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以前,菏泽地区公平交易执法工作一直由各级工商机关的市场管理科(股)负责。1988年,荷泽地区工商局经济检查所成立后,各县、市也相继成立机构,履行公平交易执法工作。公平交易机构的职能主要以查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为主。随着工商系统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相继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从公平交易机构分离开来。
自2002年始,公平交易执法的工作重点,是制出不同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各种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公平交易执法的地位不断提升,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人员不断加强,办案装备和办公设施不断更新。至2005年,全市公平交易系统配备办案车辆56部,微机、录音、录像设备基本齐全。2004年、2005两年,菏泽市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工作均名列全省第三名。第一章打击投机倒把
投机倒把行为,不同时期,其含义也有所变化。境内工商机关根据国家打击投机倒把行为的有关规定,在特定历史时期,对投机倒把行为案件进行了査处。
第一节投机倒把行为界定
1941年,菏泽地区完全执行晋冀鲁豫边区的政策,把以下三种行为确定为投机倒把行为:1、非经营商业之人或非经营本业之商人大量购存所指定物品的;2、经营本业之商人购存所指定物品而有居奇行为的;3、代理介绍买卖并无真实买卖货主而化名购存指定之物品的行为。取缔囤积居奇的日用重要物品是:1、粮食类:米、谷、麦、面粉、高粱、粟、玉米、豆类;2、服用类:棉、棉纱、棉布(各种本色棉布、各种漂白染色或印花麻布)、皮革;3、燃料类:煤炭(煤块、煤末、煤球、焦炼炭)、木炭;4、日用品类:食盐、纸张、皂碱、火柴、菜籽、菜油;5、其它: 颜料(包括染料)、花生油、茶油、麻油。
1950年11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和《山东省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荷泽境内认定以下八种行为为扰乱市场的投机行为:1、超出人民政府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其它物资之经营的;2、不在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交易市场内交易的;3、囤积拒售有关人民生产或生活必需物资,以牟取暴利,导致物价波动、影响当地人民生产和生活的;4、买空卖空,投机倒把企图牟利的;5、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出售物资及散布谣言刺激人心,导致物价波动的;6、不遵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商业行政管理办法扰乱市场的;7、使用假冒、伪造、掺假或违反商品规格及使用其他一切欺骗行为以牟取非法利润的;8、一切从事投机活动的。
1963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后,荷泽境内认定投机倒把的范围主要包括:1、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2、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3、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4、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6、投机倒卖耕畜;7、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8、伪造或倒卖票证;9、贩卖黄金、白银、外币。
1964年12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荷泽境内把下列十种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1、倒卖国家统销和派购、统一收购物资的;2、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和集体资财的;3、非法转手批发、长途贩运的;4、投机倒卖耕畜、化肥的;5、伪造或倒卖票证的;6、贩卖黄金、白银的;7、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8、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的;9、给投机分子当窝主或销赃的;10、私设工厂、商店、行栈、雇工包工剥削的。
1979年9月,地区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要求,在认定投机倒把行为中区别以下情况:1、区别正当交易与非法活动。对社员自产的部分农副产品出售的,作为自产自销,不作为投机违法处理;2、区别经生产队同意,不影响集体生产,不损害集体利益,不剥削他人,从事手提、肩挑、人拉、自行车驮的小量贩卖农副产品的活动与利用车、船托运,大量买进卖出,牟取暴利的投机倒把活动,对前者酌情允许,对后者严加限制或打击;3、区别城镇无业居民和退休人员,因生活困难,经街道同意,就地从事小买小卖活动与放弃已有职业,流窜贩卖,甚至欺行霸市,转手批发的投机行为,对前者可以允许,对后者进行取缔,情节严重的给予打击;4、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中,对一时难以分清性质的,处理中就低不就高,从宽不从严;5、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处理投机倒把,对惯犯从严、初犯从宽;首犯从严、从犯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拒绝退赃从严、主动退赃从宽。重点打击以投机倒把为首业,情节严重和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
198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精神,荷泽地区将下列行为界定为投机倒把活动:非法倒卖生产资料;抬价抢购国家计划购买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品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个人转手批发;黑市经纪,牟取暴利,买空卖空,转包渔利,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以替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等。凡倒卖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者,均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1983年8月,省工商局发布《关于查处投机倒把与违章经营的若干政策规定》后,地区工商局对投机倒把行为做了以下区分:(一)下列活动按违章经营处理: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工商业活动的;2、违反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的自销规定,自销产品的;3、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未完成交售任务擅自出售农副产品的;4、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到农村采购未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的农副产品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买卖外货的(不含走私进口物品);6、买卖以实物兑换各种票证的;7、从国营供销零售商店套购未放开的工业品,以及平价供应的紧俏农副产品加价出售的;8、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坐地转手批发的;9、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少秤短尺的;10、违反规定,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或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利的;11、违反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购销政策和物价政策的其它违章行为。(二)下列行为按投机倒把处理:1、套购倒卖国家统配统购物资,破坏国家计划的;2、生产加工单位倒卖国家计划分配的原材料,牟取非法收入的;3、倒卖票证,倒卖财政、银行等发行的有价证券的;4、买空卖空,牟取暴利的;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情节严重的;6、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的;7、倒卖走私进口物品的;8、串通外商,在国内倒卖应出口物品的;9、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10、为投机倒把代出证明、代出发票、代订合同或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的;11、将承包工程的全部或主体部分转包渔利,或者在转包中非法扣取管理费的。对违章经营的处理,凡有单行法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单行法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交非法所得部分或全部;屡教不改的,可并处罚款,罚款额度掌握在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内;对违章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经济处理外,还应建议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投机倒把的处理,凡有单行法规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无单行法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没收其非法收入的一部或全部;或者没收其非法倒卖的物品外,可并处罚款,罚款额度掌握在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内。有下列情形者,属于“情节严重”:1、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的;2、用行贿等不法手段腐蚀干部、职工的;3、企业单位以福利、资金等名义,私分投机倒把非法所得的;4、对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5、有投机倒把行为抗拒检查的。有上述情节之一者,除经济处理外,对单位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986年,规定投机倒把的范围是:1、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倒卖物资的批件、合同、提货凭证、车皮指标等);2、从国营或集体零售商店套购紧俏物品就地加价倒卖的;3、倒卖外汇(包括外币、外汇兑换券、外汇指标);4、倒卖金银(包括各种形状的金银及银元),金银制品、金银器具或其它金银工艺品;5、倒卖文物的(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6、违反国家的价格规定(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7、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情节严重的;8、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转手在国内倒卖的;9、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它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工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政法机关处理。
1987年6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后,地区工商局对投机倒把的范围做了具体规定:1、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倒卖这些物资的指标、合同、提货凭证、车皮指标和票证);2、倒卖外汇(包括外币、外汇兑换券、外汇指标);3、倒卖金银(包括金银条、块、粉及银元)、金银制品、金银器具或其它金银工艺品等;4、倒卖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5、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6、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情节严重的;7、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而转手在国内倒卖的;8、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它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构成投机倒把活动的行为。同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了投机倒把行为的概念:以牟取利润为冃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概括归纳11种投机倒把行为,并根据这11种行为确定了投机倒把的范围。
第二节投机倒把案件查处
1942年后,菏泽境内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政府陆续设立了工商管理局,除配合军队对敌展开武装斗争外,在局内成立了经济工作队、缉私队、缉私班(组)以及武工队,配备武装,重点打击不法商贩的囤积居奇、走私贩私活动,检查出入境货物、征收过境税,严格禁止敌占区的布匹、香烟、毒品(鸦片)等物资入境。同时,还通过政治、武装手段,获取敌方的物资,以供抗日军民所需。
建国后至1955年,公平交易执法工作仍然是打击囤积居奇、严禁走私贩运。1956-1976年,公平交易执法工作,仍以打击投机倒把为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平交易执法工作逐渐开展起来。仅1980年,全区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360起、一级违章行为2992件,罚没金额22604元,处罚75人,其中涉及国家干部、职工20人。
1980-1984年,地区工商局重点对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清理。1981年3月,对荷泽地区印刷厂违章印制商标行为进行了调查。根据商标管理法规,工商局对其库存的非法印制的50.7万套商标和31套102块印版依法查扣。查办该案历时4年,被国家纪委审批为全国八大经济案件之一。
1985年,全区共立案查处投机倒把案件200起,罚没金额100余万元。其中,大要案件49起,非法获利千元至万元的案件22起,非法获利万元以上的案件6起。共涉及230余人,其中,国家职工、干部35人;集体企业事业干部、职工33人。同年,根据国务院和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的违法活动的通知》《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全区市场统一组织检查8次,出动工商执法人员1562人;检查企业、商户26376户次,其中国营1085户次、集体企业3704户次;查处各类投机倒把案件78件,罚款100余万元。查处假冒名牌自行车1279辆、假名牌电风扇403台、霉变香烟45174条、假冒白酒10万余瓶(包含假茅台酒6980瓶、啤酒5100瓶)、假农药820吨、劣质化肥2673吨、假中成药27000盒、假土霉素片2万片、变质饮料13万余瓶(袋)、变质糕点101000斤、变质罐头2万余瓶(盒)、假冒手表1390块、银元22块、黄色书刊2500册、黄色录音录像带1900盒、假豆饼10万斤、转手倒卖汽车46辆(包括10辆进口车)。
1986年,全区查处各类投机倒把案件179起,大要案件79起,罚款近百万元。检査企业、商户71576户次,存在问题的有15821户次,涉及投机倒把案件65起。
1988年,全区重点打击“官倒”、“私倒”行为。共查处案件420起,其中,依法移交司法机关14起,逮捕5人、拘留26人、监视居住18人。总罚没金额138.54万元,追回拖欠金额68.045万元;查获的物资主要有汽车43部、柴油46吨、化肥1968.6吨、电视机391台、冰箱160台、棉花棉纱82.4吨、羊毛70吨、银元367块。
1989年,查处“官倒”、“私倒”案件案值千元至万元的224起、万元至6万元的67起、6万元至10万元的16起、10万元以上的15起。挽回经济损失156万元。
1990年,全区共查结各类投机倒把案件524起,立案查结331起。其中,大案192起,罚没款615.76万元,为受害人追回被骗金额52万元。查处违法1989年全区工商系统查获影响较大的非法倒卖棉花案件处理情况表表3-1单位:万元
经营的商品主要有:棉花477吨、化肥1333吨、农药84吨、农作物种子70吨、棉纱10吨,面粉10吨、柴油、汽油等152吨、钢材244吨、汽车604辆、电线20万米、食盐113吨、酒6万余瓶、烟769200条、国库券21172元。
1991年,全区各级工商机关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012起,当年结案1009起。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175起,罚没金额461万元。查处违法经营的物资主要有:钢材261吨、汽柴油264吨、棉花1368吨、化肥5780吨。
1992年,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225起,罚没款237.1万元,移送政法机关案件10起,为受害者追回金额56.5万元。查处物资主要有:汽车25辆、钢材74吨、汽油90吨、柴油19吨、木材401方、化肥152吨、农药31吨、农膜7吨、棉花209吨、电视机140台、羊毛48.5吨。
1993年,全区工商机关经检机构重点突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严厉查处倒卖购买走私小汽车的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严厉打击骗买骗卖的商业欺诈行为;大力宣传、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在查处以倒卖小汽车为主的投机倒把活动中,全区抽调105人组成10个打私小分队,调用20余部汽车。共查处倒卖走私小汽车29辆、购买走私小汽车122辆(自用),总货值达3065万元。打击骗买骗卖的商业欺诈活动中,查处皮包公司买空卖空案35起,为经销企业提供咨询54次、追回经济损失103万元、避免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1994年,共查处各种投机违法案件145起。査扣、没收、处理的各类物资有:走私汽车31辆、走私摩托车29辆、假中华鳖精131盒、冒牌椰风饮料700箱、假烟186箱、假酒1100瓶、过期变质饮料90箱、假化肥20吨、假农药21400袋、假商标标识2万套、劣、变质罐头200瓶、劣、变质食品468箱、假茶叶16盒、劣变质方便面300箱、劣质放音机1920台、劣质化工原料15.5吨、劣质电缆、电线2万米、冒牌鱼骨粉12吨、假洗衣粉10箱、冒牌棉线200包、非法出版物16000册、劣质自行车条1800把,总货值100万元。捣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4处,移交公安部门行政拘留、收审6人。第二章经济检查
开展经济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境内工商部门主要开展了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查处了一大批大要案件,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和市场秩序稳定。
第一节打击走私贩私
菏泽境内,从汉代开始官府就实行铁、盐官营专卖专利’随着社会的发展,陆续又增加了茶、烟(鸦片)、武器、弹药等商品的专营专卖。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打破日寇的封锁,保证根据地的军需民用和保护生产,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冀鲁豫边区规定,凡是根据地的货物流向日本人占领区,就视为出境,反之为入境。当时菏泽境内的东明、东垣、考城、南华、安陵、定陶、荷泽、齐宾、曹县、成曹、复程,郓北、郓城、鄄城、临泽、郓巨、巨南、成武、单县、单虞(在单县范围内)各工商局,通过对货物出入境的严格管制,积极开展对敌经济斗争。各专区规定,凡根据地需要的物资,粮食、棉花、大牲畜、土布、硝磺、金、银、铜、铁、锡、钢、铝等,均规定为禁止出境的物资,实施严格控制,凡是私运到敌占区就是支敌,一经查获一律没收,相反,根据地也经常运用“特别许可证”的办法,通过商人换回抗日军民十分缺少和需求的东西,主要用粮食换回枪支弹药、通信器材、电料及西药、印刷器材等,对一些次要的货物,花生、油脂、红枣、乌枣、肥猪、皮、毛等实行征税后,方可入境的原则,对根据地的一些土特产品,如硝烟、瓜籽、土药材、草帽、柳条制品、鲜瓜果等实行免税奖励出境的原则。总之,对出境货物,分为以上三类,并区别情况监管。同样,对入境货物也分三类管理原则。凡抗日军民十分需要的物资,免税奖励入境;军民需要的一般物资,如颜料、火柴、红糖等,征税后准许入境;而对毒品、赌具及一些化妆品奢侈品,如纸烟、香皂、“洋布”、“洋袜子”、牙膏、海盐、海带等,禁止入境。私自运入者,经工商查获,一律没收。由于当时军民生活十分艰苦,把纸烟、香皂视为奢侈品,不准“洋布”入境,主要保护根据地土纺土织。那时,盐虽然是必需品,但为了保护群众的硝盐生产,对海盐也是实施禁止入境的。至于海带,虽然是军民生活食用品,但在战争环境下,并不是很必须的商品,所以也禁止入境。工商査获的毒品,一律上交政府处理。没收的其他各种禁运品,必须交到当地公营商店拍卖后,作为没收款上交财政。工商局没收的任何“舶来品”、“高级日用品”禁止自己留用和私分。随着解放区的扩大,根据地连成一片,逐步改变了原来的“凭内地货物准运证”运销的管理制度,实施“内地贸易自由”的政策,打击走私行为的范围也就随之改变了。建国后至地区工商局成立,对走私行为一直按照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1982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行规定》后,作为内陆地区的菏泽,主要查处从广东、福建倒卖的17种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即: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手表、照相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子计算器、电冰箱、录像机、录像带、录音带、化纤及其制品等。
1985年9月,地区工商局先后查处了从广东倒卖到荷泽的三辆汽车,对以上三部汽车均作没收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12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对从广东、福建凭“准运证”运往内地的进口商品范围进行了调整,由17种调整为24种。主要是:汽车(包括改装车及汽车底盘)、摩托车(包括轻骑、摩托自行车)、电子计算机(包括可编程序计算器)、电视机(包括工业电视)电视显像管、录音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洗衣机、电冰箱、手表、空调器、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像镜、复印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汽流纺纱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等19种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包括成套散件、组装件),以及化纤原料、化纤制品、电子计算器、录音带、录像带等。在处罚中,规定对减免税进口的商品,由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走私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完税进口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海关予以查扣。同时,通知卖主所在地海关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追回全部销售款或非法所得。
地区工商局在査处倒卖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方法:一是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设立检查站,检查倒卖限制进口商品行为。査获的主要物品有进口汽车和通过公路运输的其它限制进口商品;二是检查市场、查处非法经销无“准运证”进口商品行为。查获的主要物品是无“准运证”彩电、冰箱、录像机、计算器、照相机、摩托车、手表、录音机、录音录像带等物品;三是根据群众举报,查处倒卖无“准运证”进口商品重大案件。在案件处理上,区分“倒卖”与自用,对倒卖者予以没收或从重罚款;对自用者采用收购或罚款后准其自用。
1988年,地区局经检所成功查处了成武县物资系统走私大案。自1985-1988年,成武县物资系统共违法经营日产汽车598部,被工商部门查扣37部。中央和省纪委的领导也先后来菏亲自调查、督促,对该案的顺利终结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
1993年,全区经检系统共查获走私案件32起,案值2000余万元。其中,查获走私贩私汽车100余辆、香烟340件,移交公安机关拘留、收审走私贩私违法涉案人员11人。
1997-1999年,全区共查获走私汽车24辆,摩托车56辆,录像带1200盘,照相机536部,查扣进口并就地焚烧旧服装2万件,查获涉嫌走私空调23台,均依法进行了处理。
2000年5月,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出《关于移送涉嫌走私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后,地区局根据本地实际,在查处走私贩私工作上,由原来的查处走私汽车转向主要对各大医院医疗设备和器械等商品的查处。
2001-2003年,市工商局建立了市、县(区)两级打私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工商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县(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具体承办打私事宜。2003年始,市局每年组织一次大的打击走私专项活动,统一抽调精干执法人员组成10个检査组展开调查,由市局公平交易局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分片召开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座谈会,广泛了解情况,进一步掌握全市购进、销售、使用进口商品的情况;不定期对贩卖、使用进口商品的重点单位和个人逐一调査。对凡是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和不能提供合法进口手续的按涉嫌走私、贩私查处,经调查确定是走私商品的,按国家法律规定一律予以没收,变价货款上缴国库。
2003-2005年,市工商局重点对全市医院的进口医疗设备、摄像(照像)机销售单位的进口商品、进口汽车市场和大小眼镜店进行了严查。对6家市、县医院检查中,共依法没收进口旧CT机1台、彩超机2台、准分子激光治疗仪1部、生化分析仪1台、进口轿车1辆,查处一家眼镜店眼镜验光仪1部、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没收进口手机98部,货值共计30余万元;没收日产“松下”牌摄像机3台,货值4万余元;没收日产“佳能”牌照相机5架、“尼康”牌照相机2架、“富士”牌照相机3架,货值共计2万余元。第二节査处假冒伪劣商品
境内工商系统对全区假冒伪劣行为进行大规模专项治理工作始于1984年。1987年,地区工商局下发《关于开展全区假冒、伪劣商品大检査的紧急通知》,5月16日,抽调执法人员900余人、出动车辆20部,历时20天,对全区市场开展大检査。査处制假售假企业、商户6582户,占被检查总户的37%。査获假化肥2.5吨、假农药3.5吨、假柴油2930斤、假玉米种4131斤、冒牌烟1464条、霉变烟1025条。罚款22761元,立案查处的大要案件12起。
1989年,查处各种假冒伪劣案件128起,涉案总额476.7万元。査获假化肥2050吨、假农药204502瓶、假酒58472瓶、劣质柴油326吨、水泥40吨、假饮料、假奶粉、假罐头446255瓶(件)。先后举办假冒伪劣商品展览15次,观展人员达17万人次。
1992年,全区经检系统严格贯彻“一查二帮三促进”的方针,共抽调1200余人,组成检査组106个,投入车辆55台次,检查24108个企业和商户,占生产、经营生产、生活资料单位和个人总数的83%,其中检査国营企业851家、集体企业2535家、私营个体企业20722家;对问题严重的44家违法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査处。其中大要案20起、取缔无照经营户71家、捣毁制售假、劣商品窝点29个,公安机关收审8人.罚没款10万余元。査获假、劣农药39.62吨、化肥37吨、钢材6.3吨、电线21000米、柴油10吨、盐22吨、卷烟1325条、白酒48182瓶、啤酒9060瓶、饮料45300瓶、罐头6293听、茶叶850公斤、奶粉300公斤、食品1980公斤、糖1300公斤、人参蜂皇浆300盒、麦乳精330瓶、味精1390袋、化妆品13000盒(袋)。
1993年,地区工商局坚持“断其源,挖其根”的原则,重点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和“菜霸”、“鱼霸”、“肉霸”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从重处罚°特别在第四届国际牡丹花会、创建卫生城和城市“齐鲁杯”活动期间,对城乡集贸市场进行了全面整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行了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制度;在部分集贸市场淘汰了杆秤和不合格计量器具;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了棉花、石油、生资、文化娱乐等市场的监督管理。共査获假劣柴油100吨、违法经营棉花500公斤。该年共査处假冒劣案件221件,捣毁制假窝点54个,罚没款103万元,避免经济损失300多万元;查获假冒伪劣农药121吨、化肥753吨、种子66083公斤、汽柴油120.5吨、钢材172吨、水泵100台、电线279850米、彩电400台、摩托车15辆、人用药品6820盒、烟3119条、白酒1343000瓶、饮料20170箱、食品9000公斤、服装51000件、鞋5600双、化妆品678箱、商品标识138500套,假冒劣商品案值达1540多万元。
1995年,查处假冒伪劣案件164起,捣毁制假黑窝点9个。查获假冒伪劣白酒8万瓶、烟16300条、食品500箱、饮料10万瓶(袋)、糖块500公斤、红白糖2吨、烧牛肉(鸡)1295箱、蜜枣6500公斤、茶叶1800公斤、烟叶10吨、香油100公斤、调味品10万盒、鱼骨粉58吨、注水肉、禽1350公斤、化肥105吨、农药1000箱、种子5吨、农膜320公斤、乳胶8吨、电缆线3200米、电线80000米、电热毯50箱、商标标识2万套,不规范合同文本6000份,商标广告违法案件5起,总案值2114万元。
图3-21996年工商执法人员查获的假洗衣粉
1998年,在执法中突出了对假冒伪劣行为的整治。2月9-28日,全区工商系统出动宣传、检査车辆348车次,参加人员2986人次,检査生产、经营单位3876家。査扣、査封假冒伪劣白酒13486瓶、散白酒7750公斤、酒精1260公斤、啤酒10796瓶、假烟413条、食品4718公斤、饮料52箱、假种子5472公斤、灶具22台、冒牌摩托车14辆、油漆50桶、假冒商标标识13740套、非法出版物10000余套。査封业户100家,取缔无证经营户86家,端掉制假售假窝点26处。2月23日始,地区工商局统一组织、指挥,将全区八县、市、区(开发区)按南北两片实施检查。仅一个星期的时间,检查、清理种子生产、经营单位330家,发现有问题的60家,査扣查封各类种子11687袋(盒),取缔无照生产、经营单位58家。立案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06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4个,罚没款80余万元,销毁劣质商品若干。
同年,单县城关一完小学生服用碘钙营养片中毒事件后,地区工商局立即下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对假劣商品、保健品、食品、饮品等商品专项治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并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整顿。由分管副局长李瑞峰负责全区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各县(市)工商局均由局长分头带领检査小组对市
图3-3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
场进行彻底检查。共检查市场278处,检査生产经销企业、商户12300余家、整顿市场13处、取缔非法经营户360家、捣毁造假销假窝点27个,立案査处58起,罚没款30余万元。査获药品4712盒/支、保健品8334盒、食品16500多公斤、饮料9200余听,香烟1370条,酒类14000余瓶,化肥860余吨,农药3090公斤,种子12000余公斤,家电760余件,假冒商标标识、包装物5万余个,违法物资物品案值达430余万元。
1999年,地区工商局开展“打假冒、反欺诈、保双节”活动,全区经检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000余人次、车辆360辆,检査各类工商业户近万家,査获假、劣烟183条、各类酒11080瓶、饮料1082瓶、食品470公斤、注水及病死肉类20余吨、茶叶180袋、药品200盒、走私旧服装35000余件、鞋2328双、味精1800袋、劣质低压锅炉7个、化肥390吨、种子80盒、农药1万余瓶。
2000年,地区工商局下发《关于在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中开展“整顿市场秩序,整顿队伍作风”的意见》,提出了“两抓、两促、两树”的指导思想。3-8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5次“打假护农”活动。重点对生产经营肥料、农药、种子等农资企业门市进行专项治理。立案查处生产经销厂家、商户137户,罚没款90余万元、取缔非法经营户25家。査处假劣肥料1350余吨、劣质农药15吨、不合格种子173吨,假劣农机产品50余台、假劣农资产品案值500余万元。10月30日,地区工商局下发《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活动的紧急通知》,端掉制假、售假窝点40余个,查获假冒伪劣商品、非法出版物及汽车配件等一大宗,案值100余万元。全年共査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案件370件,捣毁制售假冒伪劣窝点23个,查获假冒伪劣商品充货值615.62万元,查扣假劣农资89.94万元、清理“三无”企业67户、清理无照企业、个体户434家、清理查处违法违章生产经营企业45户、查处商标侵权案件43起、收缴和销毁假冒商标标识33.4万套,査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40起,査处粮食案件110起、查获粮食520吨。
2001年,市工商局组织5个监督检查组,分赴各县、区实施检查。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出动执法人员1.8万余人次,清理各类集贸市场101个,清理整顿市场经营主体1253户,检查摊位10919户,宾馆267户,取缔无照经营720户,处理各类举报和申诉5231件,查处各类制假售假案件1310件,其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件、涉嫌犯罪分子5人,违法经营物资价值1252.4万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0个,查获的假冒伪劣种子15吨、摩托车8辆、化肥10吨、棉花45吨、粮食79.3吨、成品油2吨、食品17吨、饮料13800瓶、酒11000瓶、农药4吨、水泥19吨、发电机3724台、面粉120吨。
2002年,全区检查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户850户,检查率达90%。其中国营92户,占被检查户的11%;集体758户,占被检查户的89%。共查出有问题的167户,占检查总数的20%。取缔非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387户。立案查处倒卖专营生产资料和制售假农药案件14起。12月26日,市局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集中开展了对制售假冒和仿冒四川名牌酒违法活动的专项检查,出动检查车辆20余台次,人员80余人次,共检查酒类批发市场和集散地4处,检查业户50余家,端掉制造假酒的窝点6处,查获各类假酒和仿冒酒6900余箱,造酒设备4台,包装物2500余套。在全国性的专项治理活动中, 荷泽工商系统取得全省第二名。
2003年,全市工商机关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深入开展了“打假保健康、打假保农业、打假保节日、打假保安全”的“四打四保”活动。共査处案件3700余起,捣毁窝点292处。查处假劣商品40余吨、饮料6万余件、农药55万吨、种子15吨、化肥2750吨、成品油22吨、案值2850多万元。在全市抗击“非典”斗争中,认真整治制售与“非典”相关的商品。查扣劣质口罩2000多件、药品500多公斤、84消毒液1200多件。对5个单位夸大“非典”防治效果的广告责令停播;对70多个单位打出防治“非典”特效药的广告标识予以清除;对境内各类药店、批发站、超市和商场进行了集中治理,查处哄抬物价的经营单位170多家;清除流动摊点1700户,限期整改单位392家。
2004年,安徽阜阳奶粉事件案发后,市工商局党组立即成立了专项整治小组,对全市奶粉生产、经营企业、门市、推销点进行了拉网式大规模的排查清点。截至4月24日,全市工商系统检查奶粉经营户6760余户、出动人员9000余人次、车辆600余台次。査扣黑名单之列的奶粉16654袋,涉嫌劣质奶粉83395袋。对永志奶粉专卖店实施清查中,査获列入黑名单的奶粉12168袋,涉嫌劣质和过期奶粉77760袋,封存涉嫌劣质奶粉24612袋,货值达57.27万元,扣留车辆两部。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中,全市工商系统共查处农资违法案件67起,査处假化肥180吨,劣质玉米种140吨,冒牌棉种8.5吨,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76万元,罚没款27.5万元。该年,市工商局先后为四川全兴、泸州老窖、宁夏红、荷泽花冠、水浒等25家酒厂打假45次;为啄木鸟、袋鼠、杉杉等6家名牌服装厂打假9次;为山东华英食品等7家食品、饮料厂家打假11
图3-4工商执法人员检查奶粉销售市场
次;为“雷蛉多”等18家农药厂打假40余次;为其他22家企业打假30余次。打假范围涉及5个省19个市27个县,先后出动车辆400余台次,行程3万余
里。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2005年,共立案查处假冒伪劣案件320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0个。査获假冒伪劣种子15吨、摩托车8辆、化肥10吨、棉花45吨、粮食79.3吨、成品油2吨、食品17吨、饮料13800瓶、酒11000瓶、农药4吨、水泥19吨、发电机3724台、面粉120吨。第三章制止不正当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出现,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全市工商系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
第一节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
1993-1996年间,全区工商系统在办理不正当竞争案方面,主要采取以下办法:继续依据打把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深入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研究制止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和办法。
1996年,被省工商局确定为“公平交易执法年”。全区经检系统重点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举办了为期半个月的学习班。各县、市工商局迅速贯彻地区局精神,依照地区局《关于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活动的意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12月21日,单县工商局经检所对单县中心医院非法支付回扣行为进行了彻底查处,罚款20万元,是全区查处商业贿赂的第一案。
1997-1998年,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260起。查获物品主要有:化肥3364吨、种子55.43吨、农药84.01吨、粮食50吨、棉花29吨、食盐20吨、汽车7辆、摩托车14辆、空调23台、农膜20吨、化工原料20吨,白酒38.4吨、饮料9万瓶、食品710公斤、方便面10000箱、肉类7吨、烟3108条、商品标识及包装物94万个,共查处大要案件19起,没收汽车4辆,罚没款180万元。
1999年1月,受省工商局委托,对地区电信局强制收取市话用户话机代维费案进行了查处,打响了全省惩治电信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第一枪”。该年,全区还查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146个,存在回扣问题的单位51个,回扣数额累计4666.34万元,回扣违法行为涉及交易额达1.14亿元。从1996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至1999年底,全区经检系统共立案查结各种不图3-72005年市工商局布署全市系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
正当竞争案件700余起,万元以上大案376件,收缴罚没款近千万元,査获的主要物资、物品有:汽车37辆,摩托车110辆,化肥7649吨,农药1403吨,农膜320吨,种子142吨,粮食1174吨,成品油351吨,卷烟74219条,酒115710瓶,饮料178200瓶,食品35214公斤,非法出版物41万册,商标标识96万套。
2000-2002年,市工商局先后组织了对电信、保险、信用社、医院、电力、邮政、铁路、盐业、文教、殡仪馆等16个行业、38个单位的限制竞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专项整治,多项案件的查处走在了全省前列,得到了省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表扬。
2003年,市公平交易局共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400余起。其中,集中规范了火车站、自来水公司等6家单位限制竞争及商业贿赂行为,査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案件120起、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案件118起,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2004年,全市公平交易系统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上,坚持纵向联合、横向交叉、各级独立办案相结合的办案方法。全年,查处共不正当竞争案525件。
2005年,公平交易执法系统共査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00余起,罚款600余万元,全市综合治理及专项整治活动30余次。市局统一整治活动6次,出动车辆800余台次,人员3500余人次;召开各种大型会议14次;发放各种宣传材料25万余份,各种宣传条幅300余幅;整顿、规范盐业经营户860户,其中取缔无照盐业经营户86家。办理执法培训班15次,参加人员500余人次、参加省局学习60余人次、到外地学习19人次。8月下旬,重点对案件主办人进行了培训,并纳入了年终考核;市局公平交易局召开案例分析会18次、公平交易执法工作调度会议9次、案情通报会2次。同时,加强了执法系统的办案、办公装备。全市公平交易局共有执法车辆38部,其中轿车13部(包括皮卡);新购置摄像机8部、照相机27部、小型复印机23部。通过办案装备的更新,提高了工作效率,由2004年的办理各类案件852起上升到1300起,处结率100%,无一案败诉,无一人违反程序办案。
1980-1999年全区经济检查情况统计表
表3-3单位:件、万元
2001-2005年全市公平交易执法情况统计表
表3-4单位:件、万元第二节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传销作为一种企业经营方式从国外传到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后,随机扩散到内部地区。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费,损害消费者利益,干扰正常经济秩序。
1997年7月初,传销郑州康福德变动器等产品的传销组织陆续从外地传入荷泽地区,在短时间内,授课场所遍及全区各个城区和乡村,活动猖獗。根据地委、行署领导批示,全区工商机关立即联合各级公安机关对传销组织进行端窝打点。7-9月,仅地区局就立案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1起,案值达67万元,罚没款42万元。
1998-2000年,“华良”传销头目采取事先“邀约”的方式,以注册公司为由进行非法活动,传销人员主要来自河北、河南、陕西、山西等地,集中到指定地点进行授课,并迅速在荷泽城区发展网络。全市工商机关在各级公安部门的配合下,驱散传销人员千余人,査扣药品及授课资料5麻袋、端掉窝点11个、罚款16000元,将抓获的传销头目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时隔半年,这个组织又两次返潮,都被公安、工商驱散。该年,地区局还联合鄄‘城工商局经检所査处一起
1997年地区工商局打击非法传销案件一览表
表3-2传销服装案,驱散人员800人、査扣服装3000余套。
2001-2003年,菏泽市出现的传销形式是以“拉人头”为主。被骗人员多是同乡、同学、同姓、同宗、同事、朋友等;传销的商品多是化妆品、保健品、健身服等;传销的多是品牌产品,价格非常昂贵。随着时间的推移,荷泽区内传销活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变化:1、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性质由原来的“商品营销”转变为非法集资,互相欺诈,牟取暴利等经济欺骗活动,有的甚至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集团;2、传销方式由原来的“商甜传销”转为“拉人头传销”、“理念传销”为主,传销人员一无商品、二无钱款、三无店铺;3、参与人员多来自外地,难以掌握其动向;4、参加传销人员的年龄明显趋于低龄化,20~25岁年龄段约占70%,25-40岁者约占25%、41-50岁约占5%;5、学历趋于低层次的较多,大专以上学历者占5%以下、高中学历者约占20%、初中以下约占70%;6、无业者较多,农民约占70%.学生约占20%,其他约占10%。针对这些情况,2003年全市开展了19次打击传销活动,端掉传销窝点58个,交公安拘留头目12人,驱散传销人员1000余人,帮助外省人员解救子女10多人。
2004年,全市开展宣传活动13次,发放、粘贴打击传销宣传画5000张,取缔(驱散)窝点、场所52个,驱散、遣返人员2082人,解救误入传销的学生13人,清理出租房屋、宾馆120个。立案8起,涉案人员626人,治安处罚15人、刑拘19人,案值1489.1万元,罚款共计14.5万元。
2005年11月,市局重点宣传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市局与牡丹区局联合举办了5场以两个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流动演出活动,其他县区也陆续组织了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春节前夕,全市各级工商机关联合公安及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大型宣传活动,主要采取送法下乡(发放教育传单、张贴宣传彩页);在市区、城区拉宣传横幅、标语;在学校、工厂、大型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固定或流动课堂,进行与非法传销活动斗争的讲演;利用电视台演播大厅进行打传知识竞赛;依托报社等宣传媒体进行典型案例曝光。该年,全市工《禁止传销条例》宣传活动中致词商系统共发放宣传材料10万
图3-52005年市工商局副局长李瑞峰在余份,制作横幅200余幅,在各级报纸、刊物上刊登关于打击传销的文章50篇。立案査处违法传销案5起,罚款10万余元,端掉非法传销窝点160多个、遣散参与人员6000余人次、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拘捕18人。
第三节专项治理
一、扫黄打非
1992年,全区查处非法出版物案件15起,查获非法出版图书17.8万册, 捣毁非法印刷窝点11处。1995年,查处不健康书刊13000册。1998年10-12月,根据国家局关于清理不良文化市场、扫除“文化垃圾”的批示精神,全市经检系统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区保健、娱乐、美容服务行业进行了清理、查处。全市立案15起,罚款10万余元,收缴非法出版物11.8万册,盗版录像带和光盘2100盒/盘。1999年,查封盗版物22000册,取缔了3户个体地下印刷厂,并进行了经济处罚。
2000年,全区立案査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件10起,其中查获非法出版物53000本、盗版光碟300余盘。2004年,市局公平交易局联合市新华书店,重点查处盗版学生教材、教辅和各种黄色书籍、杂志、光碟。2005年,开展扫黄打非活动15次,检查图书、音像制品经营户1900多户、查获非法出版物25万余册,取缔非法书摊12个,依法对全市17家涉嫌非法印刷的学校进行了清点、查处。2004-2005年,共处理非法出版行为的学校11所,端掉学校内部非法印刷厂3个,清理违法书报经营点120个,罚款60余万元。
二、取缔报废汽车拆解市场
2001年,市工商局把取缔非法报废汽车拆解市场作为当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对各县、区非法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进行了排査摸底,并根据国家、省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已取缔报废车辆拆解市场监管和打击非法拆解拼装车辆违法行为的通知》精神,依法取缔了市内几处收购废旧车辆零配件的收购点和非法的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
三、对农电网改造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
2001年3月,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大量农村用户投诉,市工商局按照国务院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依法对全市供电企业在农村电网改造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统一查处。在对电业部门的专项查处中,共从全市182个乡镇,119个供电所、1494个行政村调取证据,走访和调査了大量的农户、行政村干部、电工及施工队、供电所和供电局的有关人
图3-62005年工商执法人员检查非法印刷场所
员,历时6个月,获取了1637份约90一5万字的证据材料。通过向各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对全市电业系统统一下达了1373万余元的处罚决定。5月29日,山东省副省长赵克志到菏泽考察听取工作汇报后,给予了菏泽工商充分肯定,并在市局有关的书面报告上亲笔题词:“菏泽市工商局在当地政府支持下,整顿垄断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给予肯定和表扬”。
四、对盐业市场的规范整顿
2005年6-8月,市工商局在盐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盐业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重点加强对无证照经营食盐户的监管;查处、取缔私盐储藏窝点;严厉打击私盐购进、运输行为。
同年7月11日开始,市局组织督导组利用7天时间,随机对各县、区的9处盐业兼销站或代批点、71户食盐零售点、30个食盐加工用盐单位、15个工业用盐单位、36家餐饮服务单位、18家大型超市、1处工业盐代批点进行抽查。工商等五部门抽调200余执法人员组成15个稽查队,坚持每天(包括星期天)对盐业市场进行不间断的宣传和检查。全市共张贴《关于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的通告》3万余份、各种宣传资料10万余张;媒体刊登有关食用盐的各种警示50余篇;各县、区对城区和重点乡镇的集贸市场及近4000个村庄的经营门市、摊点、酱菜淹制酿造单位、各县区盐务局及其系统设置的食盐、日晒盐批发站点的仓库,都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全市取缔无证照经营者86户;查处违法案件60起,涉案食盐3万余斤,全部依法没收,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