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菏泽境内属公营的工厂或商店登记程序是,其工厂和商店应有上级管辖部门的担保,并加盖公章和首长的名章,才能领取营业执照。一般的工厂(场)、坐商必须有两家以上殷实铺保,填具保证书,经审査后才发给营业执照。作坊须有一家以上殷实铺保或所在地村公所的正式证明,经审查后发给营业执照。机关生产经营的工商业,则有本机关开具的正式证明,经审查后发给营业证书。
建国初期至1956年间,境内的工商业户都按照行业分类,将其划归到各行的专业登记委员会进行登记注册。一般是各县的专业登记委员会对其本县工商户所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送到专区工商业登记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后的申请登记材料,一律呈送工商科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正式营业执照。
1963年,境内对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包括工商企业的开业和歇业,都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再到县工商业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由于企业类型的不同,登记审批的程序也略有差异:1、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凡是没有列入国家计划的,一律不予登记;2、属县管理的工商企业,应经过县主管局或科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发证;3、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工商企业,应经过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发证;4、外地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由其上一级的领导部门审查同意后,并向驻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发证。
1975年,境内为方便过往军人和驻地军人的生活,相继成立了一批军人服务社。菏泽境内严格按山东省政府的规定,设立军人服务社,要由团以上后勤部门提出申请,征求驻地商业部门的同意,逐级上报审批,经省商业局同意,由省工商局发给“军人服务社营业证”,方始营业。新的营业证从1976年5月1日起使用。
1978年,境内对酒厂、药厂和有民品生产任务的军工企业的特别审批程序是:由县主管部门初审,再由省工商局审批发照。1979年,荷泽境内对军人服务社的设立审批又作了相应调整,不再限制设立的单位,但设立单位要填写营业报批表,与当地县商业局协商同意,由地区商业局签章后,按部队系统报上一级后勤部批准,经省商业局同意后,由省工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1983年,由省商业局发照改为由省工商局核准,所在地的县、区发给营业执照。同年,省工商局对这部分企业的审批程序作了调整:1、过去由省主管部门批准,省工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酿酒厂、药厂、兽药厂和有民品生产任务的企业等,改由所在地的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但批准程序仍执行原来的规定:⑴酒厂中的全民、集体(不包括社队集体)厂,其申请登记表须经主管部门、当地市、县政府、工商局签章后,报经省第一轻工业厅、专卖事业管理局批准签章,再报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然后由市、县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社队利用下脚料和残次水果为原料办的小酒厂,除地方批准手续同上述规定外,省级须由省社队企业局开具证明信,经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由地、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⑵药厂申请登记表由主管部门、县(市)工商局签章,经省医药局、卫生厅(兽药厂经省农业厅)签章,经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由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3)有民品生产任务的企业,申请登记表经省军工局批准签章,经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由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2、全国性公司设在山东省的分公司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进出口以及有对外业务的公司,过去由所在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改由省工商局发照。
1985年,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境内按上级的指示精神,对公司的审批程序作了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批改由综合部门审批。具体划分为:成立生产性、商业性以及产销合一的全省性专业公司,由省经委审批。其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或重要的全省性公司,报省政府批准;所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经贸委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经贸部审批;科教文卫等其它部门成立的全省性专业公司,由省编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成立跨市、地的公司,各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报经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综合部门审批;各市、地、县成立专业公司,要分别经市、地、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综合部门审批。其后,对部分类型的公司的设立审批又作了相应规定。科技开发性企业由省科委审批,建筑企业由省建委审批,企业集团、股份制企业由省体改委审批。一般性企业由企业归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989年,为维护登记的严肃性和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山东省登记主管机关内部的核准登记实行了程序化管理,分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环节。地区工商局在省工商局的安排下,按登记程序实行窗口化服务,负责以下企业登记管理:1、菏泽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设立或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以及科技型社会团体设立冠以“荷泽”、“菏泽地区”字样的区直属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集团;2、菏泽地区人民政府授权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区直属企业、单位设立冠以区有的企业和经营单位;3、省工商局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4、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登记;5、区企业名称冠以“山东”、“山东省”或“齐鲁”“鲁西南”字样而不冠所在区名,经批准后,省工商局核定企业名称,由地区工商局核准登记。荷泽地区各县(市)工商局负责登记权限为:县(市)政府批准设立或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査同意,由政府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冠县(市)名的县(市)属公司、企业和集团,由县(市)登记;地区工商局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登记。
1990年,地区工商局对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申请登记的审批程序是:受理。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登记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文件齐备,依法作出接受企业申请登记。受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经办人须在登记文件中签署受理的时间和受理意见。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岀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文件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核准。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文件全面审查后,对其设立登记予以批准,并准予颁发营业执照。核准意见应由登记主管机关的分管领导签署;发照。对经审査、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公告。对核准设立登记的企业,工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发布登记公告。
1994年,为方便企业登记注册,地区工商局下放冠县、市名企业登记权限,经地区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工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2003年,市工商局下发《关于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实行“一审一核制”和“一审核准制”的意见》,荷泽市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授权受理人员核准。即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予以审査,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签署核准意见;企业设立登记,授权企业注册局局长核准。即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企业注册局局长核准;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授权科长核准。即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科长核准。
2004年7月,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企业登记注册试行“一审核准当场登记”的意见》,进一步下放企业登记核准权,试行“一审核准当场登记”制。登记注册的程序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授权企业登记注册员核准登记。即注册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直接予以受理登记;重大、复杂、疑难的企业登记,企业注册局局长可指派注册员受理登记或召集相关人员共同研究,决定是否受理登记;对政府安排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需要特事特办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企业注册局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委员会决定予以办理。至2005年,工商企业登记程序没有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