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打击投机倒把
投机倒把行为,不同时期,其含义也有所变化。境内工商机关根据国家打击投机倒把行为的有关规定,在特定历史时期,对投机倒把行为案件进行了査处。
第一节投机倒把行为界定
1941年,菏泽地区完全执行晋冀鲁豫边区的政策,把以下三种行为确定为投机倒把行为:1、非经营商业之人或非经营本业之商人大量购存所指定物品的;2、经营本业之商人购存所指定物品而有居奇行为的;3、代理介绍买卖并无真实买卖货主而化名购存指定之物品的行为。取缔囤积居奇的日用重要物品是:1、粮食类:米、谷、麦、面粉、高粱、粟、玉米、豆类;2、服用类:棉、棉纱、棉布(各种本色棉布、各种漂白染色或印花麻布)、皮革;3、燃料类:煤炭(煤块、煤末、煤球、焦炼炭)、木炭;4、日用品类:食盐、纸张、皂碱、火柴、菜籽、菜油;5、其它: 颜料(包括染料)、花生油、茶油、麻油。
1950年11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和《山东省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荷泽境内认定以下八种行为为扰乱市场的投机行为:1、超出人民政府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其它物资之经营的;2、不在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交易市场内交易的;3、囤积拒售有关人民生产或生活必需物资,以牟取暴利,导致物价波动、影响当地人民生产和生活的;4、买空卖空,投机倒把企图牟利的;5、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出售物资及散布谣言刺激人心,导致物价波动的;6、不遵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商业行政管理办法扰乱市场的;7、使用假冒、伪造、掺假或违反商品规格及使用其他一切欺骗行为以牟取非法利润的;8、一切从事投机活动的。
1963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后,荷泽境内认定投机倒把的范围主要包括:1、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2、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3、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4、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6、投机倒卖耕畜;7、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8、伪造或倒卖票证;9、贩卖黄金、白银、外币。
1964年12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荷泽境内把下列十种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1、倒卖国家统销和派购、统一收购物资的;2、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和集体资财的;3、非法转手批发、长途贩运的;4、投机倒卖耕畜、化肥的;5、伪造或倒卖票证的;6、贩卖黄金、白银的;7、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8、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的;9、给投机分子当窝主或销赃的;10、私设工厂、商店、行栈、雇工包工剥削的。
1979年9月,地区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要求,在认定投机倒把行为中区别以下情况:1、区别正当交易与非法活动。对社员自产的部分农副产品出售的,作为自产自销,不作为投机违法处理;2、区别经生产队同意,不影响集体生产,不损害集体利益,不剥削他人,从事手提、肩挑、人拉、自行车驮的小量贩卖农副产品的活动与利用车、船托运,大量买进卖出,牟取暴利的投机倒把活动,对前者酌情允许,对后者严加限制或打击;3、区别城镇无业居民和退休人员,因生活困难,经街道同意,就地从事小买小卖活动与放弃已有职业,流窜贩卖,甚至欺行霸市,转手批发的投机行为,对前者可以允许,对后者进行取缔,情节严重的给予打击;4、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中,对一时难以分清性质的,处理中就低不就高,从宽不从严;5、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处理投机倒把,对惯犯从严、初犯从宽;首犯从严、从犯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拒绝退赃从严、主动退赃从宽。重点打击以投机倒把为首业,情节严重和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
198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精神,荷泽地区将下列行为界定为投机倒把活动:非法倒卖生产资料;抬价抢购国家计划购买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品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个人转手批发;黑市经纪,牟取暴利,买空卖空,转包渔利,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以替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等。凡倒卖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者,均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1983年8月,省工商局发布《关于查处投机倒把与违章经营的若干政策规定》后,地区工商局对投机倒把行为做了以下区分:(一)下列活动按违章经营处理: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工商业活动的;2、违反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的自销规定,自销产品的;3、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未完成交售任务擅自出售农副产品的;4、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到农村采购未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的农副产品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买卖外货的(不含走私进口物品);6、买卖以实物兑换各种票证的;7、从国营供销零售商店套购未放开的工业品,以及平价供应的紧俏农副产品加价出售的;8、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坐地转手批发的;9、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少秤短尺的;10、违反规定,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或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利的;11、违反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购销政策和物价政策的其它违章行为。(二)下列行为按投机倒把处理:1、套购倒卖国家统配统购物资,破坏国家计划的;2、生产加工单位倒卖国家计划分配的原材料,牟取非法收入的;3、倒卖票证,倒卖财政、银行等发行的有价证券的;4、买空卖空,牟取暴利的;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情节严重的;6、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的;7、倒卖走私进口物品的;8、串通外商,在国内倒卖应出口物品的;9、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10、为投机倒把代出证明、代出发票、代订合同或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的;11、将承包工程的全部或主体部分转包渔利,或者在转包中非法扣取管理费的。对违章经营的处理,凡有单行法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单行法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交非法所得部分或全部;屡教不改的,可并处罚款,罚款额度掌握在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内;对违章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经济处理外,还应建议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投机倒把的处理,凡有单行法规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无单行法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没收其非法收入的一部或全部;或者没收其非法倒卖的物品外,可并处罚款,罚款额度掌握在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内。有下列情形者,属于“情节严重”:1、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的;2、用行贿等不法手段腐蚀干部、职工的;3、企业单位以福利、资金等名义,私分投机倒把非法所得的;4、对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5、有投机倒把行为抗拒检查的。有上述情节之一者,除经济处理外,对单位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986年,规定投机倒把的范围是:1、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倒卖物资的批件、合同、提货凭证、车皮指标等);2、从国营或集体零售商店套购紧俏物品就地加价倒卖的;3、倒卖外汇(包括外币、外汇兑换券、外汇指标);4、倒卖金银(包括各种形状的金银及银元),金银制品、金银器具或其它金银工艺品;5、倒卖文物的(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6、违反国家的价格规定(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7、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情节严重的;8、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转手在国内倒卖的;9、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它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工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政法机关处理。
1987年6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后,地区工商局对投机倒把的范围做了具体规定:1、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倒卖这些物资的指标、合同、提货凭证、车皮指标和票证);2、倒卖外汇(包括外币、外汇兑换券、外汇指标);3、倒卖金银(包括金银条、块、粉及银元)、金银制品、金银器具或其它金银工艺品等;4、倒卖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5、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6、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情节严重的;7、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而转手在国内倒卖的;8、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它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构成投机倒把活动的行为。同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了投机倒把行为的概念:以牟取利润为冃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概括归纳11种投机倒把行为,并根据这11种行为确定了投机倒把的范围。
第二节投机倒把案件查处
1942年后,菏泽境内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政府陆续设立了工商管理局,除配合军队对敌展开武装斗争外,在局内成立了经济工作队、缉私队、缉私班(组)以及武工队,配备武装,重点打击不法商贩的囤积居奇、走私贩私活动,检查出入境货物、征收过境税,严格禁止敌占区的布匹、香烟、毒品(鸦片)等物资入境。同时,还通过政治、武装手段,获取敌方的物资,以供抗日军民所需。
建国后至1955年,公平交易执法工作仍然是打击囤积居奇、严禁走私贩运。1956-1976年,公平交易执法工作,仍以打击投机倒把为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平交易执法工作逐渐开展起来。仅1980年,全区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360起、一级违章行为2992件,罚没金额22604元,处罚75人,其中涉及国家干部、职工20人。
1980-1984年,地区工商局重点对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清理。1981年3月,对荷泽地区印刷厂违章印制商标行为进行了调查。根据商标管理法规,工商局对其库存的非法印制的50.7万套商标和31套102块印版依法查扣。查办该案历时4年,被国家纪委审批为全国八大经济案件之一。
1985年,全区共立案查处投机倒把案件200起,罚没金额100余万元。其中,大要案件49起,非法获利千元至万元的案件22起,非法获利万元以上的案件6起。共涉及230余人,其中,国家职工、干部35人;集体企业事业干部、职工33人。同年,根据国务院和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的违法活动的通知》《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全区市场统一组织检查8次,出动工商执法人员1562人;检查企业、商户26376户次,其中国营1085户次、集体企业3704户次;查处各类投机倒把案件78件,罚款100余万元。查处假冒名牌自行车1279辆、假名牌电风扇403台、霉变香烟45174条、假冒白酒10万余瓶(包含假茅台酒6980瓶、啤酒5100瓶)、假农药820吨、劣质化肥2673吨、假中成药27000盒、假土霉素片2万片、变质饮料13万余瓶(袋)、变质糕点101000斤、变质罐头2万余瓶(盒)、假冒手表1390块、银元22块、黄色书刊2500册、黄色录音录像带1900盒、假豆饼10万斤、转手倒卖汽车46辆(包括10辆进口车)。
1986年,全区查处各类投机倒把案件179起,大要案件79起,罚款近百万元。检査企业、商户71576户次,存在问题的有15821户次,涉及投机倒把案件65起。
1988年,全区重点打击“官倒”、“私倒”行为。共查处案件420起,其中,依法移交司法机关14起,逮捕5人、拘留26人、监视居住18人。总罚没金额138.54万元,追回拖欠金额68.045万元;查获的物资主要有汽车43部、柴油46吨、化肥1968.6吨、电视机391台、冰箱160台、棉花棉纱82.4吨、羊毛70吨、银元367块。
1989年,查处“官倒”、“私倒”案件案值千元至万元的224起、万元至6万元的67起、6万元至10万元的16起、10万元以上的15起。挽回经济损失156万元。
1990年,全区共查结各类投机倒把案件524起,立案查结331起。其中,大案192起,罚没款615.76万元,为受害人追回被骗金额52万元。查处违法1989年全区工商系统查获影响较大的非法倒卖棉花案件处理情况表表3-1单位:万元
经营的商品主要有:棉花477吨、化肥1333吨、农药84吨、农作物种子70吨、棉纱10吨,面粉10吨、柴油、汽油等152吨、钢材244吨、汽车604辆、电线20万米、食盐113吨、酒6万余瓶、烟769200条、国库券21172元。
1991年,全区各级工商机关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012起,当年结案1009起。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175起,罚没金额461万元。查处违法经营的物资主要有:钢材261吨、汽柴油264吨、棉花1368吨、化肥5780吨。
1992年,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225起,罚没款237.1万元,移送政法机关案件10起,为受害者追回金额56.5万元。查处物资主要有:汽车25辆、钢材74吨、汽油90吨、柴油19吨、木材401方、化肥152吨、农药31吨、农膜7吨、棉花209吨、电视机140台、羊毛48.5吨。
1993年,全区工商机关经检机构重点突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严厉查处倒卖购买走私小汽车的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严厉打击骗买骗卖的商业欺诈行为;大力宣传、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在查处以倒卖小汽车为主的投机倒把活动中,全区抽调105人组成10个打私小分队,调用20余部汽车。共查处倒卖走私小汽车29辆、购买走私小汽车122辆(自用),总货值达3065万元。打击骗买骗卖的商业欺诈活动中,查处皮包公司买空卖空案35起,为经销企业提供咨询54次、追回经济损失103万元、避免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1994年,共查处各种投机违法案件145起。査扣、没收、处理的各类物资有:走私汽车31辆、走私摩托车29辆、假中华鳖精131盒、冒牌椰风饮料700箱、假烟186箱、假酒1100瓶、过期变质饮料90箱、假化肥20吨、假农药21400袋、假商标标识2万套、劣、变质罐头200瓶、劣、变质食品468箱、假茶叶16盒、劣变质方便面300箱、劣质放音机1920台、劣质化工原料15.5吨、劣质电缆、电线2万米、冒牌鱼骨粉12吨、假洗衣粉10箱、冒牌棉线200包、非法出版物16000册、劣质自行车条1800把,总货值100万元。捣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4处,移交公安部门行政拘留、收审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