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开展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在不同时期对企业登记对象、登记范围、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等规定均有不同。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曾一度处于停滞状态,1979年,地区工商局成立后,开始依据有关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对境内的企业恢复正常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一节登记对象
1943年,冀鲁豫行署颁布《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凡本境的工厂、作坊、店铺、行商及经营杂货土产等的摊贩,均需登记,不登记者不得营业。商人中途歇业,要申请注销登记,呈缴营业许可证。按照要求,境内各县相继规定了一些登记管理政策。把登记对象分为“坐商”和“行商”,有固定营业门市的商户为坐商,营业额较大但无固定门面的商人为行商。坐商发营业执照(有的发甲种营业执照),行商发营业证(有的发乙种营业执照)。
建国初期,境内开始对工商企业登记。登记对象是工业私营企业、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私营商业。要求凡是在境内设固定厂址、门市、字号的工商业都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许营业。
1950年,政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菏泽地区各县对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参照政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行登记。其中,称公司的内资企业,由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登记并发执照。
1956年,菏泽地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家管理经济的体制发生了变化,所有企业实行按行业归口统一管理。1957年的工商企业登记对象为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1964年4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办商业的要求,荷泽地区社队办商业全部停止经营活动,社队办的工业只限对粮、棉、油加工业登记,核发证照。登记对象是工商企业、分支机构、筹建企业核算的工商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基本建设满一年的筹建企业。核发营业证照时,在“核算形式”栏中注明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筹建企业发筹建许可证。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境内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处于不正常状态,对以上办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合作企业停止登记管理。1979年10月,荷泽地区工商局成立,对境内特种印刷、刻字、旅馆、饭店、马车店、修理业、废品收购站、委托商店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和登记发证。1980年,荷泽地区工商局为贯彻国家经委、农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境内各县对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1981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工作的通知》,菏泽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物资、农林、水产、医药等批发、商贸企业、军人服务社、招待所、外地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进行普查登记。
1982年,按照国务院颁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荷泽地区登记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合营企业、邮电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菏泽地区对企业登记发证,由原来的营业性改为法人登记。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同年11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至此,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和法规逐步健全。菏泽地区登记对象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筹建企业。1994年7月1日开始,按《公司法》规定,荷泽地区对于共同出资,以出资额多少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认购公司股份大小承担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登记对象,来区别与企业法人进行登记。1995年,菏泽地区登记对象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合伙性质的企业。1996年,按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管理,支持企业改革的通知》《山东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企业改制中有关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菏泽地区登记对象为原有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到2005年底,企业登记对象没再发生变化。
第二节登记范围
民国期间及解放前夕,战争不断。境内内资企业比例甚少,登记工作未能得到开展。1943年,山东省工商总局成立,《晋冀鲁豫边区商人办法》发布,境内把合作社开始纳入登记范围。同年8月20日,《冀鲁豫边区工商登记暂行办法》颁布,又将登记范围扩大到工厂、作坊、店铺、行商(主要指私商)。1945年5月,根据山东省工商总局《关于迅速办理执照指示》,境内各县对工厂、作坊、店铺、行商及经营洋货杂货、土产的摊贩,无论公营、私营、公私合营都进行登记发照。1949年2月15日,冀鲁豫行政公署发出贯彻《工商业申请营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令,境内登记范围进一步扩大,工商业户、工厂、商店、私人店铺均属登记范围。从行业看工业类有纺织业、漂染业、制粉业、磨坊业、榨油业、翻沙铸铁业、砖瓦业、酿酒业、酱菜业、土制卷烟业、刻字业、油漆粉刷业、木器业、铁匠业等。商业类有金银饰品店、粮、油、杂货、食品、面粉、棉花、百货、鞋帽、酱菜、五金铁器、文房四宝、眼镜、陶瓷、盐等销售商店。其它还有禽类、典当、澡塘、理发、货栈、医院等行业。
1953-1954年,国家对粮食、油脂、油料、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计划供应的政策。菏泽地区各县凡经营上述商品的私商,改由国营商业经销、代销,并对商业网点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是:把一部分商店进行合并和迁移;将个别私营商店转移到其他行业。凡是给国家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的企业,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工商企业开、歇、转、并,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开业。菏泽境内登记范围改为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零星的企业登记工作由商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979年10月,地区工商局成立。区内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亦相继成立,并在工商局内设企业登记管理股,开始恢复正常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登记范围仍是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1980年,菏泽地区登记范围是:工业企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交通运输业(中央直接管理的铁路、公路、航空、航运企业及其营业所、售票所不登记)、商业、建筑业、饮食业、服务业(包括:广告服务单位、看车场、书店、书摊、影院、剧院、对外营业的文娱场所),以及工业、物资、农林、水产、医药等部门对外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军人服务社、各部门招待所,外地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个体工商业等。1982年8月9日,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荷泽地区登记范围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等十大行业,其中包括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合营企业、邮政通讯部门及其他公共事业单位所属企业。随后,又将金融、保险等企业纳入登记范围。1985年8月25日,国家工商局颁布《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地区工商局组织各县、市工商局对公司进行审核登记。1986年,菏泽地区开始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办理登记。是年3月,开始对由国家垄断的专业银行、保险业进行登记。4月,对联合经营组织纳入企业登记管理。
1987年,荷泽地区对经营书刊、音像出版、印刷及发行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并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乡(镇)、村企业的登记范围,除小烟厂、小炼油厂、爆破器材生产和污染项目须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外,准予发照经营;对联户企业、家庭工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和规模,区别不同情况,有的可以登记发照,有的可以只登记不发照先经营。企业名称,可以不署乡(镇)地名。家庭工业可以与国营、集体企业挂靠经营;乡、镇办公司的注册资金,可按原规定有计划的放宽百分之五十限额。1988年6月3日,国务院颁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同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登记范围进一步扩大。菏泽地区工商局把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调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包括公共事业、卫生事业和教育事业等部门)纳入登记范围,对从事部分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开始办理登记。是年,把清理整顿后的各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也重新纳入登记。1990年,荷泽地区对邮电企业(包括各级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邮电所、邮政储蓄所和报刊门市部)开始办理登记。1991年6月,地区工商局、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局联合下发《关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地区直属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地区工商局办理直属企业登记管理范围是:地区行署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由地区各部门或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名称冠以“地区”“菏泽”等字样的企业;经地区行署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地区直属企业或事业单位设立的名称冠以“地区”“荷泽”等字样的企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省属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央直属单位、省属单位、军队(含武警)驻境内设立的企业,冠以“地区”“菏泽”等字样名称的,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冠市、县名称的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中央直属单位、省属单位、军队(含武警)和地区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办劳动服务企业,经主办单位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办理名称登记和初审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1993年,菏泽地区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纳入登记管理范围。同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荷泽地区工商局对各种期货经营服务部开始登记。1994年,《公司法》颁布实施,全区各级工商机关开始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并规范以前登记的有限公司工作。1995年,地区工商局将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各类拍卖市场(行、中心、公司)等正式纳入登记管理范围。同年12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地区工商局把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纳入登记范围。1996年,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原有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使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地区工商局将以前登记注册的名称中不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字样的公司均进行了重新登记。对分公司,原有公司重新登记为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由公司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分公司重新登记,不再使用原有的核转程序;原有公司变更为其他类型企业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司申请办理分公司的变更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中不得再含有“分公可'字样。同年7月,地区工商局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纳入企业登记范围。1998年5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服务社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通知》,全区各级工商管理机关把县级残疾人服务社及分社纳入登记范围。
1999年3月,国务院颁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区内对营业性歌舞厅、游艺等场所经营单位纳入工商登记管理范围。同年,对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纳入登记范围。12月12日,国务院50次常务会议通过《出版管理条例》,对区内的报社、期刊社列入登记范围。2001年4月,依据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区内规定经营单位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同年,市工商局组织各县、区工商局对有关企业全面进行了检查并登记发照。2002-2005年底,登记范围基本上没有变化。
第三节登记事项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境内企业登记没有固定的登记事项。
1948年12月,华北地区人民政府公布《工商业申请营业登记暂行办法》,境内登记事项是:1、名称;2、类别(独资、合伙、公司……有限、两合、股份两合、合作);3、地址;4、经理人;5、股东与股东会;6、制造或营业项目;7、创设年月。
解放初,境内未开展统一的企业登记工作,各县的登记工作大都沿用过去的登记事项。其登记事项是:企业名称、所营事业、企业所在地、领导机关、开设年月及备考等项。
1952年9月,山东省对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名称的管理和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经营的企业,称“地方国营企业”,其名称前冠以“地方国营”;政府与私人资本合资,称“公私合营企业”,名前应冠以“公私合营”字样。菏泽境内的登记事项严格按照山东省的规定,一直延续到1985年。
1963年,境内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负责人姓名、开业日期、主管部门、生产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数额、职工人数或从业人数、在职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人数等。资金认定标准:由国家核定资金的按核定资金登记,不由国家核定资金的工商企业以自有资金(合作企业包括股金)为准。从业人员的认定标准:工商企业的职工人数和工商业者人数以申请登记时的实有人数为准。经核准的企业由所在县人民委员会或者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开业证照。登记主管机关认为无需发给开业证照的,可以只登记不发照。但是,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或经营范围、转业、合并或迁移,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它事项变更只需备案。
1980年,菏泽地区企业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地址、负责人姓名、开业日期、企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主要设备、职工人数、资金数额、三废、噪音、震动、危险物品状况和治理措施等。
1982年6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区内企业登记的事项为: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核算形式、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从业人数。其中职工人数或从业人数不在营业执照上体现。若改变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要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筹建登记的事项为:筹建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筹建项目、投资总额、建筑面积、设计生产能力、筹建项目批准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筹建项目主管部门。
1985年,菏泽地区严格按照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展境内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规定》要求: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地区、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企业名称必须由行政区划、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地区工商局对境内所辖企业名称实行核准分级管理,凡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企业名称报国家工商局核定;凡使用“山东省”、“山东”、“齐鲁”等字样的企业名称报山东省工商局核定;对冠以“菏泽地区”、“荷泽”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规定由地区工商局核定。企业名称不允许冠以党政机关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国防组织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
1989年,荷泽地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企业登记事项与1982年相比,变动较大。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为: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其中,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分支机构只在登记注册书上填写,不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办理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是: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等。隶属关系不在营业执照上体现。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要向原登记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995年,荷泽地区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执行。境内公司的登记事项是:公司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分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限,不能超出。如须超出,应先变更公司的经营范围。2003年,公司的登记事项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
第四节登记程序
建国前,菏泽境内属公营的工厂或商店登记程序是,其工厂和商店应有上级管辖部门的担保,并加盖公章和首长的名章,才能领取营业执照。一般的工厂(场)、坐商必须有两家以上殷实铺保,填具保证书,经审査后才发给营业执照。作坊须有一家以上殷实铺保或所在地村公所的正式证明,经审查后发给营业执照。机关生产经营的工商业,则有本机关开具的正式证明,经审查后发给营业证书。
建国初期至1956年间,境内的工商业户都按照行业分类,将其划归到各行的专业登记委员会进行登记注册。一般是各县的专业登记委员会对其本县工商户所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送到专区工商业登记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后的申请登记材料,一律呈送工商科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正式营业执照。
1963年,境内对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包括工商企业的开业和歇业,都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再到县工商业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由于企业类型的不同,登记审批的程序也略有差异:1、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凡是没有列入国家计划的,一律不予登记;2、属县管理的工商企业,应经过县主管局或科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发证;3、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工商企业,应经过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发证;4、外地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由其上一级的领导部门审查同意后,并向驻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发证。
1975年,境内为方便过往军人和驻地军人的生活,相继成立了一批军人服务社。菏泽境内严格按山东省政府的规定,设立军人服务社,要由团以上后勤部门提出申请,征求驻地商业部门的同意,逐级上报审批,经省商业局同意,由省工商局发给“军人服务社营业证”,方始营业。新的营业证从1976年5月1日起使用。
1978年,境内对酒厂、药厂和有民品生产任务的军工企业的特别审批程序是:由县主管部门初审,再由省工商局审批发照。1979年,荷泽境内对军人服务社的设立审批又作了相应调整,不再限制设立的单位,但设立单位要填写营业报批表,与当地县商业局协商同意,由地区商业局签章后,按部队系统报上一级后勤部批准,经省商业局同意后,由省工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1983年,由省商业局发照改为由省工商局核准,所在地的县、区发给营业执照。同年,省工商局对这部分企业的审批程序作了调整:1、过去由省主管部门批准,省工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酿酒厂、药厂、兽药厂和有民品生产任务的企业等,改由所在地的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但批准程序仍执行原来的规定:⑴酒厂中的全民、集体(不包括社队集体)厂,其申请登记表须经主管部门、当地市、县政府、工商局签章后,报经省第一轻工业厅、专卖事业管理局批准签章,再报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然后由市、县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社队利用下脚料和残次水果为原料办的小酒厂,除地方批准手续同上述规定外,省级须由省社队企业局开具证明信,经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由地、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⑵药厂申请登记表由主管部门、县(市)工商局签章,经省医药局、卫生厅(兽药厂经省农业厅)签章,经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由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3)有民品生产任务的企业,申请登记表经省军工局批准签章,经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由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2、全国性公司设在山东省的分公司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进出口以及有对外业务的公司,过去由所在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改由省工商局发照。
1985年,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境内按上级的指示精神,对公司的审批程序作了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批改由综合部门审批。具体划分为:成立生产性、商业性以及产销合一的全省性专业公司,由省经委审批。其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或重要的全省性公司,报省政府批准;所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经贸委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经贸部审批;科教文卫等其它部门成立的全省性专业公司,由省编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成立跨市、地的公司,各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报经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综合部门审批;各市、地、县成立专业公司,要分别经市、地、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综合部门审批。其后,对部分类型的公司的设立审批又作了相应规定。科技开发性企业由省科委审批,建筑企业由省建委审批,企业集团、股份制企业由省体改委审批。一般性企业由企业归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989年,为维护登记的严肃性和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山东省登记主管机关内部的核准登记实行了程序化管理,分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环节。地区工商局在省工商局的安排下,按登记程序实行窗口化服务,负责以下企业登记管理:1、菏泽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设立或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以及科技型社会团体设立冠以“荷泽”、“菏泽地区”字样的区直属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集团;2、菏泽地区人民政府授权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区直属企业、单位设立冠以区有的企业和经营单位;3、省工商局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4、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登记;5、区企业名称冠以“山东”、“山东省”或“齐鲁”“鲁西南”字样而不冠所在区名,经批准后,省工商局核定企业名称,由地区工商局核准登记。荷泽地区各县(市)工商局负责登记权限为:县(市)政府批准设立或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査同意,由政府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冠县(市)名的县(市)属公司、企业和集团,由县(市)登记;地区工商局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登记。
1990年,地区工商局对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申请登记的审批程序是:受理。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登记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文件齐备,依法作出接受企业申请登记。受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经办人须在登记文件中签署受理的时间和受理意见。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岀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文件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核准。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文件全面审查后,对其设立登记予以批准,并准予颁发营业执照。核准意见应由登记主管机关的分管领导签署;发照。对经审査、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公告。对核准设立登记的企业,工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发布登记公告。
1994年,为方便企业登记注册,地区工商局下放冠县、市名企业登记权限,经地区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工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2003年,市工商局下发《关于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实行“一审一核制”和“一审核准制”的意见》,荷泽市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授权受理人员核准。即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予以审査,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签署核准意见;企业设立登记,授权企业注册局局长核准。即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企业注册局局长核准;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授权科长核准。即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科长核准。
2004年7月,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企业登记注册试行“一审核准当场登记”的意见》,进一步下放企业登记核准权,试行“一审核准当场登记”制。登记注册的程序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授权企业登记注册员核准登记。即注册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直接予以受理登记;重大、复杂、疑难的企业登记,企业注册局局长可指派注册员受理登记或召集相关人员共同研究,决定是否受理登记;对政府安排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需要特事特办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企业注册局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委员会决定予以办理。至2005年,工商企业登记程序没有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