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企业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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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631
颗粒名称: 第四篇 企业登记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38
页码: 170-208
摘要: 建国前,境内历史上均对企业进行登记。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加强监管措施,强化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逐步健全和完善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全市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对企业登记、监督检查,为“突破菏泽”,支持全市企业搞活经营,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
关键词: 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登记管理

内容

建国前,境内历史上均对企业进行登记。建国后,特别是经过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企业登记范围进一步扩大,登记程序进一步规范,至2005年,全市国有企业登记注册795户,集体企业1058户,公司1861户,分支机构1714户,企业变更登记1149户,注销登记385户,换发企业营业执照5087套,国有企业注册资金10.2012亿元;登记对象也由原来的工业私营企业、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私营商业转变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加强监管措施,强化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逐步健全和完善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全市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对企业登记、监督检查,为“突破菏泽”,支持全市企业搞活经营,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第一章登记管理沿革
  境内对企业的登记管理,在不同的朝代或国家制度下也各有不同。建国后,特别是经过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荷泽区内的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也随之开展。
  第一节建国前企业登记管理
  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洋务运动”中,境内办起了国家所有的近代工商业,对其登记管理采取官办、官商合办、官督商办三种形式。
  1903-1904年(清光绪二十九至三十年),清政府成立商务部、工务部,后合并为农工商部,相继颁布《公司律》《商人通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和《破产律》等关于工商企业登记的法规。境内公营商业以经营布匹、杂货、食盐、粮食为多;制造业主要是食盐、纸张、土织布、草编、条编、榨油、酿酒等。登记管理是与赋税征收、户籍登记和市场管理合为一体的,执行清政府登记管理规定。
  1914年3月2日,国民政府发布《商人通则》,对所有工商企业施行登记管理。境内涉及范围为买卖业、制造业、加工业、出版印刷业、金融保险业等17个行业。但是,不包括沿街或道路买卖物品之商人和手工业范围内之制造人或加工业及其他小商人。
  1937年,中国共产党在鲁西南开创抗日根据地和游击区。为了打破日寇的经济封锁、经济掠夺,保证根据地的军需民用,保护生产,荷泽境内对根据地十分需要的重要物资,如粮食、棉花、大牲畜、土布、硝磺以及金、银、铜、铁、锡、钢、铝等贵重金属一律进行登记,实行严格控制,禁止出境。对一些次要的货物,如花生、油脂、红枣、乌枣、肥猪、皮、毛等,实行征税后才准出境。对根据地的一些土特产品,如硝盐、瓜子、土药材、草帽、柳条制品、鲜瓜果等实行免税奖励出境的原则。对入境货物分三类管理,凡根据地十分必须的物资,免税奖励其入境;凡需要的一般货物,如颜料、火柴、红糖等等,登记后准许入境;而对毒品、赌具及一些化妆品、奢侈品,如纸烟、香皂、“洋布”(机织布)、“洋袜子”(机织袜)、牙膏、海盐、海带等禁止入境。
  1940年1月,境内建立了贸易机构,开展生产贸易事业,建立起公营的织布、造纸、制革、鞋袜等工厂。同年,鲁西南专区、曹县、荷泽县、郓城县统制贸易局相继成立。境内加强了出入货物统制,健全了统制贸易组织,对重要物资,只有已登记的内资企业(商号)才能经营。1942年8月,冀鲁豫边区工商管理总局颁发《合作社贷款办法》,境内开展了合作贷款。因已登记之合作社才有贷款资格,故鼓励群众参加合作社和扶植其发展。同时,菏泽县在城西南王浩屯、安陵集一带成立了工商局。12月,工商五分局成立。原鲁西南统制贸易局带来了3个手工业工厂,在境内建起了安陵造纸厂、马庄毛巾厂、丝绸厂,并在工商局登记。境内各县工商局按冀鲁豫边区工商局《冀鲁豫边区工商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区的企业进行登记,不登记者不得营业。若中途歇业须申请注销登记,呈交营业许可证。
  1948年,境内各县相继解放,成立人民民主政府。在人民民主政府领导下,境内民众展开了抵制敌货斗争,办起了公营商店、被服厂、印刷厂、造纸厂、织布厂、纱厂等工商企业。当时的经营方式,除使用货币外,还可以以粮代币,以生换熟以及代加工等。
  1949年初,荷泽县工商局对城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对无证但符合条件者补发营业执照,取缔违法经营。当时仅菏泽县就有行业75种,工厂、商号(包括行商)1206家。同年8月,“荷泽县工商管理局”
  图4-1民国三十年(1940年),冀鲁豫区抗日政府工商管理局,向辖区内从事运输、贩运业的商户,颁发的营业执照
  改为“菏泽县政府工商科”,对以营利为目的公私企业(工厂、商店、作坊、行栈)以及摊贩、行商、小贩都进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同年,荷泽县成立粮食、油脂、百货、花纱布经营组,为国营企业。第二节建国后企业登记管理
  1949年10月-1952年12月,是全面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菏泽境内各县工商局对工商企业管理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分两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第一步是采取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形式,变私有资本主义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第二步是采取全行业公私合营、定股定息、人事安排等形式,把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基本上变为社会主义经济。1950年10月,境内开始办理县以下基层合作社的临时登记工作。同年底,仅荷泽县登记注册的坐商就达3129家、行商1636家、摊商2771家。1951年,境内各县对公营、私营、公私合营的商店、商行、商号开业,歇业、转业、更改名称或迁移地址,一律进行登记。
  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境内个体和摊商分别并入公私合营商店或合作小企业。1958年,境内掀起“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有些条件好的企业上升为地方国营企业或并入地方国营企业;大部分合作社(手工业社、合作商店)组织过渡为商业;有些小商贩也过渡到国营企业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私营企业改造和帮助人民公社办企业,街道企业的生产纳入国家计划,各县供销社经济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
  1961年冲共中央提出“整顿、巩固、充实、提高”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境内各县开始了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整顿,小商小贩从国营商业(包括公、私合营业)、供销合作社中调整出来。1962年,境内各县按先清理整顿个体工商户,再进行其他企业登记的顺序,对国营企业、地方集体企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登记工作。1964年,境内各县对社队企业全部停止经营活动,只对粮、棉、油加工作坊登记核发证照,其余作为农副业不予登记。同年底,境内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全面完成。1965年,境内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加强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的管理和改造。1966年开始,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停止发展,凡是可替代的行业,逐步由国营、合作社商业代替。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境内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取消,或并入革委生产指挥部,或并入商业局,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也被其他业务取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境内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恢复和发展起来。1979年,境内根据《山东省旅店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修理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境内旅馆、马车店、印铸刻字、废品收购、修理服务等行业进行登记管理,核发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特种行业企业未领取新证照的,一律不准刻制企业公司公章,不准在银行开账户,不准在税务部门领取发票以及原材料供应。经过清理整顿、登记发证,摸清了全境特种行业的情况,初步建立起特种行业的“经济户口”。10月,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内设企业登记管理科,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也相继成立企业登记管理股,分别负责地区直属和县属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工商企业登记
  图4-3七十年代工商企业临时营业证
  管理试行办法》,在搞试点的基础上,分期分批逐步对工商企业登记发证。按照先登记个体工商业户、社队、街道办的企业(包括工业、建筑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学校办企业),再登记特种行业、计量衡器制修业、印刷厂、皮革厂,最后登记全民所有制的工商企业的顺序实施。对个体商户,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象,以清理登记的户数为基础,对修理业、服务业和手工业户,视市场需要,经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査同意后发证。对批准的业户,尽量组织到生产队、街道企业中来。对核准的少量有手艺的个体修理服务和手工业户,发临时照,准许从事经营;对社队办的集体企业登记发证时,会同其业务主管部门一起进行,产、供、销无问题的,积极支持其发展,准予登记发证;有问题的暂时登记不发证;对生产经营方向不对头,原料没来源,产品没销路的企业,配合有关业务部门做好工作,停止营业或改行转业;对符合政策、又符合实际需要的社队办饮食业,经核准发给临时营业执照。登记过程中,注重管理企业招牌,恢复有声誉的企业名称,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不准开业。年底,全区共发证2032户,从业人员142291人,其中工业企业1047户,51789人,工商企业985户,90520人。取缔无证商贩计761户。
  1980年3月,境内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结合工业普查全面展开。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总额、职工人数、生产能力、主要产品、产量和销售量、主要原材料、动力、燃料消耗量、盈亏及三废治理等项目。登记注册统计要求按照不同的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根据工业部门的分类逐级上报。根据普查登记的材料,对工业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建立“经济户口”档案。同年6月,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地区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荷泽地区建设支行、荷泽地区统计局,对境内区直、县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包括集体施工企业或单位)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或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自营施工企业(或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普查,并由地区建设委员会汇总上报。9月,将境内开展的工业企业登记转入了工商企业登记,并对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饮食业、服务业以及工业、商业、物资、农林、水产、医药等行业部门对外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军人服务社、招待所,外地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登记表格和营业执照格式进行普査登记。企业登记实行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管理开始步入正轨。境内工商企业普查登记历时1年,工业企业发证550户,19253
  图4-4八十年代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人;工商企业发证365户,10154人;城镇非农业发证2146户,5283人;上述企业共安置待业青年3802人。
  1982年,国家实行“对内放宽,对外开放,对下放权”政策,支持企业开放搞活,菏泽地区岀现了“全民经商”、大兴商业的势头,跨行业经营企业,党、政、军办企业增加。同年7月,菏泽地区工商局对全区工商企业进行了验照检查,对一些非法经营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令其停业整顿。8月,进一步规范了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等十大行业的企业登记。12月,对境内工商企业实行年检报告制度,通过年检对工商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年底,全区国营工商企业发展到546户、集体工商企业发展到1339户,吊销企业175户。
  1983年4月,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业企业重新进行了审核和登记发照。同年9月,工商部门对全区工商企业统一换发新的营业执照。1984年7月,完成了对国营、集体工商业的普查,全区共有全民企业1550户,集体企业4463户,联营企业127户;按企业类型分,企业法人2197户,营业单位3953户。对全区工商企业和分支机构,全部换发了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重新建立了“经济户口”。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城市为重点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强调放开搞活,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促进全民、私有制企业迅速发展。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顺应发展需要,放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允许集体和个人零售商业搞综合性经营,放开三类小商品的批发业务;放宽经营方式的限制,允许企业之间联合经营,允许跨行业、地区搞多种经济联合体或经济承包经营;放宽对乡镇企业名称的限制,对条件具备、基础较好的乡镇企业或其它集体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允许挂大牌经营;下放登记审批权,简化审批手续,对地区以上企业允许在县审批登记。年底,全区企业达7273户,挂大牌乡镇企业83户。同时,清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全区查出了28户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办的企业,从隶属关系看,荷泽市(含地直)8户,单县8户,鄄城8户,巨野3户,成武1户;从行业结构看,商业企业23户,工业和加工业1户,服务业4户;从在企业中任职的党政干部情况看,参于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干部36人,其中,兼任领导职务的16人;从企业的资金来源看,动用公款16万元,贷款106万元,所获利润用于机关福利等2.9万元。
  1985年,全区强调放开搞活,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经济生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活跃局面,带动了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工商企业发生较大变化。大中型企业划小核算单位,一些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成为独立的企业;部分行政性公司改为经济实体后,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登记;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经营活动。同年,各级工商局对工商企业进行了两次较彻底的普查登记,规范企业登记管理。同时,对社会上出现的“皮包公司”诈骗活动、一些企业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经营活动,企业政企不分问题进行了查处,对党政干部和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年底,境内登记发照的乡镇企业达4356户,176680人,固定资产净值20354万元,自有流动资金14375万元;工商企业新发展1093户,从业人员达37765人,注册资金总额27294万元,营业额达56364万元,利润23152万元,为国家提供税收4959万元。
  1986年,全区工商系统对工商银行、分行、支行、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进行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1203个公司、中心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对286家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公司进行了处理,其中对37个无场地、无资金、无人员、无主管部门的“四无'公司吊销了营业执照;对157个由于企业名称、生产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经营方式不符合规定的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对11个因领照未开业和自行歇业的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对81个因生产经营违法违章等问题的公司,令其进行了停业整顿。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了总结验收,对保留的公司发布了公告,准予生产经营。同年6月,全区工商系统对1336户工商企业、2144个分支机构和76541个个体户,进行了全面验照检查,对领照后无力开业或经营不善的企业收缴或吊销营业执照。
  1987年,对国营中、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制、承包制、租赁制经营及国营小企业变为集体企业和出租出卖的,准予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支持社会集资办企业,允许国营企业承办挂靠经营;灵活掌握横向经济联合企业名称的管理;对乡(镇)、村联户企业和家庭工业从登记上给予优先,从管理上适当放宽,从经营上予以扶持,建立了企业档案。同年底,全区共登记注册工业企业3272户、从业137980人,商业饮食业9686户、55685人,服务业344户、1981人,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863户、9331人,其他1106户、76186人,紧密或半紧密型的联合体117户。并开辟了对银行、中外合资企业和新建企业的筹建登记注册。全年向企业宣传法规293次,接受教育30万人次,回访新建企业989次,回访户达847户,发布企业公告37次1014户,深入企业调查研究138次,建立企业档案15271卷。共查处企业违法案件408起,罚没款11万元。
  1988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从营业性登记转为企业法人登记,对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将由企业登记发证机关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验纳入了法制的轨道。1989年,针对企业发展下降、工业产品滞销、产品积压、效益下滑的局面,全区工商部门开展支持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帮助企业解决“三角债”、“连环债”等活动。允许非法人企业和经营单位直接对外订立经营合同,扩大产品销售,允许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搞活经营,放宽经营方式,盘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制订了支持企业搞活的十条意见:1、转轨定向。对工商企业实行超前服务、超前管理、超前监督,引导和组织企业认真学习工商法规和党的现行方针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把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消除在萌芽时期;2、支持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3、支持企业促产促销,凡有利于搞活经营、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给,经批准,原则上准予企业扩大经营范围;4、对内紧缺的重要生产资料允许企业在报经工商部门批准后开展一次性经营,增发一次性经营营业执照副本;5、把帮助企业追讨欠款,解决“三角债”和“连环债”作为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的重点,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6、对面临停产和半停产,发不出工资及以物资抵工资的企业职工,其单位批准可以销售自产产品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对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经批准准许搞个体经营;7、积极帮助企业扩大商品的广告宣传,努力扩大企业产品知名度,提高社会经济效益;8、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加快商标核转,鼓励企业创造知名商标,依法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9、努力扩大和开拓市场,为企业销售产品提供一个优美良好的环境;10、进一步强化措施,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整顿流通秩序,为企业生产和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年4月24日,国家工商局下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对企业登记注册号或字号实行统一管理。5月,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新的规定开展对公司年检、重新换照和企业审核换照工作。6月5日,荷泽地区工商系统对境内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实行了统一编码。
  1991年开始,境内企业登记工作发生了重大改变。着重对工商登记的范围由过去的十大行业扩大到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的各类性质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全面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建立企业法人制度,企业登记工作由对企业登记经营权的许可登记变为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企业法人登记;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设置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对企业的登记发照实行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环节;实行政务公开,将登记条件、登记准则、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人员职责等上墙公开;使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赋予荷泽地区的企业注册号,注册号共由9位数字组成,前8位是序号,后一位是校验号;实行一照一卷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统一编号入档入橱,与统计台账和档案卡片配套使用,卡片按照行业、经济性质、主管部门设立,用于检索、查询和管理。年底,全区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企业审核换照工作完成。境内企业登记总数7238户,其中法人登记2505户,营业登记4242户,办理企业公司491户;检查8641余户,吊销营业执照319户,限期变更239户,取缔无照经营853余户,罚款132.2万余元,销毁企业交回的公章583枚; 帮助企业清理“三角债”、“连环债”,追回资金1099万元。
  1992年,地区工商局开始对地直企业进行登记注册,收回了由原荷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市)登记的地直企业559户,其中法人企业188户,营业登记371户。1993年,地区工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简化了登记注册手续,进一步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政策,除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专营专控物资外,允许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全区新办登记发照国有、集体企业1300家,变更1167家,非专营单位要求经营专营企业159家。
  1994年,进一步改进企业登记制度,公司设立实行出资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主,审批设立为辅的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外,实行出资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办法。积极支持企业搞联营、兼并、划小核算单位,帮助企业组建集团公司、产供销一体的实业公司等,除公司外适当放宽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对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企业,放宽经营范围;对专营物资,允许企业在办理一次性经营手续后,开展一次性经营;对商业、物资、供销等流通企业的经营方式,允许其从事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等业务;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选购除国家限制的原材料,从事来料加工,采取多种方式销售其商品。
  1995年,全区工商系统深入贯彻执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1994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开展了严格审査工作,通过对股东任职的审査、股东出资的审査、公司章程的审查、公司机构的审查、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的审査。加强了公司规范化建设,并向市场输送了合格的市场主体。同年底,全区新登记注册的国有、集体企业1484家,其中法人426家,营业登记1058家;有限责任公司189家;变更登记977家;年检各类企业8091家,年检率达90.7%。
  1996年,全区工商系统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办证手续,缩短办证时间,积极支持企业进行产权改革,为86户兼并、拍卖企业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为75户租赁、承包企业办理了变更手续,帮助6157户困难企业调整了产业结构和经营项目。同时,把妥善安置富裕职工作为帮助企业解困的一项重要内容,支持企业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兴办第三产业,注册416户。积极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前期工作,加强了年检、回访和出资管理。同年6月,全区工商系统为企业和业户排忧解难,提出“企业有困难,请你找工商”的服务承诺:1、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手续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当日(法定10日)办完;2、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和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手续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法定30日)内办完;3、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和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4日(法定30日)内办完。是年底,全区共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6151户,公司503户,注册资本88亿。营业登记2881户,新登记企业法人342户,变更登记1022户,注销登记758户,吊销1679户,清理整顿“挂靠”企业369户;公司设立登记282户,分公司设立146户,名称预先核准439户;并对163户“三无”企业、假集体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收缴销毁公章773枚;年检6863户,其中法人企业2240户、营业登记4623户,验照率达89%,年检率达98%;清理无照经营户7400户,查处违法违章企业324户,罚款37.3万元。
  1997年,全区工商系统在企业登记工作中为26户企业进行了公司登记改制;为98户兼并、拍卖企业,依法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85户租赁、承包企业办理了变更手续,并帮助困难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经营项目,及时办理了5165户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工作,回访企业861户。年底,境内企业已发展到15829户,其中企业法人5695户,营业性单位10134户,有限责任公司772户;注册资本92.86亿元,其中国有企业45.0683亿元,集体企业30.49亿元,联营企业0.68亿元,股份制企业13.23亿元,股分合作制2.32亿元。应年检企业18371户,实际年检16902户,年检率92%。通过年检注销企业158户,办理企业变更登记725户,查处违章企业1259户,清理“三无”企业123户,关停小造纸企业96户,清理小化工企业8户,清理小电镀企业7户。
  2000年,全区登记注册国有企业达1096户,注册资金(本)53168.6万元;集体企业2045户,注册资金(本)72621.82万元;有限公司517户,注册资金(本)98850.62万元。同时,对违反规定的209家企业进行了处罚,罚款57.6万元,对烟花爆竹、娱乐、食品、白酒生产等特种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对133户企业进行了处罚,罚款25.83万元。2002年7月,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成立,企业登记隶属企业注册局企业注册科。8月,全市企业帮扶工程启动。同年,清理了冠省名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将冠省名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并为52户企业办理了冠省名名称登记;建立了网上企业年检制度,组织县、区局开展日常企业监督,建立“经济户口”档案,调整企业档案4212户,健全“经济户口”档案7386户。
  2003年初,市工商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将企业登记作为窗口单位进驻市政府审批中心,实行服务承诺制和按时办结制,推行“一站式”服务,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凡手续齐全的设立登记5日内发照,名称申请材料齐全当日办结。同年5月,全市新版营业执照全部换发完毕。7月,“企业红盾帮扶工程”正式启动,共招商引资项目160个,引资17.51亿元。推行了限时、延时、预约、亲情、零距离等服务措施,将登记注册的30个法定工作日减少到1个,企业名称核准实行随到随办,99%的企业在2~3个小时内即可拿到营业执照。年底,共登记注册企业5806户,注册资金9.9136亿元。其中国有企业1412户,集体企业2045户,公司1568户,独资企业781户;企业变更登记1363户,注销登记808户,换发企业营业执照5812套,企业年检6395户。2004年,率先在全省实行了“一审一核”和“一审核准制”,内部工作流程由三级审核变为一人办理。凡是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的登记申请,确保随时办理。为提高服务效率,市局投资数万元,为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工商服务窗口每人配备了计算机、安装了专线,营业执照也全部套印了公章,确保当场发证。
  2005年,市工商局进一步下放企业登记核准权限,放宽对投资主体、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公司实收注册资本、投资人投资方式和国有企业改制条件的限制,并将企业申请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由300万元注册资本降到100万元;企业集团由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母公司3000万元以上,降为母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开展“红盾帮扶工程”,有23家帮扶企业被命名为免检企业,办理冠省名称企业58家,新登记有限责任公司833家。年底,全市国有企业登记注册795户;集体企业1058户;公司1861户;分支机构1714户;企业变更登记1149户;注销登记385户;换发企业营业执照5087套;国有内资企业注册资金10.2012亿元。1981-1988年全区工商企业(按所有制形式)登记基本情况统计表表4-1单位:户、人、万元
  1989年全区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4-2单位:户、人、万元
  1990-2000年全区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4-3单位:户、人、万元续表
  2001-2005年全市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4-4单位:户、人、万元第二章登记注册
  境内开展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在不同时期对企业登记对象、登记范围、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等规定均有不同。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曾一度处于停滞状态,1979年,地区工商局成立后,开始依据有关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对境内的企业恢复正常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一节登记对象
  1943年,冀鲁豫行署颁布《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凡本境的工厂、作坊、店铺、行商及经营杂货土产等的摊贩,均需登记,不登记者不得营业。商人中途歇业,要申请注销登记,呈缴营业许可证。按照要求,境内各县相继规定了一些登记管理政策。把登记对象分为“坐商”和“行商”,有固定营业门市的商户为坐商,营业额较大但无固定门面的商人为行商。坐商发营业执照(有的发甲种营业执照),行商发营业证(有的发乙种营业执照)。
  建国初期,境内开始对工商企业登记。登记对象是工业私营企业、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私营商业。要求凡是在境内设固定厂址、门市、字号的工商业都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许营业。
  1950年,政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菏泽地区各县对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参照政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行登记。其中,称公司的内资企业,由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登记并发执照。
  1956年,菏泽地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家管理经济的体制发生了变化,所有企业实行按行业归口统一管理。1957年的工商企业登记对象为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1964年4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办商业的要求,荷泽地区社队办商业全部停止经营活动,社队办的工业只限对粮、棉、油加工业登记,核发证照。登记对象是工商企业、分支机构、筹建企业核算的工商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基本建设满一年的筹建企业。核发营业证照时,在“核算形式”栏中注明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筹建企业发筹建许可证。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境内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处于不正常状态,对以上办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合作企业停止登记管理。1979年10月,荷泽地区工商局成立,对境内特种印刷、刻字、旅馆、饭店、马车店、修理业、废品收购站、委托商店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和登记发证。1980年,荷泽地区工商局为贯彻国家经委、农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境内各县对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1981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工作的通知》,菏泽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物资、农林、水产、医药等批发、商贸企业、军人服务社、招待所、外地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进行普查登记。
  1982年,按照国务院颁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荷泽地区登记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合营企业、邮电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菏泽地区对企业登记发证,由原来的营业性改为法人登记。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同年11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至此,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和法规逐步健全。菏泽地区登记对象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筹建企业。1994年7月1日开始,按《公司法》规定,荷泽地区对于共同出资,以出资额多少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认购公司股份大小承担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登记对象,来区别与企业法人进行登记。1995年,菏泽地区登记对象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合伙性质的企业。1996年,按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管理,支持企业改革的通知》《山东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企业改制中有关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菏泽地区登记对象为原有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到2005年底,企业登记对象没再发生变化。
  第二节登记范围
  民国期间及解放前夕,战争不断。境内内资企业比例甚少,登记工作未能得到开展。1943年,山东省工商总局成立,《晋冀鲁豫边区商人办法》发布,境内把合作社开始纳入登记范围。同年8月20日,《冀鲁豫边区工商登记暂行办法》颁布,又将登记范围扩大到工厂、作坊、店铺、行商(主要指私商)。1945年5月,根据山东省工商总局《关于迅速办理执照指示》,境内各县对工厂、作坊、店铺、行商及经营洋货杂货、土产的摊贩,无论公营、私营、公私合营都进行登记发照。1949年2月15日,冀鲁豫行政公署发出贯彻《工商业申请营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令,境内登记范围进一步扩大,工商业户、工厂、商店、私人店铺均属登记范围。从行业看工业类有纺织业、漂染业、制粉业、磨坊业、榨油业、翻沙铸铁业、砖瓦业、酿酒业、酱菜业、土制卷烟业、刻字业、油漆粉刷业、木器业、铁匠业等。商业类有金银饰品店、粮、油、杂货、食品、面粉、棉花、百货、鞋帽、酱菜、五金铁器、文房四宝、眼镜、陶瓷、盐等销售商店。其它还有禽类、典当、澡塘、理发、货栈、医院等行业。
  1953-1954年,国家对粮食、油脂、油料、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计划供应的政策。菏泽地区各县凡经营上述商品的私商,改由国营商业经销、代销,并对商业网点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是:把一部分商店进行合并和迁移;将个别私营商店转移到其他行业。凡是给国家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的企业,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工商企业开、歇、转、并,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开业。菏泽境内登记范围改为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零星的企业登记工作由商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979年10月,地区工商局成立。区内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亦相继成立,并在工商局内设企业登记管理股,开始恢复正常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登记范围仍是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1980年,菏泽地区登记范围是:工业企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交通运输业(中央直接管理的铁路、公路、航空、航运企业及其营业所、售票所不登记)、商业、建筑业、饮食业、服务业(包括:广告服务单位、看车场、书店、书摊、影院、剧院、对外营业的文娱场所),以及工业、物资、农林、水产、医药等部门对外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军人服务社、各部门招待所,外地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个体工商业等。1982年8月9日,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荷泽地区登记范围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等十大行业,其中包括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合营企业、邮政通讯部门及其他公共事业单位所属企业。随后,又将金融、保险等企业纳入登记范围。1985年8月25日,国家工商局颁布《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地区工商局组织各县、市工商局对公司进行审核登记。1986年,菏泽地区开始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办理登记。是年3月,开始对由国家垄断的专业银行、保险业进行登记。4月,对联合经营组织纳入企业登记管理。
  1987年,荷泽地区对经营书刊、音像出版、印刷及发行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并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乡(镇)、村企业的登记范围,除小烟厂、小炼油厂、爆破器材生产和污染项目须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外,准予发照经营;对联户企业、家庭工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和规模,区别不同情况,有的可以登记发照,有的可以只登记不发照先经营。企业名称,可以不署乡(镇)地名。家庭工业可以与国营、集体企业挂靠经营;乡、镇办公司的注册资金,可按原规定有计划的放宽百分之五十限额。1988年6月3日,国务院颁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同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登记范围进一步扩大。菏泽地区工商局把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调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包括公共事业、卫生事业和教育事业等部门)纳入登记范围,对从事部分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开始办理登记。是年,把清理整顿后的各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也重新纳入登记。1990年,荷泽地区对邮电企业(包括各级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邮电所、邮政储蓄所和报刊门市部)开始办理登记。1991年6月,地区工商局、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局联合下发《关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地区直属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地区工商局办理直属企业登记管理范围是:地区行署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由地区各部门或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名称冠以“地区”“菏泽”等字样的企业;经地区行署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地区直属企业或事业单位设立的名称冠以“地区”“荷泽”等字样的企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省属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央直属单位、省属单位、军队(含武警)驻境内设立的企业,冠以“地区”“菏泽”等字样名称的,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冠市、县名称的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中央直属单位、省属单位、军队(含武警)和地区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办劳动服务企业,经主办单位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办理名称登记和初审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1993年,菏泽地区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纳入登记管理范围。同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荷泽地区工商局对各种期货经营服务部开始登记。1994年,《公司法》颁布实施,全区各级工商机关开始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并规范以前登记的有限公司工作。1995年,地区工商局将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各类拍卖市场(行、中心、公司)等正式纳入登记管理范围。同年12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地区工商局把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纳入登记范围。1996年,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原有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使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地区工商局将以前登记注册的名称中不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字样的公司均进行了重新登记。对分公司,原有公司重新登记为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由公司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分公司重新登记,不再使用原有的核转程序;原有公司变更为其他类型企业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司申请办理分公司的变更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中不得再含有“分公可'字样。同年7月,地区工商局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纳入企业登记范围。1998年5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服务社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通知》,全区各级工商管理机关把县级残疾人服务社及分社纳入登记范围。
  1999年3月,国务院颁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区内对营业性歌舞厅、游艺等场所经营单位纳入工商登记管理范围。同年,对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纳入登记范围。12月12日,国务院50次常务会议通过《出版管理条例》,对区内的报社、期刊社列入登记范围。2001年4月,依据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区内规定经营单位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同年,市工商局组织各县、区工商局对有关企业全面进行了检查并登记发照。2002-2005年底,登记范围基本上没有变化。
  第三节登记事项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境内企业登记没有固定的登记事项。
  1948年12月,华北地区人民政府公布《工商业申请营业登记暂行办法》,境内登记事项是:1、名称;2、类别(独资、合伙、公司……有限、两合、股份两合、合作);3、地址;4、经理人;5、股东与股东会;6、制造或营业项目;7、创设年月。
  解放初,境内未开展统一的企业登记工作,各县的登记工作大都沿用过去的登记事项。其登记事项是:企业名称、所营事业、企业所在地、领导机关、开设年月及备考等项。
  1952年9月,山东省对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名称的管理和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经营的企业,称“地方国营企业”,其名称前冠以“地方国营”;政府与私人资本合资,称“公私合营企业”,名前应冠以“公私合营”字样。菏泽境内的登记事项严格按照山东省的规定,一直延续到1985年。
  1963年,境内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负责人姓名、开业日期、主管部门、生产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数额、职工人数或从业人数、在职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人数等。资金认定标准:由国家核定资金的按核定资金登记,不由国家核定资金的工商企业以自有资金(合作企业包括股金)为准。从业人员的认定标准:工商企业的职工人数和工商业者人数以申请登记时的实有人数为准。经核准的企业由所在县人民委员会或者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开业证照。登记主管机关认为无需发给开业证照的,可以只登记不发照。但是,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或经营范围、转业、合并或迁移,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它事项变更只需备案。
  1980年,菏泽地区企业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地址、负责人姓名、开业日期、企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主要设备、职工人数、资金数额、三废、噪音、震动、危险物品状况和治理措施等。
  1982年6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区内企业登记的事项为: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核算形式、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从业人数。其中职工人数或从业人数不在营业执照上体现。若改变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要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筹建登记的事项为:筹建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筹建项目、投资总额、建筑面积、设计生产能力、筹建项目批准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筹建项目主管部门。
  1985年,菏泽地区严格按照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展境内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规定》要求: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地区、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企业名称必须由行政区划、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地区工商局对境内所辖企业名称实行核准分级管理,凡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企业名称报国家工商局核定;凡使用“山东省”、“山东”、“齐鲁”等字样的企业名称报山东省工商局核定;对冠以“菏泽地区”、“荷泽”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规定由地区工商局核定。企业名称不允许冠以党政机关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国防组织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
  1989年,荷泽地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企业登记事项与1982年相比,变动较大。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为: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其中,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分支机构只在登记注册书上填写,不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办理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是: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等。隶属关系不在营业执照上体现。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要向原登记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995年,荷泽地区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执行。境内公司的登记事项是:公司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分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限,不能超出。如须超出,应先变更公司的经营范围。2003年,公司的登记事项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
  第四节登记程序
  建国前,菏泽境内属公营的工厂或商店登记程序是,其工厂和商店应有上级管辖部门的担保,并加盖公章和首长的名章,才能领取营业执照。一般的工厂(场)、坐商必须有两家以上殷实铺保,填具保证书,经审査后才发给营业执照。作坊须有一家以上殷实铺保或所在地村公所的正式证明,经审查后发给营业执照。机关生产经营的工商业,则有本机关开具的正式证明,经审查后发给营业证书。
  建国初期至1956年间,境内的工商业户都按照行业分类,将其划归到各行的专业登记委员会进行登记注册。一般是各县的专业登记委员会对其本县工商户所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送到专区工商业登记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后的申请登记材料,一律呈送工商科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正式营业执照。
  1963年,境内对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包括工商企业的开业和歇业,都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再到县工商业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由于企业类型的不同,登记审批的程序也略有差异:1、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凡是没有列入国家计划的,一律不予登记;2、属县管理的工商企业,应经过县主管局或科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发证;3、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工商企业,应经过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发证;4、外地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由其上一级的领导部门审查同意后,并向驻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发证。
  1975年,境内为方便过往军人和驻地军人的生活,相继成立了一批军人服务社。菏泽境内严格按山东省政府的规定,设立军人服务社,要由团以上后勤部门提出申请,征求驻地商业部门的同意,逐级上报审批,经省商业局同意,由省工商局发给“军人服务社营业证”,方始营业。新的营业证从1976年5月1日起使用。
  1978年,境内对酒厂、药厂和有民品生产任务的军工企业的特别审批程序是:由县主管部门初审,再由省工商局审批发照。1979年,荷泽境内对军人服务社的设立审批又作了相应调整,不再限制设立的单位,但设立单位要填写营业报批表,与当地县商业局协商同意,由地区商业局签章后,按部队系统报上一级后勤部批准,经省商业局同意后,由省工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1983年,由省商业局发照改为由省工商局核准,所在地的县、区发给营业执照。同年,省工商局对这部分企业的审批程序作了调整:1、过去由省主管部门批准,省工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酿酒厂、药厂、兽药厂和有民品生产任务的企业等,改由所在地的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但批准程序仍执行原来的规定:⑴酒厂中的全民、集体(不包括社队集体)厂,其申请登记表须经主管部门、当地市、县政府、工商局签章后,报经省第一轻工业厅、专卖事业管理局批准签章,再报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然后由市、县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社队利用下脚料和残次水果为原料办的小酒厂,除地方批准手续同上述规定外,省级须由省社队企业局开具证明信,经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由地、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⑵药厂申请登记表由主管部门、县(市)工商局签章,经省医药局、卫生厅(兽药厂经省农业厅)签章,经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由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3)有民品生产任务的企业,申请登记表经省军工局批准签章,经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由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2、全国性公司设在山东省的分公司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进出口以及有对外业务的公司,过去由所在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改由省工商局发照。
  1985年,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境内按上级的指示精神,对公司的审批程序作了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批改由综合部门审批。具体划分为:成立生产性、商业性以及产销合一的全省性专业公司,由省经委审批。其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或重要的全省性公司,报省政府批准;所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经贸委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经贸部审批;科教文卫等其它部门成立的全省性专业公司,由省编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成立跨市、地的公司,各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报经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综合部门审批;各市、地、县成立专业公司,要分别经市、地、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综合部门审批。其后,对部分类型的公司的设立审批又作了相应规定。科技开发性企业由省科委审批,建筑企业由省建委审批,企业集团、股份制企业由省体改委审批。一般性企业由企业归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989年,为维护登记的严肃性和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山东省登记主管机关内部的核准登记实行了程序化管理,分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环节。地区工商局在省工商局的安排下,按登记程序实行窗口化服务,负责以下企业登记管理:1、菏泽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设立或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以及科技型社会团体设立冠以“荷泽”、“菏泽地区”字样的区直属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集团;2、菏泽地区人民政府授权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区直属企业、单位设立冠以区有的企业和经营单位;3、省工商局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4、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登记;5、区企业名称冠以“山东”、“山东省”或“齐鲁”“鲁西南”字样而不冠所在区名,经批准后,省工商局核定企业名称,由地区工商局核准登记。荷泽地区各县(市)工商局负责登记权限为:县(市)政府批准设立或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査同意,由政府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冠县(市)名的县(市)属公司、企业和集团,由县(市)登记;地区工商局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登记。
  1990年,地区工商局对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申请登记的审批程序是:受理。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登记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文件齐备,依法作出接受企业申请登记。受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经办人须在登记文件中签署受理的时间和受理意见。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岀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文件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核准。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文件全面审查后,对其设立登记予以批准,并准予颁发营业执照。核准意见应由登记主管机关的分管领导签署;发照。对经审査、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公告。对核准设立登记的企业,工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发布登记公告。
  1994年,为方便企业登记注册,地区工商局下放冠县、市名企业登记权限,经地区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工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2003年,市工商局下发《关于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实行“一审一核制”和“一审核准制”的意见》,荷泽市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授权受理人员核准。即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予以审査,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签署核准意见;企业设立登记,授权企业注册局局长核准。即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企业注册局局长核准;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授权科长核准。即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科长核准。
  2004年7月,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企业登记注册试行“一审核准当场登记”的意见》,进一步下放企业登记核准权,试行“一审核准当场登记”制。登记注册的程序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授权企业登记注册员核准登记。即注册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直接予以受理登记;重大、复杂、疑难的企业登记,企业注册局局长可指派注册员受理登记或召集相关人员共同研究,决定是否受理登记;对政府安排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需要特事特办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企业注册局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委员会决定予以办理。至2005年,工商企业登记程序没有发生变化。第三章监督检查
  境内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始于80年代初,主要开展了对企业的年检换照、清理整顿违法企业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一节年检换照
  —、企业年检
  荷泽地区的企业年度检验报告制度是从1981年开始的。每年2月底以前,全区各级工商登记主管机关集中对上年度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和经营情况全面进行审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工商企业登记项目检验报告书》和报送上年度末企业《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的年检记录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共5栏,满5年对企业换发一次营业执照。
  1985年,区内工商部门对行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办的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分别办理登记注册,并按照企业年度检验报告制度参加企业年检。1988年,全区工商部门对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12月,对企业法人、营业性企业结合年检,做好了换照工作。
  1989年下半年,工商部门对全区公司开展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范围是1988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并经清理整顿后确定保留的公司。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主要填报《工商企业年检报告书》和《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提交:1、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批准保留公司的有关文件、证件;2、公司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没有党政机关干部在公司兼职证明;3、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财务与主办机关财务脱钩、与财政挂钩的证明和实有资金证明;4、由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它有验资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5、公司主管部门对公司的经营范围重新审查同意的文件,涉及到专项规定的,还要提交专项证明文件。全区各级工商机关严格审核了重新登记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公司的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于1989年底完成。部队、统战、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办的公司,主要由部门负责清理,确定保留的公司,也办理了重薪登记注册。
  1989年,区内工商部门将原来使用的《工商企业年检报告书》改为《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年检的对象为企业法人。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2-5月,各县(市)登记主管机关可在这一时间内自主确定。其后,不再实行对企业5年换发1次营业执照。从1990年开始,全区对公司的年检按照一般企业法人正常办理。1993年,全区的年检日期改为每年的1月1日-4月30日,各县(市)登记主管机关可在这一时间内自主确定。
  1994年7月-1996年底,地区工商局对按《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办理公司年检,并开始启用《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营业性企业年检报告书》。1996年12月,荷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向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定于每年的3月15日以前。年检的主要内容调整为: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新的审核办法将企业划分为A、B两级。A级为年检合格企业,在营业执照上加贴A级年检标识;B级为不完全合格的企业,在营业执照上加贴B级年检标识。被确定为B级企业的在下一个年度中,其某些方面将受到限制;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报告书、注册书,经审查核对,对发现有问题的,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1997-1998年,地区工商局加强企业年检工作,重点检査的对象是“三无企业”和抽逃资金、政企不分行为。
  1999年,区内工商部门重点检查的对象是股东或投资人是否出资,查处抽逃出资、虚假岀资行为和“三无企业”,继续做好军队、武警部队、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工作。同时,清理整顿“五小企业”,对含有“金融”、“信贷”等字样的咨询企业及其非金融性企业,在年检时责令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2003年,全市应检企业共11265户,实检8067户。其中:有限公司580户,分公司583户,非公司企业法人2075户,营业单位4829户,年检率71%。年检期间对10%以上的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362起,罚款60余万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125起。
  2004年,全市企业年检应检企业共10385户,实检7321户。其中:有限公司576户,分公司636户,非公司企业法人2021户,营业单位4097户,年检率71%。针对企业“两虚一逃”和公司未按规定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的行为,对830户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年,共查处案件186起,罚款金额45万元。
  2005年,在年检工作中,对23户申请免检的企业,经过初步审核,征求市国税局、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和市工商局各有关科室的意见,优先认定为免检企业。同年5月,全市共清理'三无”、“六小”企业253户,实施检查企业占参验户数的22%,查处违法案件856起,罚款96万余元。严格前置审批条件,对565户前置审批缺少或过期未能及时补办的,办理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严查企业“两虚一逃”,建立健全了公司非货币出资备案制度,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了登记造册。年底,全市应年检企业共8570户(含去年未吊销的户数),实际年检5374户,参检率为62%。其中:非公司企业法人1804户,营业单位1030户,参检率分别为57%,74%,通过年检的A级企业共5263户,年检率为98%;B级企业111户,占年检户数的2%,免检137户,网上年检1300余户。
  二、审核换照
  图4-6—审核准制企业年检程序流程图
  1983年7月,区内工商部门对在本辖区符合条件的所有工商企业,一律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对出省、市搞经营的工商企业,一律于1984年1月1日前换发完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在省、市内生产经营的企业,1984年年底前换发完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1989年,境内对营业执照的种类、式样、登记事项以及管理方法作了部分调整。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四类。并要求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时间定为1988年1月-1989年底以前全部完成。荷泽境内的企业审核换照历时两年,于1990年底全部结束。全区共对11442户企业进行了换发执照和重新审核登记。经过审核换照,其中法人企业2379多户,占20.08%;营业性登记企业9063户,占79.12%。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4987户,占43.58%;集体所有制企业5945户,占51.95%,其余为联营企业。三、证照管理
  1962年,境内开始了对证照管理:营业执照正本应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印营业执照;企业关、停、歇业应交回营业执照;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可以开立帐户、刻制公章、印制发票。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1981年。
  1983年,境内凡符合登记条件的所有工商企业,一律核发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供企业开立帐户、刻制公章、印制发票、刊登广告及开展业务活动使用。
  1988年,境内对证照的管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企业法人住所或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1996年,荷泽地区对证照的管理是: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有无伪造、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记和加盖年检戳记。其中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只有原登记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国家工商局统一制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因工作需要复印副本时,必须经原发照机关同意并加盖公章方为合法;企业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营业执照》,应及时报告发照机关并在同级登记主管机关以上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办理补领手续。至2005年底,境内对证照的管理未有变动。
  第二节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企业
  1959年,境内各县整顿的对象为街道企业、社办企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合作商店)。1961年,境内各县开始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整顿,小商小贩也开始从国营商业(包括公、私合营业)、供销合作社中调整出来。1962年,境内开始恢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一些小商小贩彻底从国营商业(包括公私合营商业)和供销社中调整出来。1963年,境内各县对国营企业、地方集体企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工作。其程序是先清理整顿个体工商户,再进行其他企业登记。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人员区别对待的原则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对投机倒把活动,坚决予以取缔。清理无证户,换发工商企业证照。1964年,境内各县对社队企业全部停止经营活动,只对粮、棉、油加工作坊登记核发证照,其余作为农副业不予登记。是年底,境内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全面完成。
  1965年,境内工商部门加强了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的管理,不准经营批发业务;不准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准超过规定的活动地区;不准任意增加网点;不准任意增加人员;不准违反国家的价格政策;非经批准,不准在集市上和到外地采购。1966年开始,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停止发展,凡是可替代的行业,逐步由国营、合作社商业代替。到1975年,合作商业和合作小组已全部实行国营商业管理制度。同年,境内对辖区内的部分社队、街道企业进行了整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工商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恢复和发展起来。1980年,全区各县(市)工商局会同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对医药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整顿。对具备条件的药厂、医药公司、药店验收发照。1980-1983年,全区工商部门对贸易货栈、小炼油厂、酒厂、烟厂、锅炉厂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区、市、县直属机关的宾馆和招待所进行了清理整顿。
  1985年,地区工商局组织各县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清理整顿,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乱冠隶属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冠以经济性质的名称;纠正了小企业起大名称、大字号,乱冠“中国”、“中华”、“国际”、“山东省”、“山东”、“齐鲁”、“菏泽”字样等行为;规范了企业的名称。1986年3月,全区工商系统对1203个公司、中心进行了全面查证、认真清理整顿,对286家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公司进行了处理,其中对37个“四无”公司吊销了营业执照;对157个由于企业名称、生产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经营方式不符合规定的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对11个因领照未开业和自行歇业的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对81个因生产经营违法违章等问题的公司,令其进行了停业整顿。同年6月,全区工商系统对1336户工商企业、2144个分支机构和76541个个体户,进行了全面验照检查,对领照后无能力开业或经营不善的企业缴销营业执照。1989年5月,全区工商部门对全区邮电、通信业务(包括邮电代办、委托机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1990年8月,地区工商局对名称前直接冠以或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山东省”、“齐鲁”、“菏泽”、“菏泽地区”或“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整顿,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名称。1993年7月,地区工商局对境内有固定的场所、设施并有若干个经营者入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开办者进行了一次清査和整顿,并核准登记发证。9月,地区工商局会同文化部门对全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了一次清理和整顿,重新审查核准并登记。1996年,清理“挂靠”企业369户,无照户7400户。对562户“三无”企业、假集体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收缴销毁公章734枚。查处违法违章企业163户,罚款16万元。并对全区范围内的农资专营进行了整理,对270户企业换发了专营许可证。1997年,通过年检注销企业158户,办理企业变更登记725户,查处违章企业1259户,清理“三无”企业123户,关停小造纸企业96户,清理小化工企业8户,清理小电镀企业7户。2000年,全区共对违反规定的231家企业进行了处罚,罚款43万元。另外,对烟花爆竹、娱乐、食品、白酒生产等特种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对764户企业进行了处罚,罚款32万元。
  2003年,全市工商机关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典当行、非娱乐性公共聚集场所、成品油市场、农业生产资料等企业或经营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2004年,全市工商系统加强企业登记监管工作,对“三无”、“六小”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予注册,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业和企业,严格履行前置审批手续。
  二、清理整顿公司
  1985年8月,地区工商局在境内开始了第一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清理整顿的内容是:政企不分的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办的公司、中心;行政管理机构改挂公司牌子,实际上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公司、中心;开办公司、中心未经批准,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超范围经营,套购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倒买倒卖,有违法行为的公司、中心;借“公司”之名,投机行骗,无资金、无经营场地、设施的“皮包公司”。清理整顿工作于10月底结束。全区共有“公司”、“中心”1203家,其中全民296家,集体732家,合营147家。共查处有问题“公司”、“中心”286家,注销停办“公司”、“中心”129家。
  1988年10月,地区工商局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第二次全面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清理整顿的重点为:1986年下半年后新成立的公司,解决公司官商不分、政企不分问题;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的公司;无证照经营的公司。清理整顿公司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988年10月到1989年8月;第二阶段从1989年8月到1990年底。第一阶段,全区共核查公司823家,“撤并改”327家,变更和调整经营范围114家,145名在公司任职的党政离退休干部辞去职务。共清理假集体企业206家,清理批发企业324家。1990年,重点是落实清理整顿流通领域各类公司撤、并、留方案和建章立制。全区共检查公司823家,撤并不符合条件的公司327家,保留公司496家。1994年7月,全区各级工商行政机关,积极支持企业搞联营、兼并、划小核算单位,帮助企业组建集团公司、产供销一体的实业公司等。依法帮助企业解决“三角债”、“连环债”和拖欠款,为盘活企业资金出谋划策。
  1995年,全区对公司登记开展了严格审查工作:一是对股东资格的审查;二是对股东出资的审査;三是对公司章程的审查;四是对公司机构的审查;五是对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的审查。1996年,全区清理整顿“挂靠”企业369户,对562户“三无”企业、假集体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收缴销毁公章734枚。1999年,全区工商系统对全区企业集团进行了规范。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均应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凡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均应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达不到50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达不到1亿元人民币的,应当采取增资扩股、兼并联合等多种方式,达到规定要求;3、凡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达不到5家的,母公司应当加大对外投资,使子公司达到5家。经规范达到企业集团登记条件的,重新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对规范达不到企业集团条件的,该集团母公司应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集团”字样。
  2002年,全市清理了冠省名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将冠省名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并为52户企业办理了冠省名名称登记; 建立了网上企业年检制度,组织县、区局开展日常企业监督,建立“经济户口” 档案,调整企业档案3421户,健全经济户口13000户。
  三、整顿党政机关及部队办企业
  1943年2月,境内开始禁止各级政府公务人员经商。1947年7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停止各部门和机关贸易生产自给任务的通令,禁止经商办企业。至此,境内军政机关办企业停止。
  1950年6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重申机关、部队、学校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直到70年代末期,境内党政机关和部队办企业的问题不甚突出。
  菏泽地区从1985年开始对党政机关及党政干部经商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党政干部多数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干部的子女及配偶问题也得到解决。
  1986年6月,地区工商局对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按以下标准掌握:使用事业编制而行使党政工作职能的机构,或使用事业编制直接为机关服务的机构(如机关生活服务站),行使监督检验等职权的事业单位,包括公路站、车辆监理站、卫生防疫站、工商所、税务所视同党政机关不允许经商办企业。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管理机构,市、
  图4-71946年冀鲁豫行署工商局
  制定的经济工作人员十大纪律
  县以上供销社,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也不准再办其它企业。有些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允许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如民政部门为安排伤残人员和优抚对象办的企业;妇联可用儿童福利基金资助推动有关涉及儿童食品、服装的生产经营。共青团可以创办服务业企业,侨联、工商联可以举办少量企业以发挥其特长。各类事业单位,允许利用其人才和设备,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创办企业,但不得办成纯商业企业。1991年1月,荷泽地区对军办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军办企业的三证(《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或《会计证》)应在1991-1992年军办企业治理整顿中补齐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节日常监督管理
  1980年,全区工商机关开始对境内企业进行正常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工作。从1981年开始,全区对企业实行定期的年度检査制度。检査的内容是企业登记的事项有无变化,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1982-1983年,全区检査的重点是督促企业依法办理登记,取缔无证照经营,并对企业进行验照检査。检査的内容:一是査有无执照;二是查经营作风;三是査执行政策情况。对査出有问题的企业,本着批评教育原则,限期补办相应的登记手续。对屡教不改的企业或个人给予相应处罚。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地区工商系统对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组成了专门监督小组,开展了以“八查”为重点的清理查处工作。同年底,共查处各级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28户,已停业办理注销手续的14户,脱钩继续经营的14户,退回公款16万元,上交财政1万元。所获利润用于机关福利等2.9万元,党政干部辞去领导职务、退出企业的36人。
  1985年4月,地区工商局对工商企业超范围经营、高价贩卖化肥、虚报注册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经济处罚。同年8月,境内清理整顿公司的范围是:政企不分的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的公司、中心;行政管理机构改挂公司牌子,实际上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公司、中心;开办公司、中心未经批准,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超范围经营,套购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倒买倒卖有违法行为的公司、中心;借“公司”之名,投机行骗,无资金、无经营场地、设施的“皮包公司”。年底共有各类公司1203户,从业人员76718人,流动资金21130万元。按经济性质分:全民所有制公司296户,15154人,流动资金11734万元;集体所有制732户,60729人,流动资金9162万元;合营联营公司147户,507人,流动资金1625万元。按行业分:工业26户,交通运输业22户,建筑业94户,商业1005户,外贸业12户,饮食业7户,服务业7户,其他30户,没有登记发照的非法公司27户。各类中心13户,其中全民6户,集体6户,合营1户,从业人员257人,流动资金582万元。对286户公司做了处理。其中对“四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37户,对企业名称,生产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生产经营方式有改变办理变更手续的157户,对领照没开业和自行歇业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的11户,对生产经营有严重问题勒令停业整顿,暂时收回营业执照的81户。至1988年9月底,全区共有各类公司823户。
  1989年1月,地区继续清理整顿公司,并紧紧围绕中央、省、地区行署提出的撤并一批公司,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制定若干加强公司建设的法规和制度等三项基本任务和要求,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同年10月,菏泽地区清理整顿的重点是1986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特别是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地区工商局根据各地在清理整顿中反映的一些政策性问题,发出了《关于清理整顿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通过层层发动,自查复查,回访检查,最后确定公司“留(保留)、并(合并)、改(改为非公司的名称)、撤(撤销)”方案。至1990年5月,经过两年多时间的清理整顿,基本上达到了要求。经过清理整顿,全区共有各类公司823户,“并改撤”公司327户,其中流通领域公司207户;查结违规案件144起,尚未结案的17起;违法违纪金额达12291万元,罚没款1003万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57人。其中,党政机关干部1人,企事业单位干部56人,追究刑事责任的43人,受党纪政纪处理的14人。在公司(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机关干部(含退、离休干部)共有145人, 在职干部97人,离退休干部48人。其中,地(厅)级6人、县级14人、一般干部28人。
  1989年5月、地区工商局对全区邮电、通信业务(包括邮电代办、委办机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1990年8月,地区工商系统对名称前直接冠以或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山东省”、“齐鲁”、“菏泽”、“菏泽地区”、“曹州”或“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整顿,规范了企业名称。同年5月,地区工商局会同司法局对全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重新审查核准登记。1991年7月,菏泽地区工商局再次对全区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规范,取消企业的第二名称。是年底,全区共查处无照经营4300户,取缔497户,补办执照3803户。1992年1月,荷泽地区对农药、化肥、农膜经营单位进行清查和整顿,强化了监督力度。共取缔非法经营农药、化肥、种子经营户46个。1993年7月,菏泽地区工商局对全区有固定场所、设施并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开办者进行了一次清查和整顿,并核准登记发证。同年9月,地区工商局会同文化部门对全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了一次清理整顿,重新审査核准并登记。
  1995年2月,荷泽地区开始清理“三无”企业。依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对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的“三无”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规范了市场主体资格和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同年底,全区查出有问题企业723户,清理“三无”企业315户。其中,资金不足限期补足的124户;对达不到法人条件的97户,取消了企业法人资格。无固定场所的(其中有超过租赁协议期限的)135户,限期补足32户,无下落吊销的103户,机构不健全的77户,取消法人资格和吊销营业执照的52户。同时,还清理出假集体企业146户。’
  1995-1996年,地区工商局先后对期货经纪业、会计事务所、土地价格评估机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拍卖业、校办企业和企业不规范名称、医疗机构、盐业、民用煤经营企业、房地产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和规范。同时利用企业年度检验,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完善企业档案。1995年,重点清理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的“三无”企业,查处骗买骗卖、拖欠货款、欺诈经营、套取资金、牟取暴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不法行为。至3月底,共清理'三无'企业119家。1997年3月,地区工商局对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代理机构、经纪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拍卖行、交易所和各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中介组织进行清理。清理的内容是未经审批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的;违反企业登记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1998年5月,地区工商局对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个体)的企业;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企业;登记注册为集体但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进行清理。1999年,菏泽地区工商局对全区印刷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结果上报新闻出版局、公安局、省工商局。这次清理整顿将原有印刷企业309家,保留209家,压缩96家,取缔4家。
  2001年,全年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国有企业共有248户,集体企业645户,股份合作企业6户,公司111户,其他企业5户,给予行政处分但未罚没款的企业36户,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企业708户,被处以50万元以上罚没款的企业1户,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数1726户,罚没款总金额81万元。2002年,市工商局在全市开展了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全年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国有企业共有199户,集体企业473户,股份合作企业59户,公司246户,其他企业10户,给予行政处分但未罚没款的企业3户,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企业623户,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数421户,罚没款总金额72万元。
  2003年,全市掀起取缔无照经营和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非典”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的高潮,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报道120余次,悬挂宣传标语条幅360余条,发放宣传单28000张。共出动执法人员320余人次;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00余起;没收不合格“非典”商品210件。通过此项行动,无照经营危害严重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全市共处罚、取缔制假售假业户2400余户,端掉制假窝点68处,通过依法取缔“三无”、“六小”企业和无照运输业户,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同年,全市结合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厂(点)进行了依法取缔。全年査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国有企业共有390户,集体企业647户,联营企业32户,股份合作企业23户,公司244户,其他企业26户,给予行政处分但未罚没款的企业79户,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企业650户,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数853户,罚没款总金额67万元。
  2004年9月,全市开展了对消费储值及类似非法活动大检查。此项活动共对1051户企业进行了排查,查清了17家代理商的业务。摸清非法经营的底子、经营手法、加盟商数量、名称、持卡消费者数量及所获奖励等情况。并进一步摸底排查消费储值及类似非法经营活动,向市政府、公安、银监等部门通报了情况。12月,根据上级部署,全市工商系统迅速组织清査注册名称为“保钓”的企业,经查全市未发现注册“保钓”企业。全年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国有企业共有211户,集体企业303户,股份合作企业34户,公司248户,其他企业31户,给予行政处分但未罚没款的企业108户,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企业691户,被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没款的企业4户,罚没款总金额62.13万元。
  2005年,全市工商系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文化市场、网吧、改装、集贸市场、旅游市场及危险化学品、中介机构、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等重点领域进行了专项整治。根据专项整治的结果制定了台帐,结合年检验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依法办理变更,或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整治不合格责令关闭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年检,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全年查处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国有企业共有230户,集体企业600户,股份合作企业25户,公司322户,其他企业14户,给予行政处分但未罚没款的企业480户,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企业687户,被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没款的企业1户,吊销营业执照254户,罚没款总金额65.75万元。

知识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客观地记述了菏泽境内工商业发展脉络和工商行政管理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这部志书共分15篇,50余万字,时间跨度为上古时代至2005年,简要记述了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菏泽境内的市场发育、贸易往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历史沿革,重点再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05年,菏泽工商业发展、振兴的历史原貌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进程。特别是突出记述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菏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成绩和贡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地方及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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