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各级工商机关,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工商管理职能,对境内粮、棉、蚕茧、农资、成品油,以及机动车交易等重要商品市场加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第一节粮食市场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境内规定:凡购买粮食自用者,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千克。商贩贩粮需向县政府或区公所申请登记,持登记证向购买地区公所登记, 并领取运销证。粮食作为特种物资由工商局实行统一管理。
解放战争时期,区内对粮食等重要物资全面封锁,不准向解放区外运销。确有特殊情况的,需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才能放行,但每次以50千克为限。否则,以资敌罪论处。
1953年,区内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私营粮店、粮贩、粮商一律停止经营。香油坊、磨坊,取消其自营业务。可根据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粮食部门委托加工;面粉业和食品所用粮食应每月编造计划,经工商、税务部门共同审查批准,按计划供应,一律不准在市场自购;机关、部队、学校,每月按食需量编造计划,统一由粮食部门或合作社售粮点供应,不准在市场上采购;城市居民按照人口数,持粮食部门颁发的购粮证在粮食部门或合作社凭证购粮。政府关闭粮油市场,禁止黑市交易,保证统购统销政策的落实。对粮商粮贩采取边教育、边处理、边安排相结合的方法,分别安排到副食品加工业、手工业或介绍到其他部门工作。
1954年下半年,区内陆续开放粮食市场,农民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可到粮食市场进行小量的互通有无式的交易,不准私商贩卖,不许军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到粮食市场买粮。
1957年,区内规定统购任务完成前,凡属统购品种,只准卖给国家,不准私人成交。发现私人贩粮者,一律扣留粮食,如系商贩则依法处理。农业社和农民不经批准,一律不准经营以粮食为主的各种熟食,否则一经查扣,给予处理。农业社和农民开办油坊,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被批准的油坊,只准承担来料加工,不准自营。非统购的粮食品种,允许私人在市场上小量调剂,最多不得超过50斤。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对粮食实行严格管理,不允许私人出售粮食制品,不准农村“四坊”(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在市场上购买原料。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区内对粮食市场的政策越来越宽,限制逐步减少,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允许生产队到集市上销售,农村“四坊”也可以到集市上购买原料。
1985年,区内粮食政策有较大调整,除个别品种外,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粮食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粮食可自由上市。
1990年,区内粮食市场坚持常年开放,进一步搞活;禁止私人从事粮食批发业务。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稳定了粮食市场的秩序。
1994年,全区各级工商机关积极配合粮食部门,加强了对粮食市场的清理整顿,取缔了粮食经营户367户,重新核发粮食批发185户,零售户550户,查处外运粮食1500吨。
1998年,地区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成立了粮食市场管理督查领导小组和粮食检查、稽查队,深入粮区各乡镇村,巡回检查粮食收购秩序,加强了对粮食经营渠道的清理整顿工作。夏粮收购工作开始后,采取发动群众举报与主动出击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査处无照经营、非法收购,打击掺杂使假、短斤缺两、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公开处理了一批违法案件,促进了粮食收购、经营秩序的稳定。
1999年,地区工商局规定:进入粮食市场的粮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货发票或国有农业、农垦企业自销粮食的证明,粮食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入粮食市场销售的粮食,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具的销货发票,不得以调拨单、明细单等内部单据代替销货发票;进入粮食市场交易的外县(市)粮源,须持有外县(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没有合法凭证的粮源一律予以没收。跨县(市)运销的粮食,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承运不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销货发票的粮食,对其当事人从严惩处。全区共组织400多人上阵,出动宣传车120余台次,经过清理整顿,全区原有粮油经营户1128户,取缔不符合经营条件的378户。下半年重点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的管理。在全区实行了清理粮食加工企业库存,推行“三帐一证”制、“承诺制”、委托代购和大批量兑换审批制、粮食购进和大批量成品粮销售备案制、驻厂员制和三级巡查制六项制度。共清理粮食加工企业380家,盘查库存5620吨,分2期培训全区392家粮食加工企业的厂长、会计,使全区全部粮食加工企业都建立了“三帐一证”为主要内容的台帐制度,并向地县两级工商局递交了守法经营承诺书。对22家较大的粮食加工企业派驻了44名驻厂员,查处粮食违法案件242起,没收粮食1780吨,罚没款142万元。以上管理粮食加工企业的作法得到省工商局市场处的肯定,并2次刊登在《全省粮食市场管理信息》上向全省推广。《菏泽日报》《京九信息导刊》、地区电视台也分别予以报导。省工商局又推荐荷泽局市管科为“粮食市场管理先进单位”上报国家局表彰。
2000年,菏泽地区工商局在粮食市场管理思路上,从过去的“严防死守”,转向拓宽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上来;在监管措施上,从昼夜监控拉网式巡查,转向规范粮食购销行为,建立台帐,查验运输凭证,实行定点收购备案等动态管理上来。在粮食市场管理上主要采取的作法有:制定并推行“六项制度和两项保障措施”,即:推行以“三帐一证”为主要内容的台帐制度;推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向工商部门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和违反政策接受处罚的承诺制;对粮食加工企业委托代理业务和大批量兑换业务实行审批制;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购进和大宗成品油销售及代销业务实行备案制;对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问题较多的粮食加工企业实行驻厂员制;实行三级巡查制。两项保障措施是:大力宣传粮食政策;实行执法不作为追究制。
集贸市场、粮食批发市场常年开放,积极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品种、数量均不受限制。允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各类涉粮企业和个体粮食加工户、经营户到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中购买和销售粮食,允许其在市场上挂牌收购粮食。把粮食经营台账制度落实情况作为企业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未经批准擅自到农村收购粮食、用粮企业以收购自用粮为名从事倒卖原粮的行为。2000年,菏泽市工商局市管科被评为全国工商系统粮食管理先进单位,市场科王喜群被评为全国工商系统粮食管理先进个人。
2001年3-6月,市工商局先后两次召开全市系统粮食管理工作会议,提高全市市管工作人员对粮改政策的认识。对以前各县工商局批准的“集贸市场粮食购销资格证”上收审批权限,重新换证,并报市政府批准。截止9月底,全市共换发集贸市场购销粮食资格证194个,报市政府批准244户,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购粮食的,坚决取缔。11月,市工商局先后举办了三期粮改政策培训班,印发粮改培训资料2000册,培训粮食经营人员380余人,及时宣传和传达了国务院的粮改政策。各县均成立了粮食执法巡查大队,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导市场管理;组成县县联动的巡査网络,查验粮食运销凭证;做到组织领导、执法、管理力度、检查指导四个到位。
2002年,市工商局建立了粮食经营企业的信息反馈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区分经营方式作专项登记,定期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反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备案工作。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都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保留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建立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品种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数量。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特别是粮食收购企业在粮食收购中,应告知售粮者或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从3月20日起,全市统一行动检查粮食收购、经营企业及个体粮商的经营情况和台帐建立情况。
2003年,市工商局从收购加工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运输环节对粮食经销行为实施全方位监管,保障了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在各粮站和成品粮销售点实行了《粮食购销发票备案制度》和《逐月检査制度》,在粮食收储企业制定了“一卡两帐三制度”(“一卡”是消费者监督意见卡;“两帐”是《粮食购销台帐》《库存粮总帐》;“三制度”是《粮食收购违示责任追究制》《粮食收购服务承诺制》《粮食收购公示制》,建立了陈化粮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责任制。在全市各乡镇、农村聘用了400多名粮食市场监督员,协助工商机关打击非法收购和贩运粮食的不法行为,取得了实效。
2005年,完善“经济户口”制度,对经营主体实施动态监管;坚持和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实行不合格粮食退市制度;推行粮食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深化市场巡查制度。坚持日常管理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将粮食批发经营大户作为监管的重点,反复巡査、重点监管、重点监控,从源头上防止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粮食流入市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落实粮食抽检及打假举报制度。第二节棉花市场管理
50年代初,境内必须经过公营贸易商店办理棉花交易手续,机关、部队、团体不得直接到交易所或通过私商采购。私商要编制购销棉花计划,报县工商科审核,方可在市场交易。
1953年后,对棉花等主要物资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停止私商批发、贩运经营统购统销商品。
1956-1965年,境内对棉花等物资基本上实行国家统购统销。
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基本关闭了棉花市场。
1984年,菏泽地区棉花实行定购制度,鼓励发展农工结合,农商结合,农工商结合的购销公司,打破独家经营,减少中间环节。
1985年,不再向农民下达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棉花改为合同定购。
1987年,菏泽地区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文件规定: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经营,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棉花经营单位要兑现国家规定的加价、奖售化肥和地方规定的奖励政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贩卖棉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给供销社及其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核发可以经营棉花的营业执照。已经发了的,要重新审核。应撤销的,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收缴营业执照。在棉花合同定购任务完成前,不开放棉花市场,严禁棉花上市,已经开放的棉花市场必须立即关闭。未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外流棉花,经查出,交当地供销社按规定价格强行收购。
1991年,境内设立棉花检查站13个,市场管理人员共查处棉花40065公斤,查封轧花机2514部。
1994年,荷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如下规定:一、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内的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良繁区的棉花委托良种棉加工厂收购)。在全区完成定购任务前,不得开放棉花市场,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棉花。取缔棉花黑市交易。二、积极支持、配合停工和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棉纺织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工作。在安置这些企业富余职工就业时,如本人愿意从事第二职业或个体经营,积极为他们办理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为管好区内棉花市场,地区工商局在全区成立棉花检査站58个,工商部门上站人员960人,成立棉花稽查队11个,人员1200人,配备18部车。共查封小轧花机540台,打包机33台,查扣外流棉花案件53起,查扣棉花14912公斤,关闭了曹县忤楼、荷泽金堤、单县朱集三处棉花市场,对村办、个体办小轧花厂(点)突击检査2次,共査封小轧花机1765台,打包机12部,籽棉582.75吨,皮棉10.35吨。为全区基本完成360万担省计划收购任务作出了贡献。
1995年,全区设立棉花检查站48个,上站人员250多人,共查处倒卖棉花145吨,查封轧花机359台,使境内棉花市场秩序稳定,在全省电话会议上两次受到副省长王玉玺的表扬。
1999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不准开展棉花收购。发现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进行棉花加工的,一律没收。该年,境内共査处非法收购棉花案144起,査处非法收购经营籽棉185吨,罚没款64万元。
2000年,地区局通报批评了巨野、单县违规发放棉花收购证照的问题,要求各县(市)严把棉花市场准入关,迅速组织力量,管好棉花市场。接着又针对11月20日《大众日报》刊登的成武县白浮图镇署名“一鸣”的人民来信,下发了内部明传电报。明确了棉花市场管理政策,各县(市)工商局把棉花市场管理作为工作中的头等大事来抓,对违规发放的棉花收购经营证照,立即予以纠正。各县(市)相继成立了一把手挂帅的棉花市场领导小组或“稽查大队”,全区棉花稽査大队对棉花购销实行24小时稽查。全区共查处棉花案件435件,查处非法收购棉花共443.5吨,取缔小轧花机、土打包机109台,罚款66万元。
2001年,开展了为期50天的棉花市场执法大检查,检查分自查、检查验收和总结三个阶段,在整改验收阶段,市局市场科派两个检查组分赴各县区检查验收。各县局、分局为管好棉花市场,相继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市场科、经检所为成员的棉花市场管理领导小组,有的县还与工商所签订了棉花市场监管责任书。并注意加强与棉麻、公安、质监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互动的监管网络;市工商局鼓励取得棉花收购资格的棉花收购企业来区内设点收购,为保证设点布局合理,收购和设点备案行为规范,统一印制了棉花设点收购备案登记表和备案证明。不跨县收购的,由所在县工商局审查备案,跨县设点收购的,由市工商局审查备案,备案后的收购点建立收购台帐,以确保收购点收购的棉花如数运回本企业,防止收购点私自经营棉花;协助计委开展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与市计委、市棉检所配合对第一批申报棉花收购和加工资格的35个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检查合格的31个棉花企业进行了申报;在各县区成立了由工商牵头、质监、经贸、棉麻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棉花市场管理领导小组,有的县还成立了联合稽查队,公布了棉花市场监督管理举报电话,开创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从11月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棉花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内所有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专项治理,对不具备收购、加工条件的企业,限期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查处了棉花经营企业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证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行为,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检查。据完全统计,各县区局共出动车辆800余辆次,出动人员3600余人次,查处违法棉花案件415起,罚没款295万元。期间,查处了一批棉花违法违章大案。得到省局肯定的典型案件3起,中国工商报、国家局《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都分别予以刊登。
2002年,加大《棉花收购加匚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开展对申报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法人培训。实行局、所两级联动,分片包干,打击私自收棉商贩。依法查处非法收购棉花商贩25户,没收籽棉1000公斤。春秋棉花收购旺季,组织两次重点治理和专项检查活动,共捣毁土加工点1处, 收缴小轧花机、土打包机3台。
2003年,全市棉花受灾严重,企业用棉量大,导致棉花市场价格大幅上扬。受利益所驱,一些无棉花收购加工认定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大量收购加工棉花,严重扰乱了全市棉花市场秩序,影响了棉花质量和信誉,损害了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的经济利益。市工商局组织明查暗访,开展了一次全市棉花市场集中专项整治活动。检查139家企业,扣留近80余万斤棉花,查处10余起案件。专项活动中,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淘汰设备落后和不符合条件的棉花企业参与棉花收购加工市场,对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验收。对已丧失资质条件、出现严重违法案件或无收购加工实绩的企业,坚决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对无营业执照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坚决取缔;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通过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通过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按照颁布的资格认定条件进行复查,丧失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届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撤销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严厉打击通过挂靠、租赁、转包等手段为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行为,严禁“一证多厂”。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向社会公示清理整顿、验收合格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名单。通过实施退出机制,切实做到把不合格的市场主体清除出棉花收购加工领域。
2005年,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棉花收购市场管理的通知》,坚决打击未经资格认定擅自收购和经营棉花的单位和个人。会同公安、质监、供销等部门成立了棉花收购市场专项检查小组,共同对全市棉花收购市场进行管理,对在收购中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非法设点套购、抢购棉花的不法商贩进行了重点查处。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举报的非法经营棉花的案件,从快从重查处。
第三节蚕茧市场管理
蚕桑生产,在菏泽历史悠久,一直是菏泽市的重要产业。蚕茧流通介于蚕农和加工企业之间,直接关连着农民生产蚕茧和丝绸企业加工蚕茧的利益,影响到蚕茧和丝绸的质效。
—、流通体制改革
区内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到80年代初,实行统购统销,国家定价。第二阶段是1983年到1997年,这15年间蚕茧流通出现了农民办茧站与国营主渠道竞争的局面,打破了政府部门垄断经营,促进了蚕茧增产。第三阶段是1998年到2005年,对蚕茧流通体制进行了多层面的改革,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有条件放开经营。
二、蚕茧流通环节的问题
据统计,全市蚕茧收购单位绝大多数是无证经营,还有大批无证个体茧贩子也参与收购。采取“打游击”的办法,临时经营,到处串收,一个人,一杆秤,一辆摩托车,一只编织袋,就可以开业收茧。在春茧收购旺季,蚕区到处是茧贩子,有的地方一户蚕农的蚕茧一天当中会有几个茧贩子上门收购,蚕农深有感触地说“蚕茧好比一砣金,几个贩子找上门,张贩子去了李贩子来,卖给他们不放心”。由于多头收购,多层经营,层层取利,导致压低农民茧价。经过多次转手后,增加了流通成本和利润分配层次,实际分配给农民的茧价较低;绝大多数个体经营者,仍然采取“脚踢、手模、眼看、嘴叫价”的办法代替正常质量检验,不分等级随意定价,不同规格的蚕茧混装合堆,价格一样,给农户产生优质不优价的误导,不利于推广先进技术;违反规定标准,随意克扣水分、杂质,少数地方还出现欺诈、哄骗等不法现象。加之收购、运输、烘烤、贮茧不规范,人为破坏蚕茧质量。三、管理措施
1994年,地区工商局成立蚕茧领导小组,清理整顿蚕茧市场。发布公告宣传蚕茧政策,与公安、丝绸公司组成联合执法大队,开展了4次执法检查。据统计,全区共出动车辆800余辆次,出动人员4000余人次,罚没款42.6万元。
2000年,地区工商局和地区丝绸公司联合起草了《菏泽地区蚕茧管理办法》上报行署,取得了各级政府的支持,从各县抽调专人配合丝绸公司突击检查。全区共查处非法收购经营蚕茧案件24起,罚没30余万元,其中地区工商局查处非法经营蚕茧4起,罚没款25万元。
2001年,查获蚕茧案5起,查获蚕茧1.5吨。
2002年,境内规定,有收购蚕茧资格的企业不得随意跨区设点收购蚕茧,扰乱收购市场秩序;收购单位在收购过程中,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压级压价损害蚕农的利益;坚决杜绝无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入市场收购蚕茧,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为维护收购单位自身利益,各个收购单位要联合拒收茧贩在县内收购的蚕茧,更不能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到外辖区收购。
2005年,市工商局进一步完善公司加农户经营模式,建立蚕农和丝绸企业经济利益共同体,形成相对稳定的蚕茧产销关系,不论市场行情好坏,农民与公司的产销关系长期存在,保持良好的蚕茧市场秩序。公司与蚕农共同承担市场风险,能够克服短期行为,做到茧贱不伤农,茧贵不伤工,保持行业协调稳定发展。组织专门班子从经营思想、设备、技术和资金四个方面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经营资格。不具备条件,群众反映不好的坚决取缔。具有相应的收购资金,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经县级丝绸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蚕茧经营许可证,再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参与经营。
第四节农资市场管理
1982年,区内所有化肥一律由供销社、农资公司经营,生产队和农民多余的奖肥,可以拿到当地农贸市场出售或同邻近缺肥的社、队进行调换、串换,但必须持有大队或供销社得奖售肥的凭证。
1988年,地区工商局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
1990年,全区统一对专营商品进行了三次专项检查。特别是当年区内小麦锈病较重,药品缺乏,群众盼药心切。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倒卖、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坑害群众,贻误农时,破坏生产。为保护群众利益,在地区局统一布置下,各县市迅速组织力量,分片包干,进行了查处工作,共查处各种假劣和淘汰农药654吨、化肥499吨。
1991年,地区工商局市管科带领各县工商局市管股长赴开封、郑州、西安参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情况。回来后,市管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整顿了种子、化肥、农药市场,査处化肥4609吨,农药320吨,假种子6.5吨,出动车辆280次,出动人员1349人。
1995年,各县(市)工商局配合地区供销社对全区生资市场进行了清査,查处了一批劣质化肥和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单位。据统计,全区取缔生资经营单位946户,重新注册登记914户,使区内的生资市场得到净化,生资价格得到了稳定。
1997年5-11月,按照地区局的部署,各县(市)局成立了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整顿小组,分成立机构、宣传发动、重点整治、巩固完善四个阶段进行治理。在治理活动中,全区对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实行了备案制度、联络员制度。全区共出动检查人员2170人次,出动车辆450辆次,检查生资经营单位1495家。
1998年秋,开展了以打假护农为中心的农业生产资料整治活动。地区局市场科结合市(牡丹区)工商局和开发区分局,用了20多天时间,对荷泽城区内的农资经营企业全部清理一遍。据统计,全区共出动车辆658台次,出动人员1300余人,查处非法经营户236户,非法经营化肥685吨,非法经营农药18.5吨,查处劣质化肥87吨,劣质农药5230公斤,不合格种子1400公斤,罚款25万元,交公安部门刑事拘留2人。
2000年3月,地区工商局和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在全区开展打假保春耕活动。秋季,又开展以打假护农为中心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整治活动。地区局和各县(市)局、开发区分局统一行动,对全区的农资经营企业全部清理检查一遍。共査处非法经营46户,査处非法经营化肥986吨,查处假冒磷肥260余吨。
2001年,荷泽市工商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部门间加强协调配合,执法力量向“农资”打假方面倾斜,保证执法力量到位。结合企业登记注册、年检换照和企业档案清查工作,摸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底数,掌握基本情况,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档案。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控,防止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对辖区内重点农资专业市场和农资产品集散地进行了拉网式清理检查,督促和帮助农资经营单位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农资经营的有关规定。推行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签订联保责任书、制定经营守则等制度。采取“送法下乡”、召开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者座谈会、指导经营者开展“清柜台、清仓库”等自查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形式,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开展了以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及零配件为重点的农资市场跟踪检查工作,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登记证、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不全或假冒的产品,隐匿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以及销售过期失效、质量不合格产品的依法予以查处。查处非法经营农资92户,非法经营化肥226吨、农药6.8吨、种子40.2吨,罚没款30」万元°査处假冒化肥176吨、种子2000公斤。
2002年,市工商局统一印制了农资商品经营进货台帐、销货台帐、经营承诺书及信誉卡,发放给农资经营者,督促所有农资经营者全部实行“两帐两票一卡”制度。到6月8日止,市局共出动工商执法人员128人(次),对135户农资经营企业进行了检查。对5个批次的化肥进行了抽样送检。
2003年,在市、县、乡建立监管责任区,将管理人员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对各自责任区内的农资经营活动实施综合监管,并将监管责任明确到人。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抽查,重点查处以挂靠、承包为名,实为转让、租借证照的违法经营农资行为。年内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章经营农资案件63件,先后抽查22个批次的农资商品,检查农资经营户132家次,査封伪劣农药1521箱、化肥32.65吨,案值34.73万元。
2004年,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市推行了“四查、三帐、二书、一验”的新型管理模式,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四查:查农资经营单位的证照,看有无经营资格;查进货渠道,看是否按规定从农资部门进货;查价格,看是否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销售;查包装装璜、商标标识,看有无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三帐:在农资经营单位建立进货台帐、销售台帐、库存台帐,便于工商部门加强对进货渠道和商品流向的监控。两书:农资经营单位与工商部门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市场专管员与分管局长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督促农资经营者守法经营和工商执法人员监管到位。一验:工商部门对农资经营单位
图2-102001年工商执法人员检查化肥市场购进的同一批次的农资商品,进行抽样査验,待査验合格后,在发票背后加盖工商验讫章,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为了建立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了“一次调査研究”,搞好“两次宣传”,抓好“三大重点商品(种子、化肥、农药)”活动。3-4月,集中开展了农资市场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农药市场管理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禁用限用高毒、剧毒农药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巩固2003年毒鼠强专项整治成果。鼓励和扶持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连锁经营,支持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在农资商品流通中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2005年,市工商局制定并实施了《菏泽市农资专业市场农资经营户信誉情况公示制度》。规定:工商部门每个月对市场内的经营户检査两次,查验的内容包括经营户的进、销货台帐、信誉卡,以及“两票”和经营户印章,并如实填写巡査记录;对每一经营户检査完毕后,由负责检査的执法人员在经营户的进、销货台帐上签名,注明检査日期,加盖“双生(生产资
图2-112005年全市红盾护农和农产品准入启动仪式
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所台帐等级检査专用章”;每月汇总检查情况,年度检査全部合格者,推荐申报市工商局“绿名单”。有四次(含四次)以上不合格者,列入黑名单,不准在市场内从事农资经营。对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没有及时向上级反映或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对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巡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制度实施后,市工商局领导多次到农资专业市场明査暗访指导工作,实地对农资市场经营户进行了走访,“两帐、两票、一卡”齐全率100%。第五节成品油市场管理
1961年,区内规定汽油、柴油、煤油等,只准国有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公私合营商业和经国家批准的合作商店经营,未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贩卖。
1985年,全区对石油等24种商品实行严格监控。
1989年,区内准许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和供应业务的单位有: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系统,包括销售公司直属公司,成品油生产企业供销机构;经营单位之间组建的主营成品油的联营企业;农村供销社(农村用油);经批准的经营农用柴油的农机服务公司。上述单位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知青商店和其他部门、单位只限于从事成品油的零售业务,不得经营批发业务。禁止个体加油站(摊、点)经营。但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由供销社组织个体商贩经营少量灯用煤油。不符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停止经营业务,其库存油品质量合格的,按市价移交给合法经营单位收购;劣质油品由工商机关予以没收。
1990年,地区工商局与业务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整顿的通知》,各县(市)相继成立了“整顿石油市场领导小组”,组织了9支清查队,抽调市管人员48人,重点整顿取缔土炼油厂和非法经营点。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摸底,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6户吊销营业执照,取缔非法经营摊点31家,收购和没收油品81桶,取缔小土炼油厂23个,查扣原油50吨,罚款4650元。1991年,在整顿石油市场中查处石油85吨。
1993年,地区工商局会同公安、技监部门,对全区加油站进行了检査。重点检查各石油站(点)的证照是否齐全,建站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备,有无重大事故隐患,进货渠道是否有问题,是否经销伪劣油品,计量是否合乎标准,是否存在缺斤短两等。通过检查,共取缔了6处存在计量不标准、私自拆封、缺斤短两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油站。
1994年,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区工商系统全面开展了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坚决取缔无照、非法、不具备条件、安全隐患大、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营单位,以及挂有党、政机关招牌的加油站。全年,区内重新登记成品油批发单位10个,加油站和零售经营网点613个,取缔不合法经营单位276个,维护了全区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发展。
1996年,重点对非法使用中国石化“火炬”服务商标的加油站(点)进行了检查和整顿,对所挂的“火炬”商标标识牌和张贴的虚假商标进行清理拆除。4月,地区工商局与石油集团菏泽总公司联合召开了石油市场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各县市工商局长、市管股长、石油公司经理、站长等60余人参加了会议,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6月下旬,对全区的16处地直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査摸底,建立档案,并逐户送发文件,宣传政策,发放经营登记表,对经营户实行了报验备案制度,还在经营单位发展了联络员。通过检查,全区共查处非正常渠道进油30吨,劣质柴油110吨,取缔了9家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加油站。
1997年,地区工商局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清理成品油市场,査处走私、贩私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严格审查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加强与石油化工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案件的线索。与各有关部门配合,强化对成品油经营单位及其来源的日常检查,严禁非法生产、来源不明和假冒伪劣成品油进入市场。
2001年,对全市成品油经营单位进行了拉网式检查。主要检查进货发票,看是否从有批发权的经营企业进货,有无批发销售成品油的行为;查供货合同,看是否与当地石油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查油品质量,看化验结果,对每个加油站实行不定期抽检,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查主体资格各种证照是否齐全。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2002年,继续加强成品油、煤炭市场的监督管理,巩固成品油、煤炭市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掌握成品油的储存、批发、零售的详细情况,规范其经营行为,实行备案管理。加强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在做好全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年检工作的同时,对新登记开办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规范登记审核程序,提高登记注册质量,防止了加油站乱批乱建、盲目发展等问题的发生。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对非法经营成品油,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的企业名称、服务商标等进行集中突击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通过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介曝光,扩大宣传面,营造一个有利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2003年,对加油站进行了专项整治,在各加油站实行成品油进货备案制度和“统一抽检制”。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加油站的备案登记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凡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就将该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重点监管,除督促其进货进行备案登记外,并对每次进货的油品进行抽样检查。全年共检查加油站700余个,抽取样品4000余瓶(次),取缔无证经营9家,査处无证经营和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品销售的11家。
2004年,市工商局制定了《成品油入市备案与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明确规定对成品油经营者实行入市备案、索证索票制度和工商机关实施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对成品油经营者进行全程监管。市工商局统一制作了成品油进货备案和进、销货台帐,并统一组织了两次抽检和一次专项整治活动。共査处无证照经营12户,取缔21户,抽检成品油油样560个/次,査处油品质量不合格案件10件,罚款5.8万元。
第六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
一、机动车市场建设与管理
菏泽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是在50年代后期逐渐形成的。
1990年10月,荷泽地区工商局抽调业务骨干专门进行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1994年4-6月,根据山东省二厅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轮农用运输车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历时两个月的时间,对农机车辆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
生产、销售不合格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1995-2002年,为加强对机动车辆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正常交
图2-12车管所执法人员在汽车销售市场巡査
易秩序,菏泽地区行署制发《菏泽地区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对机动车交易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有效地制止了非法交易活动,维护了公平的机动车交易环境。
2003-2005年,依据省局通知精神,对全市从事小轿车经营、连锁经营、品牌专卖经营的企业和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清理出的10余家不规范企业,进行了整改或取缔,使新车市场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二、旧车市场建设与管理
随着新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区内二手车市场也得以快速发展。1993年,菏泽鲁西南旧车交易市场在荷泽市(牡丹区)西郊租赁场地经营,成为全市唯一的旧车交易市场。与此同时,成武县信托贸易商行、定陶县城西丁楼旧车市场、东明县南郊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相继形成。主要经营旧农用车、旧拖拉机、旧推土机等,交易量有限。
1994年,地区工商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发了《关于加强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的通告》,对旧机动车辆交易场地、入场交易车辆应具备的条件、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提出了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1998年6-9月,地区工商局与公安、交通、旧车市场等四个单位负责人去北京参观学习旧车市场的管理经验。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了北京旧车市场管理和发展的调查报告,相继制定了《荷泽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场交易规则》《定价规定》等文件。形成了由交通集团总公司为旧车交易市场承办单位,工商部门监管,公安交通部门把关的共同管理、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
1999年6月,交通集团总公司在市区人民路北段又筹建新的市场,设有交易大厅、办公室、会议接待室等。2003年4月8日,经菏泽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在岳程庄办事处327国道南侧正式成立荷泽市旧机动车辆交易中心,交易量逐年递增,旧机动车交易行为逐步规范。
三、回收拆解市场建设与管理
2001-2003年,先后取缔了曹县、定陶两处不法拆解市场。于2003年,在荷泽市牡丹南路成立了荷泽市经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也是菏泽市的唯一一家合法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2004-2005年,市工商局与公安、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为进行了检查,并建立管理组织系统,探索治本措施,实现了对报废汽车回收过程适时监控,形成了汽车制造、使用、回收处理的良性循环。
四、汽车运输市场建设与管理1991-1997年,依据《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车辆以公有制单位名义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通知》,与交通局、税务局、公安局结合对“私冒公营”车辆进行清理整顿,清理出一大批“私车公营”车辆,制止了不法经营户的偷漏税费行为。
1998-2003年,市工商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辆交易管辖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运输车辆的管辖权,制止了境内乱查乱扣机动车的行为。
2004-2005年,市内的交通运输市场有了较大发展。至2005年底,全市共有运输企业83家;运输车辆9376辆;无挂靠单位的个体运输车辆7769辆(含农用车);合计17145辆。为把市内的运输市场监管到位、服务到位,市工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运输市场实施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市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按路分线进行了历时2年的治理整顿,有效地治理了超限超载现象的发生。
五、汽车配件市场及相关行业管理
1995-2001年,地区工商局与交通局联合对市内汽车维修行业进行了整顿规范,实施动态监控。
2002年,荷泽市最大的汽车配件市场在荷泽市黄河路中段北侧成立,市场内从事汽车配件批发和零售的经销业户达100余家。各县(区)汽车配件销售点总数已有500余个。5月下旬,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二手车市场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全市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集中整治。12月,针对运输市场存在的“私车公挂”无照经营、偷漏税费等问题,市工商局对驻菏泽城区的13家出租车企业和8家客货运输企业进行了检查,对所有挂靠在国有运输企业的车辆进行了清理。同时,加强了二手车辆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对600多名登记注册的二手车经纪人分批进行了业务培训,并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对其资格进行了重新认证,要求每位经纪人必须持证上岗,二手车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场内进行,严厉打击场外交易行为。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推行了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在交易机动车时,必须签订合同后,才能交易过户。
2005年1-5月,市工商局依据 《关于转发<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维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公告〉的通知》,针对汽车配件大部分是通过汽车维修企业使用消化的实际,经常性地开展对汽车维修行业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在汽车维修行业普遍建立了汽车维修企业档案,推行了《文明诚信公约》,建立了汽车零配件进销货台帐制度,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规范了汽车维修市场的经营秩序。