陶县、鄄城县、曹县、单县、郓城县、成武县、菏泽市、巨野县等县局被山东省工商局评为全省经济合同仲裁工作达标先进单位一等奖。地区仲裁委处结的《企业承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入选1991年度山东省仲裁“十佳案例”,地区仲裁委处结的《购销冻牛肉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和《建筑工程承包、安装拖延工期纠纷案》,被评为1991年度山东省仲裁“二十个最大案件”。
1993年1月,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被确定为全国唯一地区级仲裁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深化改革的具体内容是:改行政仲裁为民间仲裁,改地域、级别、指定、移送管辖为协议仲裁制度;改“一裁两审”为“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地区仲裁委员会为适应改革需要,在仲裁办案中,实行“五审、四查、三议、二协、一监督”工作法。改革后的仲裁制度,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人员、仲裁地点、仲裁形式和仲裁规则的自由,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对外贸易的开展,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1994年,协议仲裁制度逐步贯彻实施,大大缩小了仲裁机构的立案范围,合同争议一般不经过仲裁,而直接通过法院诉讼渠道解决。基层工商所也不再受理仲裁案件。
1995年9月1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按照《仲裁法》的规定,成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仲裁委员会,各级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积极配合政府进行仲裁制度改革,保证仲裁工作平稳过渡。此后,地区工商局不再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裁。荷泽地区仲裁机构不符合《仲裁法》的设置条件,基本上已依法撤销,不再办理仲裁案件。该年,经济合同仲裁在立案、结案数量方面大幅度下降。
二、仲裁人员培训
1986年,地区工商局加强了对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的领导,举办了工商所经济合同管理、仲裁专(兼)职人员训练班,采用案例分析会、仲裁庭现场观摩、观看模拟仲裁庭录相等形式进行学习,仲裁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1987年,举办了长达16天的法律知识的培训班,进行了法律、仲裁业务知识的学习,全区有49名仲裁员、书记员参加了学习。地区工商局下发《关于公布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书记员的通知》,任命了地区局的专兼职仲裁员。
1988年3-4月,地区仲裁委员会举办了三期仲裁人员和诉讼代理人学习班,培训各大中企业、部分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业务科长及工商系统的仲裁人员145名。
1989年,全区新增仲裁人员156人,举办仲裁人员学习班11次,培训456人,在学习的方法上,理论联系实际,通过以案讲法,直观教学相结合的方法,取得较好培训效果。
1990年,全区仲裁庭发展到188处,专兼职仲裁员和书记员312名。共举办仲裁人员培训班24次,培训人员330人次,同时还采取以老代新、以老帮新、模拟仲裁、案例分析、联合办案等多种形式以提高仲裁人员的业务水平。
1991年3-4月,地区仲裁委连续举办了4期县属以上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每期10天,培训人员617人,系统地学习了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仲裁条例等。
1992年,地区仲裁委举办厂长经理培训班5期,培训人员807人,同时采取现场办公、以会代训等形式,深入地区商业、农业、民政、外贸等系统30多个企业进行合同法的宣传和培训。
1993年,地区仲裁委对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采取集训的办法,先后在曹县、鄄城等县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人员250余人次,各县(市)仲裁委对县属企业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23期,培训人员1876人;乡镇仲裁庭对其管辖的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的业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举办培训班49期,共培训人员3212人。通过培训,提高了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减少了合同纠纷。
三、案件处理
1985年,全区共受理案件101起,合同总值3484万元,争议金额2105万元,处结103起,其中调解86起,裁决6起,确认无效合同9起,违法案件2起。
1987年,全区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352起,处理344起,解决双方当事人合同争议金额2239.3万元,在处理的344起经济合同纠纷中,调解处理271起,裁决处理7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57起,移交司法机关9起,为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109.9万元。
1988年4月中旬至8月中旬,地区仲裁委员会和合同科全面开展了清理企业经济合同纠纷工作。全区共有独立核算的企业10881户,参加清理的8495户,其中有合同纠纷的567户,共清理出合同纠纷1010起,总争议金额2123.66万元,追回欠款572.03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1.4万元,同时确认无效合同13起,合同金额92万元,查处违法合同3起,合同金额6.7万元。全年,全区共受理经济合纠纷案件485起,结案453起,合同总额4182.5万元,争议金额3104.3万元,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13.7万元。
1989年,全区共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853起,合同金额7028.85万元,争议金额5524.09万元,相当于前四年总合和的3.5倍,其中调解3125起,占81%,裁决的9起,占0.27%,无效的706起,占11.3%,已执行3845起,占总数的98%,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400多万元。
1990年,全区共处理经济合同纠纷60257起,其中,调解59646起,占总数的98.9%,确认无效合同584起,占0.98%,裁决的15起。合同总金额9918万元,解决争议金额5328.74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800多万元。
1991年,全区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839起,合同总金额5217万元,结案1809起,解决争议金额3145.12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54万元,为全省十六个地市级仲裁机关处结案件的三分之一。
1992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的职能有所削弱,经济合同仲裁数量也随之减少,全区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77起,结案659起,合同总金额2560万元,解决争议金额2143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310.3万元。1993年,全区各级仲裁机关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36起,处结244起,合同总金额2602万元,解决合同争议金额2076万元,为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510多万元。
1994年,全区各级仲裁机关共立案109起,合同纠纷标的额2067万元, 争议金额1371万元,结案118起。
1995年,全区仲裁立案8起,合同纠纷标的额223万元,争议金额78万元,结案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