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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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661
颗粒名称: 第六篇 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
分类号: F014.1
页数: 34
页码: 225-258
摘要: 菏泽境内的个体私营经济和政府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经历了四个大的阶段:春秋时期至民国初期,民营商业、民营工业都曾比较发达,又皆因战争和水患出现萧条;建国初期,个体私营经济经历一个扶植、恢复、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个体私营经济只是作为公有经济的补充而存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呈现恢复启动、快速膨胀和规范壮大的局面,登记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关键词: 个体私营 经济登记

内容

菏泽境内的个体私营经济和政府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经历了四个大的阶段:春秋时期至民国初期,民营商业、民营工业都曾比较发达,又皆因战争和水患出现萧条;建国初期,个体私营经济经历一个扶植、恢复、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个体私营经济只是作为公有经济的补充而存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呈现恢复启动、快速膨胀和规范壮大的局面,登记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第一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境内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历史悠久,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1959-1961年,个体经济发展停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工商业得以恢复和迅速发展。至2005年,全市工商系统不断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经济的引导和支持,大力实施“红盾帮扶工程”,创造宽松发展环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一节建国前个体私营经济
  —、民营商业
  菏泽,具有悠久的经商传统,早在春秋时期就被誉以“天下之中”。到清末民初,菏泽区内个体商业已比较发达,城内资本500元以上的商户已有700多家。主要经营京货、广货、食品、药材、烟草、布匹、煤油、五金、染料等。除当地商户外,山西、陕西、河南等地商人也来区内经商,一度占各县城内坐商的半壁江山,并形成了“山西帮”、“陕西帮”、“河南怀庆帮”等规模较大的商业帮会。山西商人主营药材,另外涉及盐业等多种行业,并在区内修建了“山西会馆”。各大商号大多是前店后场,即后院从事加工,临街房屋从事销售。
  民国十一年(1922年),区内县城坐商数量增加到1000余家,主要有粮行、花行、布行、干果行、杂货铺、百货铺、药铺、书店、香烟公司、煤油公司、皮行、煤行、石灰行、盐店等,年贸易总额达3000万元。比较大的商号有单县的恒隆糕点店、鄄城县的恒盛公司、大昌公司粮食行、巨野县的恒昌、华昌杂货店、菏泽县的济元堂中药店、成武县的方和兴烟卷店、郓城县的中云兴、义兴公司煤油商号等,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日军的侵占,对经济实行封锁,城乡之间物资交流几乎中断,城内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商户倒闭或停业的300多家,其中京广杂货店180多家,布商100余家,典当铺、钱庄20多家,幸存的商户也缩小门面,惨淡经营,以避战争的损害。1945年,日本侵略军投降后,区内民主政府贯彻执行“保护和奖励一切于国民经济有益的私人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城内工商业很快恢复到抗战爆发前的水平。
  1946年,内战爆发,荷泽境内工商业再遭破坏,城内商业者有的关门停业,有的转到乡下。至1948年,全区工商户只剩下400多户,从业人员1300多人,经营品种减少,商务萧条,工商业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1948—1949年建国前夕,工商业有所恢复,菏泽城内已有杂业24家、布匹业7家、烟摊贩6家(个)、颜料业7家、陶瓷业1家、文具店11家、饮食业18家、中西药业5家、旅店5家、照相业3家、刻字店4家、自行车修理铺、鞋帽店2家、干鲜果行1家、洗澡塘1家、理发店23个、屠宰业3家等,商铺总数120余家。
  二、民营工业
  荷泽民营工业发展较早的是家庭手工业。商、周时期,以玉石、骨器加工为主,多为佩饰物。春秋时期,又增加了制漆业,著名的道学家庄子曾任漆园(今东明县境内)吏。唐、宋时期,桑园遍布曹州,缫丝业较发达,郓州(今郓城县)的贡绢是全国有名的丝织品。明末清初,荷泽人利用本地种植的棉花从事纺纱织布,其中织锦(现称“鲁锦”)质地细密,工艺精致,经久耐用,有人物、动物、花鸟等花色品种1000多个,是主要传统产品。
  清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菏泽手工工厂逐年增多,规模也逐年增大。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逐渐向机械化过渡,比较大的行业有以下几类:印刷业:区内印刷业始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美籍基督教牧师包志理(BaTu)在曹县基督教孤儿院创办曹县基督教真理印刷局。清宣统二年(1910年),王立三在曹县书院胡同创办五章石印局。1916年,河南沁阳县人曾佩在单县创办了博獐印刷局,后又相继出现文石印馆、协贸印刷局、振风印刷局、振兴印刷局、人和印刷馆和木刻门市部等7家。
  酿酒业:据资料记载,1929年仅曹县就有糟坊32家,酒池66个,日产酒5吨,其中清同治年间商人张文桐创制的“双泉涌”字号的“曹坑”酒,香味浓郁,销至附近各县和河南、安徽一带。1933年,高银实在东明县西关大街建天丰酱菜园,内有8个酒池,月产黄酒、露酒5吨。
  火柴:1931年,荷泽人李俭斋、黄焕荣、朱启秀3人集资创建裕荷火柴厂,生产硫化磷火柴。1949年10月,以马子杰为首,由“恒大”、“信丰”、“北大”、“振大”、“曙光”、“虬哈和”6家私营烟厂和30多家私营烟摊合股组建菏泽恒大火柴股份有限公司。
  刺绣工艺品:荷泽地区刺绣艺术源远流长,唐宋时期刺绣已很盛行。民国初,先后开业的刺绣戏装作坊有4家,近百人加工戏装。1928年,发展到700余人。后来苏绣技艺又传入荷泽,使刺绣艺术大为发展。
  草柳工艺品:区内柳条资源十分丰富,各县都有种植,特别是东明、鄄城、曹县种植面积较大。有的村庄因此而得名,如曹县的笆斗刘。
  剪刀:区内著名的剪刀是定陶聂家剪它始于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 为聂家五世祖聂天佑所创,销往区内及苏、豫、皖等省,被誉为佳品。
  栽桑:清末,全区栽桑183万株,1050亩,缫丝作坊96家,年产缫丝13077公斤,织绸作坊24家,年织绸4950匹(1匹约13米)。
  印染作坊:早在300多年前,私人印染作坊在区内就很普遍。据1756年(清乾隆二十一年)《曹州府志》记载:“木棉转鬻他方,其利颇盛,茜草靛青可以为染。”
  第二节建国后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个体私营经济
  1949年10月-1953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区内私营工商业发展较快,大多是摊贩,主要集中在县城、乡镇驻地,经营土产杂货、日用百货、食油、煤油、糖茶烟酒、布匹鞋帽、小农具、小五金等。
  1950年,全区登记工商业25991户,其中工业6220户,商业19700户,商户20813户,私营工商业占全区工商业户数的99.73%。工商业从业人员44384人。1951年,个体商业空前兴旺。小商小贩或走街串巷,或摆摊设点,上市早,下市晚,经营品种多样,服务灵活周到。1952年底,全区在铁木加工、缝纫、棉针织、米面加工、文具等17个主要手工业行业中试办互助组和合作社。1953年,全区贯彻了“保持精华、淘汰落后”、“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手工业合作化运动进入普遍发展阶段。
  1954年,开始了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商改造首先实行代替国营商业经销、代销的办法,限制和削弱私商的活动范围。各县城内私营商业3349户,转为公私合营的1485户,占44.34%,转为国营的345户,占10.31%;集体的257户,占7.6%;代销形式的1262户,占37.68%。
  1955年底,全区手工业合作社发展到93个,生产小组335个,社、组员达到9158人。1956年,手工业合作社发展到1238个,社、组员达到45589人,同时出现手工业联合工厂。1953年底,开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继续扩大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同时,着手加强公私合营工作。1955年,全区有纯商业户17860户,从业人员23245人,资本220万元。
  1956年,全区9个私营工业企业,全部过渡为国营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对全区所有的私营商业采取全行业公私合营为主、辅以直接过渡为合作、经销、代销等形式。
  1957年6月,全区3349户商业有3092户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占总户数的92.3%。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所有制向“一大二公”发展,区内关闭农贸市场,个体工商业向集体企业过渡。个体、私营工商业作为“资本主义尾巴”被逐步取消。
  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区内个体私商发展停滞。1961年,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个体工商业的政策有所松动放宽。到1962年,境内个体工商业有所恢复。
  1963年,开展对农村社队商业的整顿,对个体私营工商业重新进行登记,核准发照。期间,对原有个体工商业户和自发的商业户进行清理整顿,对小商小贩采取紧缩政策,取缔和淘汰了一大批不合格工商业户。
  1964年,境内开展“四清”运动,强调阶级斗争,把个体经济视为“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对个体工商户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以及商品来源,都做出严格限制,个体工商户逐渐减少。
  1969年初,全区私营工商户有49865户,从业人员68776人。1970年,个体工商业有所发展。1976年,全区砍掉私营工商户2700户,尚有10512户。
  第三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私营经济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重新对个体工商业者进行定位,区内工商局加强对个体私营商业的引导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管理逐步走上正轨,从原来的多头管理,转变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职管理,开始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发证,使个体工商业得以恢复和迅速发展。
  1980-1981年,菏泽开始允许城镇个人经商办企业发展第三产业经济。1981年,菏泽境内,允许个人经营小型手工业、零售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个体工商户开始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
  1982年,境内的修理业、服务业和小手工业得到发展,由于国家保护个体商贩合法经营和正当收入的政策出台,境内个体工商业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这一阶段主要是解决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的就业问题。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大多是城镇中原来就从事个体经营的老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商户逐渐发展起来。至1982年底。境内个体工商户发展到38200户,从业人员48031人。
  1983年,荷泽认真贯彻改革、开放、搞活和国营、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全区个体私营工商业有了较快发展。特别是以劳务为主的行业如运输、饭店、服务、修理、商业零售等更加突出。这些商业网点遍布全区城乡,有的赶集摆摊,有的设点摆卖,有的走村串乡,经营品种多,服务项目齐全,营业时间不受限制,地方风味小吃已发展到20多个品种,如单县羊肉汤、曹县烧牛肉、成武白酥鸡、郓城肉壮饃、东明火烧、菏泽烧饼。1983年,全市个体工商户的户数52612户,从业人员达69367人。
  1984年,个体业户可以采取合作经营方式,贩运业户可以进行多种经营,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也可以灵活多样,如自产自销、来料加工、经销代销、游村串乡、流动服务等。但农村个体工商业,应以经营零售业为主。至年底,全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到62592户,从业人员93268人,注册资金4602万元,营业收入25202万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9450万元。
  1985年,境内改革了商品流通体制,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放开生猪、水产品和蔬菜的市场价格。同年,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名称的限制。是年底,全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到75713户,从业人员118055人,注册资金7737万元,营业收入39386万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6116万元。
  1986年,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生产,采取放宽经营范围和减免工商管理费的办法扶持个体工商业发展,解决群众“买难、卖难”的问题,方便群众购销,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热潮开始启动,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全区不仅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继续发展外,修理业、交通运输业和修缮业也都有了较大增长。如草制品、柳制品是荷泽农村传统工艺品,仅此两项产品年产值分别达到56万元、112万元。至年底,全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到76843户,从业人员达12万人。
  1987年,地方政府和地区工商局,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工商业的具体政策。地区工商局开始在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下,有计划地指导个体经济发展,使全区个体经济呈现持续、稳步发展的态势。到年末,全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到73283户,从业人员117042人。
  1988年,国家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境内一方面在会员中广泛开展“传、帮、带”活动,一方面清理无照经营并对一些从事社会所需要的行业、本人也具备条件的无照商贩,发给营业执照,使其规范。同时,出台鼓励私营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资产私有、雇工8人以上本人又愿意申报私营企业的,给予审核登记,到年末,全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到82240户,从业人员147321人。
  1989-1990年,治理整顿期间,出台了大量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限制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加之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严重,原材料和货源紧张,资金困难,使得本来很脆弱的个体私营经济出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最大滑坡现象。1989年底,全区个体工商业只有71243户,从业人员12万人,1990年,全区个体私营发展继续呈现下滑趋势,年底,全区个体工商户69368户,从业人员115321人,私营企业174户,从业人员3714人。
  1992-1996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三个有利于”的原则,中共中央十四大提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菏泽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得到快速膨胀, 由小打小闹跑供销,向规模效应发展。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积极拓宽个体私营就业渠道,帮助个体私营主解决经营困难。抵制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农产品,使其进入大流通,多渠道多方式长途贩运等。
  1993年6月29日,地委行署召开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地委书记林廷生讲话中提出全区各级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要思想大解放,政策大放开, 领导大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人人大发财的的要求,出台了《关于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同年,省工商局发出的《关于贯彻国家工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的通知》中出台23项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地区工商局召开专题贯彻落实经验交流会,要求念好“五大”经,落实“一规定”,大打人民战,齐唱发展戏,并制定多项具体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措施,使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是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01723户,从业人员175910人,私营企业发展到656户。
  1994年,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引导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各县均召开了规模较大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大会,形成了党委、政府抓个体私营经济的良好态势。成武县县委提出对私营企业负责人进行物质奖励办法,最高奖金5000元。全区出现了领导牵动,宣传发动,政策促动,一村一品带动,部门联动,齐抓共促的局面。是年底,全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30876户,从业人员298555人,私营企业发展到1075户。
  1996年,全区工商系统坚持“先发展、后规范”和“立足企业,着眼市场,围绕中心,作实文章”的原则,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同年,地区工商局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养殖业、种植业、专业村、专业户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城为中心,路为干,专业乡村联成片”的发展模式。至年底,全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分别发展到170023个和2391个。
  1997年,中共十五大召开,其后,修改了国家《宪法》,在政治上、理论上、法律上确定了非公有制私营经济的社会地位,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了更加宽松的发展机遇和环境。地区党委、政府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全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和突破口来抓,召开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地区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规定》,地区工商局制定《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为解除思想禁锢,全面启动民营经济发展战略,地区五大班子主要领导多次带领县(市)及直属有关部门负责人、私营企业老板赴外地考察,进一步调整思想,统一认识,借鉴外地经验,放心大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其后,地区党委、政府又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全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实施“一把手”工程和年度目标考核制度,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由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是年,地区、县(市)及部分乡镇相继设立经济开发区、实验园区和商贸城,为招商引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宽松的投资硬环境。至年底,境内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97956户、从业人员492783人,私营企业发展到2865户、从业人员49273人、注册资金76859万元。
  2003年,市工商局进一步降低门槛,创新管理方式,促强扶弱,简政放权,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私营企业增至5864户,注册资本达421127万元。
  2004-2005年,市工商局提出19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菏泽经济超常规、高速度、跨跃式发展。在全市工商系统大力实施“红盾帮扶工程”,重点做好培植规模企业、帮扶困难企业、保护名牌企业三篇文章,开展支持百、千企业做大做强活动,并从不同行业选出128家管理好、信誉高、有发展潜力的规模型、外向型、科技型的企业作为“红盾帮扶工程”联系企业,市工商局领导和各科室各联系4家企业,认真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征求企业的意见,找准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挥自身职能,提供有效支持和服务,做到三帮三扶三支持。至2005年,私营企业增加到9989户、从业人员113115人、注册资本1100679万元,均有大幅增长。1980-2005年全市城乡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一览表
  表6-1单位:户、人、万元1989-2005年全市私营企业发展情况一览表
  表6-2单位:户、人、万元第二章登记注册
  建国前,境内已有相关个体私营经济雏形的登记规定出台,建国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对象和经营范围逐步放宽,经营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
  第一节登记对象
  周朝时,今境属曹国,在国都定陶设有管理手工业和商业的官员。汉朝,手工业者编入“匠籍”,商人编入“市籍”,不立籍经商者治罪。商人纳税,实行告缗、算缗两种办法。唐朝,工商业者领取执照后才能开业。明清两个朝代,用法律的形式确定铺制度。明朝初年,“编市”每10年进行一次,后逐步减为5年一次。《清会典•户部》记载,政府规定民间户口有4种:“一曰民籍;二曰军籍;三曰商籍;四曰灶籍”。其中“商籍”、“灶籍”就是商业和手工业户的“经济户口”。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成立商务部,制订《商人通例》,境内政府按《通例》规定,对有关登记对象实施管理,具体为:男自16岁成人方可为商。凡是业已经商者,如果上无父兄,或本人病变,而其子弟尚年幼未成人,则其妻或满16岁以上之女或守贞不嫁之女,只要主持贸易者,均可为商,已嫁女子必须有其丈夫允许的字据方可以申报为商。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于1914年3月2日发布的《商人通则》,是民国时期对工商业实行登记管理的最早单创法规。1928年,先后颁布《商人注册暂行规定》《工厂登记法规》,对有关商人的管理作出较具体的规定。境内政府登记管理的对象,包括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所有人,其范围涉及到买卖业、制造或加工业、出版印刷业、金融保险业等17个行业,但不包括沿门或道路买卖物品之商人或手工范围内制造人或加工人及其他小商人。
  1944年3月17日,凡拟开设旅店、澡堂、理发、饮食、肉食、清凉饮食物、公共娱乐场等营业者,如系未成年人或禁止治理产业的人,应与法定代理人共同署名。建国后,境内对具有能力的私人投资经营从事营利性的私营企业作了规定。具体是:一人出资,为独资企业;二人以上出资,为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投资的股东所组织,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为无限公司;二人以上的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对公司负其责任的,为有限公司;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对公司负其责任的,为两合公司;五人以上的股东组织,分资本为一定数额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五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无限责任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的,为股份两合公司。
  1951年,境内凡是经营私营企业因生产或业务之临时需要,或无长期连续性工作需雇佣临时工时,应由行政或资方与临时工订立短期劳动契约直接雇佣临时工。
  1957年,荷泽地区针对一些个体和手工业户私自招工的现象进行限制,个体业户如业务扩大需要增加工人时,必须报请当地手工业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协商解决,不得私自招雇。
  1963年,菏泽地区对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对投机倒把的行为进行打击。对于在职在业人员,一律不批准从事商业经营。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国家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范围逐步扩大。
  1981年,境内对集体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群众需要的行业,采取鼓励、支持政策,对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有特殊工艺技术的行业,在政策上进行放宽,准许带帮手、准许带几个学徒,以利于满足社会需要,扩大青年就业。
  1983年,荷泽地区依据国务院及国家工商局对城镇合作经营组织的人员的有关规定,要求城镇个体工商业者或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提留公积金的原则,申请合作经营。
  1984年,境内对农村村民从事个体经营政策有所放宽,农村村民只要持所在生产大队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都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
  1987年,国务院、国家工商局、省政府先后对从事个体经济的登记对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菏泽地区根据上级的政策精神,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年满16周岁的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1988年,境内农村村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可以开办私营企业。
  1990年,境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凡担任现职的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在职职工、在校学生等不得从事个体经营,也不得开办私营企业。
  1993年,境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持原单位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等证明,均可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
  1994年,境内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都可从事私营经济:1、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退职、停薪留职人员申办私营企业;2、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出具同意证明,可以到私营企业从事第二职业;3、机关离、退休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不受离、退休时间及所从事行业的限制;4、机关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在私营企业任职、兼职从事第二职业;5、支持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开办私营企业,允许侨、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开办私营企业。
  1995年,境内凡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离职从事个体私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在2-3年内连续计算工龄,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对放弃公职人员资格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可一次性发给相应的退职费。
  2003年,境内放宽对投资者的范围限制,自然人投资经商的,只审查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性,取消投资人“职业状况证明”、“暂住证明”。凡法律法规无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投资领域,允许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其他法人(如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为投资者,投资经营。
  2005年,境内允许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各类主体投资经商办企业。
  第二节登记事项
  清朝末期,根据《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规定,境内对公司的登记项目主要有:公司名号、公司从事何种贸易、公司有限还是无限、合资的人数及姓名、住址、资本总额、公司股份总数、每股的银两或钱的元数、每股已交的银两数、创办人、查察人的姓名和住址、公司总号地址及分号的设立地址、营业的年月日等。
  1914年,依据国民政府《商人通则》,境内将商号的创设、转让、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呈请人姓名、住址等,都规定为登记事项。当时区内县城坐商中比较大的商号有单县的恒隆糕点店、鄄城县的恒盛公司、大昌公司粮食行、巨野的恒昌、华昌杂货店、菏泽县的济元堂中药店、成武方兴烟卷店、郓城县的中云兴、义兴公司煤油商号等。
  1928年,根据国民政府工商部对申请商业注册的规定,境内凡申请商业注册的,必须注册的事项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由代理人申请的其代理人的姓名、住址,注册的目的以及其他事项等。凡由代理人申请者,还应出具代理委托书。以商号本店或支店设立为目的,申请注册者还应在申请书中写明商号、营业、本店及支店所在地、引用商号的姓名和住址等。当时区内县城登记的坐商1000余家。
  1941年,境内凡以制造为业务具有工厂性质,不论是否用工厂名称,除以其他法规登记外,一律为工厂之登记。其登记事项有厂名及厂址、厂长或经理姓名及籍贯、资本金额、开工年月、制品种类及每年产量与价值,原料种类产地及每年需用数量与价值,制品销往区域及每年销售总额、职员与工人数目等25项。当时,菏泽有裕菏火柴厂、南华电厂、毛同兴手工卷烟厂等多家厂创立。
  1944年,境内凡拟开设旅店、澡堂、理发、饮食、食肉、清凉饮食物六种营业及拟开设公共娱乐场营业者,除应遵章请领营业执照外,并须以书面开具营业者及经理人姓名、年龄、籍贯、住所、商号名称、营业场所所在地,营业人及使用人等之健康诊断书;旅店、澡堂、理发、饮食、公共娱乐场所的营业用建筑物之构造是否合于卫生之图说等事项,呈请该管官署许可后方得营业。但如系未成年人或禁止治理产业的人,应与法定代理人共同署名。当时,仅荷泽城内私人理发店29家、旅店29座,澡堂最大的一家是赵珠山开办的富荣春澡堂。
  1945年,境内对个体私营工厂、作坊、店铺、行商及经营洋摊货、土产等摊贩进行登记。登记的事项有:名称、年龄、籍贯、住所、业务范围或营业项目等项目。当时菏泽地区登记的大商号有:大川酒店和怡和、曙光、北大、新中、益丰、天丰、东鲁、慧丰、公盛、亚东隆盛、元太、恒太等卷烟厂。
  1946年,境内工商业户申请登记时,必须登记字号、姓名、年龄、籍贯、住所、业务范围或营业项目等事项。
  1950年,境内对私营企业的登记事项进行规范,主要登记以下事项:1、公司名称应标明其种类。2、下列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申请登记: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名者;②使用外国文字者,但业务与国外有往来的企业用外国文字的译名不在此限;③有妨害善良风俗或混淆购买人视听或对于政治上有不良影响者;④相同于他人姓名未得其同意者;⑤相同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名称,以经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业务未得其同意者。3、企业添设分店或分公司或其他市、县在该市、县内已经登记的同类业务企业使用相同名称时,其名称上应加具足以表示其为分店或分公司的字样。4、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列名企业名称、所营事业、企业所在地、出资人姓名、籍贯、住所、资本总额;设置经理人者,并开列姓名、籍贯、住所。1950年底,全区登记工商业25991户,都按照国家要求对登记事项进行了规范。
  1957年,境内又对个体户的登记事项进行规范,凡登记的业户必须填报行业的性质、流动资金数目、固定财产多少、从业人员数目、独资或合股、主要产品品种、负责人姓名或简历等项目。
  1962年,按照国家对个体户登记事项的要求,境内个体工商业者登记的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生产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数额、从业人员等。
  1963年,按照国家对商贩登记事项的要求,境内商贩应申请登记和核准的项目包括:业户名称、经营性质、负责人姓名、主营和兼营业务、营业地址、资金数额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政策的逐步放宽,法律、法规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申请登记事项逐步增多。
  1983年,国家对农村个体工商业的登记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行业等作了规定,境内允许农村个体工商业经营小型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房屋修缮及国家允许个体生产经营的其他行业。
  1987年8月5日,国家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事项作了详细规定,境内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主要项目有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者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组成形式、经营场所(即经营地址)、经营期限。
  1988年,依据国家规定,境内私营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济性质、企业种类、从业人员。
  1990年,境内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申请登记事项的规定是: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者住所、组织形式、从业人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数额、经营期限等。
  1991年,根据国家工商局通知规定,境内申请开业登记的事项是: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负责人、企业种类、投资人数、雇工人数、注册资金、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面积、经营场所产权、主要设备和服务设施、主要产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1992年,境内个体工商户登记项目是:字号名称、从业人数、经营地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数额、主要工具设备、经营场地、申请人基本状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民族健康状况、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简历等)。
  1994年,境内凡是冠省、地、县级区名称的私营企业,分别由所冠行政区划名称的省、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照。私营企业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经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报省工商局审核,转报国家工商局核准。
  1996年,境内对私营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是: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雇工人数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姓名等。
  1997年2月23日,境内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是:合伙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1999年,地区工商局按照省财政厅、省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对10家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名称进行规范,要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组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组成。促进紧密型集团所的,集团所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集团组成。
  2000年,地区工商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进行规范,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2000-2002年,登记的主要事项总体上没有大的变化。
  2003年,市工商局积极鼓励支持地方企业冠省行政划名称:(一)鼓励私营企业冠省名。(二)凡地方私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名称冠省名:1、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私营企业或注册资本2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或出口型企业:3、申报出资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两年内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商贸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4、省工商局认为可以冠省名的其他企业。5、在有利于保护名称所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地方企业申请冠省名只要不与其他人登记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不涉及到禁用条款或不良文化等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均允许企业使用。支持核准带有新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允许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且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允许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字号的各类私营企业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2005年,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创新执法方式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放宽名称登记。凡在荷泽投资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都可以申请使用冠“菏泽”的名称。鼓励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私营企业、母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企业私营集团申请冠省级名称。
  第三节经营范围
  清初,清政府对私人工商业的管理政策放宽,私人工商业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荷泽个体商业比较发达,城内资本500元以上的商户700多家,主要经营京货、广货、食品、药材、烟草、布匹、煤炭、纺织业、五金、颜料、牙行、经纪等。当时菏泽地区的人民就利用本地种植的棉花,用木制纺花车、织布机纺纱织布,遍及城乡各地。清末,全区栽桑183万株,1050亩,丝作坊96家,年产丝13077公斤,织绸作坊124家,年织绸4950匹。
  民国时期,私人工商业允许经营的行业较多,经营范围也较广。1914年3月2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人通则》规定,私人工商业经批准后,可以从事买卖业、赁贷业、制造业或加工业、供给电气煤气或自来水业、出版业、银行业、兑换金钱业或贷金业、担承信托业、作业或劳务之承揽业、设场屋以集客之业、堆栈业、保险业、运送业、承揽运送业、牙行业、居间业、代理业以及沿门或在道路买卖物品之商人、手工范围内之制造人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又出现了照相业、典当业以及旅馆、菜馆、茶坊、酒肆、戏馆、澡堂、游艺场、俱乐部和其他一些营利事业。
  1922年,区内县城坐商主要经营盐业和合作经济,调剂粮食,统制对外贸易,严格禁烟、禁毒、禁赌、禁酿,禁止运粮资敌,并限制种植资敌作物。根据战时的需要,还对棉花、粮食、土布、豆饼、食盐、油类等一些主要物资实行专买专卖,以保证军民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1947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土产品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境内对出口的土产品进行管理,允许在荷泽出口的土产品主要有生油、生米、披猪及活猪、黄烟叶、粮食。同时,经批准,有权进口汽油、电器通讯材料、枪械弹药、各种军工器材、汽车零配件、印刷器材、道林纸、工程纸、主要染料、国产棉花等指定必需品。
  1948年,菏泽境内解放区对私人酿酒进行取缔,凡区内各种粮食酒、各种果酒,均由政府专酿销售。同年,荷泽境内解放区工商部门要求:凡经营粮食、薰烟叶、蚕丝、豆油、生果等管理品出口的商人,必须向海关或陆地进出口事务所请领同等价值之“管理品出口许可证”并办理纳税手续,方准出口;凡经营茶叶、颜料、火柴、煤油、红白糖、旧胶皮轮带、胶皮鞋、卷烟盘纸、糖精和香精、肥皂、工业用香精、纸张、搪瓷器、牙粉和牙膏等特许征税进口品商人,应持“免税出口货物登记证”向海关或陆地边缘区之进出口事务所办理报验纳税手续,方准进口。
  1949年,随着菏泽地区的全部解放,党和人民政府对民族工商业采取扶植政策,经营范围放得更广了,当时允许私人工商业户申请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约百个;但在确定业户经营范围时,不允许漫无限制、百业兼营的混乱现象。
  建国初期,由于国家尚未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的是“在国营经济领导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的政策,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相当广,行业相当多。1950年,荷泽地区商户多达20813个。
  从1953年开始,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手工业、个体运输业、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个体私营业户的数量大大减少,其经营范围也日渐狭窄,仅留极少数小商小贩经营。
  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有所松动,特别1962年,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范围有所放宽,荷泽地区按照《办法》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在工业方面允许经营的有:制造业、铸造业、旅栈业、自行车等80个行业。对于行商摊贩的经营业务范围,原则上在不超过三业的范围内由营业者自由选择,不加限制。
  1963年,国家经济刚刚好转,又对小商小贩采取了逐步淘汰一批的政策,菏泽地区小商小贩的数量进一步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户受到冲击,各县城区内被取缔和冲垮的个体私营工商业户有5000多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采取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荷泽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范围也逐步放宽。
  1980年,根据省局的指示精神,荷泽地区加大对农村个体户的扶持力度,确定对鲜活商品和三类农副产品,农民可以从事个人体力所及的劳动性贩运活动,均允许经营。同年,地区工商局对商品流通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适当恢复了个体商业、夫妻店和货郎担。当年,境内按照国家工商局有关指示,允许农副产品长途贩运和转手倒卖,允许有传统技术的农民经营饮食业。
  1981年后,境内各级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逐步放宽:从允许经营小型的手工业到允许使用机动工具加工、生产,从允许人力、畜力贩运到允许使用机动车船承揽客、货运输,从禁止个人经商贩运到允许个人经商办企业,涉足的经营范围大大拓宽。
  1987年,全区各级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境内的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行业。
  1988年,对私营企业经营范围进行规范,荷泽境内登记的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其行业的具体分类与个体工商户接近,其中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与个体工商户同一行业包括的范围相同;服务业是指旅游、旅馆、浴池、洗染以及其他服务;科技咨询业指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咨询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等;其他行业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体育、养殖等行业。
  1990年,地区工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生产、经营的行业作了必要的限制,使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范围的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一些行业和商品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
  1991年后,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个体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拓宽,行业和商品种类也较多,凡不明令禁止的,原则上都允许经营。
  1993年,地区工商局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跨行业经营或综合经营;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互相参股经营。规定:凡是国家未明令禁止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经营。
  199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对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进行限制,境内禁止从事跑马场、博彩公司、赌场,选美,提供色情或变相色情服务的一切设施和项目的经营。1995年,境内允许工商户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饮食摊点经营。是年,荷泽及各县城内小吃店、馆、摊点得到迅速发展。
  1997年,境内除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都允许个体、私营业户经营;对国家专营、专控的部分商品经批准可允许个体、私营业户临时经营, 并围绕农业产业化,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种植、养殖、加工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发展。
  2003年,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准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荷泽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拓宽企业自主经营,对需要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对于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须申报拟从事的主业项目,其他项目完全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在主要经营项目后核定“其他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对企业的前置审批,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准,其他审批一律改为后置,只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凭审批或许可证经营”;对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审批暂时办不下来的,可先发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对该项目注明“筹建”字样。
  2005年,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创新执法方式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1、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拓宽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对需要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对于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须申报拟从事的主业项目,其他项目完全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经营;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化肥、农膜的零售经营;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2、放宽前置审批限制。对必须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申请人暂时不能取得审批许可证件的,可核发期限为一年,经营范围为“**项目的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取得有关专项审批或许可证后,再进行变更登记,依法核定其经营范围。3、放宽连锁企业前置审批项目登记。连锁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邮票、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办批准文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后,门店可持加盖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办营业执照。
  第四节经营方式
  清朝末年,清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对私人工商户的经营方式作出系统的规定。1903-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规定,私人工商业户的经营方式,主要有贸易买卖、货物贩运、加工制作、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等。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私人工商户经营方式的规定与清朝末期基本相同,但其各种经营方式中所包含的经营范围则较清朝末期为广。
  抗日战争时期,对私人工商户的经营方式有一些规定,主要有自产自销、长途贩运、进出口贸易、买卖贸易、流动买卖以及提供各种劳务服务等。
  建国后,由于在各个时期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了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政策,境内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在不同时期差别很大。
  建国初期,1950-1952年,国家相继颁布了私营企业、行商等方面的登记管理法规,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是时,境内主要有生产加工、修理制造、运输服务、贩运、代理服务、流动服务等。
  1953年以后,随着国家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90%的私营工商业者走上了合作化道路。境内只有少数小商小贩主要是为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经销、代销、代购或以提供服务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1963年,国家又允许个体工商户从事机动车辆运输服务。“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个体工商户几乎被取缔殆尽,即使有极少数经营者不得不改变经营方式,由明转暗,由公开转入地下经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采取一系列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
  1979年,区内开始允许个体劳动者走街串巷从事个体修理、服务性劳动, 同时允许个体劳动者在街头摆摊售货,但只允许卖瓜果、小吃。
  1980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区内开始允许个人贩运部分农副产品。
  1981年,区内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方式有所放活,明确规定:1、允许个体经营户采取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2、政策允许自由购销的一些鲜活商品、农副土特产品、个体经营户可以在规定经营范围内从事城乡运销。后又规定,个体工商户经批准可以从事长途贩运。这期间,允许个体工商业户为国营商业、供销社经销、代销小商品、纺织品、针织品及二级站(地、市公司)、县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库存的主要滞销积压商品。
  1983年,境内就有关合作经营组织、贩运业户的经营方式出台相关政策。合作经营组织可以采取的经营方式有:自产自销、来料加工、经销代销、摆摊设点、流动服务、代客包装、装卸搬运、承包小型修建工程等;合作经营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互相联营,也可以与国营经济组织联营,也可以与个体经营户联营,还可以实行工商联营、农商联营、商商联营等,各种联营可以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合作经营组织,经批准可以从事长途贩运、批零兼营。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联户贩运农副产品,不受行政区划和路途远近的限制,可以出县、出省。
  1984年,境内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放活,农村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自产自销,来料加工,经销代销,游村串乡,流动服务;以经营零售为主,从事城乡贩运和批量销售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
  1987年,城镇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主要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
  1988年,境内私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主要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售、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可以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承揽来自这些地区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2000年,个体私营经济经营方式进一步放宽。境内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推行连锁配送等新的营销方式;放宽发展领域,支持种植、养殖业户申请注册登记,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扩大个体私营经济队伍;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咨询、技术、法律、会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向开放型、外向型发展,扶持有竞争力的企业与外资合作,使其成为“引进来、走出去”的新的生力军;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可以通过联营、承包、租赁等方式,兼并、收购亏损和破产的国有中小企业;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并放宽冠市名称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申请上市或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2003年,市工商局按照省工商局的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放宽连锁经营企业登记条件。在支持发展日用品、食品零售和餐饮业连锁经营的同时,支持加快向汽车、电脑及软件、石化、建材、约品、卷烟、图书、音像、家居、物流配送等行业发展。民营企业设立连锁店,其名称可以标明“连锁”字样。连锁经营企业投资举办子公司及分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控股公司名称或简称,并将子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根据连锁公司投资举办子公司、分公司情况,公司可以申请。
  2005年,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创新执法方式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进一步放宽连锁企业前置审批项目登记。连锁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邮票、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办批准文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后,门店可持加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办营业执照。第三章监督管理
  境内工商机关对个体私营经济鼓励、扶持的同时,通过年检验照、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等方式,不断加强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年检验照
  —、年检
  1984年,区内对合作经营组织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上半年和年底各一次。年度或半年度检验的内容有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从业人员数、自有资金、主要生产设备、本期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情况、主要产品质量等。1998年,地区工商局规定,私营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呈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私营企业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1989年11月,地区工商局要求各县(市)按照全国统一的《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式样,从1989年度开始,每年对私营企业进行一次年检。《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有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分支机构简况、投资者的投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自查意见、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意见等。《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主要包括年初、年末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12月,全区工商系统根据《山东省私营企业登记程序(试行)》对私营企业所填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无违章违法行为者,确认为合格企业。对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年度检验情况”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年检”戳记;独资、合伙企业,在营业执照副本最后一页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年检”戳记。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加盖戳记。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停业整顿或注销登记。
  1990年,荷泽地区对私营企业增加了年检内容。除填报《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外,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无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的情况;企业自有资金增减超过20%的是否进行变更登记;有无抽逃资金行为;有限责任公司有无减少注册资金情况;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企业是否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或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有无隐瞒生产经营真实情况及其他违章违法行为。明确了年检的基本方法。采取私营企业自检填报与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在规定时间内由私营企业自行填报《年检报告书》和《资金平衡表》,连同营业执照及副本一起报送原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实地调査和审核后签署意见。年检合格的企业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1990年度年检戳记。
  2003年,私营企业应检3619户,实检3179户。其中:有限公司2114户,分公司288户,合伙企业143户,独资企业634户,
  图6-1工商机关对私营企业进行年检
  年检率88%o.2004年,菏泽市工商系统对企业的年检实行了“一审核准制”,缩短了年检时间,提高了年检速度。主要做法是:受理人员对符合国家规定,年检材料齐全的企业,直接签署年检核准意见,即时办结,当场发照,简化了原来有受理人员、科长、注册局长三级审核的程序。同年底,私营企业应检6782户,实检4341户。其中:有限公司2975户,分公司350户,合伙企业154户,独资企业862户,年检率64%。
  2005年,私营企业应检8462户,实检5419户,参检率68%,其中:有限公司3465户,分公司735户,参检率分别为65%、72%,合伙企业113户,独资企业1106户,占年检户数97%;通过年检的A级企业共5237户,占年检户数的97%;B级企业180户,占年检户数的3%;免检92户,网上年检286户(不含县区),占市直实际年检企业的20%。
  二、验照
  1983年,区内工商部门对持有《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县(市)工商局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验照,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的“验照贴花处”粘贴年度标记。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不来验照的,要适当处罚。每年一次的验照,对持有《个体工商业执照》从事贩运的商贩,从事地区之间运输的个体运输者,以及出市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在不影响他们的生产、经营,其下一年度的验照,可以提前在当年年底以前办理。
  1984年,地区工商局对年度验照贴花标记式样定为长方形(2.5X1.5厘米)、黑色粗边、内中印三行字:上行为xxxx年(用阿拉伯数码),中行为执照验记,下行为XX县、市工商局。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对每年一次验照手续费定为每本2角。逾期不验照者,给予教育和处罚,对逾期三个月以内者,批评教育,作自我检讨后,准予验照,逾期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者,责令本人检查,处以5元至20元罚款,准予验照;逾期一年以上者,吊销营业执照。1987年,通过验照,解决了营业执照填写混乱,失照不报、违章经营、无照经营等问题。《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境内对个体工商户验照定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对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1998年12月,境内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验照,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验照贴花工作,对个体工商户贴花的同时,发放收费明白卡;对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参加年检,对原注册号统一进行转换,无论年检和新开业的私营企业自1999年1月1日起都要使用全国统一的私营企业注册号;按照《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明确登记管理。对县、市工商局过去登记注册的冠省、地级区划名称的私营企业,在年检期间要理顺,要移交省、地工商局登记管理,或变更为冠县、市区划名称的私营企业;年检中,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理顺私营企业的登记管辖,确保企业关系和法律关系明晰;验照时可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收费标准按地区工商局有关规定执行。年底,对个体私营企业验照年检,仅郓城县就参加验照贴花21242户,验照率86%;缴照注销及查照自行歇业的2225户,占总户数的9%。对私营企业实际年检497户,年检率83%,对48户不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重新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歇业注销及自行歇业的47户,占7.8%。
  2003年,个体工商户应验照87100户,实验照67684户,验照率78%。2004年,个体工商户应验照86425户,实验照71269户,验照率84%。2005年,个体工商户应验照76859户,实验照59990户,验照率78%。第二节监督检查
  1953年,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一些工商业户违法行为日趋严重的情况,查处了在加匸订货中以劣冒优、偷工减料、虚报成本、转包牟利、盗卖国家加工原料以及成品等行为;查处哄抬物价,抢购重要物资,扰乱市场,影响国家收购任务的行为。重点查处私商抢购贩运生猪、粮食及部分出口物资的行为;查处私商高价出售、牟取暴利及套购国营公司商品、转手获利的行为;查处套购囤积管理物资(如粮食、棉花、木材等)、违禁走私的非法行为;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或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查处在经营推销上钻国家空子的行为。1955年,境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对私营改造工作,查处了一批业户经销、代销后违犯国家政令的现象。主要是查处在改造过程中偷税、漏税、抽逃资金、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执行牌价等行为。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境内受“左”的思潮影响,关闭农贸市场,对个体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步步“升级”,实行了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小集体经济合并为大集体经济,大集体经济升为全民所有制经济,排斥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有的转为国营企业,有的加入合作小组、合作商店或动员转为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个体、私营工商业作为“资产主义尾巴”被割掉,逐步取消。1962年,境内个体工商业有所恢复。
  1963年,境内工商机关结合对工商业户重新登记,分阶段对无证商贩进行了清理整顿。着手从整顿集市贸易入手,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摸底排查和提岀意见,由工商部门报政府批准,陆续分批安排;加强经济措施,由国营、供销社积极开展议价业务,占领市场阵地,促使商贩自行淘汰。并根据市场需要,对应该保留的商贩进行登记,批准发证,依法经营;对1963年前已进行了清理整顿的商贩,分行业摸情况,全面考虑,进行审查,换发新证,统一安排。对小商小贩加强计划领导,在货源安排上,掌握先内后外的原则,先由归口业务单位统一安排,安排不了的再外出采购;凡是从国营单位进货一律执行国家标价,自行进货,规定一定的毛利率,定价后报归口业务单位审查批准执行;指定外出采购地区,规定采购数量,兼营要经过归口业务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常从经营作风、服务质量、执行政策方面进行检查。同时,对个体手工业、个体运输业进行了清理整顿。
  1976年,开展“割资本主义的尾巴”。境内私营工商户尚存10512户,取缔2700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区内在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同时加强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1984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对全区个体工商户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纠正了业户生产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清理了领照不营业的业户和无照经营户。1988年,对境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结合换照,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按行业逐户进行了验审。清査验审的项目包括从业人员、负责人、雇工、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来源、经营额以及是否守法经营等23个方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原则,进行了纠正和处理,填写违章违法经营记录单,存入业户档案。
  1989年,全区各级工商机关,集中力量,对全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在检查中,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在春夏之交政治风波中参与动乱的业户外,着重检查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制造、销售假冒商品和有毒有害物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走私贩私的;印制私销售反动、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的;利用卖淫、赌博等非法手段牟利的;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的;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等。1993年,荷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理整顿“八假”。同年底,全区共清理6780户,登记办照4589户,取缔2191户,“八假”企业372户。1996年,全区验照率达89%,年检率98%。对全区登记的企业,逐户进行了检查。帮助企业追回物款达50多万元。同年底,全区清理无照户7400户。1997年,全区强化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力度。年底,全区共清理无照户1680户,引导办照1210户,清理小印刷厂127家,对4家非法印刷企业进行了处罚;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130起,罚没款24万元,处理违章行为3700起,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
  2001年,全市工商系统先后出动执法人员8000多人次,车辆900余台次,查处无证经营业户16613户,依法取缔1087户,拔掉“钉子户”362户。2003年,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明令禁止或关闭后死灰复燃的“六小”(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小炼钢)、“三无”(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企业以及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烟花爆竹、液化气等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整治。整顿期间,全市先后出动执法人员8000多人次,车辆900余台次,查处无证经营户4800户,依法取缔480家,拔掉“钉子户”162家。同年,全市工商行政部门组织专门执法力量对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卫生医疗机构及防止“非典”有关商店进行了全面检查。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坑害消费者,垄断“非典”商品制造混乱行为。全市出动执法人员320人次,制止不正当竞争200余起,没收不合格“非典”商品210件。取缔制假售假业户2400余户,端掉制假窝点68处。全年共查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个体工商业139户;擅自改变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变更登记的671户;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807户;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130户;不按规定办理验照的859户;停业整顿223户。查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私营企业45户;经营场地不实25户;虚假出资7户;擅自改变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变更登记的76户;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185户;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1856户;公司登记后抽逃注册资金16户;停业整顿59户;吊销营业执照286户。
  2004年,全市工商系统联合消防、文化等部门,对集贸市场、饭店、宾馆、歌舞厅、洗浴场所、网吧等市场服务业进行清理整顿。全市工商系统共出动车辆500余次,1800多人次。对排查有问题的430余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检查中发现不属于工商管辖的,移交其他部门管理,共移交案件53起。同年,市工商局对各县(区)工商业户持证亮照经营情况进行了暗访检查。每县(区)局抽查城区工商户20户(其中重点行业10户)、乡镇工商户5户,重点对网吧、医疗机构、食品加工、饮食、加油站、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等行业的持证亮照经营情况进行了暗访检查。工商业户无照经营、未亮照经营和其它违法经营分别占抽查户数的12%、13%和19%。9月,开展了以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清理活动,全市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50次,车辆76台次,检查经营网点280户,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者35户,对11户进行了限期整改,取缔非法经营者6户。全年取缔无照经营案件5289户;总金额2,01219万元;没收金额15.43万元;罚款金额733.99万元;其中国有企业10户;集体企业32户;公司10户;私营企业48户;个体工商户4295户;其他534户。
  2005年,查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个体工商业178户;擅自改变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变更登记的550户;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1196户;伪造涂改岀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不按规定办理验照的271户;其他962户。罚款1895户次,涉及金额51.89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03户次,涉及金额8.60万元;停业整顿199户;发出整改通知书150份;责令改正844户。取缔无照经营案件3544件;涉及金额1761.59万元;没收金额20.40万元;罚款金额301.08万元。其中国有企业8户;集体企业28户;公司9户;私营企业25户;个体工商户3253户;其他218户。第三节日常管理
  清朝末期,对于执照的管理规定很少,荷泽境内基本上是注册登记发照 (证)后即可经营,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保护。
  民国时期,对执照的管理有所加强。菏泽境内对执照的管理是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必须悬于众目易见之所,不得转卖、转让或借用,停业时应将牌照缴还原处注销。1940年,菏泽境内对逾期不领营业证的,第一次处以资本总值1%~3%的罚金,并限令其补领,逾期而不的,停止其营业。1941年,荷泽境内对执照的管理为商号、行、店具有固定性的一年登记一次;对摊贩商民半年登记一次;对行商小贩每三个月登记一次。营业证有效期满,应即申请换发,有效期之延长最多不得过一个月,过期无效。1943年,境内对营业许可证在使用时根据商业性质的不同注明“坐商”、“行商”等字样加以区别。营业许可证如有遗失,立即报县局备案请求补发并登报声明作废。1948年,对执照的管理是有固定门市的商户,均为坐商,发给营业执照;经营较大但无门面的流动商人为行商,发给营业证;凡无固定门面,自己肩挑、推车、手提等从事小本经营的为摊贩,发给牌照。营业证的颁发,暂定每年2月更换一次,临时申请的随时批准发证。
  建国后,境内对执照的管理进一步加强。1951年,境内执照的管理是企业设立登记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始营业的,原登记机关得以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查明确实后注销其登记,并吊销其原领证照。企业变更登记事项与原证照所载不符的,应缴销旧证照,换领新证照。企业歇业、解散登记或撤销登记应缴销原领证照。企业因行政处分或法院判决禁止营业或破产者,处分的机关或法院应即通知主管登记的机关注销其登记,并吊销其原领证照。1957年,境内对执照的管理是行商购销货物,须随身携带营业证与运销货物证明单,以凭査验。行商营业证不得转借、出让、涂改、顶替。如有遗失,应即呈报原发证机关按手续补领,在有报纸岀版城市,并须登报声明作废。行商营业证每年换发一次。如中途变更登记事项之一或全部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变更。凡领到营业证三个月无营业的,又没向原发证机关声明理由的,撤销其营业证。1963年,境内规定对营业执照不得伙用、转让、出租、出售、涂改或损毁。固定门市经营的,应悬挂营业证照在经营地点;摆摊或流动经营的,应随身携带营业执照,以备检查。遗失营业执照的,须声明作废,申请补发。加强了对营业执照的使用管理。
  1980年,区内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了统一的营业执照。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只发营业执照正本,不发副本;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当时没发营业执照,只发省工商局统一制定的《农村社员经营工商业证明》,作为农村各类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等的经营资格证明。1984年1月1日起,境内开始使用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1987年9月,区内对营业执照的管理是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副本或临时执照挂失后,可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不得持假营业执照及副本经营,违者没收假照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种类、内容及管理方法都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同年9月160,国家工商局对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的种类、式样、登记事项都作了调整。区内从1988年1月开始更换新的营业执照,1989年底前全部完成。
  1988年6月,区内对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管理为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2年,地区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日常的监督管理是对经济行为的管理。重点为打击、査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贩毒、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非法利润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行业的管理,把旅店业、文化娱乐业、酒吧咖啡厅、发廊、文化书摊、路边店以及废旧物资收购等行业,作为重点。配合各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查处利用黄色录音、录像制品、黄色书刊等非法牟利的不法行为,查处违反废旧物资收购规定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998年1月,区内对冠地区名称的私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清理的范围是本辖区内冠本地区名称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清理的内容为按照设立登记的注册事项逐一清理整顿。同年4月,菏泽地区工商部门对县(市)属单位和自然人申办的冠地区区划名称的私营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的“三无”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资金、场地与原核准的经营范围不相适应的,清理整顿后,给予规范登记;对雇工人员达不到8人以上的,不予以年检,交有关县(市)按个体工商户登记;对逾期年检的私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999年,地区工商局对全区范围内的各类按摩服务、美容美发、桑拿浴、洗头洗脚场所以及带此类经营项目的宾馆、饭店、度假村等场所进行了严格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内容是严格审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严格审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2001年,全市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活动开展全面清查。10月底,全市共査处无照户16613户,其中补办15526户,取缔1087户,罚款金额95.74万元,具有固定门市业户的持照率和亮照经营率分别达到了97%、95%。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全市经济的发展。
  2004年,全市工商系统开展对网吧专项治理,规范网吧经营秩序。全市共取缔非法经营网吧100余户,从根本上杜绝非法网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执行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和规定。全市共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的已达1392户,免收费金额129.2万元。其中,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费17.61万元,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99.47万元。动员全市个体户吸纳下岗职工3745人,私营企业吸纳安置下岗职工19376人。同年6月,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对全市的职业介绍所等信息咨询进行了清理整顿,查处从事职业介绍的“黑中介”8家;配合教委、安监局对各种技能、技术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查处不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12家。
  2005年,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经济户口”,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各县(区)局全部将个体户登记权下放给了基层工商所,各工商所全部建立了业户和信用分类监管档案。

知识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客观地记述了菏泽境内工商业发展脉络和工商行政管理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这部志书共分15篇,50余万字,时间跨度为上古时代至2005年,简要记述了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菏泽境内的市场发育、贸易往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历史沿革,重点再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05年,菏泽工商业发展、振兴的历史原貌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进程。特别是突出记述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菏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成绩和贡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地方及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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