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整顿企业
1959年,境内各县整顿的对象为街道企业、社办企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合作商店)。1961年,境内各县开始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整顿,小商小贩也开始从国营商业(包括公、私合营业)、供销合作社中调整出来。1962年,境内开始恢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一些小商小贩彻底从国营商业(包括公私合营商业)和供销社中调整出来。1963年,境内各县对国营企业、地方集体企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工作。其程序是先清理整顿个体工商户,再进行其他企业登记。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人员区别对待的原则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对投机倒把活动,坚决予以取缔。清理无证户,换发工商企业证照。1964年,境内各县对社队企业全部停止经营活动,只对粮、棉、油加工作坊登记核发证照,其余作为农副业不予登记。是年底,境内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全面完成。
1965年,境内工商部门加强了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的管理,不准经营批发业务;不准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准超过规定的活动地区;不准任意增加网点;不准任意增加人员;不准违反国家的价格政策;非经批准,不准在集市上和到外地采购。1966年开始,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停止发展,凡是可替代的行业,逐步由国营、合作社商业代替。到1975年,合作商业和合作小组已全部实行国营商业管理制度。同年,境内对辖区内的部分社队、街道企业进行了整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工商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恢复和发展起来。1980年,全区各县(市)工商局会同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对医药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整顿。对具备条件的药厂、医药公司、药店验收发照。1980-1983年,全区工商部门对贸易货栈、小炼油厂、酒厂、烟厂、锅炉厂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区、市、县直属机关的宾馆和招待所进行了清理整顿。
1985年,地区工商局组织各县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清理整顿,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乱冠隶属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冠以经济性质的名称;纠正了小企业起大名称、大字号,乱冠“中国”、“中华”、“国际”、“山东省”、“山东”、“齐鲁”、“菏泽”字样等行为;规范了企业的名称。1986年3月,全区工商系统对1203个公司、中心进行了全面查证、认真清理整顿,对286家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公司进行了处理,其中对37个“四无”公司吊销了营业执照;对157个由于企业名称、生产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经营方式不符合规定的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对11个因领照未开业和自行歇业的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对81个因生产经营违法违章等问题的公司,令其进行了停业整顿。同年6月,全区工商系统对1336户工商企业、2144个分支机构和76541个个体户,进行了全面验照检查,对领照后无能力开业或经营不善的企业缴销营业执照。1989年5月,全区工商部门对全区邮电、通信业务(包括邮电代办、委托机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1990年8月,地区工商局对名称前直接冠以或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山东省”、“齐鲁”、“菏泽”、“菏泽地区”或“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整顿,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名称。1993年7月,地区工商局对境内有固定的场所、设施并有若干个经营者入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开办者进行了一次清査和整顿,并核准登记发证。9月,地区工商局会同文化部门对全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了一次清理和整顿,重新审查核准并登记。1996年,清理“挂靠”企业369户,无照户7400户。对562户“三无”企业、假集体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收缴销毁公章734枚。查处违法违章企业163户,罚款16万元。并对全区范围内的农资专营进行了整理,对270户企业换发了专营许可证。1997年,通过年检注销企业158户,办理企业变更登记725户,查处违章企业1259户,清理“三无”企业123户,关停小造纸企业96户,清理小化工企业8户,清理小电镀企业7户。2000年,全区共对违反规定的231家企业进行了处罚,罚款43万元。另外,对烟花爆竹、娱乐、食品、白酒生产等特种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对764户企业进行了处罚,罚款32万元。
2003年,全市工商机关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典当行、非娱乐性公共聚集场所、成品油市场、农业生产资料等企业或经营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2004年,全市工商系统加强企业登记监管工作,对“三无”、“六小”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予注册,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业和企业,严格履行前置审批手续。
二、清理整顿公司
1985年8月,地区工商局在境内开始了第一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清理整顿的内容是:政企不分的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办的公司、中心;行政管理机构改挂公司牌子,实际上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公司、中心;开办公司、中心未经批准,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超范围经营,套购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倒买倒卖,有违法行为的公司、中心;借“公司”之名,投机行骗,无资金、无经营场地、设施的“皮包公司”。清理整顿工作于10月底结束。全区共有“公司”、“中心”1203家,其中全民296家,集体732家,合营147家。共查处有问题“公司”、“中心”286家,注销停办“公司”、“中心”129家。
1988年10月,地区工商局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第二次全面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清理整顿的重点为:1986年下半年后新成立的公司,解决公司官商不分、政企不分问题;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的公司;无证照经营的公司。清理整顿公司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988年10月到1989年8月;第二阶段从1989年8月到1990年底。第一阶段,全区共核查公司823家,“撤并改”327家,变更和调整经营范围114家,145名在公司任职的党政离退休干部辞去职务。共清理假集体企业206家,清理批发企业324家。1990年,重点是落实清理整顿流通领域各类公司撤、并、留方案和建章立制。全区共检查公司823家,撤并不符合条件的公司327家,保留公司496家。1994年7月,全区各级工商行政机关,积极支持企业搞联营、兼并、划小核算单位,帮助企业组建集团公司、产供销一体的实业公司等。依法帮助企业解决“三角债”、“连环债”和拖欠款,为盘活企业资金出谋划策。
1995年,全区对公司登记开展了严格审查工作:一是对股东资格的审查;二是对股东出资的审査;三是对公司章程的审查;四是对公司机构的审查;五是对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的审查。1996年,全区清理整顿“挂靠”企业369户,对562户“三无”企业、假集体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收缴销毁公章734枚。1999年,全区工商系统对全区企业集团进行了规范。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均应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凡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均应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达不到50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达不到1亿元人民币的,应当采取增资扩股、兼并联合等多种方式,达到规定要求;3、凡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达不到5家的,母公司应当加大对外投资,使子公司达到5家。经规范达到企业集团登记条件的,重新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对规范达不到企业集团条件的,该集团母公司应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集团”字样。
2002年,全市清理了冠省名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将冠省名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并为52户企业办理了冠省名名称登记; 建立了网上企业年检制度,组织县、区局开展日常企业监督,建立“经济户口” 档案,调整企业档案3421户,健全经济户口13000户。
三、整顿党政机关及部队办企业
1943年2月,境内开始禁止各级政府公务人员经商。1947年7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停止各部门和机关贸易生产自给任务的通令,禁止经商办企业。至此,境内军政机关办企业停止。
1950年6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重申机关、部队、学校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直到70年代末期,境内党政机关和部队办企业的问题不甚突出。
菏泽地区从1985年开始对党政机关及党政干部经商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党政干部多数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干部的子女及配偶问题也得到解决。
1986年6月,地区工商局对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按以下标准掌握:使用事业编制而行使党政工作职能的机构,或使用事业编制直接为机关服务的机构(如机关生活服务站),行使监督检验等职权的事业单位,包括公路站、车辆监理站、卫生防疫站、工商所、税务所视同党政机关不允许经商办企业。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管理机构,市、
图4-71946年冀鲁豫行署工商局
制定的经济工作人员十大纪律
县以上供销社,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也不准再办其它企业。有些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允许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如民政部门为安排伤残人员和优抚对象办的企业;妇联可用儿童福利基金资助推动有关涉及儿童食品、服装的生产经营。共青团可以创办服务业企业,侨联、工商联可以举办少量企业以发挥其特长。各类事业单位,允许利用其人才和设备,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创办企业,但不得办成纯商业企业。1991年1月,荷泽地区对军办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军办企业的三证(《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或《会计证》)应在1991-1992年军办企业治理整顿中补齐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