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工商机关对个体私营经济鼓励、扶持的同时,通过年检验照、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等方式,不断加强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年检验照
—、年检
1984年,区内对合作经营组织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上半年和年底各一次。年度或半年度检验的内容有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从业人员数、自有资金、主要生产设备、本期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情况、主要产品质量等。1998年,地区工商局规定,私营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呈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私营企业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1989年11月,地区工商局要求各县(市)按照全国统一的《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式样,从1989年度开始,每年对私营企业进行一次年检。《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有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分支机构简况、投资者的投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自查意见、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意见等。《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主要包括年初、年末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12月,全区工商系统根据《山东省私营企业登记程序(试行)》对私营企业所填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无违章违法行为者,确认为合格企业。对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年度检验情况”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年检”戳记;独资、合伙企业,在营业执照副本最后一页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年检”戳记。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加盖戳记。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停业整顿或注销登记。
1990年,荷泽地区对私营企业增加了年检内容。除填报《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外,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无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的情况;企业自有资金增减超过20%的是否进行变更登记;有无抽逃资金行为;有限责任公司有无减少注册资金情况;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企业是否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或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有无隐瞒生产经营真实情况及其他违章违法行为。明确了年检的基本方法。采取私营企业自检填报与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在规定时间内由私营企业自行填报《年检报告书》和《资金平衡表》,连同营业执照及副本一起报送原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实地调査和审核后签署意见。年检合格的企业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1990年度年检戳记。
2003年,私营企业应检3619户,实检3179户。其中:有限公司2114户,分公司288户,合伙企业143户,独资企业634户,
图6-1工商机关对私营企业进行年检
年检率88%o.2004年,菏泽市工商系统对企业的年检实行了“一审核准制”,缩短了年检时间,提高了年检速度。主要做法是:受理人员对符合国家规定,年检材料齐全的企业,直接签署年检核准意见,即时办结,当场发照,简化了原来有受理人员、科长、注册局长三级审核的程序。同年底,私营企业应检6782户,实检4341户。其中:有限公司2975户,分公司350户,合伙企业154户,独资企业862户,年检率64%。
2005年,私营企业应检8462户,实检5419户,参检率68%,其中:有限公司3465户,分公司735户,参检率分别为65%、72%,合伙企业113户,独资企业1106户,占年检户数97%;通过年检的A级企业共5237户,占年检户数的97%;B级企业180户,占年检户数的3%;免检92户,网上年检286户(不含县区),占市直实际年检企业的20%。
二、验照
1983年,区内工商部门对持有《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县(市)工商局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验照,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的“验照贴花处”粘贴年度标记。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不来验照的,要适当处罚。每年一次的验照,对持有《个体工商业执照》从事贩运的商贩,从事地区之间运输的个体运输者,以及出市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在不影响他们的生产、经营,其下一年度的验照,可以提前在当年年底以前办理。
1984年,地区工商局对年度验照贴花标记式样定为长方形(2.5X1.5厘米)、黑色粗边、内中印三行字:上行为xxxx年(用阿拉伯数码),中行为执照验记,下行为XX县、市工商局。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对每年一次验照手续费定为每本2角。逾期不验照者,给予教育和处罚,对逾期三个月以内者,批评教育,作自我检讨后,准予验照,逾期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者,责令本人检查,处以5元至20元罚款,准予验照;逾期一年以上者,吊销营业执照。1987年,通过验照,解决了营业执照填写混乱,失照不报、违章经营、无照经营等问题。《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境内对个体工商户验照定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对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1998年12月,境内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验照,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验照贴花工作,对个体工商户贴花的同时,发放收费明白卡;对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参加年检,对原注册号统一进行转换,无论年检和新开业的私营企业自1999年1月1日起都要使用全国统一的私营企业注册号;按照《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明确登记管理。对县、市工商局过去登记注册的冠省、地级区划名称的私营企业,在年检期间要理顺,要移交省、地工商局登记管理,或变更为冠县、市区划名称的私营企业;年检中,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理顺私营企业的登记管辖,确保企业关系和法律关系明晰;验照时可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收费标准按地区工商局有关规定执行。年底,对个体私营企业验照年检,仅郓城县就参加验照贴花21242户,验照率86%;缴照注销及查照自行歇业的2225户,占总户数的9%。对私营企业实际年检497户,年检率83%,对48户不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重新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歇业注销及自行歇业的47户,占7.8%。
2003年,个体工商户应验照87100户,实验照67684户,验照率78%。2004年,个体工商户应验照86425户,实验照71269户,验照率84%。2005年,个体工商户应验照76859户,实验照59990户,验照率78%。第二节监督检查
1953年,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一些工商业户违法行为日趋严重的情况,查处了在加匸订货中以劣冒优、偷工减料、虚报成本、转包牟利、盗卖国家加工原料以及成品等行为;查处哄抬物价,抢购重要物资,扰乱市场,影响国家收购任务的行为。重点查处私商抢购贩运生猪、粮食及部分出口物资的行为;查处私商高价出售、牟取暴利及套购国营公司商品、转手获利的行为;查处套购囤积管理物资(如粮食、棉花、木材等)、违禁走私的非法行为;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或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查处在经营推销上钻国家空子的行为。1955年,境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对私营改造工作,查处了一批业户经销、代销后违犯国家政令的现象。主要是查处在改造过程中偷税、漏税、抽逃资金、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执行牌价等行为。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境内受“左”的思潮影响,关闭农贸市场,对个体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步步“升级”,实行了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小集体经济合并为大集体经济,大集体经济升为全民所有制经济,排斥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有的转为国营企业,有的加入合作小组、合作商店或动员转为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个体、私营工商业作为“资产主义尾巴”被割掉,逐步取消。1962年,境内个体工商业有所恢复。
1963年,境内工商机关结合对工商业户重新登记,分阶段对无证商贩进行了清理整顿。着手从整顿集市贸易入手,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摸底排查和提岀意见,由工商部门报政府批准,陆续分批安排;加强经济措施,由国营、供销社积极开展议价业务,占领市场阵地,促使商贩自行淘汰。并根据市场需要,对应该保留的商贩进行登记,批准发证,依法经营;对1963年前已进行了清理整顿的商贩,分行业摸情况,全面考虑,进行审查,换发新证,统一安排。对小商小贩加强计划领导,在货源安排上,掌握先内后外的原则,先由归口业务单位统一安排,安排不了的再外出采购;凡是从国营单位进货一律执行国家标价,自行进货,规定一定的毛利率,定价后报归口业务单位审查批准执行;指定外出采购地区,规定采购数量,兼营要经过归口业务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常从经营作风、服务质量、执行政策方面进行检查。同时,对个体手工业、个体运输业进行了清理整顿。
1976年,开展“割资本主义的尾巴”。境内私营工商户尚存10512户,取缔2700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区内在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同时加强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1984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对全区个体工商户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纠正了业户生产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清理了领照不营业的业户和无照经营户。1988年,对境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结合换照,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按行业逐户进行了验审。清査验审的项目包括从业人员、负责人、雇工、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来源、经营额以及是否守法经营等23个方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原则,进行了纠正和处理,填写违章违法经营记录单,存入业户档案。
1989年,全区各级工商机关,集中力量,对全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在检查中,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在春夏之交政治风波中参与动乱的业户外,着重检查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制造、销售假冒商品和有毒有害物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走私贩私的;印制私销售反动、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的;利用卖淫、赌博等非法手段牟利的;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的;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等。1993年,荷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理整顿“八假”。同年底,全区共清理6780户,登记办照4589户,取缔2191户,“八假”企业372户。1996年,全区验照率达89%,年检率98%。对全区登记的企业,逐户进行了检查。帮助企业追回物款达50多万元。同年底,全区清理无照户7400户。1997年,全区强化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力度。年底,全区共清理无照户1680户,引导办照1210户,清理小印刷厂127家,对4家非法印刷企业进行了处罚;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130起,罚没款24万元,处理违章行为3700起,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
2001年,全市工商系统先后出动执法人员8000多人次,车辆900余台次,查处无证经营业户16613户,依法取缔1087户,拔掉“钉子户”362户。2003年,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明令禁止或关闭后死灰复燃的“六小”(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小炼钢)、“三无”(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企业以及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烟花爆竹、液化气等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整治。整顿期间,全市先后出动执法人员8000多人次,车辆900余台次,查处无证经营户4800户,依法取缔480家,拔掉“钉子户”162家。同年,全市工商行政部门组织专门执法力量对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卫生医疗机构及防止“非典”有关商店进行了全面检查。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坑害消费者,垄断“非典”商品制造混乱行为。全市出动执法人员320人次,制止不正当竞争200余起,没收不合格“非典”商品210件。取缔制假售假业户2400余户,端掉制假窝点68处。全年共查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个体工商业139户;擅自改变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变更登记的671户;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807户;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130户;不按规定办理验照的859户;停业整顿223户。查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私营企业45户;经营场地不实25户;虚假出资7户;擅自改变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变更登记的76户;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185户;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1856户;公司登记后抽逃注册资金16户;停业整顿59户;吊销营业执照286户。
2004年,全市工商系统联合消防、文化等部门,对集贸市场、饭店、宾馆、歌舞厅、洗浴场所、网吧等市场服务业进行清理整顿。全市工商系统共出动车辆500余次,1800多人次。对排查有问题的430余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检查中发现不属于工商管辖的,移交其他部门管理,共移交案件53起。同年,市工商局对各县(区)工商业户持证亮照经营情况进行了暗访检查。每县(区)局抽查城区工商户20户(其中重点行业10户)、乡镇工商户5户,重点对网吧、医疗机构、食品加工、饮食、加油站、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等行业的持证亮照经营情况进行了暗访检查。工商业户无照经营、未亮照经营和其它违法经营分别占抽查户数的12%、13%和19%。9月,开展了以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清理活动,全市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50次,车辆76台次,检查经营网点280户,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者35户,对11户进行了限期整改,取缔非法经营者6户。全年取缔无照经营案件5289户;总金额2,01219万元;没收金额15.43万元;罚款金额733.99万元;其中国有企业10户;集体企业32户;公司10户;私营企业48户;个体工商户4295户;其他534户。
2005年,查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个体工商业178户;擅自改变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变更登记的550户;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1196户;伪造涂改岀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不按规定办理验照的271户;其他962户。罚款1895户次,涉及金额51.89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03户次,涉及金额8.60万元;停业整顿199户;发出整改通知书150份;责令改正844户。取缔无照经营案件3544件;涉及金额1761.59万元;没收金额20.40万元;罚款金额301.08万元。其中国有企业8户;集体企业28户;公司9户;私营企业25户;个体工商户3253户;其他218户。第三节日常管理
清朝末期,对于执照的管理规定很少,荷泽境内基本上是注册登记发照 (证)后即可经营,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保护。
民国时期,对执照的管理有所加强。菏泽境内对执照的管理是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必须悬于众目易见之所,不得转卖、转让或借用,停业时应将牌照缴还原处注销。1940年,菏泽境内对逾期不领营业证的,第一次处以资本总值1%~3%的罚金,并限令其补领,逾期而不的,停止其营业。1941年,荷泽境内对执照的管理为商号、行、店具有固定性的一年登记一次;对摊贩商民半年登记一次;对行商小贩每三个月登记一次。营业证有效期满,应即申请换发,有效期之延长最多不得过一个月,过期无效。1943年,境内对营业许可证在使用时根据商业性质的不同注明“坐商”、“行商”等字样加以区别。营业许可证如有遗失,立即报县局备案请求补发并登报声明作废。1948年,对执照的管理是有固定门市的商户,均为坐商,发给营业执照;经营较大但无门面的流动商人为行商,发给营业证;凡无固定门面,自己肩挑、推车、手提等从事小本经营的为摊贩,发给牌照。营业证的颁发,暂定每年2月更换一次,临时申请的随时批准发证。
建国后,境内对执照的管理进一步加强。1951年,境内执照的管理是企业设立登记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始营业的,原登记机关得以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查明确实后注销其登记,并吊销其原领证照。企业变更登记事项与原证照所载不符的,应缴销旧证照,换领新证照。企业歇业、解散登记或撤销登记应缴销原领证照。企业因行政处分或法院判决禁止营业或破产者,处分的机关或法院应即通知主管登记的机关注销其登记,并吊销其原领证照。1957年,境内对执照的管理是行商购销货物,须随身携带营业证与运销货物证明单,以凭査验。行商营业证不得转借、出让、涂改、顶替。如有遗失,应即呈报原发证机关按手续补领,在有报纸岀版城市,并须登报声明作废。行商营业证每年换发一次。如中途变更登记事项之一或全部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变更。凡领到营业证三个月无营业的,又没向原发证机关声明理由的,撤销其营业证。1963年,境内规定对营业执照不得伙用、转让、出租、出售、涂改或损毁。固定门市经营的,应悬挂营业证照在经营地点;摆摊或流动经营的,应随身携带营业执照,以备检查。遗失营业执照的,须声明作废,申请补发。加强了对营业执照的使用管理。
1980年,区内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了统一的营业执照。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只发营业执照正本,不发副本;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当时没发营业执照,只发省工商局统一制定的《农村社员经营工商业证明》,作为农村各类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等的经营资格证明。1984年1月1日起,境内开始使用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1987年9月,区内对营业执照的管理是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副本或临时执照挂失后,可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不得持假营业执照及副本经营,违者没收假照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种类、内容及管理方法都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同年9月160,国家工商局对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的种类、式样、登记事项都作了调整。区内从1988年1月开始更换新的营业执照,1989年底前全部完成。
1988年6月,区内对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管理为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2年,地区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日常的监督管理是对经济行为的管理。重点为打击、査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贩毒、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非法利润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行业的管理,把旅店业、文化娱乐业、酒吧咖啡厅、发廊、文化书摊、路边店以及废旧物资收购等行业,作为重点。配合各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查处利用黄色录音、录像制品、黄色书刊等非法牟利的不法行为,查处违反废旧物资收购规定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998年1月,区内对冠地区名称的私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清理的范围是本辖区内冠本地区名称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清理的内容为按照设立登记的注册事项逐一清理整顿。同年4月,菏泽地区工商部门对县(市)属单位和自然人申办的冠地区区划名称的私营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的“三无”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资金、场地与原核准的经营范围不相适应的,清理整顿后,给予规范登记;对雇工人员达不到8人以上的,不予以年检,交有关县(市)按个体工商户登记;对逾期年检的私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999年,地区工商局对全区范围内的各类按摩服务、美容美发、桑拿浴、洗头洗脚场所以及带此类经营项目的宾馆、饭店、度假村等场所进行了严格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内容是严格审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严格审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2001年,全市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活动开展全面清查。10月底,全市共査处无照户16613户,其中补办15526户,取缔1087户,罚款金额95.74万元,具有固定门市业户的持照率和亮照经营率分别达到了97%、95%。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全市经济的发展。
2004年,全市工商系统开展对网吧专项治理,规范网吧经营秩序。全市共取缔非法经营网吧100余户,从根本上杜绝非法网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执行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和规定。全市共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的已达1392户,免收费金额129.2万元。其中,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费17.61万元,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99.47万元。动员全市个体户吸纳下岗职工3745人,私营企业吸纳安置下岗职工19376人。同年6月,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对全市的职业介绍所等信息咨询进行了清理整顿,查处从事职业介绍的“黑中介”8家;配合教委、安监局对各种技能、技术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查处不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12家。
2005年,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经济户口”,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各县(区)局全部将个体户登记权下放给了基层工商所,各工商所全部建立了业户和信用分类监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