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境内的合同管理,建国前未设专门机构。1953年,工商机关开始参于对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管理。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管理基本陷入停顿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菏泽重新开始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1979年实行合同鉴证和仲裁,1980年实行经济合同检查,1981年,菏泽地区各县工商部门全部开展了合同试点工作,全面履行鉴证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调解与仲裁合同纠纷等,并逐渐成为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机关。1984年,菏泽工商机关设立合同管理科,对合同制进行了全面推广,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加强规范签约履约行为。从1984年开始对合同文本进行规范,1985年开始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活动。在此期间,荷泽工商机关的仲裁工作一度走在全省前列。1995年10月,开始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1997年,开始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管。2000年起,在全市实行合同帮扶工程。2003年,合同鉴证制度取消,开始“订单帮扶”农业工作,对全市企业进行信用管理、推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第一章合同管理沿革
菏泽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自1953年起,走过了50年的历程。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历史长河中,工商部门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第一节建国后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合同管理
1953年后,工商机关开展合同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并由司法机关对公私合同实行公证,境内开始对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进行管理。1955年,开始对运输合同、工矿产品订货合同进行管理。
1961年9月,境内对于合同中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以及双方承担的义务等建立了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
1963年11月,境内建立合同鉴证制度,但由于当时实行计划经济,合同关系多发生于国营企业之间,合同鉴证没有广泛推行。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运营由计划决定,经济合同管理基本陷入停顿状态。
第二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合同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1980年,境内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物资部门、农业部门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之间,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购销、加工、订货合同的管理工作,包括鉴证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调解、仲裁合同纠纷等,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年,在荷泽和郓城两县开始管理工商、农商合同试点,指定一人专职或兼职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合同签约履约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合同纠纷也开始减少,并出现了合同双方试行“以销定产'或“按需定产”,企业内部车间、班组之间也实行合同制以及经济责任奖惩制等新事物。
1981年,菏泽地区各县工商部门全部开展了合同试点工作。1982年,地区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科,负责经济合同管理工作。1983年,10个县(市)都成立了合同管理股,其中,9个县(市)局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全区有专职经济合同管理干部59人,有三分之一的基层工商所配备了经济合同专管员或兼管员。境内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不断延伸,逐年加强。
1995年10月1日,区内工商机关开始开展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1997年1月1日,区内工商机关开始对拍卖主体的市场准入、拍卖交易行为实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全面展开了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培训、经济合同调解和确认无效合同、经济合同鉴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等工作。
199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区内掀起学习贯彻《合同法》的热潮。
2000年,地区工商局在全区开始实施“合同帮扶工程”,大力宣传贯彻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监管职能。
2002年7月,工商内部机构改革,全市10个县区工商局中,有8个县区工商局的合同管理机构并入了市场管理科,2个县工商局合同机构仍单设,每个工商所明确1~2名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日常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2003年,市工商局制定了《菏泽市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拓宽合同管理职能,对全市企业进行信用管理。郓城县工商局环城工商所被定为全省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单位,牡丹区分局为全市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单位,境内各级工商局开始由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协调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是年,全市工商部门开始利用合同监管职能开展合同帮扶“订单农业”工作。
2004年,市工商局开始在全市以经济户口为依托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将企业分类为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并用绿、黄、红、黑表示,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开始步入正轨。第二章推行合同制
在上级机关的指导帮助下,荷泽工商系统认真推行合同制,其中,主要工作包括合同制的宣传推广、规范签约和履行行为、规范合同文本、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推行“订单农业”等。
第一节合同制的宣传推广
1979年8月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实行合同制度…… 应当积极地予以推行”。
1980年,按照菏泽地区工商局的部署,菏泽、梁山、单县、定陶、曹县五个县局各抓一个工商合同试点,郓城、巨野、成武、东明、鄄城五个县各抓一个农商合同试点。
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实施后,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有线广播、电台、报纸、橱窗、专栏和编制宣传画、幻灯片,利用电影放映前、出动宣传车、设置宣传站在城乡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合同咨询业务。通过广泛宣传《经济合同法》,促进了经济合同制的全面推行。
1984年,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建立健全了合同管理、合同仲裁机构,10个县(市)都成立了合同管理股,充实配备了合同管理人员。
1985年2月,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境内各县(市)工商局按省工商局统一样式监制,在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普遍使用推行。
1987年,全区各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普遍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共计946个,配备合同专职管理员418名,兼职管理员1739名,80%的企业建立并落实了合同管理制度,全区形成了经济合同管理网。当年,全区共举办经济合同法讲座和培训57期,受训人数15800人,并对经考试合格的573名企业合同专管员、兼管员颁发了“经济合同管理员”证书。
1988年,境内加大学习《经济合同法》,推行经济合同制力度,共举办《经济合同法》培训班105期,在培训测试的基础上,正式任命945人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员。
1989年,境内各级工商部门对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重点放在培训企业法人和合同管理人员应知应会等基本知识,提高宣传、培训质量和效果上,全区共举办培训班502期,参训人数12728人(次),深入企业讲课141次,企业听课5886人(次),咨询服务1593次,接受咨询服务3022人(次),县以上报刊、电台刊播宣传稿件21篇,印发合同法规宣传材料5779册。在宣传培训的同时,抓了合同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工作。全区企业建立合同管理科、股、组机构1007个,占法人企业的48%,其他科、股室兼管的占43%,任命专职合同管理员766名、兼职合同管理员1678名,并普遍建立了“合同管理逐级报告制度、经济合同签订审查把关制度、经济合同立卡建档制度、经济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四项制度。
1990年,地区工商局组织全区各县工商局开展了经济合同知识法规竞赛活动。
1991年,境内结合全区第二轮普法教育和推行经济合同文本制度,分批对企业的厂长、经理、专兼职合同管理员进行了培训,地区工商局对县属以上工商企业和建筑企业的厂长、经理658人,分5期进行了为期29天的统一培训。全区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合同管理小组的占91%,法人企业建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的占92%,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员2121人,平均每户法人企业1.02人,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占84%。成武、单县两县均建立了合同管理委员会,企业主管局,乡镇和法人企业全部建全了3-5人的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了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初步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企业主管部门分行管理,企业自我管理“三位一体”的合同管理体系,出现了上下结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1992年,为纪念《经济合同法》实施十周年,境内5-9月广泛开展了宣传《经济合同法》的活动,并于7月集中开展了“宣传月”活动,全区各县(市)工商部门采取不同形式深入广泛进行宣传。是年,境内各级工商部门开始对农产品的购销合同进行管理。地区局和巨野县局在巨野县的董官屯乡进行了试点,培训400人。建立了以一名副乡长为组长的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每个自然村均配备1~2名合同管理员,并分别建立了乡村两级“农村合同管理制度”。凡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农副产品一律签订书面合同,该乡针对果品生产量大、集中的特点,董官屯乡果品综合开发公司对内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对外统一签订购销合同,保证了果品的生产销售。
1993年,全区地、县(市)工商局、工商所按照“五统一”的要求,采取县、所集中或主管系统集中培训的方法,共举办经济合同管理岗位培训班323期,其中工商企业培训班182期,农村培训班141期。共培训14187人,其中工商企业厂长、经理1964人,专兼职合同管理员、业务人员6358人,村委负责人、兼职合同管理员、专业户人员5865人,经考试合格,为9524人颁发经济合同管理岗位培训结业证书。是年,加强了农产品购销合同的管理,各县(市)局从1~2个经济发达的乡镇抓起,普遍建立以分管副乡镇长为组长的农产品购销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制订合同管理制度,抓岗位培训为重点的推行农产品合同制,加强合同管理的经验。
1994年,地区工商局分别撰写了《推行农产品合同制、培育农业经济实体、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产供运销与经济合同管理》等18篇文章和新闻稿件,其中2篇参加省理论研讨会、国家级报刊采用1篇、省级报刊采用2篇、地级报刊采用4篇。全区共举办培训班43期,有2495人参加了培训,建立健全乡镇管理机构89个,合同行政村配备管理人员1672人。是年,地区工商局深入调査,以《全面推行农产品购销合同制,编织连接生产与流通的纽带》为标题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分别报省局、荷泽地区行署、地区“人大”,引起了行署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推动了各县(市)合同制的推行。1995年,鄄城县工商局作为经济合同管理岗位培训先进单位受到省工商局表彰。
1996年,地区工商局举办《担保法》《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培训班3期,培训430人(次),并总结推广了曹县橡胶厂、单县医药公司等企业,强化合同自我管理,全面推行合同制的先进经验,树立了企业对外良好信誉。
1997年,地区工商局在全区开展了《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学习宣传月活动。全区共发放《条例》单行本10000余册,举办电视讲座5期、学习班2期,接受咨询1000余人(次)。
1998年,菏泽各县(市)工商局以部门、企业为主开展《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办法》培训工作,全区共举办培训班13期,1381人(次)参加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推动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的开展。
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全区各级工商机关进行了推广宣传,对全体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
2000年,菏泽地区工商局、菏泽电业局联合举办了“彩虹杯”《合同法》知识有奖竞赛。是年5月,荷泽市工商局受荷泽市政府委托,在市委党校举办了“全市首期乡镇长合同法培训班”,为提高基层政府的合同法律意识,促进合同制的推行和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6月,地区工商局又举办了“全市企业厂长(经理)合同法培训班”,全市140余位厂长(经理)通过学习掌握了基本的合同签订技巧和程序。并在《合同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市工商局印发5000余副《合同法》宣传版,20000余册《合同法》小册子,送发到企业。
2001年,在《合同法》实施两周年时,菏泽市工商局组织各县区工商局、各企业,积极参加省工商局主办的“兖矿杯”《合同法》有奖知识竞赛,印发刊登在《齐鲁晚报》《山东工商时报》上的试题3000余份,发送到各企业进行学习答题,使全社会和广大企业进一步了解、熟悉合同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02年,境内实施“合同帮扶”工程,市县区工商局合同管理干部深入企业帮助建章立制、解决合同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到企业讲课,帮助培训合同管理人员896人。同年,市工商局有计划地开展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员、合同经办人的合同法知识、合同信用管理和合同知识、WTO知识培训,共举办培训班6期,受训人员436人。
2003年,市工商局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信誉观念、诚信意识和品牌意识,对一些经济效益、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采取集中培训,共举办各类培训班4期,培训人员520人。
2004年,市工商局和县区工商局采取集中培训和到企业讲课方式,共举办合同法律知识培训班7期,培训人员650人,市工商局动员荷泽实业总公司和荷泽交通集团等大型企业分别举办了下属企业培训班。
2005年,在市委、市政府开展的“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百日集中整顿”活动中,市工商局制订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实施方案》,各级工商部门百日奋战,集中整顿,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节规范签约履约行为
1984年,地区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管理科后至1987年,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指导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对易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合同签订、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反复进行讲解。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观念普遍增强。1987年,全区共订立经济合同2293164份,金额26531万元,履约率为93%。
1988年,菏泽地区供销社为搞活企业,扭亏为盈,改革经营机制,在全区供销系统率先对全区889个门、店、厂以内部招标的形式,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签订了承包合同。地区工商局先后3次到地区供销社座谈,对889份承包合同的签订进行了审查。是年7月,地区工商局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对于在此之前订立的有关购销合同价格的履行问题,专门发文进行了规范。年底,全区共签订经济合同143万份,标的金额34.25亿元,合同履约率为95%。
1989年春,地区工商局召开专题会议,在全区个县、区局组织了10个调查组,分行业、抓重点,深入40余家承包企业,就1988年企业承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写出了调查报告,引起了荷泽地区行署的重视,行署以《政务信息》转发全区各县(市),要求各县(市)认真对待企业承包中出现的问题。是年,地区工商局对辖区内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签约行为进行了规范。
1990年,地区工商局在全区开展了“百家企业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大调査,并配合省工商局调査组,采取“看、听、访、查、提、定”的方法,对1989年企业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围绕如何制订第二轮企业承包合同的有关问题听取了承包人的意见。针对调查研究的情况,地区工商局分析总结了企业承包合同中存在的五大问题,提出了建议,写出了专题调查报告,省工商局在《山东工商行政管理》刊载,荷泽地委以《内参》形式转发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了对承包合同备案管理,协助行署体制改革委员会顺利完成了全区国营企业第二轮企业承包经营改革任务。
1991年3月,地区工商局制发《关于加强全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县(市)工商同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统一检查,引导企业把经济合同管理同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起来,发挥经济合同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使经济合同管理不断向深层次、全方位发展,首先对县直和中型企业经济合同签约、履约行为进行了全面检查。4月,省工商局、省经委、省体改委联合在菏泽召开全省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现场经验交流会,地区工商局、郓城县工商局、东明县工商局、单县工商局分别在会上做了典型发言。
1992年,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签订、履行合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标准纳入各项专业承包制和各级岗位分工承包制,实行合同管理目标责任制,建立以合同管理为龙头的企业管理机制,把合同作为产供销运转的中枢神经安排生产经营,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合同文本、印章、台帐、档案、法人委托书使用五统一;形成组织网络化、签约标准化、制度系统化、管理规范化、履行全面化、运行程序化、主管部门、厂长(经理),合同管理员三位一体化。为提高合同履约率提供了切实可靠的保证。
1993年,为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强化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巨野县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型骨干企业成立12个“经济合同管理联络处”,每处选配2人。在县工商局合同股的协助下,专门指导本部门的合同签约履约行为。并通过调查研究,针对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和完善了解决问题的相应措施。
1994年,地区工商局同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区建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并与地区二轻局联合召开各县(市)室内装饰办公室负责人会议,建立了“菏泽地区室内装饰合同管理联合办公室”,加强了对建筑装饰行业签约、履约行为的管理。
1996年,全区检查552家企业的经济合同签订情况,监督本地经济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1184份,金额25765万元,协助经济合同当事人挽回或者避免损失51件,金额343万元。
1997年,为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合同签约、履约行为,菏泽地区建设委员会和荷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文件,要求“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1998年,地区工商局统一监制《法人授权委托书》,并于1999年1月1日起使用。
2000年,地区工商局在全区开展“合同帮扶工程”,地区局组织召开了“合同帮扶工程座谈会”,在全面听取企业意见后,制定了具体的帮扶措施,确定了帮扶对象,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实施合同帮扶工程的通知》。各县区局也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对企业的签约进行全方位指导帮助,对科有关人员到企业走访
图7-12005年,市工商局副局长李瑞锋带领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
2002年,市工商局立足确保房地产开发、建设规范有序,力保商品房买卖行为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力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城市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对商品房建设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全程进行监督、规范。
2003-2005年,市工商局结合“订单农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工作,先后组织各级工商部门开展了全面调查,重点帮扶,逐级评选,切实规范等一系列活动,对签约履约行为进行了有效规范。
第三节规范合同文本
1984年,地区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管理科后,各县(市)局成立经济合同管理股,把经济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对合同进行鉴证、检查的同时, 对合同文本进行规范。
1989年,地区工商局联合地区建委和建行,统一印制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文本”。当年9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都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并到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否则建筑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当地建设银行不予拨款和审查工程预(结)算。统一的合同文本,由地区工商局统一印制,由县(市)工商局发放,任何单位不得仿制、涂改。
1990年,企业承包经营广泛开展,地区工商局针对第一轮企业承包合同中的问题,立足完善规范统一,本着“平等互利,合理合法,切实简要,具体明确”的原则,根据菏泽地委《关于新一轮承包合同书统一由工商局印制、发放并备案的规定》,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与地区体改委共同研究制订了全区统一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文本。
1991年,全区工商系统以企业为基点,从抓宣传、培训入手,从抓制订管理实施办法做起,帮助企业启用统一文本,强化经济合同管理。在县(市)工商局的指导帮助下,85%的企业主管部门,79%的企业制订了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是年,全区各县(市)工商局对属地企业进行了检查或抽查,并结合全区第二轮普法教育推行经济合同文本制度,全年发放经济合同统一文本24250本。
1992年,全区各级工商机关一方面不断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和其他当事人使用合同统一文本的自觉性;一方面指导企业修改完善管理办法,推进统一文本的顺利实施;本着为企业服务的思想,根据企业特点,经申请批准,允许企业自制文本。当年全区企业在省内统一文本的使用率达到了95%。
1993年,区内工商机关对统一合文本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两次专项检査,通过宣传合同法和岗位培训,逐步完善了文本管理办法。是年,全区的统一合同文本使用率达到96%。
1994年,全区从宣传《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入手,对非法印制、销售统一合同文本和应使用而不使用合同文本等不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在对650家企业经济合同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查出应使用而不使用统一文本、擅自修订、印刷和销售统一合同文本的案件6件,罚没款760元,冻结、暂缓支付5家企业的款项5万元,通过检查,推行统一合同文本24000本。统一合同文本在全区全面推开,使用率达到了95%,“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使用率达到了100%,方便和规范了企业的签约,使经济合同的签约合格率逐年提高。
1996年,全区共发放工矿合同文本4000余本,建筑施工、装饰合同16900余本,房屋租赁合同5000本,企业统一合同文本使用率达到95%以上。在大力推行合同文本的同时,加大了对违反统一文本使用管理规定案件的力度,查处违反统一文本使用管理规定的案件36起,其中擅自修订、印刷和销售案件18件,合同份数31份,罚没金额4万元;不使用合同文本案件数18件,合同份数38份,罚没金额3万元。
1997年,为强化对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和管理,查处不使用合同文本案件31件,罚没5.3万元。
1998年,共发放工矿合同文本1213本,建筑施工合同文本6054本,房屋租赁合同文本8762本,企业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率达到96%。
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工商局会同其他部委相继规范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加工运输合同等示范文本。地区工商局对每一种合同文本都进行了印制,供合同签约双方使用。对有特殊要求的,需使用自制合同文本的,按规定必须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方可印制,但不得对外发售。
2000年,地区工商局针对当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不规范,易发生合同纠纷的特点,与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联手,在全区实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统一管理,在全面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进行严格把关,督促开发商全面履行合同,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市工商局加大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力度,对国家工商局、省工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地进行宣传和推行,全年共印发各类文本5万余份,方便了企业的生产经营。
2003年,在取消合同鉴证的同时,加强了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为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进行审查把关,无偿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共推行各种文本10000余份。
至2005年,合同示范文本均由市工商局合同科统一管理,指定市工商局服务代理中心印制和发放各类文本。各县、区文本合同由县、区工商局领取、发放到各所需单位。
第四节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要求在经济往来活动中要“重合同、守信用”。
1985年,地区工商局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活动。此项活动只限于在荷泽地区国营、集体基层企业中开展。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推荐,荷泽地区工商局及有关部门考核,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命名菏泽棉纺织厂等26家企业为全区首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0月,召开了全地区首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表彰大会。
1986年,为加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力度,在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过程中,对利用合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以及盲目签约、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当年不予命名,并收回已发给的“重合同、守信用”铜牌和证书,以促进企业自律,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推动全区“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深人开展。
1987年,全区有1221家企业参加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共评选出1986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26家。
1988年,在全区企业中继续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很多企业把积极申请参加这一活动看作是改善生产经营管理的一部分,不但大多数国营大中型企业参加了这一活动,而且有越来越多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也纷纷申请参加评选。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给企业带来了五个方面的变化:一是调动了企业学法的自觉性。二是促进了企业的合同管理。三是增强了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了信誉和经济效益。四是使企业学会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是完善了企业自我管理机制。同年,评选出1987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19家,其中国营企业126家,集体企业82家,乡镇企业11家,并在3月29日召开了命名大会。1989年,评选岀1998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406家。
1990年的评选,申报参加评选活动的法人企业1334家,被主管部门推荐的共638家,各县(市)工商局经考核验收共呈报453家,经地区工商局审查批准,命名1989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451家。该年,评选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457家,全区有22家企业获第一届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
1991年,地区工商局把取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作为企业评先进和企业升级的必备条件之一,把经济合同管理情况作为对企业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激励企业勇跃参加这项活动。5月,全区在郓城县召开了经验交流会,学习传达部分先进单位在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代表会议上的讲话和经验材料;听取了本区“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的经验介绍;研究了全区进一步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合同的措施。是年,有958家企业申报参加评选活动,共命名地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461家。
1992年,全区有45家企业获第二届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
1993年,地区工商局对由于经济效益滑坡,而放松合同管理的5家企业进行警告,限期整顿。对注重合同管理,经济效益较好的省级“重合同、守信用” 企业,于荷泽国际牡丹花会前,在《菏泽日报》上,用了两个整版的篇幅,发布了公告,介绍了企业的产品、规模、荣誉、经济合同管理经验。同年3月,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荷泽第二毛纺厂,作为全省三个名额中的一员,出席了国务院召开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代表会议。该年,共有地区级“重合同、守信用” 企业402家,省级“重合同、守信用”45家保持了荣誉称号。
1994年,全区共有54家企业获第三届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地区级评选岀343家。
1995年,评选出地区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54家。
1996年,全区有72家企业获第四届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地级评选出225家。
1997年,为扩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知名度,地区局统一组稿,分别在省局工商刊物、报纸、《菏泽日报》发布了公告。菏泽油嘴油泵厂、洲达集团等9家企业被收录《齐鲁企业之星》一书,各县(市)局也同时采取“上门挂匾、电视连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知名度。该年,共发展地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6家,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6家。1998年,全区共有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76家。对原有72家进行年审,66家通过,6家撤销,新发展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0家。
1999年,全区共有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61家,地区级112家。
2000年,地区工商局对全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从地区工商局到工商所,认真组织,大力宣传,层层发动,上下配合。深入到每个企业检查,确保了整顿工作的质量。全市原有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71家, 经清理整顿撤销7家,年审合格64家。原有市地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14家,年审合格数98家,撤销43家,新发展15家。整顿活动中,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荣誉称号撤销,树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良好的社会形象。
2001年,市工商局与银行、经贸委等部门配合,对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在掌握大量详尽资料的基础上,由工商机关评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银行则把企业是否取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作为优先放贷的前提。该年,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命名为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成为荷泽市首家获此荣誉称号的企业。至2001年底,全市共有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家,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69家,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94家。
2002年,“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更名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评选是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社会的广乏肯定。
2003年1月,山东现代达弛电工电气股份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的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被国家工商局限性批准,为此,荷泽市工商局在新闻媒体上做了专题报道。
2003-2004年全市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
表7—11993-2005年全市8年以上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
表7-2
同年,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信用奖惩制度,在企业年检时期,向企业注册局推荐一批企业效益好、连续2年以上是国家、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为免检企业,占全市70户免检企业的21%,在全市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向市政府推荐了35家模范诚信企业,受到了市政府的命名和表彰。2003年,对2002年度全市省级76家、市级107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了年审,省级71家、市级71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通过了年审。2004年6月26日,市工商局、牡丹区工商分局、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菏泽怡海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举办了“承诺建设销售放心房、创建'守合同、重信用'诚信房地产企业”文艺晚会,市工商局现场发放相关宣传材料、制订房地产企业争创“守合同、重信用”诚信企业及承诺建设销售“放心房”整顿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贯彻落实等措施,贯彻落实整顿提高,取得了显著效果。
同年7月,市工商局对荣获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菏泽供电公司、山东移动通信公司荷泽分公司、山东花冠酒业集团总公司、郓城水浒图7一22005年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授牌表彰酒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予以授牌表彰。同年,对2003年度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07家,省级86家通过了年审。
2005年,在荷泽市电视台召开“诚信之光”文艺晚会,表彰了获得国家、省、市级的“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介绍了工商系统和企业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和管理的经验做法,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营造了“讲诚信光荣,失信欺诈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同年,对2004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95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34户通过了年审。至2005年底,全市共有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7家,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04家,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57家。
第五节订单农业
2004年,市工商局按照省局关于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要求,深入开展“订单帮扶”农业工作。结合涉农企业特点,细化制定“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和农户标准,增强涉农企业和农户的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提高订单履约率。在涉农企业和农户中开展诚信守约活动,规范订单的运行、主体、合同格式和签订程序,使合同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订单。同年,市工商局按照省局“执法服务环境年”活动和整体农业帮扶工作部署,把服务“订单农业”作为一个亮点工程来抓,率先在牡丹区进行试点,各县、区局采取建立3~4家涉农企业和两个以上重点生产基地联络的办法,运用合同监管服务职能,实施合同帮扶,规范指导签约行为。市工商局先后深入到订单农业较为集中的牡丹区沙土镇、曹县的普连集、郓城的神舟集团、成武种植养殖业户和涉农龙头企业进行调研,了解“订单农业”帮扶工作情况。对“订单农业”的试点单位,试行《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联系点工作制度》《合同培训宣传制度》《合同纠纷调解制度》《“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为“订单农业”的规范提供了完整的格式程序。市工商局在牡丹区进行了典型示范,在认真总结推广牡丹区裕鲁西达食品有限公司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又在种养殖比较集中的曹县、巨野、郓城、定陶、东明等地推广了一大批企业典型,实行每个县局联系3家龙头企业,1个工商所联系1家龙头企业的制度。全年,全市共举办涉农企业和农户法律培训班6期,培训人员380多人。牡丹区还采取宣传车集日巡访的办法,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区16处乡镇集市进行了巡回宣传,发放明白纸8000份,现场解答380人次。
2005年,全市举办涉农企业和农户参加的各类培训班9期,培训人员680人。向农民赠送合同法及宣传材料4000册。通过培训,提高了农户的守法意识和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在涉农企业和农户中开展
图7-3订单农业蔬菜加工现场一角
图7-4工商人员带领企业到田间与农户现场签约订单“双教育、双规范、双自律、双诚信”活动,广泛在涉农企业和农户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工作,并对守信企业和农户进行表彰。通过典型带动,企业和农户的诚信守约意识普遍得到提高。7月,市工商局召开了帮扶“订单农业”调度会。11月23日,在菏泽市牡丹区召开了帮扶“订单农业”现场经验交流会。会上对14家省、市级新发展涉农龙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60户“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进行了表彰授牌。至2005年底,全市有160家涉农龙头企业,其中50多家纳入重点帮扶对象,认定国家级、省级涉农“守合同、重信用”龙头企业60家,“守合同、重信用文明农户”130户,涉及农田近100万亩,签约订单合同近4万余份。全市有50多家企业与农民结成了联合体,借助“订单农业”共谋发展。全年,调解合同纠纷36起,査处坑农害农案件62起,涉案金额396万多元,罚款36万元。第三章合同监管与仲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菏泽工商系统加大了合同监管工作力度,全面履行合同鉴证职能,加强对拍卖、抵押合同的监管,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调解与仲裁合同纠纷等,逐渐成为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一节合同鉴证
1979年,重新推行合同制后,菏泽地区工商局经济合同的鉴证工作同时得到恢复。当时的合同鉴证,只管理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购销合同、加工订货合同,对这两类合同采取当事人自愿鉴证的原则。
1980年,全区各县积极开展经济合同鉴证试点,菏泽、梁山、曹县、单县、定陶各抓了一个工商合同的试点,其他县各抓一个农商合同的试点。
1984年以前,对合同进行鉴证,国家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荷泽地区各县(市)工商部门均是按照当地物价规定收取,由双方当事人各负担一半。
1984年以后,地区工商局对合同鉴证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局、财政部 《关于合同鉴证费收取标准的规定》执行。
1985年,山东省政府针对当时出现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买空卖空、投机诈骗活动,强化了合同鉴证工作。地区工商局于1986年1月联合地区工商银行、地区农业银行联合发出文件,要求“凡标的物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一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标的物总值在十万元以下的,可自愿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鉴证合同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的发生和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违法活动;银行要加强监督,凡属十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一律不予汇款。”各县(市)工商局也同时加强了合同鉴证工作,对经济合同诈骗行为进行了有效的预防。当年的合同鉴证份数和金额都有了大幅度提高。
1987年,地区工商局对鉴证工作的程序、费用收取、登记、回访、撤销、岗位责任等制度进行了明确,对鉴证文书式样和鉴证书卷宗式样做了规范。规定经济合同的鉴证范围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承包经营户、农户之间签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横向联合等”。同年,在全区开展了对建筑和租赁合同的鉴证工作,针对当时供销改革的要求,仅鉴证供销社租赁合同就达600余份。在鉴证中,帮助修订和完善合同条款的有785份,标的金额3.452万元,鉴证中发现并制止的无效和违法合同34份,标的金额322万元,全区有80%的工商所也开展了这项工作,逐步扩大了经济合同鉴证辐射面。
1988年4月1日,全区各级工商机关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全部纳入鉴证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年,全区共检查建筑承包合同近500份,补办鉴证手续52份。
1989年,地区工商局开始对化肥、农药、农膜购销合同实行鉴证管理,规定对化肥、农药、农膜专营门市与生产企业之间、专营部门之间以及生产企业与用户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到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
1993年,根据省工商局通知规定:“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全区工商机关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纳入强制鉴证轨道。
1995年,巨野县工商局作为经济合同鉴证管理先进单位受到省工商局表彰。
1996年,地区工商局对房屋租赁合同实行鉴证。在执行过程中,加强内部协调,将房屋租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文本的使用,同办理企业登记、年检手续结合起来,由合同科首先办理房屋、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鉴证手续后,有关科室再办理登记、年检手续,有效地规范了当事人的合同签约行为。在日常工作中,拓宽鉴证渠道,一是办理银行抵押登记时,利用工商局抵押登记工作的强制力,办理银行贷款合同的鉴证。二是利用“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把应鉴证的合同鉴证率达到100%。
1997年,把合同鉴证与贯彻宣传《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结合起来,对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加大检查力度,未鉴证的合同补办鉴证手续,根据情况给予企业批评教育或处罚。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5426份,金额15.9亿元,通过鉴证为地区人险公司等企业,避免经济损失370万元,避免经济纠纷案件35件,完善经济合同677份,建议修改不合理、不公平条款1230条。
1998年,境内必须鉴证的合同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化肥农药农膜购销合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省内企业与省外当事人签订的需要预付货款、定金的合同;农作物种子生产、购销合同;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和成交确认书;棉花交易市场上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其他合同按当事人自愿申请进行鉴证。4月中旬,地区工商局分别在菏泽电视台、《菏泽日报》《菏泽广播电视报》上对山东省规定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鉴证手续的八种经济合同连续三天进行了公告。
1999年9月,全地区开展了建筑合同大检查,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建筑工程合同鉴证率达90%以上,荷泽、郓城、东明对房屋租赁合同分派到基层工商所,对租赁合同鉴证进行有效地控制。
2000年,针对新《合同法》规定鉴证实行自愿原则的精神,采取多服务、多宣传的方法,用身边典型的事例大力宣讲鉴证益处,实现了合同自愿鉴证到自觉鉴证的转变,各县区工商局在围绕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施工合同、中介合同等重点合同鉴证的同时,对合同鉴证新领域进行了探索。地区工商局与烟草专卖局联合在全区开展了“与卷烟经销户签订经销协议,监管到户”的专项治理活动,鄄城县在巩固原有鉴证领域的基础上,对供用电合同和医药合同进行了尝试,对商标印制合同从理论到实践也做了一番探索。
2001年,市工商局以合同文本发放为突破口,在全市率先实行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统一管理,在全面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鉴证的基础上,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进行严格把关,督促开发商全面履行合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巨野县在粮棉油购销企业选聘鉴证联络员、设立合同法律咨询站,为粮
1982-2002年度荷泽市工商局合同鉴证工作一览表
表7-3单位:份、万元棉油购销合同文本的推广使用创造有利条件,文本的使用率和鉴证率均达到了100%。
2002年,强化了重点合同鉴证,除严格控制建设施工合同鉴证外,还加强了对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粮棉合同、买卖购销合同的鉴证,当年通过鉴证把关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00万元。
2003年,合同鉴证制度取消。
第二节拍卖抵押合同监管
一、拍卖合同监管
境内各级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拍卖监督管理活动。
1997-2000年间,区内只有一家拍卖企业,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经济效益不明显。区内工商部门本着扶持其发展的原则,对其拍卖手续予以严格审査备案,对其拍卖行为给予规范、指导。对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予以警告和处理。
2000年,对三起破产企业,两起陈化粮异地进行了监拍。在两起破产企业、两起陈化粮的拍卖监管活动中,由于政府的地方保护行为,严重干扰了拍卖程序,不但提供的材料不全,而且有意侵犯抵押权人的权益,强行进行拍卖。地区工商局对拍卖活动进行了阻止,在协调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公开进行了拍卖,保全了国有资产和债权实现。
2001年,《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了对拍卖活动的监管,多次组织拍卖企业进行学习,帮其补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对破产企业的拍卖活动加强了监管,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使荷泽市拍卖活动走向了规范化。
2002年,菏泽市新成立了一家拍卖企业,市工商局对所有拍卖企业都建立了档案,从备案到现场监拍都建立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并设立了举报电话,现场受理当事人的投诉。
2003年,菏泽市新成立了两家拍卖企业,这两家均为私营企业。年初,市工商局召开了本市拍卖行业座谈会,培训学习了《合同法》《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当年度的拍卖活动,多是对破产企业厂房、机器图7-5工商人员对菏泽拍卖行举办的拍卖进行现场监督
的整体拍卖,成交金额较大。9月,组织人员对全市4家拍卖行拍卖成交确认书、台帐及其拍卖师资格全部进行了检査,对两家拍卖企业擅自违法拍卖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査处,同时拓宽了对药品招标行为的监管工作。
2004年,菏泽市共有5家拍卖企业,各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监管下,守法经营,有序竞争,当年拍卖成交金额达到了历史最高。
2005年,荷泽市共有拍卖企业7家,全市基本达到了行政机关、金融、公、检、法等部门的罚没物品通过拍卖形式进行处置。由于荷泽市国有破产企业逐渐减少,委托标的多数是行政机关、金融、公、检、法等部门的罚没物品,标的金额和拍卖成交金额较小。
1998-2005年菏泽市工商局拍卖活动监督管理一览表
表7-4单位:户、次、份、万元
二、抵押合同监管
1995年,区内工商部门开始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1996年,地区工商局参加了全省抵押登记人员培训班,近30名登记人员参加了培训学习,熟练掌握了《担保法》《登记办法》等法规知识。1997年,荷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地区工商局联合发布文件,对贯彻《担保法》中有关抵押登记问题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规定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实施后,企业以动产或厂房等建筑物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1998年,地区工商局把抵押登记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开展了抵押登记工作意义和作用的宣传。并与地区农业发展银行密切联系,对全区各粮所、库、站的国家储备粮、油进行了抵押登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4月10日,地区工商局与中国银行荷泽分行配合,利用银行召开全区信贷会之机,派员到会讲解抵押登记的主要程序和事项。5月,地区工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地区分行联合举办全区抵押合同登记管理培训班,对抵押登记理论操作过程、管辖范围和违反抵押登记规定的法律后果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对抵押登记的认识,增强了实际操作能力。6月29日,地区行政公署签发《转发〈省政府关于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厂房等建筑物签订抵押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的批复〉的通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签订的抵押合同进行登记管理。12月9日,地区工商局《关于对有关单位咨询办理抵押登记问题的答复》,对金融等有关单位的疑虑进行了解答,将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纳入了正轨,在法律上取得了与《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一致,确定了工商部门对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进行登记的合法地位。
2000年,银行放贷较少,全区各级工商部门积极主动为一些效益较好、信誉较高但缺乏资金的企业,与银行联系,争取资金,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抵押登记份数。结合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活动,对全区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进行了检査。同时,各县强化了抵押合同档案管理工作,抵押档案管理全区实行了统一化、标准规范化和程序合法化。
2002年10月1日,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对企业房产建筑物抵押登记主管机关进行调整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办理企业房产等建筑物抵押登记,只对动产抵押物进行登记管理。
2003年7月24日,省工商局印发了《山东省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了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财产抵押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市工商局结合抵押登记工作的情况,以及企业房产等建筑物抵押登记部门的调整实际,及时调整了抵押登记工作重点。至2005年, 抵押登记的重点主要是严格规范登记程序,提高登记质量,防止重复抵押。1995-2005年度菏泽市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情况表
表7-5单位:份、万元
第三节合同仲裁
—、仲裁机构
国家从1979年恢复合同制,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农商合同可进行仲裁,但由于菏泽地区工商局未设立仲裁机构,一直未能有效开展经济合同仲裁工作。
1984年8月,荷泽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年底,改为“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工商局仲裁委)。
1985年,全区成立了由76人组成的11个仲裁机构,其中设专职仲裁员11人,打开了仲裁工作的新局面。
1987年,地区工商局仲裁委根据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经济合同仲裁档案进行了规范管理。同年,全区专职仲裁员,由原来的55名增加到139名,兼职仲裁员增加到40名。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开庭审理,现场观摩,就地进行案例分析,十个县区工商局的合同股长及仲裁员参加了旁听。
同年,地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工作在机构建设、人员加强、案件受理、案件争议额、案件处理、案例分析六方面居全省第一位。在全省评比中有9个单位获省二等奖,占全区的82%。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段庆余受到了省工商局的表彰。8月,在安徽黄山召开的全国经济合同仲裁交流会上,菏泽地区代表山东省岀席并介绍了经验。
1987年下半年,地区工商局仲裁委根据省工商局意见,开始在全区建立派出仲裁机构制度。至1988年,先后在全区建立派出仲裁庭53个,任命庭长53人,仲裁员258人。派出庭建立后,地区工商局规定仲裁庭按经济区域设立,以县(市)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受理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及县(市)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1988年,进一步健全了合同仲裁办事机构,全区共有11个仲裁委,派出53个仲裁庭,配备258名仲裁人员,书记员51人。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15起,其中调解174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41起,合同争议金额198.3万元。
1989年,菏泽地区各级仲裁委,立足治理整顿,把处理经济合同案件列为首要任务来抓,地、县(市)仲裁委把主要精力放在指导基层办案上,各县(市)对各派出仲裁庭、工商所分别下达了办案指标,实行岗位责任制,全区53个派出仲裁庭,159个工商所,办案庭所205处,共处理案件3082起,占全区处理总数的79.9%。
同年,地区工商局仲裁委提出广开案源,除处理正常的购销合同外,对贷款、租赁、承包、建筑等合同案件,列入了重要案源,地区工商局先后下发了三个文件,对拖欠陈贷、供销系统的“双贷店”的陈欠、建筑行业的拖欠工程款等列入当年立案源,地区工商局和地区农业银行联合下发文件,由仲裁机关依法收回陈贷,当年共帮助银行、信用社处理陈欠案1166起,追回积欠款138万元,对搞活农业银行信用社,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归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处理成武县食品公司与招远罐头厂的合同纠纷中,一次为成武县食品公司追回贷款198万元。地、县(市)仲裁委坚持小案不放过,大案重点抓的原则,在抓好指导好基层办案的同时,重点抓了大案的处理,全区处理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113起,其中100万元以上的5起。
1990年,全国开展了清理“三角债”,地区工商局仲裁委和地区农行两次联合下发文件,印发《依法收贷仲裁书》45万份,全区地、县、乡镇、村层层发动,共处理贷款合同纠纷5479起,追回逾期贷款312万元。同年7月,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更名为地区、县、(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该年,地区仲裁委大胆尝试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处理,为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签订,积累了有益经验。当年,对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共处理174起,其中较大的案件11起。在全国企业承包合同管理研讨会上,国家工商局合同仲裁处处长田述精讲:“菏泽地区仲裁委在办案中想得深,抓得准。李鹏总理签发的49号、50号令都是根据他们办的案件制定的,他们在全国合同立法上是做出了贡献的”。同年,全区在经济合同仲裁工作做得较好的单县召开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
1991年4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民事诉讼法》,实行“协议仲裁制度”,由协议仲裁和“一裁一复议”终局制取代“一裁两审制”。仲裁制度改革之后,地区仲裁委员会注意扩展仲裁广度,开展新型合同纠纷。全年,共为县属以上企业、大中型企业解决合同纠纷425起,解决争议金额1456万元,追回拖欠866.5万元。在购销合同外,还受理了建筑工程承包、技术转让、企业承包租赁、加工承揽、借款股金等10多类合同纠纷。同年4月下旬,省工商局在荷泽召开了全省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现场研讨会,听取了菏泽地区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管理与仲裁的经验介绍。当年,设立了“菏泽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运输仲裁庭”,作为菏泽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调解仲裁承托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事件。年底,地区工商局、东明县、定陶县、鄄城县、曹县、单县、郓城县、成武县、菏泽市、巨野县等县局被山东省工商局评为全省经济合同仲裁工作达标先进单位一等奖。地区仲裁委处结的《企业承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入选1991年度山东省仲裁“十佳案例”,地区仲裁委处结的《购销冻牛肉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和《建筑工程承包、安装拖延工期纠纷案》,被评为1991年度山东省仲裁“二十个最大案件”。
1993年1月,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被确定为全国唯一地区级仲裁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深化改革的具体内容是:改行政仲裁为民间仲裁,改地域、级别、指定、移送管辖为协议仲裁制度;改“一裁两审”为“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地区仲裁委员会为适应改革需要,在仲裁办案中,实行“五审、四查、三议、二协、一监督”工作法。改革后的仲裁制度,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人员、仲裁地点、仲裁形式和仲裁规则的自由,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对外贸易的开展,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1994年,协议仲裁制度逐步贯彻实施,大大缩小了仲裁机构的立案范围,合同争议一般不经过仲裁,而直接通过法院诉讼渠道解决。基层工商所也不再受理仲裁案件。
1995年9月1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按照《仲裁法》的规定,成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仲裁委员会,各级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积极配合政府进行仲裁制度改革,保证仲裁工作平稳过渡。此后,地区工商局不再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裁。荷泽地区仲裁机构不符合《仲裁法》的设置条件,基本上已依法撤销,不再办理仲裁案件。该年,经济合同仲裁在立案、结案数量方面大幅度下降。
二、仲裁人员培训
1986年,地区工商局加强了对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的领导,举办了工商所经济合同管理、仲裁专(兼)职人员训练班,采用案例分析会、仲裁庭现场观摩、观看模拟仲裁庭录相等形式进行学习,仲裁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1987年,举办了长达16天的法律知识的培训班,进行了法律、仲裁业务知识的学习,全区有49名仲裁员、书记员参加了学习。地区工商局下发《关于公布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书记员的通知》,任命了地区局的专兼职仲裁员。
1988年3-4月,地区仲裁委员会举办了三期仲裁人员和诉讼代理人学习班,培训各大中企业、部分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业务科长及工商系统的仲裁人员145名。
1989年,全区新增仲裁人员156人,举办仲裁人员学习班11次,培训456人,在学习的方法上,理论联系实际,通过以案讲法,直观教学相结合的方法,取得较好培训效果。
1990年,全区仲裁庭发展到188处,专兼职仲裁员和书记员312名。共举办仲裁人员培训班24次,培训人员330人次,同时还采取以老代新、以老帮新、模拟仲裁、案例分析、联合办案等多种形式以提高仲裁人员的业务水平。
1991年3-4月,地区仲裁委连续举办了4期县属以上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每期10天,培训人员617人,系统地学习了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仲裁条例等。
1992年,地区仲裁委举办厂长经理培训班5期,培训人员807人,同时采取现场办公、以会代训等形式,深入地区商业、农业、民政、外贸等系统30多个企业进行合同法的宣传和培训。
1993年,地区仲裁委对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采取集训的办法,先后在曹县、鄄城等县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人员250余人次,各县(市)仲裁委对县属企业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23期,培训人员1876人;乡镇仲裁庭对其管辖的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的业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举办培训班49期,共培训人员3212人。通过培训,提高了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减少了合同纠纷。
三、案件处理
1985年,全区共受理案件101起,合同总值3484万元,争议金额2105万元,处结103起,其中调解86起,裁决6起,确认无效合同9起,违法案件2起。
1987年,全区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352起,处理344起,解决双方当事人合同争议金额2239.3万元,在处理的344起经济合同纠纷中,调解处理271起,裁决处理7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57起,移交司法机关9起,为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109.9万元。
1988年4月中旬至8月中旬,地区仲裁委员会和合同科全面开展了清理企业经济合同纠纷工作。全区共有独立核算的企业10881户,参加清理的8495户,其中有合同纠纷的567户,共清理出合同纠纷1010起,总争议金额2123.66万元,追回欠款572.03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1.4万元,同时确认无效合同13起,合同金额92万元,查处违法合同3起,合同金额6.7万元。全年,全区共受理经济合纠纷案件485起,结案453起,合同总额4182.5万元,争议金额3104.3万元,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13.7万元。
1989年,全区共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853起,合同金额7028.85万元,争议金额5524.09万元,相当于前四年总合和的3.5倍,其中调解3125起,占81%,裁决的9起,占0.27%,无效的706起,占11.3%,已执行3845起,占总数的98%,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400多万元。
1990年,全区共处理经济合同纠纷60257起,其中,调解59646起,占总数的98.9%,确认无效合同584起,占0.98%,裁决的15起。合同总金额9918万元,解决争议金额5328.74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800多万元。
1991年,全区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839起,合同总金额5217万元,结案1809起,解决争议金额3145.12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54万元,为全省十六个地市级仲裁机关处结案件的三分之一。
1992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的职能有所削弱,经济合同仲裁数量也随之减少,全区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77起,结案659起,合同总金额2560万元,解决争议金额2143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310.3万元。1993年,全区各级仲裁机关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36起,处结244起,合同总金额2602万元,解决合同争议金额2076万元,为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510多万元。
1994年,全区各级仲裁机关共立案109起,合同纠纷标的额2067万元, 争议金额1371万元,结案118起。
1995年,全区仲裁立案8起,合同纠纷标的额223万元,争议金额78万元,结案3起。第四章合同检查
80年代初,随着经济合同制的全面推行,菏泽工商机关开始实行经济合同检查,并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处了一大批经济合同违法案件,有效促进了经济合同的履行,保证了经济合同的合法性。
第一节日常检查
1980年5月,国家工商局发布《工商、农畜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试行规定》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区内工商部门开始进行工商、农畜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
1982年,《经济合同法》正式实施,对合同的订立原则、过程、订立时间、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作了全面规定,各县(市)工商局加强和完善经济合同的检查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1985年,省把荷泽市(县级)作为试点,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了有代表性的三个乡镇,对1984年以来的专业承包合同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1988年,荷泽地区集中进行了企业经济合同纠纷清理活动,全区参加清理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8495个,有合同纠纷的567个企业中清理出合同纠纷1010起,总争议金额2123.66万元。对清理出来的合同纠纷,本着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处理,当年共处理218起,争议金额841.57万元,确认无效经济合同13起,合同金额92万元;査处违法经济合同3起,合同金额6.7万元。
1989年,组织了三次集中大检查工作。8月,全区开展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大检查。对1988年4月1日开工,尚未竣工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和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大检查,共检查合同500余份,补办鉴证手续52份。10-11月,组织了百家企业合同大检查。分别对全区110家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检查合同19876份,查出企业相互拖欠贷款3117.3万元。同时,对1988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了回访检査。
1990年,地区工商局组织各县(市)工商局,在农行的协助下,对全区各个县(市)农行的45个信用社、营业所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组织了检查,共查阅借款合同73998份,其中到期合同70516份,实际履行61724份,履约率为87.5%,到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8792份,金额3150.75万元。当时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困难是:履约率低,到期贷款回收困难。
1991年,为推动企业“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开展,对全区2385家企业113552份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其中不合格合同4330份,合格率为96%,合同履约率为91%,全区法人企业签订有效合同的占法人企业的68%。通过检査确认无效合同100份,查处违法合同1份,监督当事人履行6749份,金额12487万元,协助合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835件, 金额2879万元。
1992年,全区共检查合同11022份,金额79388元,监督当地企业履行经济合同2200份,金额87714万元。确认无效合同18份,金额58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775万元。査处违法合同13份,金额256万元,罚没金额5万元。
1993年,共检查企业876家,检査合同23967份,合同金额63720万元,合同签约率55%,到期合同履约率66%,确认无效合同3份,合同金额25万元,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5526万元。
1994年,对678户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査合同16064份,合同金额50599万元,监督企业履行经济合同696份,合同金额6336万元。
1995年度,地区工商局对《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大检查,同年,地区工商局和曹县工商局被省工商局授予《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先进单位。
1996年,地区工商局从建筑承包合同管理角度出发,对利用合同非法层层转包、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鉴证的合同未办鉴证手续、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或査处。该年,共对地区公路局、菏泽电厂、中建八局等20余家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同进行了检查,补办建筑合同鉴证手续17份。
1997年,重点结合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检査合同签约行为,查处不使用统一文本案件31件,罚没金额5.3万元。
1998年,经济合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是结合抵押登记、“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着重对企业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充分发挥合同管理职能,指导企业加强合同管理,不断提高自律意识。
1999年9月,全区对抵押合同、建筑合同进行检查,在合同欺诈专项整治活动中,又对中介服务、技术转让、粮棉加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登记管理情况等重点合同进行了全面检查。全年共检查企业1025家,检查合同10897份,不完善和不合格合同785份,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700余份,补办鉴证合同和抵押合同60余份,查处违法案件5起,欺诈合同3起,转包合同2起,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机构,对企业不完善的合同提出了修订和变更意见。
2001年,市工商局开展了以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为重点的治理活动,检查各类建筑企业146家,建筑合同1389份,立案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8起,结案6起,罚没款近10万元,及时制止工程转包行为4起,为发包方挽回经济损失230万元,有效地净化了建筑市场环境。
2002年,开展了房地产销售合同专项治理活动,市工商局联合牡丹区工商局,对市区内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摸底检查。一查“六证”是否齐全,二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三查是否使用了合同示范文本,四查合同的真实性及履行情况,五查降低标准、面积缩水等现象。全市检查房地产企业37家,检查合同421份,发现不使用规范文本企业8家,合同133份,合同存在问题的96份,接受消费者投诉、调解合同纠纷39件,发现有问题企业3家。
2003年,对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拍卖等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重点检查和查处,全市共查处违法违规案件77件,其中合同违法69件,拍卖违法2件。检查各类合同390份,为当事人提供咨询907人次,帮助当事人审查各种合同800份,协查各种合同360份。
1987-2005年全市工商系统检查合同管理情况统计表
表7-6单位:份、万元2004年,市工商局针对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专门下发了通知,分别对石油、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电讯、电力、自来水、房地产开发等企业,重点进行检查,全市共检查企业91家,检查合同1000余份,并对市自来水公司格式条款超标准收费进行了立案查处。全市共检查房地产企业69户,检查合同800余份,其中发现不用合同文本148份,霸王条款合同26份,不按合同履行17份。
第二节专项检查
1996年9-12月,地区工商局在全区统一开展了“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活动”,印制《被欺诈案件情况登记表》《企业合同欺诈他人案件登记表》近4000份,对外公布举报电话6部,设立举报箱5个。共动员全区1753家企业对1993年以来发生的被欺诈和合同欺诈他人案件进行了自查,下发登记表3800份,在自查企业中,发生欺诈案件78件,涉及金额1250万元,立案査处47件,其中工商局查处8件,金额164万元。
1997年,査处利用合同欺诈案件5起,涉及合同金额284万元,罚没款4.3万元。
1998年,查处利用合同欺诈案件13起。
1999年,以合同大检査为突破口,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在对建筑合同、中介服务、技术转让、粮、棉加工等重点合同进行了全面检査,查处合同欺诈案件3起。
2000年,针对合同欺诈行为较多的情况,区内各级合同监管部门积极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治理活动,各县区工商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调查摸底,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采取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重点査处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三无”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和无照经营企业。
2005年,市工商局与公安、法院和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欺诈行为行动方案》,全市形成了“工商为主,四家联合,纵横一体” 的高压态势,加大了对合同欺诈的打击力度。全年,全市工商系统立案査处“合同欺诈”和合同违法案件3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