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营方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67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营方式
分类号: F014.1
页数: 4
页码: 246-249
摘要: 清朝末年,清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对私人工商户的经营方式作出系统的规定。1903-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规定,私人工商业户的经营方式,主要有贸易买卖、货物贩运、加工制作、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等。民营企业设立连锁店,其名称可以标明“连锁”字样。
关键词: 个体私营 经营方式

内容

清朝末年,清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对私人工商户的经营方式作出系统的规定。1903-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规定,私人工商业户的经营方式,主要有贸易买卖、货物贩运、加工制作、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等。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私人工商户经营方式的规定与清朝末期基本相同,但其各种经营方式中所包含的经营范围则较清朝末期为广。
  抗日战争时期,对私人工商户的经营方式有一些规定,主要有自产自销、长途贩运、进出口贸易、买卖贸易、流动买卖以及提供各种劳务服务等。
  建国后,由于在各个时期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了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政策,境内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在不同时期差别很大。
  建国初期,1950-1952年,国家相继颁布了私营企业、行商等方面的登记管理法规,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是时,境内主要有生产加工、修理制造、运输服务、贩运、代理服务、流动服务等。
  1953年以后,随着国家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90%的私营工商业者走上了合作化道路。境内只有少数小商小贩主要是为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经销、代销、代购或以提供服务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1963年,国家又允许个体工商户从事机动车辆运输服务。“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个体工商户几乎被取缔殆尽,即使有极少数经营者不得不改变经营方式,由明转暗,由公开转入地下经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采取一系列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
  1979年,区内开始允许个体劳动者走街串巷从事个体修理、服务性劳动, 同时允许个体劳动者在街头摆摊售货,但只允许卖瓜果、小吃。
  1980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区内开始允许个人贩运部分农副产品。
  1981年,区内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方式有所放活,明确规定:1、允许个体经营户采取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2、政策允许自由购销的一些鲜活商品、农副土特产品、个体经营户可以在规定经营范围内从事城乡运销。后又规定,个体工商户经批准可以从事长途贩运。这期间,允许个体工商业户为国营商业、供销社经销、代销小商品、纺织品、针织品及二级站(地、市公司)、县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库存的主要滞销积压商品。
  1983年,境内就有关合作经营组织、贩运业户的经营方式出台相关政策。合作经营组织可以采取的经营方式有:自产自销、来料加工、经销代销、摆摊设点、流动服务、代客包装、装卸搬运、承包小型修建工程等;合作经营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互相联营,也可以与国营经济组织联营,也可以与个体经营户联营,还可以实行工商联营、农商联营、商商联营等,各种联营可以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合作经营组织,经批准可以从事长途贩运、批零兼营。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联户贩运农副产品,不受行政区划和路途远近的限制,可以出县、出省。
  1984年,境内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放活,农村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自产自销,来料加工,经销代销,游村串乡,流动服务;以经营零售为主,从事城乡贩运和批量销售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
  1987年,城镇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主要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
  1988年,境内私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主要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售、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可以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承揽来自这些地区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2000年,个体私营经济经营方式进一步放宽。境内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推行连锁配送等新的营销方式;放宽发展领域,支持种植、养殖业户申请注册登记,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扩大个体私营经济队伍;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咨询、技术、法律、会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向开放型、外向型发展,扶持有竞争力的企业与外资合作,使其成为“引进来、走出去”的新的生力军;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可以通过联营、承包、租赁等方式,兼并、收购亏损和破产的国有中小企业;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并放宽冠市名称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申请上市或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2003年,市工商局按照省工商局的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放宽连锁经营企业登记条件。在支持发展日用品、食品零售和餐饮业连锁经营的同时,支持加快向汽车、电脑及软件、石化、建材、约品、卷烟、图书、音像、家居、物流配送等行业发展。民营企业设立连锁店,其名称可以标明“连锁”字样。连锁经营企业投资举办子公司及分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控股公司名称或简称,并将子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根据连锁公司投资举办子公司、分公司情况,公司可以申请。
  2005年,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创新执法方式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进一步放宽连锁企业前置审批项目登记。连锁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邮票、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办批准文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后,门店可持加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办营业执照。

知识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客观地记述了菏泽境内工商业发展脉络和工商行政管理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这部志书共分15篇,50余万字,时间跨度为上古时代至2005年,简要记述了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菏泽境内的市场发育、贸易往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历史沿革,重点再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05年,菏泽工商业发展、振兴的历史原貌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进程。特别是突出记述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菏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成绩和贡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地方及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

阅读

相关地名

菏泽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