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打击走私贩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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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62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打击走私贩私
分类号: F203.9
页数: 3
页码: 155-157
摘要: 菏泽境内,从汉代开始官府就实行铁、盐官营专卖专利’随着社会的发展,陆续又增加了茶、烟(鸦片)、武器、弹药等商品的专营专卖。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打破日寇的封锁,保证根据地的军需民用和保护生产,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冀鲁豫边区规定,凡是根据地的货物流向日本人占领区,就视为出境,反之为入境。
关键词: 工商行政管理 打击走私贩私

内容

菏泽境内,从汉代开始官府就实行铁、盐官营专卖专利’随着社会的发展,陆续又增加了茶、烟(鸦片)、武器、弹药等商品的专营专卖。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打破日寇的封锁,保证根据地的军需民用和保护生产,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冀鲁豫边区规定,凡是根据地的货物流向日本人占领区,就视为出境,反之为入境。当时菏泽境内的东明、东垣、考城、南华、安陵、定陶、荷泽、齐宾、曹县、成曹、复程,郓北、郓城、鄄城、临泽、郓巨、巨南、成武、单县、单虞(在单县范围内)各工商局,通过对货物出入境的严格管制,积极开展对敌经济斗争。各专区规定,凡根据地需要的物资,粮食、棉花、大牲畜、土布、硝磺、金、银、铜、铁、锡、钢、铝等,均规定为禁止出境的物资,实施严格控制,凡是私运到敌占区就是支敌,一经查获一律没收,相反,根据地也经常运用“特别许可证”的办法,通过商人换回抗日军民十分缺少和需求的东西,主要用粮食换回枪支弹药、通信器材、电料及西药、印刷器材等,对一些次要的货物,花生、油脂、红枣、乌枣、肥猪、皮、毛等实行征税后,方可入境的原则,对根据地的一些土特产品,如硝烟、瓜籽、土药材、草帽、柳条制品、鲜瓜果等实行免税奖励出境的原则。总之,对出境货物,分为以上三类,并区别情况监管。同样,对入境货物也分三类管理原则。凡抗日军民十分需要的物资,免税奖励入境;军民需要的一般物资,如颜料、火柴、红糖等,征税后准许入境;而对毒品、赌具及一些化妆品奢侈品,如纸烟、香皂、“洋布”、“洋袜子”、牙膏、海盐、海带等,禁止入境。私自运入者,经工商查获,一律没收。由于当时军民生活十分艰苦,把纸烟、香皂视为奢侈品,不准“洋布”入境,主要保护根据地土纺土织。那时,盐虽然是必需品,但为了保护群众的硝盐生产,对海盐也是实施禁止入境的。至于海带,虽然是军民生活食用品,但在战争环境下,并不是很必须的商品,所以也禁止入境。工商査获的毒品,一律上交政府处理。没收的其他各种禁运品,必须交到当地公营商店拍卖后,作为没收款上交财政。工商局没收的任何“舶来品”、“高级日用品”禁止自己留用和私分。随着解放区的扩大,根据地连成一片,逐步改变了原来的“凭内地货物准运证”运销的管理制度,实施“内地贸易自由”的政策,打击走私行为的范围也就随之改变了。建国后至地区工商局成立,对走私行为一直按照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1982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行规定》后,作为内陆地区的菏泽,主要查处从广东、福建倒卖的17种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即: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手表、照相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子计算器、电冰箱、录像机、录像带、录音带、化纤及其制品等。
  1985年9月,地区工商局先后查处了从广东倒卖到荷泽的三辆汽车,对以上三部汽车均作没收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12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对从广东、福建凭“准运证”运往内地的进口商品范围进行了调整,由17种调整为24种。主要是:汽车(包括改装车及汽车底盘)、摩托车(包括轻骑、摩托自行车)、电子计算机(包括可编程序计算器)、电视机(包括工业电视)电视显像管、录音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洗衣机、电冰箱、手表、空调器、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像镜、复印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汽流纺纱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等19种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包括成套散件、组装件),以及化纤原料、化纤制品、电子计算器、录音带、录像带等。在处罚中,规定对减免税进口的商品,由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走私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完税进口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海关予以查扣。同时,通知卖主所在地海关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追回全部销售款或非法所得。
  地区工商局在査处倒卖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方法:一是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设立检查站,检查倒卖限制进口商品行为。査获的主要物品有进口汽车和通过公路运输的其它限制进口商品;二是检查市场、查处非法经销无“准运证”进口商品行为。查获的主要物品是无“准运证”彩电、冰箱、录像机、计算器、照相机、摩托车、手表、录音机、录音录像带等物品;三是根据群众举报,查处倒卖无“准运证”进口商品重大案件。在案件处理上,区分“倒卖”与自用,对倒卖者予以没收或从重罚款;对自用者采用收购或罚款后准其自用。
  1988年,地区局经检所成功查处了成武县物资系统走私大案。自1985-1988年,成武县物资系统共违法经营日产汽车598部,被工商部门查扣37部。中央和省纪委的领导也先后来菏亲自调查、督促,对该案的顺利终结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
  1993年,全区经检系统共查获走私案件32起,案值2000余万元。其中,查获走私贩私汽车100余辆、香烟340件,移交公安机关拘留、收审走私贩私违法涉案人员11人。
  1997-1999年,全区共查获走私汽车24辆,摩托车56辆,录像带1200盘,照相机536部,查扣进口并就地焚烧旧服装2万件,查获涉嫌走私空调23台,均依法进行了处理。
  2000年5月,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出《关于移送涉嫌走私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后,地区局根据本地实际,在查处走私贩私工作上,由原来的查处走私汽车转向主要对各大医院医疗设备和器械等商品的查处。
  2001-2003年,市工商局建立了市、县(区)两级打私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工商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县(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具体承办打私事宜。2003年始,市局每年组织一次大的打击走私专项活动,统一抽调精干执法人员组成10个检査组展开调查,由市局公平交易局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分片召开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座谈会,广泛了解情况,进一步掌握全市购进、销售、使用进口商品的情况;不定期对贩卖、使用进口商品的重点单位和个人逐一调査。对凡是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和不能提供合法进口手续的按涉嫌走私、贩私查处,经调查确定是走私商品的,按国家法律规定一律予以没收,变价货款上缴国库。
  2003-2005年,市工商局重点对全市医院的进口医疗设备、摄像(照像)机销售单位的进口商品、进口汽车市场和大小眼镜店进行了严查。对6家市、县医院检查中,共依法没收进口旧CT机1台、彩超机2台、准分子激光治疗仪1部、生化分析仪1台、进口轿车1辆,查处一家眼镜店眼镜验光仪1部、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没收进口手机98部,货值共计30余万元;没收日产“松下”牌摄像机3台,货值4万余元;没收日产“佳能”牌照相机5架、“尼康”牌照相机2架、“富士”牌照相机3架,货值共计2万余元。

知识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客观地记述了菏泽境内工商业发展脉络和工商行政管理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这部志书共分15篇,50余万字,时间跨度为上古时代至2005年,简要记述了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菏泽境内的市场发育、贸易往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历史沿革,重点再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05年,菏泽工商业发展、振兴的历史原貌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进程。特别是突出记述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菏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成绩和贡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地方及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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